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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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4]7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2
【实施日期】2014.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
“四到县”制度的意见
(川办发〔2014〕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以下简称“‘四到县’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思路。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下放扶贫项目审批权、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促进项目审批、资金使用管理权责匹配为抓手,建立任务与资金、责任与权力挂钩机制,实现简政放权、权责对等,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管理主体责任,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确保扶贫攻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主要任务。
建立并完善扶贫工作和减贫任务县级人民政府负主责机制,建立符合实际的资金分配机制和项目申报及审批机制,建立分工明确、权责匹配、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的项目资金监管机制。
(三)实施范围。
在全省21个市(州)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178个县(市、区)实施。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项目县级审批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竞争立项、项目审批等管理规定。
1.项目申报以符合当地中长期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