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奖有功科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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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奖有功科技人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03.12
【实施日期】1999.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重奖有功科技人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9]29号 1999年3月12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奖有功科技人员的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宁战略,建立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发掘人才潜能,推动科技进步,争创后发展优势,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宁党发[1999]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的范围
(一)凡在自然科学领域,积极进付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为我区创造出显著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为我区研究、开发、创新、引进、消化、转化新产品、新材料、新、上艺、先进管理方法,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国内外自然人和法人,均属奖励对象。
二、奖项的设立
(三)设立科技功勋奖,对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
运用科学技术,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夏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