“药食同源”可否标注在普通食品外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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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食同源”可否标注在普通食品外包装上?
药食同源的问题一直是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热点问题。
而从食品专业投诉人的角度而言,此问题也经常成为食品职业投诉人关注的重点。
基于这种背景,不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禁会有所疑问,在普通食品配料中加入药食同源类食品,并进行标注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遭遇投诉,是否会面临被处罚的危险。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基于上述规定,在食品配料中加入了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合法行为。
但即便如此,是否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就可以在具有此种配料的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注“药食同源”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药食同源”的内涵进行明确。
“药食同源”是食品领域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一种简单概述。
其意在说明某食品按照传统既是药品也属于食品。
即,该表述本质上是对食品性质的一种表述。
在食品包装上使用“药食同源”标注,可以起到表明涉案食品中的某个成分具有药食同源的特性的作用。
那么此表述是否即等同于在表达涉案食品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作用呢?回答是否定的。
如果涉案食品的外包装上只是注明了某个配料属于药食同源类产品,则充其量说明了涉案产品的某个特性。
同时还具有提示消费者其具有药物特性,食用时应对加以关注。
而我们平时所说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GB7718中所规定的禁止对食品进行治疗功能宣传,其指向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对涉案食品宣传为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作用。
本文所说的只是加注“药食同源”标注而未标注明确的疾病治疗项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上述行为系违法宣传食品的治疗疾病功能。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很少见到食品监管部门很少对仅标注“药食同源”的预包装食品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
当然,如果涉案食品的外包装上不仅存在“药食同源”的标注,同时还明示或者暗示涉案食品具有治疗某疾病的作用,则此种宣传的性质已经转化为违法广告和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