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控区物品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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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封控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封控区内所有物品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必需品、医疗物资、生产物资等。
第三条封控区物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民生;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物品分类及管理
第四条封控区物品分为以下类别:
(一)生活必需品:食品、饮用水、卫生用品、日用品等;
(二)医疗物资:口罩、消毒液、防护服、体温计等;
(三)生产物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等;
(四)其他物品:书籍、玩具、文体用品等。
第五条生活必需品管理:
(一)封控区内居民生活必需品由政府统一调配,确保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二)居民可向社区(村)委员会提出生活必需品需求,由社区(村)委员会统一采购、配送;
(三)禁止私自买卖、倒卖生活必需品,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医疗物资管理:
(一)医疗物资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调配,确保医疗机构和封控区内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禁止私自购买、贩卖、运输医疗物资,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生产物资管理:
(一)封控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物资,由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予以保障;
(二)禁止私自购买、贩卖、运输生产物资,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其他物品管理:
(一)书籍、玩具、文体用品等物品,居民可向社区(村)委员会提出需求,由社区(村)委员会统一采购、配送;
(二)禁止私自买卖、倒卖其他物品,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物品调配与配送
第九条封控区物品调配与配送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操作如下:
(一)建立封控区物品调配中心,负责接收、分配、配送各类物品;
(二)设立社区(村)配送点,负责将物品送达居民家中;
(三)配送过程中,确保物品安全、卫生,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条物品配送方式:
(一)居民可自行前往社区(村)配送点领取物品;
(二)社区(村)配送人员可上门为居民配送物品;
(三)特殊情况下,政府可采取其他配送方式。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封控区物品管理实行监督与处罚制度,具体如下:
(一)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封控区物品管理进行监督,确保本规定的落实;
(二)居民、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对封控区物品管理有权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
(三)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私自买卖、倒卖生活必需品、医疗物资、生产物资的,依法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私自购买、贩卖、运输医疗物资的,依法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私自购买、贩卖、运输生产物资的,依法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封控区所在地的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封控区物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封控区物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封控区域内所有物品的管理,包括生活必需品、医疗物资、防疫物资、生产物资等。
第三条封控区物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二)依法依规,确保物品管理规范有序;
(三)统一调配,提高物品使用效率;
(四)责任到人,明确管理责任。
第二章物品分类与采购
第四条封控区物品分为以下类别:
(一)生活必需品:包括食品、饮用水、日用品等;
(二)医疗物资:包括口罩、防护服、消毒液、药品等;
(三)防疫物资:包括测温仪、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
(四)生产物资: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第五条封控区物品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采购国内优质产品,支持民族品牌;
(二)保证物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价格合理,公开透明;
(四)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封控区物品采购由封控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物品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二)组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确定供应商;
(三)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监督合同履行,确保物品按时交付。
第三章物品储存与分发
第七条封控区物品储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确保物品储存环境符合规定;
(二)分类存放,明确标识,便于管理;
(三)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四)节约使用,防止浪费。
第八条封控区物品储存地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风良好,温度、湿度适宜;
(二)消防设施齐全,安全通道畅通;
(三)专人负责,管理制度完善。
第九条封控区物品分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分配,确保重点人群和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二)公平公正,避免出现分配不均现象;
(三)及时高效,提高分发效率;
(四)做好记录,确保分发过程可追溯。
第十条封控区物品分发由封控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发计划;
(二)明确分发对象、数量、时间等;
(三)组织分发,确保物品及时送达;
(四)做好分发记录,接受监督。
第四章物品使用与回收
第十一条封控区物品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二)按需分配,确保物品发挥最大效用;
(三)做好使用记录,便于管理。
第十二条封控区物品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按照说明书或者专业人士指导使用;
(二)注意物品有效期,避免使用过期物品;
(三)注意物品使用安全,防止发生意外。
第十三条封控区物品回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回收,防止污染环境;
(二)分类回收,便于资源再利用;
(三)做好回收记录,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封控区物品回收由封控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回收计划,明确回收物品种类、数量、时间等;
(二)组织回收,确保物品及时回收;
(三)做好回收记录,接受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封控区物品管理监督检查由封控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一)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二)接受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封控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物品采购、储存、分发、使用、回收的;
(二)造成物品浪费、损坏、丢失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封控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封控区物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封控区是指因疫情防控需要,采取隔离措施,限制人员出入的区域。
本规定适用于封控区内的物品管理。
第三条封控区物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管理;
(二)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分类管理,有序推进。
第四条封控区物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封控区所在地的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物品分类
第五条封控区物品分为以下类别:
(一)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水果、奶制品、方便食品、饮料、卫生纸、洗衣粉、洗涤剂等;
(二)医疗物资:包括口罩、消毒液、防护服、护目镜、体温计、药品等;
(三)防疫物资:包括隔离帐篷、隔离服、隔离手套、消毒设备、防护栏等;
(四)其他物资:包括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所需物资。
第六条生活必需品管理:
(一)封控区内居民生活必需品由政府部门统一采购、配送,确保供应充足、价格稳定;
(二)居民可向政府部门申请购买生活必需品,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三)封控区内超市、便利店等商业网点暂停营业,不得私自售卖生活必需品。
第七条医疗物资管理:
(一)封控区内医疗机构所需医疗物资由政府部门统一调配,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二)封控区内居民如有医疗需求,可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帮助。
第八条防疫物资管理:
(一)封控区内防疫物资由政府部门统一采购、调配,确保防疫工作顺利进行;
(二)封控区内居民如有防疫物资需求,可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帮助。
第九条其他物资管理:
(一)封控区内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所需物资由政府部门负责保障;
(二)封控区内居民如有其他物资需求,可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帮助。
第三章物品采购与配送
第十条封控区物品采购:
(一)政府部门根据封控区内居民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二)采购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物资质量;
(三)采购物资的价格应合理,不得高于市场价。
第十一条封控区物品配送:
(一)政府部门负责组织物资配送,确保物资及时送达封控区;
(二)配送过程中,严格执行防疫措施,确保配送人员及居民的安全;
(三)政府部门设立物资配送热线,方便居民咨询、投诉。
第四章物品使用与监督
第十二条封控区内居民应合理使用物品,不得浪费、滥用。
第十三条封控区内居民应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对物品使用的监督。
第十四条封控区内居民如有违反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政府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封控区物品供应时,政府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封控区物品供应。
第十六条封控区物品管理过程中,如出现物资短缺、价格异常等情况,政府部门
应立即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拒不配合封控区物品管理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封控区物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封控区所在地的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封控区所在地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