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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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申请人联系电话: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在规定提取时限和次数以内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的;
5、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离休、退休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10、出国、出境定居的;
11、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
12、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13、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还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还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及其同居住的父母、子女还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和次数
1、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发生的提取,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时提出,最迟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后的6个月内提出。

对没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

同一内容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一般给予提取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2、职工提前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应在偿还贷款时提出,最迟应在贷款偿还后的6个月内提出。

一般每年给予提取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3、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应在支付房租时提出,最迟应在房租支付后的6个月内提出。

一般每年给予提取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4、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特殊情况的提取,应在上述特殊情况发生时提出,最迟应在上述特殊情况发生后的1年内提出,一般每半年给予提取一次,最多每三个月给予提取一次。

5、职工因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中6—13项的提取,应在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登记后提出,并予以结清本息。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1、经单位审核并签章的《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
3、按不同提取情形,所规定还须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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