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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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须知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xx]2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须知》的通知
各相关查询单位、业主: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的管理工作,现将经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南通市市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须知》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南通市市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须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附件:
南通市市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须知
一、查询条件:
商品房所在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已交存至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并实施资金专户管理。

二、查询范围:
1、房屋产权人(共有权人)可查询产权范围内的维修资金信息;
2、受委托人可查询委托人产权范围内的维修资金信息;
3、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可查询本小区的维修资金信
息;
4、法律服务、司法等部门可查询相应范围内的维修资金信息。

三、查询依据:
1、身份证明(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
2、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单位证明材料等)。

四、查询方法:
1、登记查询信息;
2、物管中心工作人员核对查询人身份及产权证明后按要求提供查询;
3、查询人一般不得翻阅原始凭证。

五、查询时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
篇2: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抽查的实施意见(20xx)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xx]3号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抽查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程序,经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抽查意见》。

具体如下:
一、抽查组织:抽查工作由物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每次抽
查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加,并通知相关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成员参加。

二、抽查数量:抽查数量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

三、抽查内容:
1、业主签名、维修项目申报的真实性;
2、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3、施工项目是否已竣工;
4、业主对工程维修的反馈意见等。

四、抽查的记录及结果:抽查情况及结论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保存、并在资金使用审批件中予以反应。

附:《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维修情况现场核实抽查记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篇3:南通市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20xx)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通房发[20xx]1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市产权登记中心、市物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监管效率,经研究,明确由市物业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局“维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研究制定有关“维修资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维修资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决策大额“维修资金”(单项费用5万元以上)的使用。

“维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沈卫星同志任组长,纪检组长耿建华、副调研员魏钦才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季守信、沙红、周永平、张勇、葛晓天组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
20xx年10月1日起,市物业管理中心按通知要求具体承担“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划转、增值等实施管理,接受主管局及市财政、物价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据此通知至相关银行办理资金帐户户名变更手续或开立资金管理专户。

局刻制“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宅专项资金管理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交市物业管理中心保管使用,使用范围仅限于市区“维修资金”管理事项。

局机关相关处室履行“维修资金”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能。

局物业管理处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及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局财务审计处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的会计核算、存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监督;驻局纪检监察室、局政策法规处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精简工作流程
(一)新建商品房“维修资金”缴存核定
1、开发企业提供项目面积审核文件等相关材料,出示物业管理用房备案材料,填写《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单》及《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明细表》;
2、市物业管理中心设立业务初审、复核及财务审核三个岗位,对项目对应的归集标准、应归集数额、资金实际进账等情况进行核对、查验;核对、查验无误,中心领导签字后,加盖“专用章”);
3、专业银行凭加盖“专用章”的《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单》及《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明细表》做明细账处理。

(二)局代管“维修资金”的使用核准
1、资金使用申请人填写《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内部监管办法》第三条);
2、市物业管理中心设置收件(初审)、复核及抽查三个岗位,对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对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单项维修费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中心领导根据初审、复核意见及抽查情况做出审批意见,加盖“专用章”。

单项维修费在5万元以上的,由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财政、房管联席会议会商,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附件,加盖“专
用章”;
4、专业银行凭盖有“专用章”的《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及分摊表划转资金并做明细账处理。

(三)业主自管“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1、资金使用人填写《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并提交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2、市物业管理中心设置收件(初审)、复核岗位,对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中心领导根据初审、复核情况作出备案意见,加盖“专用章”。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管理
按照通房发〔20xx〕104号《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分配办法》及《调整专项维修资金定期存款结构的编制说明》实施。

四、落实监管措施
在继续执行《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内部监管办法》(试行)(通房发〔20xx〕137号)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调整有关监管措施:
1、“维修资金”的三级会计核算模式改为二级会计核算,即中心记账到行政区、小区,专业合作银行记账到户,市物业管理中心与专业银行定期对账;
2、“维修资金”在政府代管期间的所有归集、使用、增值的各项手续均在中心内部完成,大额使用资金除外;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经财政局、房管局会商同意。

3、业主委员会申请“维修资金”自管的,由市物业管理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局“维修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决策;资金自管后的监管由市物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4、开发企业落实好物业管理用房备案后缴存“维修资金”,须凭盖有“专用章”的《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单》及资金缴存收讫凭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5、局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维修资金”管理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市物业管理中心每月编制反映专项资金收、支、余及增值情况的报表报局物业处、财务处,每月编制资金存储管理状况报表报局领导。

6、市物业管理中心每年末安排专业审计机构对当年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局“维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和市财政、物价部门,接受指导、监督。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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