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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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2.02.22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
案)》的说明
——2002年2月22日在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邢振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这个《条例(草案)》已于2001年1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实施“蓝天工程”、尽快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
“九五”期间,国家和我市先后发布了若干关于大气环境保护的文件,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使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总体基本保持稳定。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2000年底,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0〕83号)。
立昌书记对此极为关注并指出,这项工作既关系城市形象,又关系投资环境,更关系群众生活,要求严格抓好落实,并尽快进行相应立法。
目前,我市正在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实施“蓝天工程”也进入攻坚阶段。
为使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实现根本性好转,保证“蓝天工程”确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得到全面地落实,需要尽快出台《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实施“蓝天工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是贯彻依法治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需要。
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大气法》,加大了防治大气污染的力度,为依法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了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北京、上海已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
因此,结合本市实际,尽快出台本条例,也是贯彻依法治市、实施《大气法》的迫切需要。
(三)是防治大气环境污染、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
市委、市政府已把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作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新三件事之一。
近几年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提高环境空气质量、强化大气环境保护立法的建议和提案越来越多,反映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追求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的迫切要求。
大气环境质量的好坏,不仅严重影响我市的对外形象和投资环境,还严重影响我市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在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我市虽
然在前几年采取了不少措施,使环境空气质量出现了好转,但和兄弟城市相比,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是实现跨越式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需要。
天津正朝着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目标迈进,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持续、快速发展,对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现代化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同时,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也将为天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建设环境质量与城市形象相适应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提供重要保证。
因此制定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既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天津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特别是北京申奥成功后,我市作为协办城市,更需要在未来几年强化大气环境管理,改善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蓝天碧水的优良环境,迎接2008年奥运会。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和征求意见的简要情况
《条例(草案)》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条例(草案)》是在借鉴参考了北京、上海等地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方面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做法,总结了我市多年实践中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拟订的。
《条例(草案)》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22个行政管理部门和18个区、县人民政府及5个集团公司的意见,组织召开了由市政府法律顾问、环保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还邀请有关立法部门的负责人共同论证。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按照法制统一、实用、便民的原则,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这个《条例(草案)》,使之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市空气污染由煤烟型污染逐渐向煤烟、机动车尾气、扬尘混合型污染转化。
要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必须从治理污染源入手,改进生产工艺,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
同时,实施综合治理,加大环保资金的投入,加大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实施城市生态工程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将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与天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起来,使广大市民自觉树立起维护大气环境质量的意识。
要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按照《大气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确定的原则和精神,确立与WTO规则相适应、与把天津建设成为我国北方经济中心、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要求相适应的大气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和制度。
(二)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明确提出了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新修订的《大气法》也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予以确立。
天津作为国家划定的“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重点地区,必须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三)关于划定无燃煤区和基本无燃煤区。
作为城区能源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来,本市开展了基本无燃煤区的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新修订的《大气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可以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特定区域。
考虑到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在本市能源结构中,燃煤仍将占有重要地位,并且为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建设基本无燃煤区的经验,进而建设无燃煤区,本《条例(草案)》将《大气法》规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进行了细化,从而使《大气法》的规定能在我市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四)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
许可证制度是国外环境管理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是排污总量控制的基本保障,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水污染防治方面均已采用。
新修订的《大气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本《条例(草案)》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又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的作法,对限期治理的企业,增加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规定,使许可证制度更趋完善。
(五)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
实行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是国际上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工具。
燃煤电厂、煤气厂等单位是本市煤烟污染,特别是二氧化硫的排放大户。
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关键在于控制住燃煤电厂、煤气厂等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因此,在《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
(六)关于饮食服务业的污染防治。
近几年来,饮食服务业的污染,尤其是油烟、烟尘、噪声污染引起的矛盾,已成为本市环保部门受理信访案件的热点。
但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管理规定,此类污染往往很难处理,也很难解决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
新修订的《大气法》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000年2月,国家发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上述法律及排放标准的颁布实施,为本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大气法》的规定和实际管理的需要,《条例(草案)》也作出明确规定。
(七)关于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管理。
《大气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根据上述规定和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年度检测工作,具体的检测工作可以委托专业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检测单位进行。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的单位,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委托后,方可从事年检工作,并应当定期将检测情况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关于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为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力度,《条例(草案)》规定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即:本市对向大气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单位实施排放许可证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对违反《条例(草案)》规定的,根据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吊销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和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都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原则。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