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及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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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专业卷】(考试科目名称:民事诉讼法、民商法学)
民事诉讼法(100分)
一、辨析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主张责任—证明责任
答: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前者是对案件事实的主张,属于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放弃主张,也可以行使主张,这是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后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就要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结果。

主张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承担,都可以向法院提出。

证明责任则要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

2.共同管辖—牵连管辖
答: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说的,指当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另一诉讼与该诉讼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诉讼一并管辖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
共同管辖与牵连管辖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相关的法院原本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最终由当事人选择确定管辖法院。

后者管辖法院原本没管辖权,由于案件的牵连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了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

3.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诉讼担当
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也称诉讼承担,其含义是,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诉讼担当,是指本不是权利主体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果这些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于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管理权,是基于实体法或诉讼法上的规定而产生的,就是法定的诉讼担当。

而相对应的任意的诉讼担当,是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赋予他人以诉讼实施权。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诉讼担当的区别主要在于: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权利主体自己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诉讼担当则因权利主体原因不能亲自行使,而由第三人行使其权利。

4.委托送达—转交送达
答: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人,而需要借助受诉法院以外人的帮助完成送迭。

不同点是委托送达是受诉法院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而转交送达则是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收受,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

5.司法救助—法律援助
答: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及诉讼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的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应承担的费用的一项制度。

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主要区别是:①提供帮助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人民法院,后者为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②接受帮助的主体不同,前者为民事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后者是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③帮助的范围不同,法律援助包括诉讼事项和非诉讼法律事项,司法救济内容一般为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二、问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如何根据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各类合同纠纷的管辖?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根据履行地确定合同纠纷管辖: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

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简述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答: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且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而是不可分之诉。

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或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都是共同诉讼的具体分类,都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避免重复审判,而将相近的案件合并审理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就诉讼标的来说,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需为同一标的;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则为同一种类。

(2)就诉讼请求来说,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而普通共同诉讼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组成。

(3)就当事人的决定权来说,必要共同诉讼无须经过当事人的统一;而普通共同诉
(4)就审理和裁判的方式来说,必要共同诉讼要求一同起诉或者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者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应诉,法院可以合并,也可以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也须分别判决。

(5)就诉讼的内部联系来说,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3.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两者十分相似,但二者也有以下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2)适用效果不同。

诉讼中止,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对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推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

(3)恢复审理的情形不同。

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以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4)法定情形不同。

4.申请支付令与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各自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①债权人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

这一限定是符合督促程序简易、迅速解决债务纠纷的立法要求的。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③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单向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支付令的债务关系必须明确。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的,不适用督促程序,应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予以解决。

④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送达方式,能使债务人直接收到支付令。

根据支付令的法律特征,支付令的送达方式,一般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只有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利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对支付令的异议。

(2)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它是债务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

异议成立的条件,是债务人对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程序要件。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如认为不应当清偿债务的,应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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