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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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条款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条款

运输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道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货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第七章法律责任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客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五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或者承诺书;(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五)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6篇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6篇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6篇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第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经营者投入货运经营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货运经营者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十七条货运经营者承运货物时,应当与货物托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货运经营者承运法律、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八条在外省注册的货运经营者需要从事起迄地都在本省境内的货运经营活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到驻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及防护用品。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对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对货物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货物搬运装卸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作业。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挂牌经营,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承修机动车。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2.09•【字号】•【施行日期】1996.02.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业申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一)营业性道路运输;(二)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三)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贯彻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道路运输应当按照货畅其流、人便于行的要求,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准点、快捷、经济、方便的服务.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处(所)、汽车维修管理处(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公安、财政、税务、物价、规划、技术监督、劳动、市政、环保、环卫、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基本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

外商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应当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或者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必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条款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条款

运输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道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货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第七章法律责任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客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交通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

【交通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

备注:1、违反以下条款,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85、86、93、95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2、63、69、70、72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49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53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50、51、52条
2、违反以下条款,情节严重,依法应吊销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的,由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7、89、90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66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0、55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1、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1.14•【字号】•【施行日期】2000.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车辆、设备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区运营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任务,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有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属省境内经营的,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跨省经营的,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给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标志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四川交通运输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道路运政)

四川交通运输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道路运政)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运输证正在申办之中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被查处;运输证未申办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至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或者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7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查处的;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6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客运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二(道路运政)
(一)道路旅客运输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运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11
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两次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1997年12月29日)第一条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无准驾证驾驶营业性旅客运输车辆的,责令停止营运,并及时转运旅客或聘用有准驾资格的驾驶员进行旅客运输,转运旅客或聘请驾驶员所发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可并处200元罚款;(二)未按准驾证核定的类别驾驶营业性运输车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准驾证,并可处以100元罚款;(三)准驾证未按期年审的,责令补审,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年审的,注销准驾证。

第六条汽车驾驶学校(班)违反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未执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教学大纲、培训标准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汽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对未达到驾驶培训要求的人员发放驾驶员培训结业证明的,可处每证1000元罚款,其结业证明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处罚运用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处罚运用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处罚运用表
序 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
执罚 机关
适用 对象
种类
罚贝y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含①超经营范围经营; ②持无效营运证经营;③ 不按批准的线路停靠,从 事班线营运;④擅自新增 班线;⑤超班线经营期限 营运)
《条例》第 十条;第二 十五条;第 四十条
以下的罚款
14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证的车辆的
《条例》第
《条例》
X
责令改正(含恢复车辆 原状)
违章发现 地县级以 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 构
道路运输 经营者
三十
卜一条
第七十一 条第二款

处5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15
①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 站从事经营活动的;②允 许超载车辆出站的;③允 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 站的;④无正当理由拒绝 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 营活动的
物脱落、扬撒的
《条例》第 二十七条
《条例》 第七十条
(五)项
X
责令改正(加盖苫布或 捆绑)
违章发现 地县级以 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 构
货物运输
经营者

处1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的罚款

对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
原许可机

12
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的
《条例》第
二一条
《条例》 第七十一 条第一款
X
责令改正(立即或限期 维护)
违章发现 地县级以 上道路运
道路运输 经营者

处1000元以上5000元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条款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条款

运输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道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货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第七章法律责任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客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打击非法营运法律规定(3篇)

打击非法营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营运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客运、货运、出租车等运输业务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营运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为了打击非法营运,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打击非法营运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我国打击非法营运的法律规定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

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出行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打击非法营运是宪法赋予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

2.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是我国关于道路运输的基本法律,于2004年4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原则、运输企业的设立条件、运输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道路运输条例》的配套法规,于2005年2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该细则对《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道路运输市场的具体管理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于2003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内容,其中对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道路运输条例》的配套行政法规,于2005年2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物流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指南

物流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指南

物流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指南在物流行业,由于涉及到涉及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等多个环节,以及车辆安全、道路交通等多个方面,经常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物流行业的良好秩序,规范市场竞争,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各级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本文将为大家总结和介绍物流行业中常见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以指导从业人员合规经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我国物流行业中最基础、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之一。

该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货物运输合同、车辆安全、驾驶员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例如,经营者在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开展道路运输经营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运输活动;驾驶人驾驶载货汽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进行安全检验等。

二、《物流业管理办法》《物流业管理办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旨在进一步规范物流行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法规文件。

该办法对物流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以及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经营者从事物流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从业人员擅自变更岗位从事物流经营活动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三、《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针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制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该规定对承运人的安全管理、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货物运输合同、行驶证、驾驶员的资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细化。

对于不按规定承运危险品、超载搭载货物、运输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等违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运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四、《公路货物运输实施办法》《公路货物运输实施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执行细则。

该办法对公路货物运输的许可证申请、批准和审查程序、从业资格审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一、引言道路货物运输作为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有序,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本办法旨在规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

三、经营资质条件(一)企业注册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车辆要求1、企业应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

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具有有效的行驶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2、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三)人员要求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熟悉道路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2、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包括运输调度、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等人员。

3、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四)场地要求企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货物装卸场地。

办公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通讯设备,停车场地和货物装卸场地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要求。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材料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经营资质时,应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车辆及人员情况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

4、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货物装卸场地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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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道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货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
第七章法律责任
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客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危货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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