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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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
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师生员工、教职工及在学院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学院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
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学院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二级学院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学院安全生
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学院全体教职工均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积极参
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即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对本部门、学院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学院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学院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
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学院对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取
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
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定期对本部门、学院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学院设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举报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学院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报告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条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
责任。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
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师生员工、教职工及在学院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学院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
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学院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二级学院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学院安全生
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学院全体教职工均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积极参
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即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对本部门、学院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学院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学院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
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学院对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取
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
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定期对本部门、学院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学院设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举报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学院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报告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条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
责任。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
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师生员工、教职工及在学院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学院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
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学院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二级学院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学院安全生
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学院全体教职工均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积极参
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即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对本部门、学院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学院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学院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
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学院对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取
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
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定期对本部门、学院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学院设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举报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学院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报告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条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
责任。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
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师生员工、各部门、各学院及校内所有单位。
第三条我院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责任到人、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我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委员会
成员由学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各部门、各学院负责人是本部门、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
部门、学院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全体师生员工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学院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参
与安全生产管理,共同维护学院安全生产秩序。
第七条各部门、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职责,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教育培训
1. 院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针对新入职员工、转岗员工、特殊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部门、学院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部门、各学院负责人组织,针对本部门、学
院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安全生产检查
1. 定期检查:各部门、各学院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2. 不定期检查: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应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各部门、各学
院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 事故隐患排查:各部门、各学院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
事故隐患排查。
2. 事故隐患整改: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
改期限,确保整改到位。
(四)安全防护设施
1. 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各部门、各学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必要
的安全防护设施。
2. 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各部门、各学院应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应急救援
1. 应急救援预案:各部门、各学院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职
责和程序。
2. 应急救援演练:各部门、各学院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各部门、各学院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各部门、各学院应定期向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
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
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师生员工、各部门、各学院及校内所有单位。
第三条我院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责任到人、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我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委员会
成员由学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各部门、各学院负责人是本部门、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
部门、学院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全体师生员工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学院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参
与安全生产管理,共同维护学院安全生产秩序。
第七条各部门、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职责,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教育培训
1. 院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针对新入职员工、转岗员工、特殊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部门、学院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部门、各学院负责人组织,针对本部门、学
院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安全生产检查
1. 定期检查:各部门、各学院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2. 不定期检查: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应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各部门、各学
院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 事故隐患排查:各部门、各学院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
事故隐患排查。
2. 事故隐患整改: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
改期限,确保整改到位。
(四)安全防护设施
1. 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各部门、各学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必要
的安全防护设施。
2. 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各部门、各学院应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应急救援
1. 应急救援预案:各部门、各学院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职
责和程序。
2. 应急救援演练:各部门、各学院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各部门、各学院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各部门、各学院应定期向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
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
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师生员工、各类工作人员及学院所有场所。
第三条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责任到人、科技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学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九)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学院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学院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
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学院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物资、设备等。
第二十条学院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确保安全生产需要。
第二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
故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学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师生员工、各类工作人员及学院所有场所。
第三条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责任到人、科技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学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九)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学院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学院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
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学院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物资、设备等。
第二十条学院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确保安全生产需要。
第二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