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价值研判、现实契机及未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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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谓的自由。
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要是诈害行为即可,而不论是成立在债权之后或者债权之先的。
(二)合同相对性角度分析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于提前实施的诈害行为的正当性。
虽然合同需要保持其相对性原则,但若该原则严重破坏了正常经济秩序,或者侵害了债权人利益,那么应当对该原则进行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最早发源于罗马法。
一方面,罗马法中关于债的定义作出了解释,其是由城邦法律所规定的要求居住在其主权范围内的居民为某些给付义务,而这一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10]、债是一种法锁,要求居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积极的给付义务[11]。
法锁的两端分别钳制或者锁着合同当事人,只有履行这一个钥匙。
生动形象诠释了何为合同相对性,在大陆法系中,又称之为:债的相对性。
不过在大陆法系,“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ofcontract)用来取代了债,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第三人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12],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说明在契约成立之初时,各个国家都深刻认识到了合同相对性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简单经济的背景下。
但在19世纪及其后,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交易的复杂性也在不断提高,因此如若固执地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与当下前所未有的复杂经济发展不相符,即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纷繁复杂的世界,在某些情况之下已经无法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甚至合同也会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当代各法学学者纷纷对合同相对性作进一步的研究,以突破其中的不足之处。
[13]至此,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论登上舞台。
我国《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首次不仅以明文的方式宣示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且规定了其例外,其中,债权人撤销权就是最典型的例外之一。
但是在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时仍然受到了合同相对性极大的阻碍,原因在于立法上本能地阻止债权人突破合同相对性。
立法对于债权人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类型进行严格地限制,虽然相比于从前有所扩大,但是仍然未阐明实质,即法律有权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责任财产的行为,当然这一行为需能够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现行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该制度与时代发展脱节,不再符合所要求的基本价值,则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修改完善,使其能继续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康稳定的目的。
当债务人在将来极有可能成立债权的情形下,实施诈害行为以便损害未来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此时的债务人行为侵权了债权人的债权,该行为应成为撤销权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进行交易,各自获取所需,进而促进整体市场经济的发展。
而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维护当事人之间交易的秩序性、稳定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除非有例外情况,这一原则应该被严格遵守,而债权人撤销权是在权衡利弊后所被允许的例外存在。
正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这种侵略性使得债权人撤销权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皆受到严格的限制。
但是该项制度是适应社会发展的突破性理论,是债的保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有效避免了债务人不当处置自己责任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达到维护市场交易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
在现代社会中,各国愈发加大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促使交易的正当性、高效性,如果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便会打击人们从事市场交易的积极性,进而阻碍经济的增长。
因此各国纷纷采取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能够得到有效实现,像我国,通过完善债的保全、债的担保等一系列制度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从而保证交易秩序的稳定。
[14]
结语
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于提前实施的诈害行为虽然目前并没有广泛在我国有效应用,仅有个别案例以及学说观点作为支撑。
但是随着社会复杂化的进程日益加剧,目前的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将提前实施的诈害行为纳入到该制度的调控范围之内,以便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崔建远.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J].清华法学,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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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沈明达.英美合同法引论[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205.
[13]马超,邵和平.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原因、内涵与价值[J].河北法学,2013(7).
[14]张哲.论债权人撤销权适用范围的扩大化[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1).
[责任编辑杨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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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价值研判、现实契机及未来路径
摘要:近年来,数字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十四五”发展的新引擎。
文章从旅游消费需求驱动、数字技术深度应用、促成文旅产业深度发展等层面阐释数字化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价值,从政策引领导向、数字技术的支持及市场需求驱动分析数字文旅产业发展的现实契机,最后从构建利益分配协调的合作生态系统、规范文旅数字化的发展路线、完善文旅数字平台监管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未来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风向。
关键词:数字化;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价值研判;机遇分析;路径探索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24)05-0041-03
(1.中共长汀县委党校
福建龙岩
366300;2.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7)
数字时代,“云”已经成为产品、服务设计的大基调,“云展览”“云旅游”等一系列新型文旅服务及产品竞相出现,不仅为顾客带来了更加丰富的体验,还为文旅服务市场注入了强大的活力。
因此,探讨数字化对文旅产业发展的价值、机遇以及具体路径,对文旅产业的发展而言尤其重要。
一、数字化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价值研判
(一)旅游消费需求驱动下的必然选择级。
现阶段游客对高质量旅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高涨,便捷性已经成为游客出行抉择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指标,第一时间掌握目的地信息,在线上平台订购机票与住宿服务,全流程的处理速度也是影响产品、服务销售的关键因素。
旅游目的地的数字化经营水平,智慧旅游服务平台的健全性,旅游产品的创新性与交互性,配套设施的智能程度,这些因素也会对游客的出行选择造成影响。
在文旅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将景区资源、博物馆、主题公园等传统项目进行创新,探寻文旅产业数字化发展的新方式,是顺应游客消费需求重点变更的必然选择。
(二)推动数字技术深度应用的重要实践。
在数字技术发展的过程中,5G 、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的出现,对优秀文化资源与旅游环境的融合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除了文旅产
业以外,传媒业、制造业也顺应新技术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变革,在此背景下,各个产业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数字化运作体系,呈现出强大的发展活力。
但是囿于信息安全、交互技术发展等方面的限制,现阶段数字技术的应用深度不足,大部分应用仅停留于信息沟通等浅层渠道,数据信息的利用率也不高。
对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及应用而言,文旅产业的服务与产品重视对互动性、展示性的追求,通过文旅产业的发展,部分技术的可行性、发展空间也能够得到验证,为这些技术深度应用于其他产业中的积累了经验[1](P60-62)。
(三)促成文旅产业深度发展的关键手段。
文旅产业发展需要对游客行程流调、资源配置等多方面工作加以关注,这主要是由于文旅消费是一项涉及交通运输等多方面因素的行为,复杂的交易带来了庞大的交互信息量,报团报社、私人参观等传统文旅消费形式已经不足以快速、准确地处理海量信息[2](P45-50)。
正因信息处理方面的需求,
数字化、智能化工具于文旅产业内的应用也就变得更加自然,具体而言,智能化、数字化升级能够有效提高文旅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实现对文旅产业链的进一步完善。
二、数字化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契机
(一)国家政策高度支持。
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我国信息
技术的发展逐渐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甚至在某些领域已经达到
张凤丽1
柳国辉2
∗∗∗第44卷第5期绥化学院学报2024年5月Vol.44
No.5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May .2024
收稿日期:2023-05-18作者简介:张凤丽(1973-),女,土家族,湖南张家界人,中共长汀县委党校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管理;柳国辉(1971-),女,湖北襄阳人,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发展研究。
基金项目:福建省乡村振兴研究会2021年度开放课题基金项目“革命老区乡村产业振兴研究”(2021XCZX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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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全球第一”的水准,在此背景下,我国各行各业迎来了数字3.0的发展格局,文旅产业也不例外,数字化建设也成了产业转型发展的重要契机。
自2019年以来,全国和各地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扶持文旅产业发展的措施,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文件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与《“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文件,也将文旅产业、数字经济建立联系,将文旅产业的数字化发展抬升至战略高度[3](P309-317)。
这些政策文件无一例外都反映出我国经济数字化发展的迫切性,并从多个方面对数字经济以及文旅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了指引。
自从党的十九大对数字经济的地位作出强调以后,社会各行各业都纷纷投入数字化建设的浪潮之中,“以数字技术作为支撑,强化产业创造力与生命力的新型发展模式”逐渐成为各个产业的终极发展目标。
对于文旅产业而言,数字化建设要将“数字文旅”“智慧文旅”等方面作为抓手,立足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技术与旅游文化深度融合的原则,打造面向未来的“技术+旅游+文化”综合服务体系,强调文化的引领价值、技术的驱动价值以及旅游的载体价值,为游客提供更具内涵、更具体验的数字文旅产品与服务。
(二)先进数字技术支持。
1.基于我国5G技术、光纤光缆建设、通信卫星网络,可实现大容量、高速率的信息传输体系,也能够结合文旅产业的资源特征、管理模式特征及发展需求,对信息传输体系进行拓展升级,比如加大带宽的信息储存容量升级,或是增加基于遥感技术的景区信息接收与加工功能等等,先进数字技术改变了文旅产业的形态,从根本上提高了文旅产业的资源收集及信息整理能力,为产品、服务推广、营销以及文化宣传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2.出于对营销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大部分文旅企业都比较注重信息的储存和处理工作,有些创建了旅游地资源相关的数据库,有些创建了运营信息管理库,还有一些侧重于建立游客信息管理库。
总体来看,无论是哪一种信息库,都能够提高信息保管工作的质量,进而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为企业带来资源分配、服务能力的提升[4](P96-100)。
需要注意的是,文旅产业本就与地方经济具有密切的联系,企业也时常会与产业链中的其他利益主体展开沟通,建设数据库不但提高了信息交流的频率与质量,当纠纷发生时,还能够为企业提供重要的信息凭证,从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消费需求日渐高涨。
虽然新冠疫情逐渐远去,但它为我国文旅产业带来的影响仍然存在,疫情时代,足不出户的线上“云旅行”服务风靡全球,新型“云旅行”的出现为文旅产业的数字化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拉动更多潜在游客产生出游的想法。
线下,全国多个省份相继推出“旅游优惠价”“景区门票打折”等优惠措施,有效拉动文旅消费的增长,其中,贵州省、云南省、海南省以及深圳市,都采用发放消费券的方式鼓励游客出行。
线上“云游”与线下“折扣旅游”并举发展,释放了民众积压已久的文旅消费热情,为文旅产业带来了蓬勃的生机。
三、数字化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未来路径
(一)构建利益分配协调的合作生态系统。
相较于单一的旅游业而言,文旅产业的利益关系交错复杂,各利益主体往往通过“共赢”的方式合作,为全产业的数字化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数字化对文旅产业赋能的作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实现对产业链上下游产业的全面覆盖,共创数字化发展的新格局[5](P239-242)。
需要注意的是,在多方互动的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便应当是“沟通”,此处的沟通指的是旅游开发企业、上游供应商、配套服务提供方、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相关社会组织以及游客个人之间的有效沟通,数字化需要做的便是对每两个主体之间的交流进行优化,降低发生潜在利益纠纷的风险,打造出具有向心力、凝聚力的文旅产业利益共同体。
在进行文旅产业数字化建设的过程中,下游供应商不再受限于传统旅游业的角色,还需要承担文旅产业服务端、营销端和管理端维护及必需的技术供应及数据处理服务,抑或是在设备上对企业进行支持。
供应商不仅要在软件开发、平台模块植入以及数据服务升级等问题上提供可行性的方案,还要充分结合文旅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现实需求,结合线上线下资源打造符合现实需求的服务。
除此之外,还要承担用户信息采集及分析、旅游景点信息监测及分析等一系列数据服务,为文旅企业决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支持[6](P127-129)。
而游客作为购买数字体验的主体,同时也是重要的数据来源与信息传播主体,游客对数字体验的反馈能够直接影响产品、服务的定价与品质评价。
游客应该对参加文旅活动所具有的身份产生清晰的认知,在重视消费体验的同时,还应该有意识地对文旅产业数字化建设的成效形成理性的回馈,通过建议征集等反馈渠道为服务、管理和供应方提供针对游客消费和体验行为的改进意见,以良性的互动与支持创造出各利益主体相互合作的良好局面,共同创建数字化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稳固环境。
对于当地管理机构而言,应当进行与文旅产业数字化建设方向相适应的顶层设计,利用税收工具、平台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的优势,将文旅产业打造成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引擎。
在完善顶层设计的过程中,市、县、乡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对区域资源优势及产业链构成抱有清晰的认识,以互利互惠、和谐共生为基础,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当地文旅产业数字化总体规划。
而作为利益主体、数字化建设主体的文旅企业,应当从多方面做出调整,不但要与各方合作实现产品、服务的创新,还要立足游客的体验,重视对游客反馈的收集与分析,更要配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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