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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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考点汇编
第一章职业理念
考点1:教育观(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1)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考点2:“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①“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发展的人;
身心发展有规律,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有能力克服问题不断发展。

②“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独特的人;
学生是完整的人,学生个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③“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
学生在教育活动在处于主体地位;学生的行为和认识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

考点3:教师观
1.教师角色的转变:【口诀:三者一开放】
(1)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2)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3)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教师是课程的开发者和研究者
(4)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教师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2.教学行为的转变:
(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民主、互动、教学相长
(2)在对待教学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3)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与终身学习发展
(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第十四条【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2.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校长具备条件:①具有国籍②在中国境内定居
③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3.第三十二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4.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权利】
对于学校处分不服,向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申诉——行政部门)
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诉讼。

(诉讼——法院)
5.第五十四条【教育经费体制】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6.第七十二条【教学秩序、教育财产问题的法律责任】
侵占学校场地及其财产追究——民事责任(重在补偿)。

扰乱学校治安(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扰乱学校治安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重在惩罚)。

7.第七十三条【教学设施问题的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对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8.第七十四条【收取教育机构费用问题的法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问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意:只要学校犯错;
①不构成犯罪都是它的上一级都是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

②都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高频考点】
行政处分——制裁对象是内部(老师、校长等)
行政处罚——制裁对象是外部(学校外的人员)
考点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第六条【保障措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
教育均衡发展。

3.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4.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①学生延缓入学、休学应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②不送少年上学,责令改正的机构是——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6.第二十二条【立法宗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7.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规定——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8.第三十一条【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9.第三十八条【教材编写】国家机关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10.第三十九条【教科书审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11.第五十六条【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谋取利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第五十七条【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13.第五十八条【家长的法律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考点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2.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3.第十三条【资格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4.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5.第二十二条【考试内容】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工作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考核工作指导监督。

6.第二十五条【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7.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保障】私立学校的教师薪资待遇——举办者自行确定。

8.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机关人员(校长、教师同事)殴打教师——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刑事责任。

机关外部人员(社会人士)殴打教师——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刑事责任。

9.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30日内做出处理。

【注意】
①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②醉驾、盗窃等故意犯罪——丧失教师资格。

考点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第二条【未成年人定义】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第十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第十六条【委托监护】父母因外出打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
年人代为监护。

4.第二十一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第三十六条【活动场所】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6.第三十七条【禁止烟酒】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其他未成年
人集中活动室内吸烟、饮酒。

7.第三十九条【隐私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8.第四十三条【政府救助】对于未成年人:民政部门——临时监护责任;儿童福利院——履行收留抚养。

9.第五十四条【教惩结合的原则】学生犯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10.第六十二条【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
【高频考点】
①轻微——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进行劝诫
②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③屡教不改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
11.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责令改正的部门:
【高频考点】
①情节轻微劳动保障部门——处以罚款
②情节严重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考点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第十九条【不得脱离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2.第三十五条【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将学生送入工读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批准。

3.第三十七条【治安处罚】未成年人违反本法规定产生严重不良行为:
【高频考点】
①未满14周岁(抢劫、杀人等等做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②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八种行为负责(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③16周岁以上(应负责任何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处罚完毕之后,在复学、升学、就业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4.第四十五条【审判注意事项】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①未满14——周岁杀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律不公开审理
②未满16——周岁杀人用承担刑事责任——般不公开审理
③未满18——周岁杀人用承担刑事责任——不公开审理
【注意】如果某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做坏事——承担人是:某成年人。

5.第五十条【脱离监护处理】违反第1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考点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第十六条【及时报告】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
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第十九条【事故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第二十七条【学校追偿】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造成重大过失学生伤害事故先学校赔偿后负责人员
4.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赔偿】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
①对于未成年人学生:父母——监护责任学校——管理责任
②有人闯入学校殴打学生——主责任:闯入的人补充责任:学校
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考点10:《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三爱两人一终身)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章教师文化素养,不需要可以去记忆,投入产出比较低,不需花费太多时间。

第五章教师基本能力,没有必背的知识点,重点掌握阅读理解和写作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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