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项规定适 用于该提 单 。三大 公约都未 引入批量合 同的概 念, 也没有对批量合 同做 出更具体 的规定 。 其次 , 《 海牙规则》 《 维斯 比规则》 第 5条 、 第 6条( 一般情
况下承运人 不得减损其 义务 , 即便可 以 , 也 有公共秩 序的 限 制) 及《 汉堡规则》 的第 2 3条都规定 了公 约强 制适 用的情形 。
引言
2 0 0 8年 1 2月 1 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了《 联合 国全程或部 分海上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 2 0 0 9年 9月 2 3日在荷兰鹿特丹
举行 了签字仪式 , 简称《 鹿特丹规则》 。 批量合 同的前 身即是航 运服务合同 , 航运服 务合 同是 一 种书面合 同, 通常是 由一个或者多个托运人 与某个远洋承运
而《 鹿特丹规则 》 采 取 了非 强 制 适 用 的原 则 , 即批 量 合 同 中 的
当事人双方都可 以对公约 中的一些义务做 出适 当的背离 , 而
以往的规则仅允许承运人放弃其权利或增加其义 务 , 承运人 的义务是绝 对不得减 损的 , 即具有单 向强制性 , 这被 学界看 做是海事法向合同 自由回归的一个积极尝试 。
而到 2 0 0 4年底 时这 一 数 字 上 升 到 了 4 5 %。 联 合 国国 际 贸 易 法 委员会也指 出 , 在一些行 业 中 , 约8 0 %— 9 0 %的 班 轮 运 输
是 根 据批 量 合 同进 行 的 ( 参见 U N C I T R AL , A / C N . 9 / WG . I I I / WP . 4 6 号文件 ) , 随着班轮航运业 日趋集 中以及全球货运代理 业从业 者结盟 现象的广泛 出现 , 这类合 同在全球的使用将更
单是 根据 租船合同签发的情况下 , 这些 提单 应符合公约的相 关规定 ; 《 汉堡规则》则规定了提单是依据租船合 同签发 的 , 并约束承运人和非租船人 的持单人之 间的关 系, 则本公约 的
、
批量 合 同的定 义和 适用 范 围
( 一) 《 鹿特丹规则》 对批量合 同的引入 在联合 国国际 贸易法委员会第 三工作小 组的第 l 2次会
为普遍 ( 司玉琢 : 《 ( 鹿特丹 规则 ) 的评 价与展望 》 , 载于《 中国 海商法年 刊》 第2 0卷 第 1 期, 大连 海事大学 出版社 2 0 0 9年 版) , 因此 , 在《 鹿特丹规则 》 订立 的过程 中 , 美 国作 为批量合
同的主要实践者 , 提 出建议 : 在海 上运输领域 , 将“ 远 洋班轮 运输 服务协 议 ” ( O L S A) , 即航 运服 务合 同 , 纳入 《 鹿特 丹规 则》 , 也使 得批量合 同最终被引入 了规则 。
最低 义务的强制要 求, 且对于较 小托运人的利益关切不足等问题 , 在批量合 同的实践 中, 对这些问题也应 当进一步完善 。
关键 词 : 批量合 同; 利益平衡 ; 谈判 能力; 强 制 义务
中图分类号 : D 9 9 6 . 1 9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5 ) 2 0 — 0 3 2 1 — 0 3
议上美 国首次提 出了“ 远洋班轮运输业务协定 ” 的概念 , 认 为 作为一部全面一揽子 的国际运输协 定 , 应 当将该种协 定纳入 文书 的调整范 围。此后 于第 十五届会议 期间 , 工作组 决定 在
适 用 范 围里 纳 人 “ 远洋班轮运输业务协定 ” , 且 鉴 于该 种 协 定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属 于批 量合 同 , 决 定 将 其 归 入 适 用 范 围 方 面 对
批量合 同的规定范围 内。
所以, 《 鹿特丹规 则》 在第 1条中就 明确加入 了“ 批量 合
同” 的概念 : “ 批量合 同是指在 约定期 间内分 批装运特定数量
货物 的运输合 同。货 物数 量可 以是最低数量 、 最高数量或者
一
为什 么批量合 同这一概 念有必要 在海运领域 中更详尽
地 加 以规 定 呢? 根 据 美 国联 邦 海 事 委 员 会 ( F MC) 的调 查 , 在
定范 围的数量 。 ” 也就是说 , 批 量合 同一般是指承运人和托
运人 自由协商 订立的 , 由承运 人负责将 托运人提供的特定数
量 的货 物 , 在一定时期 内分批 次经 海路 由从 一港运至另一港
人之 间订立 , 约定未来一段时 间内由托运人提供一定 的货 物 承运业务 , 而托运人则需保证货物 的舱位空 间, 运输时间 , 港
口轮换或其他类似 的服务。
批量合 同定义的引入 , 是《 鹿特丹规则》 在以往三大公约
的基 础 上 提 出 的创 新 , 主要 在 于 以下 方 面 。
那么 , 批量合 同具有哪些 特点 , 《 鹿特丹规 则》 中的批量
合 同, 在实际 的海运实践 中又存在哪 些问题 呢 , 笔者将从 以 下几个方面阐述 。
一
首先 , 《 鹿 特丹规则》 将批量合 同明确纳入了公约的调整
范围。 《 海牙规则 》 和《 维斯 比规则》 仅仅是笼统地表述 了在提
摘
要: 批 量合 同的前 身是航运服务合同, 在 实践 中对承运人 的权利 自由一直有较 大限制。 《 鹿特丹规则》 在 以往三
大公 约的 基 础 上 , 将批 量合 同纳 入 到 了海运 公 约 中 , 有 较 大 的创 新 和 突破 。 然 而 , 该规 则 对批 量 合 同 的规 定 也 存 在 缺 乏
2 0 1 5年第 2 0期
总第 2 7 4期
经济研究导刊
E C0N 0MI C R ES EARC H GUI DE
No . 2 0. 2 01 5 Se r i a l No. 27 4
批 量 合 同法律 问题 研 究
王 猛
( 上海大学 法学院 , 上海 2 0 0 4 4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