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5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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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
( ) %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
( ) %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
( ) %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 ) %为医疗基金;
( ) %为业务培训基金;
( ) %为储备基金;
( ) %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
.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 )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 )工资、提成、奖金;
( )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 )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 )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 )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 )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七条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 月 日起至 月 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
第十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
(一)收入总额的 %上缴市司法局;
(二)收入总额的 %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三)收入总额 %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集体福利等;
(四)收入总额 %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
(五)收入总额 %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
(六)收入总额 %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