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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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函[1999]9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9.08.10
【实施日期】1999.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9〕9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提请批准吉林省和长春市、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吉政文〔1999〕2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吉林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为进一步发挥农用地资源优势,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
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