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50568

合集下载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1. 背景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安全,维护事务所内部和外部的信誉。

2. 财务管理职责2.1 财务部门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日常财务工作的执行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记账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阅资金管理费用控制税务申报2.2 律师事务管理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应对财务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策监督财务部门的工作定期审查财务报表和核算结果确保财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准则3. 财务管理流程3.1 财务预算律师事务所应在每个财务年度开始前,制定财务预算,明确收入来源、支出项目和预期利润。

3.2 财务记账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法规,及时、准确地记录各项财务交易,并定期制作会计凭证和账簿。

3.3 财务报表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通过内部审查和独立审计,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4 资金管理财务部门应合理安排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运作,确保资金的充足性和有效利用,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

3.5 费用控制财务部门应建立费用控制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各项费用的审核和支付流程,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6 税务申报财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履行税务申报义务,遵守相关税法和税务规定,确保律师事务所的纳税义务。

4. 财务内部控制4.1 财务制度和流程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和完善财务制度和流程,并通过内部培训和监督,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执行。

4.2 财务审查和内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财务审查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和改进措施,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4.3 财务风险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控制财务风险,防范各类财务风险的发生。

5. 监督与追责5.1 监督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监事会等,监督财务工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律师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员工、合伙人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合法性;(二)真实性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事务所的财务状况;(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各项财务业务,确保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防止财务风险;(五)透明性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财务事项。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本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二)负责编制、审核和执行事务所的财务预算;(三)负责管理事务所的财务收支,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四)负责管理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五)负责税务申报和税务筹划;(六)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七)负责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六条本所实行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二)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三)会计账簿应当清晰、准确、连续、完整;(四)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财务核算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核算:按照业务收入来源,分类核算各项收入;(二)支出核算:按照支出用途,分类核算各项支出;(三)成本核算:按照成本构成,分类核算各项成本;(四)利润核算:按照利润构成,核算事务所的利润。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八条本所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财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财务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二)审查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三)审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审查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五)审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情况。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财务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部门律师事务所设有财务管理部门,由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人员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职责1.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律师事务所的财务预算、会计政策和财务制度。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的编制。

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现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律师业务账户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执行的监督。

5.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律师事务所财务风险评估报告和应对措施。

6.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领导作出财务决策。

四、会计核算1.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2.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实际经营需要,确定会计科目和核算范围,设置完整合理的会计账簿。

3. 律师事务所应确保会计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每一笔业务都应有相应的凭证。

4. 律师事务所应按月确保会计账簿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五、财务报告1.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2.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清晰地反映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经主管部门核准。

3. 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4.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六、资金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调配和使用程序。

2. 律师事务所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前提下,合理、精打细算地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控,防止资金滞留、挪用和流失等风险。

4.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七、票据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的开具、使用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

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资金运用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

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

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

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

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规、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管理的专人负责制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应遵循财务成本最小化原则。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预防和打击财务犯罪的机制,避免财务丑闻的发生。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责任到人。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应急预案,防范各类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由财务总监统一负责。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划分明确,设立负责出纳、财务核算、审计等岗位。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总监应当具备相关财务管理从业资格,熟悉财务管理制度和法规。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总监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负责,独立核算,逐级审核,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出纳应当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现金进行清点,确保现金安全。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数据进行登记、核算和汇总。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独立审计机构,对财务数据进行定期审计,保障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管财务管理应当负责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工作,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章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流程应当包括日常财务收支管理、资金流动监控、财务合规审计等环节。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应当建立财务管理手续,明确财务管理的具体流程。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应当建立财务制度档案,确保财务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xx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本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的财务活动,包括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和审计等方面。

二、财务管理体制1. 本所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所有财务活动必须服从所领导的统一安排,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2. 本所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应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履行财务核算、监督、管理等职责。

三、会计核算1. 本所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确保帐务准确无误。

所有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

2.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及时归档、整理、保管。

3. 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纪律,做到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四、预算管理1. 本所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所的发展规划,制定合理的年度预算方案。

2. 预算方案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等内容。

预算编制应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确保本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到真实反映。

3.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方案执行,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控制和调整。

五、收入支出管理1. 本所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各项收入必须合法、合规,不得隐瞒、截留、挪用。

2. 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办公费用、业务费用等。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本所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成本开支。

3.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收入支出管理制度,对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六、资产管理1. 本所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所有资产必须登记入帐,明确保管责任人和保管期限。

2.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对资产的采购、使用、报废等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与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收费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与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所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进行财务管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良好,为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创造条件。

第四条本所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与财务管理活动。

第五条本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本所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和报告财务信息,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收费管理第七条本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在律师事务所网站、接待室等场所予以公示。

第八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前,应当向客户告知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与客户签订书面收费协议。

收费协议应当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需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方式,应当与客户重新签订收费协议。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开具正规发票,并及时交付给客户。

不开具发票或者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客户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月将收费情况汇总,报财务部门进行核算,并将收费情况定期向客户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虚假宣传、恶意竞争等手段降低收费标准,损害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形象。

三、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本所的财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行业财务管理规定,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账目,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务活动。

律师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包括合伙人、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对财务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立会计岗位,负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收支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八条收入管理:(一)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代理费、咨询费、培训费等。

(二)收入应按照规定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或隐瞒。

(三)收入款项应每日清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九条支出管理:(一)律师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费、人员工资、差旅费、招待费等。

(二)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超支。

(三)支出款项应实行审批制度,审批权限明确。

第十条会计核算:(一)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凭证应真实、完整,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三)会计账簿应准确、完整,定期进行核对。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审查,确保预算执行效果。

第五章内部审计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审计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为准。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资产、负债等。

第三条本所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财务业务,确保财务信息及时传递;(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五)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财务部,负责全所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由财务总监、会计、出纳等组成。

第五条财务总监负责全面领导财务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所财务管理制度;(二)审批财务预算、决算;(三)监督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四)协调解决财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五)定期向合伙人会议报告财务状况。

第六条会计负责具体执行财务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二)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三)审核财务收支,确保合规性;(四)保管财务凭证、账簿等财务档案;(五)完成财务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具体职责如下:(一)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确保现金安全;(二)登记现金日记账,定期核对;(三)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确保银行存款安全;(四)保管财务印章和空白支票等;(五)完成会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八条本所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财务核算,按照会计准则和本所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会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条财务报表经会计审核后,由财务总监签字盖章,报送合伙人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本所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合伙人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篇一」为保证本所正常工作程序和对外正常开展业务的的需要,严格掌握本所人员的出勤和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作息时间本所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约40工作时),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会计、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应当准时上、下班。

律师在没有外派任务与应酬的情况下,上午一般应不迟于9:00上班,下午应不早于5:00下班。

律师每周一、五上午应到办公室集中,以便必要时商量或布置工作。

二、本所各类人员(包括律师和聘用人员)每天上班时应到签到处签到。

签到时间为上班时间,不得倒签,也不允许他人代签(如出现这种情况,每次扣款______元)。

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者,应事先告知主席、主任或考勤员,由考勤员记录在册,并由本人事后补签。

本所人员因事提前下班时,应将下班时间注明在册。

会计和秘书提前下班时,必须亲自向主任询问是否还有待办之事。

考勤员应在下个月5日前将本月的签到情况报告主席或主任。

三、请假制度1、请假批准权限律师(包括合作人律师、聘用律师,下同)请事假3天以上须经主席批准,3天以下由主席或主任批准。

聘用人员(包括会计、秘书及行政人员)请事假半天以上须经主席和主任批准。

请假半天可经副主任批准。

副主任应及时将请假情况通报主席和主任。

主席或主任有事请假,应通知有关人员。

2、事假(1)本所人员因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要提出正当理由,经批准方可办理补假手续。

对未请假、请假未准和未办理手续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律师每月可允许3天事假(不得连续),聘用人员可允许1天事假。

不超过此限的,工资照发。

事假不得累计使用。

各类人员超过允许事假天数1―2天或事假连续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日工资的50%;超过2天以上的,按超过允许事假天数全额扣发日工资。

聘用人员每季度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满15天的,除按前项扣发工资外,该季度奖金减半发放;超过15天的,不发奖金;全年累计超过50天的,不发年终奖。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税务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本所建立符合实际的财务管理体系,设置相应岗位,确保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所建立统一会计制度,统一财务收支结算,所有资金往来必须经财务统一入账。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五条本所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财会管理工作。

严格岗位责任制,做到服务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

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六条会计、出纳各自建账,分工明确,分开保管财务印鉴,互相监督,保证所内现金往来及账目准确无误,确保所内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出纳岗位的职责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费票据和空白支票。

出纳因保管不善,致使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遗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会计岗位的职责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档案资料。

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表。

第九条本所保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财会人员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责予以纠正。

第十条财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坚守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使用、挪用或侵占本所资金。

若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律师事务所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务律师所财务管理制度

事务律师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坚持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坚持勤俭节约、高效运作的原则,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4. 坚持权责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制约的原则,确保财务管理的有效性。

三、财务管理组织1. 事务所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部负责人由合伙人会议提名,合伙人会议通过。

3. 财务部下设财务人员,负责具体财务事务。

四、财务管理制度1. 会计核算制度(1)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

(2)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

(3)加强财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资金管理制度(1)设立银行账户,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2)资金收支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

(3)加强现金管理,定期盘点现金,确保现金安全。

3. 采购管理制度(1)采购物品必须经过审批,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2)采购物品的验收、入库、使用、报废等环节,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3)加强采购合同管理,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差旅费管理制度(1)差旅费报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2)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相关票据,确保报销的真实性。

(3)加强差旅费报销的审核,确保报销的合理性。

5. 费用报销制度(1)费用报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2)费用报销应当提供相关票据,确保报销的真实性。

(3)加强费用报销的审核,确保报销的合理性。

五、监督检查1. 事务所设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财务监督小组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合伙人会议。

律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所所有部门、员工及财务人员。

第三条我所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2.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3. 严格预算管理、强化成本控制;4. 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财务部,负责我所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执行、监控财务预算;2. 负责资金筹措、支付、结算和核算;3. 负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4. 负责财务报告、税务申报等工作;5. 负责财务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算管理第六条我所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

第七条预算编制:1. 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编制部门预算;2. 财务部汇总各部门预算,编制全所预算;3. 预算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组织实施。

第八条预算执行:1. 各部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2. 财务部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3.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需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四、资金管理第九条资金筹措:1. 资金筹措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的原则;2. 资金筹措渠道包括自有资金、借款、投资等。

第十条资金支付:1. 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付;2. 资金支付需经财务部审核,报所长审批;3. 资金支付后,财务部应及时登记账目。

第十一条资金结算:1. 资金结算应遵循快捷、安全、高效的原则;2. 资金结算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

五、成本控制第十二条我所实行成本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成本控制包括以下内容:1. 严格执行预算,控制各项支出;2. 加强成本核算,分析成本构成,找出成本节约潜力;3.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4. 严格控制招待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

律师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管理、费用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本所财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2. 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依法纳税,确保税务合规;4. 严格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本所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所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律师费、业务收入等资金。

第六条律师费、业务收入等资金必须全部进入本所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侵占。

第七条资金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八条资金收支必须实行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九条本所费用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管理、核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本所设立费用预算,明确各项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额度。

第十一条费用报销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费用报销实行实名制,报销人必须签字确认。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三条本所收入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律师费、业务收入等收入必须全部进入本所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收入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列收入、隐瞒收入。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六条本所支出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管理、核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支出预算必须合理、科学,明确支出范围、标准和额度。

第十八条支出审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支出。

第十九条支出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列支出、隐瞒支出。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本所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资产必须实行登记、领用、报废制度。

律所的财务管理制度

律所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本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及财务工作人员,是财务管理的规范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密性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财务部,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二)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执行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三)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分析工作;(四)管理本所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五)负责本所税务申报、缴纳和财务管理;(六)负责工资、福利、奖金的发放和核算;(七)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八)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任务。

第六条财务部设财务经理一名,负责财务部的全面工作。

财务经理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七条财务核算应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所的财务状况。

第八条财务核算的主要内容:(一)收入核算:包括业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二)支出核算:包括工资、福利、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等;(三)资产核算: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四)负债核算:包括应付款项、应交税费、长期借款等;(五)所有者权益核算: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九条财务核算的具体要求:(一)凭证合法、完整、规范;(二)账簿设置合理、完整;(三)会计科目使用准确;(四)会计处理方法一致;(五)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条本所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包括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

第十一条年度预算由财务部编制,经所领导班子审核后,报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月度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情况编制,由财务部负责执行。

律所财务日常管理制度

律所财务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本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及财务工作人员,是财务管理的规范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密性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财务部,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二)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执行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三)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分析工作;(四)管理本所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五)负责本所税务申报、缴纳和财务管理;(六)负责工资、福利、奖金的发放和核算;(七)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八)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任务。

第六条财务部设财务经理一名,负责财务部的全面工作。

财务经理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七条财务核算应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所的财务状况。

第八条财务核算的主要内容:(一)收入核算:包括业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二)支出核算:包括工资、福利、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等;(三)资产核算: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四)负债核算:包括应付款项、应交税费、长期借款等;(五)所有者权益核算: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九条财务核算的具体要求:(一)凭证合法、完整、规范;(二)账簿设置合理、完整;(三)会计科目使用准确;(四)会计处理方法一致;(五)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条本所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包括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

第十一条年度预算由财务部编制,经所领导班子审核后,报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月度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情况编制,由财务部负责执行。

律师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行业财务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有关财务活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律师事务所有效、合规、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三)安全性、保密性原则;(四)节约、高效原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所财务工作,并设立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活动;(二)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三)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四)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五)管理事务所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六)对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财务收支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三)实行收入与支出分离制度,确保收入及时入账,支出合理合法;(四)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收入管理:(一)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二)建立健全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时间等信息;(三)及时收取应收款项,确保收入及时入账。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支出管理:(一)明确支出范围和标准;(二)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确保支出合理合法;(三)实行报销制度,对报销事项进行审核,确保报销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条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责任;(二)实行资产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三)定期盘点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律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提高律所经济效益,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适用于所有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三)及时性原则:财务工作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确保财务信息的时效性。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律所设立财务部,负责全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编制、审核和报送各类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负责管理和使用律所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

(四)负责管理律所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维护。

(五)负责管理和使用律所成本,确保成本的有效控制。

(六)负责税务申报、缴纳和税务筹划工作。

(七)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配合工作。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六条律所财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律所财务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收入核算:包括律师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二)支出核算:包括律师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三)成本核算:包括律师成本、其他成本等。

(四)利润核算:包括净利润、营业利润等。

第八条律所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律所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执行。

(二)收支平衡原则: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确保资金链的稳定。

(三)安全合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律所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所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律师事务所财务工作的合法、合规、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核算、监督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2. 实事求是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 效率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4. 安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财务部,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会计若干名。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2. 负责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和财务分析;3. 负责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4. 负责税务申报和缴纳;5. 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6. 负责其他财务事务。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资金管理;2.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3. 资金收支实行日清月结,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4. 建立资金预警机制,防范资金风险。

第七条资金审批流程:1. 申请人填写《资金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2. 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必要时提交主任或合伙人会议讨论;3. 经批准的资金使用,由财务部开具支付凭证。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表第八条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2.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 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及时编制财务报表。

第九条财务报表应包括但不限于:1. 资产负债表;2. 利润表;3. 现金流量表;4. 税务申报表。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监督第十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 ) %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 ) %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 ) %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 %为医疗基金;( ) %为业务培训基金;( ) %为储备基金;( ) %为主任基金;二、财务管理权限.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

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

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工资、提成、奖金;( )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 )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

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七条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 月 日起至 月 日目。

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

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

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

第十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

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

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

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收入的经费管理第十八条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一)收入总额的 %上缴市司法局;(二)收入总额的 %交纳律师协会会费;(三)收入总额 %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集体福利等;(四)收入总额 %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五)收入总额 %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六)收入总额 %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章管理费用第二十二条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

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财产管理第二十七条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财务检查与责任第三十条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

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五)财产是否完整;(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三十四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

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一、根据司法部、司法局以及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计价费〔 〕 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的收据。

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标准范围以内,根据业务标的大小、需时长短、繁简程序、律师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本所应给委托人提供《收费说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询,一般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六、对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般按年度固定收费,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七、本所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办理涉外业务时,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最高限。

八、本所办理异地委托业务,仍按收费标准收费;但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负担或报支。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和其他必须开支,凭报销单据向委托人报支。

十、本所办理业务可预收费用,待办结后按收费标准结算,多退少补。

在符合国家收费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协商收费。

十一、本所对下列情况的法律服务,酌情减免收费。

.关系到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被严重侵权,经济上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由主任决定。

十二、对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本所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十三、当事人对本所收费有异议,本所与其协商解决。

解决不了时,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申诉。

十四、本所严格收费管理并订立“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对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的责任人均应给予处罚。

本所主动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十五、本制度报司法局批准,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章律师与客户的关系第一条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

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

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

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第五条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

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受委托,事后应书面确认。

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

第九条律师应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财产或资料等。

第二章律师工作规则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详细笔录,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证;.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律师代表客户收、递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及人员;.律师代表客户接收法院判书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先知其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诉的法定期限;.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