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工程招标规定标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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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总则
为了规范门窗工程招标行为,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标准。

二、招标范围
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门窗工程;
2. 既有建筑的门窗改造工程;
3. 门窗产品的采购及安装工程。

三、招标方式
1. 公开招标:适用于国家、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2. 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且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
3.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特殊要求的项目,且符合竞争性谈判条件的;
4. 直接委托:适用于紧急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

四、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资格审查文件等;
2. 招标文件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
3.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等要求。

五、投标人资格
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投标人须具备门窗工程相关资质证书,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 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能力;
4. 投标人须无不良行为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六、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资质证书、
业绩证明、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投标报价文件等;
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3.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等应具有可操作性。

七、评标标准
1. 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合理、有竞争力;
2. 技术方案:技术先进、合理、可靠,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可行,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
方面有保障;
4. 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保证措施有力;
5.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到位,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6. 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到位,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7. 业绩: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且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表现良好;
8. 企业信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能力。

八、中标及合同签订
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2.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3.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并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

九、监督管理
1.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投标人、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阻挠、破坏招标投标秩序。

十、附则
本规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规定标准为准。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规定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注意】:以上规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招标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门窗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门窗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门窗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门窗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门窗工程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招标需求;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条件;
(四)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

第五条门窗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组织投标;
(四)开标、评标、定标;
(五)签订合同。

第六条门窗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投标保证金;
(七)合同主要条款;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四)有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管理水平和业绩;
(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投标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资质证书;
(五)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业绩证明;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格;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项目经理资格;
(五)业绩证明;
(六)其他评标标准。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履约
第十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二)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
(三)合同价款;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等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门窗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门窗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门窗工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门窗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门窗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条件
第四条门窗工程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应能力;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门窗工程项目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门窗工程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估算;
(二)已取得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符合国家及地方门窗工程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及格式;
(四)投标报价要求;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技术标准和要求;
(七)工程量清单;
(八)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
(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时间;
(四)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五)投标保证金要求;
(六)其他需要公告或者通知的事项。

第八条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概况;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四)投标报价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时间;
(六)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七)评标标准和办法;
(八)其他需要投标人了解的事项。

第四章投标人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门窗工程施工资质;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门窗工程项目的施工能力;
(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等状态;
(六)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第五章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十一条评标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报价;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施工技术方案;
(四)项目管理人员配备;
(五)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六)工期保证措施;
(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八)售后服务承诺;
(九)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评标办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二)评标程序和方法;
(三)评标结果的确定;
(四)评标纪律;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六章中标和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完成门窗工程施工。

第七章罚则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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