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违规违纪行为查处的指导意见(精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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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违规违纪行为查处的指导意见
关于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违规违纪行为查处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责任追究的适用对象。
各级党政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行业组织,下同)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村级组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等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照本意见给予相应处理。
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对于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
对具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责任人员、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和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或者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农民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乱摊派,增加农民负担的;
(二)违反一事一议管理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或者强行以资代劳的;截留、平调、挪用、克扣一事一议筹资和项目补助、奖励补助等资金的;
(三)违法向农民、村级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摊派税费和要求村级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代收代缴税费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强行向农民提供生产经营性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的;
(五)违反规定向学校和学生收费、集资、摊派的;
(六)超限额要求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征订报刊的;
(七)利用行政手段、行业权力要求农民、村级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
社提供助、资助、捐献财物或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的;
(八)截留、抵扣、挪用、侵占政府提供给农民、村级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种资金、物资或以抵扣、代缴或收取有关费用的;(九)动用警力、警械或者组织工作队到农民家中收款收物的,或采取强行以物抵款,或殴打、关押农民等恶劣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政策的行为。
四、明确从重责任追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阻挠、抗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拒不纠正错误的;
(三)被处理后又发生同样的违纪行为或者同年度查出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它依法应当加重处分的。
五、明确从轻责任追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积极退赔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行为,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揭发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了减轻农民负担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政策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六、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积极退赔,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有本意见四、五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适当从重或从轻给予处分。
七、组织处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减轻农民负担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涉及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擅自制定和发布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或者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该部门的领导人员依照本意见的规定给予处分。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了直接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对该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意见的规定给予处分。
九、对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
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情况,同时追究负有责任的地(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违规违纪问题受理的范围。
涉及农民负担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违规违纪行为属于下列范围的,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应予受理:
(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以及其他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发现的;
(二)群众举报、揭发的;
(三)新闻单位披露的;
(四)上级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五)同级机关和下一级机关移送的;
(六)依法应予复议的;
(七)其它应当受理的。
十一、核查与督办的程序。
涉及农民负担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发生地的市(地)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等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经批准后,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必要时,省(区、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监察等部门,直接调查下级管辖的涉及农民负担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违规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在进行核查处理后,省(区、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联合向监察部、农业部提交核查和处理情况报告。
监察部、农业部负责全国涉及农民负担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违规违纪行为的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调查。
对有关省(区、市)自行调查的违规违纪行为,监察部、农业部要对上报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退回补充调查。
有关省(区、市)应当在
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
十二、责任追究作为考核的依据。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领导人员特别是县、乡两级党政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依据和内容,在涉及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人员晋职、晋级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十三、责任追究的权限与程序。
处分权限、处分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撤销的项目或退还的款项。
对具有本意见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同时应当对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和提高的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降低,或者由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降低。
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未足额发放的补贴补助补偿资金,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分别退还违法收取的款物、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合理补偿、督促及时兑现到位。
拒不退还款物的,由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没收款物清退。
十五、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的查处。
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则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5〕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各省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