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4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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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大政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大理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九届州委常委会第2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2日大理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及对大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州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坚决打好以洱海保护治理为重点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大理建成名副其实的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旅游名城,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示范区,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全国示范样板,努力在云南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中走在前列。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大理州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系统质量明显改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全面加强,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全州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落实国务院取消5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8〕29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落实国务院取消5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8〕29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落实国务院取消5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落实国务院取消5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公布取消了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5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7〕56号)对应取消了16项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通知》,我市对应取消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行政职权事项的对应落实工作,按程序及时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职权廉政风险防控图,及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等事项前置申请材料、年审年检、政府指定培训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各开发区需对应取消的,要按要求严格对应落实,另需赋权的按程序依法进行。

附件:市政府落实国发〔2017〕46号和晋政发〔2017〕56号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计7项)长治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0日——结束——。

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效能建设实施方案 精品

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效能建设实施方案 精品

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效能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提升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根据《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09‟35号)精神,结合发改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以项目工作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落脚点,努力构建人民群众满意机关为目标。

规范机关管理行为,改善机关运作方式,切实解决机关效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体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上有新的突破,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新的改进,在人民群众对机关工作的满意度上有一个新的提高,培养造就一支具有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紧跟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发改干部队伍,着力打造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服务优质、廉洁高效的机关,为促进县委、县政府决策的落实和加快发展永平经济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要求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事关全县发展改革大局,局内各股室一定要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加强配合,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落实措施到位、管理工作到位,尽快将各项措施落实到工作中去,落实到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上去,使我局的行政效率有新的提高,服务环境有明显改善。

三、工作内容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完善政务公开,推进机关的行政效能建设。

1、精简行政审批。

严格确定审批项目,界定审批范围,明确审批条件,全面清理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对保留的各项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向当事人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用“一次性告知”并说明理由。

县发改局保留的审批事项,其内容、条件、程序等在发改局门户网上予以公布。

2、推行阳光政务。

大力提高发改局工作和决策的透明度,将工作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

三次公示(中级)

三次公示(中级)
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 主管部门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
2018年5月17日 2018年5月17日






经学区教师专业技术评审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人工作情况考核,所申报信息和资料客观、真实。经2018 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7日公示无异议。
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 主管部门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
2018年5 月28日 2018年 5月28日






经代县教育科技局、代县人社局审核,同意推荐。经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10日公示无异议。
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 主管部门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
2018年6月11日 2018年6月11日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三次公示”结果报告表
(根据忻人社职字[2012]11号文件制)
单位公章:
代县白草口乡教育办公室
姓名
赵勇



出生年月
1981.11
从 事
专 业
中学
音乐
现 有
专 业
中学音乐
现聘任
专业技
术职务
山西省中小学二级教师
(中二)






经学区教师专业技术评审推荐委员会审核,符合山西省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经2018 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16日公示无异议。

永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永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永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永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草案)永平县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背景 (5)第一节永平县域概况 (5)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12)第三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分析 (13)第四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17)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20)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 (20)第二节规划原则 (21)第三节规划目标 (22)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24)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原则 (24)第二节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25)第三节土地利用总体布局 (28)第四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35)第一节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35)第二节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 (37)第五章建设用地调控 (40)第一节城镇村用地安排和布局调控措施 (40)第二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 (40)第三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安排 (42)第六章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47)第一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47)第二节积极开展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48)第三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 (50)第七章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51)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 (51)第二节一般农地区 (52)第三节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53)第四节独立工矿用地区 (54)第五节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55)第六节风景旅游用地区 (56)第七节林业用地区 (56)第八节牧业用地区 (57)第八章土地整治工程 (58)第一节土地开发整理 (58)第二节城乡建设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 (58)第九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66)第一节乡镇土地利用方向及策略 (66)第二节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68)第十章近期规划 (71)第一节近期规划的主要指标 (71)第二节耕地保护的近期任务 (71)第三节节约与集约用地的近期任务 (74)第四节土地整治近期任务 (76)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78)第一节法律行政措施 (78)第二节经济措施 (79)第三节科学技术保障措施 (80)第四节社会保障措施 (81)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是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和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区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通告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区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通告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区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长政通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区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通告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和省政府《关于同意长治市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晋政函〔2021〕31号)精神,现将我市各县区乡级行政区划调整通告如下:一、潞州区撤销西白兔乡,设立西白兔镇,镇人民政府驻西白兔村。

二、潞州区撤销故县街道,分别并入西白兔镇、黄碾镇。

将原故县街道的漳村矿、七四四五、电化3 个社区居委会划归西白兔镇管辖,将八一、长钢、王庄矿、石圪节、王庄村5个社区居委会划归黄碾镇管辖。

三、潞州区撤销长北街道,整建制并入马厂镇。

以原长北街道和原马厂镇的行政区域为马厂镇的行政区域,镇人民政府驻马厂村。

四、潞州区撤销堠北庄镇,设立堠北庄街道。

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地不变。

五、潞州区撤销老顶山镇,设立老顶山街道。

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地不变。

六、潞州区撤销大辛庄镇,设立大辛庄街道。

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地不变。

七、上党区撤销贾掌镇,整建制并入苏店镇。

以原贾掌镇和原苏店镇的行政区域为苏店镇的行政区域,镇人民政府驻苏店村。

八、上党区撤销南宋乡,设立南宋镇。

行政区域、政府驻地不变。

九、屯留区撤销西贾乡,分别并入麟绛街道、丰宜镇、李高乡。

将原西贾乡的西贾、罗家庄、东贾、牛角川4 个村委会划归麟绛街道管辖;东庄、茶棚、崔郭、杜村、李家沟5个村委会划归丰宜镇管辖;五里庄、西魏、张贤、后宅4个村委会划归李高乡管辖。

十、潞城区撤销合室乡,整建制并入潞华街道。

以原合室乡和原潞华街道的行政区域为潞华街道的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潞城区中华西街181号。

十一、潞城区撤销翟店镇,设立翟店街道。

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地不变。

永平县林业小额贴息贷款贴息办理流程(试行)(A4版)

永平县林业小额贴息贷款贴息办理流程(试行)(A4版)

永平县林业小额贴息贷款贴息办理流程(试行)(A4版)永平县林业小额贴息贷款贴息办理流程(试行)(A4版)永平县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申办流程(试行)2.农户和林业职工(不含国家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下同)按规定1.申报时间:贴息周期内的10月1日起至10月20日。

项目计划申报阶段贷款落实和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贷款银行征信审核阶段到林业站或林业局申报。

需提供以下资料:户口簿(林业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拟发展林产业项目规模、拟发展地块资料复印件、“惠农一折通”或相关信用社银行账户账号信息复印件和拟贷款金额。

(需验证相关原件)3.各申报主体单位务必按时完成对项目计划的汇总、公示和上报工作。

2.贷款到位后,项目业主要及时将贷款投资用于发展林产业项目地块。

同时将贷款合同(必须有贷款合同号信息资料)及贷款凭证(进账单)复印件提交林业站或林业局(提交时需验证原件),原则上要求于7月15日前提交完毕,逾期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1.由农户和林业职工自行向银行部门申请贷款(如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利率明显低于同期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款项、委托贷款和已经享受过国家相关政策贴息的贷款,均不得再申报林业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

2.由相关贷款银行,对项目贷款信息进行贷款征信审核。

1.审核时间:贴息周期内7月16日至7月30日。

2.项目贷款银行征信审核通过后,由县林业局按照1.申报时间:贴息周期内的8月1日起至9月10日。

中央贴息资金网上申报阶段农户和林业职工申报资料和落实贷款(以最终提交两项完整信息为准)的先后顺序进行网上申报。

2.次年5月30日前,由各乡镇(以项目地块归属为准)组织实地验收,验收结果经项目业主确认后,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按照30%的比例分乡镇进行年度验收抽样核查。

网上申报成功(即年度贴息资金指标未用完)网上申报未通过(即当年下达贴息资金指标已用完)1.验收时间:贴息周期次年6月10日前。

永平县农业高质量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永平县农业高质量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永平县位于云南省大理州西部、澜沧江东岸,是大理州的“西大门”,东邻漾濞县和巍山县,南与昌宁县毗邻,西以澜沧江为界与保山市隔江相望,北与云龙县山水相接,地处东经99°17′~99°56′、北纬25°03′~25°45′,海拔1130~2933m ,平均海拔1620m ,森林覆盖率70.6%。

属北亚热带高原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5.8℃,年平均日照时间2053.7h ,无霜期294d ,年平均降水量1092.1mm 。

永平县总面积2884km 2,山区占93.8%。

截至2021年末,耕地面积1.49万hm 2,其中旱地1.05万hm 2、水田0.37万hm 2;总人口18.3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6.35万人;地区生产总值(GDP )711896万元。

1发展现状1.1茶叶产业2022年,永平县茶叶种植面积4540hm 2,产量2600t ,产值4.02亿元。

有茶叶初制所12家,茶叶企业6家,茶叶合作社11个,共有茶农4350户17000人;茶叶绿色基地648hm 2;茶叶品牌绿色食品牌25个。

古树茶统计在册4283株,折合面积30hm 2,古树茶产量11t ,古树茶产值达660万元,有古树茶品牌9个。

永平县茶叶产业初具规模,已形成企业+基地联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格局。

1.2果蔬产业2022年,永平县水果种植面积1639.53hm 2,产量18273t ,产值近10941万元;有水果龙头企业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3家。

蔬菜复种面积1880.13hm 2,产量5.5784万t ,实现产值1.735亿元;共有龙头企业4家,合作社12家。

1.3核桃产业2022年,永平县核桃种植面积10.55万hm 2,产量7.9万t ,产值达21.67亿元。

核桃产业涉及7个乡镇,65个村民委员会,165421户农户,建成曲硐核桃交易市场1个,龙头企业27家,核桃收购交易大户845户,形成了基地+大户+市场,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发展模式。

永平县位于大理白族自治州西部

永平县位于大理白族自治州西部

永平县位于大理白族自治州西部,地处东经99°17′~99°56、北纬25°03′~25°45′之间。

东邻漾濞彝族自治县和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接昌宁县,西隔澜沧江与保山市分治,北与云龙县山水相连。

东西最大横距64.5千米,南北最大纵距77千米。

昆畹公路和大保高速公路穿越县境。

截止到2013年永平县面积2884平方千米,辖3个镇、1个乡、3个民族乡:博南镇、龙门乡、杉阳镇、龙街镇、水泄乡、厂街乡、北斗乡;1个居委会、72个行政村。

永平县境内地质结构复杂,地形切割较大,水文地质条件优越,形成河流较多,永平县共有大小河流100余条,其中流程在5公里以上的常流河有31条,均属澜沧江水系。

据调查,永平县水资源总量10.08亿立方米/年,水能理论蕴藏量13.96万千瓦,可开发利用量4.67万千瓦。

截止到2013年永平县已探明的有铜、钴、银、锡、砂金、铅、汞、褐煤、磷、硅、水晶、高岭土、石灰石等金属矿15种,非金属矿12种,其中:褐煤储量3200万吨、铜储量203.66万吨、高岭土储量2800万吨、花岗岩储量20万立方米。

植物资源有云南松、华山松、杉松、高山栲、杜鹃、山茶、香樟、楠木、红椿、梨、桃、梅、花红、石榴、香橼、核桃、花椒等,境内宝台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有高等植物达89科360余种。

2013年永平县生产总值完成305263万元,增长11%;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59859万元,增长3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77035万元,增长14.45%;财政总收入完成33526万元,增长15.1%;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22637万元,增长13.3%;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完成104991万元,增长4.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68元,增长13.5%;农民人均纯收入5823元,增长17%;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2.7%,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3%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5.09‰,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采取暂停生产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采取暂停生产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采取暂停生产风险控制措
施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11
•【字号】2024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4.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采取暂停生产风险控制措施的通

2024年3月5日至3月7日,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年度疫苗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云药监生〔2024〕4号)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云南省曲靖药业有限公司开展了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自2024年4月3日起,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云南省曲靖药业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所有片剂药品品种生产的风险控制措施。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云南永平县卓潘磷灰石型稀土矿特征及成矿条件

云南永平县卓潘磷灰石型稀土矿特征及成矿条件

云南地质CN53-1041/P ISSN1004-1885 2021年第40卷第1期59~65页云南永平县卓潘磷灰石型稀土矿特征及成矿条件汪永华打杨丰铭2,范景丹1(1.云南省有色地质局地质研究所,云南昆明650216;2.云南省有色地质局地质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云南昆明650216)摘要:云南永平县卓潘稀土矿呈面状分布,赋存于喜马拉雅期过碱性杂岩体风化壳中,该区富稀土、富磷、富稀有金属元素的过碱性杂岩体,为稀土多金属矿床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物质来源。

加之温暖的古气候环境、持久的风化作用,相对较缓的地形地貌、以及岩体风化壳的完整保留等因素是稀土矿富集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过碱性杂岩体;稀土元素;磷灰石;风化壳;云南永平卓潘中图分类号:P61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885(2021)1-59-7云南永平县卓潘稀土矿区处于扬子板块西缘多岛-弧-盆系、兰坪-思茅双向弧后-陆内坳陷盆地中段的西缘。

中-新生代以来,由于印度板块的北缘向北东俯冲并与欧亚板块碰撞,处于侧向挤压带的兰坪-普洱盆地被向南挤出,沿边界形成走滑断裂,大规模走滑拉分,形成了兰坪-永平喜马拉雅期拉分盆地等一系列的扩容中心,这些扩容中心为云南喜马拉雅期富碱岩浆上升提供了通道。

兰坪-永平拉分断裂的主体正好处于过碱性岩体出露的位置,由于其拉张深度大,对碱性岩体岩浆的形成、演化和稀土多金属成矿有独特的控制作用。

1矿床地质特征1.1矿区地层矿区主要出露第四系及中生界白垩系。

⑴第四系:按成因类型可划分为全新统的冲积层和残坡积层。

本区稀土矿与全新统岩体风化壳残坡积层关系密切。

区内碱性杂岩风化壳的第四系残坡积层,其厚薄依地形地貌变化而不同,一般缓坡、缓谷等地的残坡积层较厚。

根据颜色、结构、构造及矿物组合特点,残坡积层可划分为褐色粘土、砂质粘土和砂土三层。

残坡积层的厚度约为1m〜30m,岩体风化壳是本矿区磷灰石型稀土矿的主要含矿层。

(2)中生界白垩系:主要出露下白垩统南新组(IQ n)和景星组(IQ j),均为河湖相沉积建造为主。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大政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州级各有关单位:《大理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12月7日大理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州级政府储备粮在全州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州级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州级政府储备粮,是指州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应急状态等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具体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以及大米、面粉、面条、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储备。

第四条州级政府储备粮由州级储备、州级负责、州级管理,粮权属于州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州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依据本行政区域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标准及其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对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以绿色优质为导向,加强州级储备粮基础设施、质量检验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改善储粮条件,提高安全储粮水平,促进粮食节约,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第六条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负责拟订州级政府储备规模、品种、布局及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

黄志勇(眉仁市监处〔2022〕51142121000426号)

黄志勇(眉仁市监处〔2022〕51142121000426号)

黄志勇(眉仁市监处〔2022〕51142121000426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疫情防控【发文案号】眉仁市监处〔2022〕5114212100042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44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0000【处罚日期】2021.12.31【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仁寿县【处罚对象】黄志勇【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12:13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仁市监处〔2022〕51142121000426 号当事人:黄志勇主体资格证照名称:51142102014081200065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21MA634Q7247 住所(住址):仁寿县禾加镇东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志勇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119**联系电话:1822851*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仁寿县**2021 年 10 月 4 日,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由仁寿县人民医院反馈的信息,10 月 3 日曾在仁寿县禾加镇紫荆大酒店就餐的 4 名患者具有腹泻、呕吐症状到该院就医。

2021 年 10 月 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留样菜品均未使用密闭专用容器,也未标明留样时间、餐次等信息,采用了留样菜品混放于一个盒子内的形式。

经县局批准,于 2021 年 10 月5 日立案调查,并指定黄勇刚、胡清清为该案的办案人员。

王大苍与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王大苍与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王大苍与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云05行终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勇李海斌杨荣刚【审理法官】杜勇李海斌杨荣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大苍;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腾冲市固东镇大西练建材经营部【当事人】王大苍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腾冲市固东镇大西练建材经营部【当事人-个人】王大苍【当事人-公司】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腾冲市固东镇大西练建材经营部【代理律师/律所】李德应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徐玉连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德应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徐玉连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德应徐玉连【代理律所】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大苍;腾冲市固东镇大西练建材经营部【被告】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条例》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07:28:04王大苍与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云05行终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苍,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腾冲市,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86××××××××。

永平县45号公告

永平县45号公告

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5号《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4月21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打造“水乡永平”,规范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劳动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49号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永平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永平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即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的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的行为,国家及省州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按上级政府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凡建设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

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保护,节约使用土地,优化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征收耕地。

第五条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

县城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王虎彪等10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王虎彪等10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王虎彪等10名同志任免
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
•【公布日期】2023.04.28
•【字号】大政任〔2023〕7号
•【施行日期】2023.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王虎彪等10名同志任免职的通

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兹决定:
王虎彪任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庆繁任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支队长职务;
杜立军任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家云任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杜伟任大理白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朱继璋任大理白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谢立任大理白族自治州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赵劲松任大理白族自治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副主任;
自清海免去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张益儒免去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大理白族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职务。

2023年4月28日。

企业信用报告_国富二号(天津)科技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信用报告_国富二号(天津)科技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5)1.5 联系方式 (6)二、股东信息 (6)三、对外投资信息 (7)四、企业年报 (7)五、重点关注 (9)5.1 被执行人 (9)5.2 失信信息 (9)5.3 裁判文书 (9)5.4 法院公告 (9)5.5 行政处罚 (9)5.6 严重违法 (9)5.7 股权出质 (10)5.8 动产抵押 (10)5.9 开庭公告 (10)5.11 股权冻结 (10)5.12 清算信息 (10)5.13 公示催告 (10)六、知识产权 (10)6.1 商标信息 (11)6.2 专利信息 (11)6.3 软件著作权 (11)6.4 作品著作权 (11)6.5 网站备案 (11)七、企业发展 (11)7.1 融资信息 (11)7.2 核心成员 (11)7.3 竞品信息 (12)7.4 企业品牌项目 (12)八、经营状况 (12)8.1 招投标 (12)8.2 税务评级 (12)8.3 资质证书 (12)8.4 抽查检查 (12)8.5 进出口信用 (12)8.6 行政许可 (13)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国富二号(天津)科技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注册号:120112*********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MA074YNW6D法定代表人:周福全组织机构代码:MA074YNW-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所属行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4,515万(元)注册时间:2020-09-21注册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天华路一号中鼎创意园2号楼507室营业期限:2020-09-21 至 9999-12-31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正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方法,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等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州、市、县、区的业务指导。

各地各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地本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并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行政许可等事项取消工作落实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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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5号《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4月21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打造“水乡永平”,规范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劳动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49号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永平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永平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即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的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的行为,国家及省州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按上级政府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凡建设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

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保护,节约使用土地,优化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征收耕地。

第五条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

县城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第六条征收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整理办法等4个规范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34号)的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由永平县耕地占补平衡领导组负责实施。

第七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保障。

第二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第八条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由用地单位持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及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建设规划区外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用地单位持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及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单独选址项目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或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须提交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决定书,方可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报批。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县城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先经县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应当列入土地征收报件和“一书四方案”的审查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条征地费用实行成本核算,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勘测定界费、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工作经费等。

第十一条应缴上级、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税费,由县财政统一代缴;应兑付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费由财政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到村组,再由村组按有关政策兑补到被征地农户。

第十二条按照省委、省政府城乡统筹相关政策,被征地农民可转变为城镇居民,保留“城乡兼有”的特殊身份,仍然保留承包地、宅基地、林地、计划生育、集体经济资产分红等五项基本权益,并同时享有城镇居民所享受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五项保障权益。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一)货币安置。

征收农民集体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兑给被安置人员,实行自谋职业。

同时可用部分土地补偿费补助安置,但补助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总额的90%。

(二)农业生产安置。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也可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调换安置,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三)社会保险安置。

用地批准征收后,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将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管理,确保应保尽保。

第十四条征收或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收、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按每平方米2—10元的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征收耕地(或农用地转用)的用地单位,按照《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使用税额表》:征收每平方米22元耕地占用税。

征收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大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4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当地适用税额低于每平方米20元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经批准征收承包耕地、林地、宅基地的,由县农业、林业、国土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经批准征收承包耕地后,涉及被征地人员户口的,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设收回国有土地第十八条建设收回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一)无偿划拨的土地原则无偿收回。

(二)有偿划拨的土地,按基准地价进行补偿。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四章建设征收土地及其附着物补偿标准第二十一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一)按照《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地理位置将全县划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博南镇坝区范围内,补偿标准见表一。

二类区为:杉阳镇、龙街镇、龙门乡、北斗乡、厂街乡、水泄乡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补偿标准见表二。

三类区为:其它地区,补偿标准见表三。

(二)征收集体荒山、荒滩的补偿标准:2000元/亩。

(三)征收鱼塘、藕塘等农业生产类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同类地区的水田补偿标准执行。

有关附属设施按相关标准另行补偿。

(四)征收菜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同类地区水田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收无建(构)筑物的宅基地补偿标准:实行土地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土地安置的实行同等面积置换,货币安置的按同类地区水田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

征收其它场地(如打谷场、晒场等)补偿标准:土地按照原地类标准执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表六。

(六)征收茶园、桑园、果园等园地的补偿标准:土地按照原地类补偿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按每亩标准化种植的合理株数参照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执行。

(七)征收蔬菜大棚等相关农业设施的补偿标准:据实评估后予以补偿。

(八)大棚作物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据实予以补偿。

(九)征收坟地的补偿标准:按同类地区的水田标准执行,坟的补偿标准见表六。

(十)征收苗圃的补偿标准:土地按原地类标准执行,苗木根据市场价格评估后据实补偿。

第二十二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见表四。

第二十三条建设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见表五。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土地附着的房屋补偿按《永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见表六。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见表七。

第二十七条征收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和功能予以修复、改建。

第二十八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专项水利设施(沟渠、渡槽、倒虹吸),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水利工程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水利设施补偿标准见表八。

第二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发出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在需征收土地范围内新种植或建造的附着物和建筑物(含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受理群众对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二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情况;(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三)要求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四)要求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职责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的保障政策,并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勘测定界费、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另行制定,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5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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