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羁绊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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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羁绊与出路
张靖辰
【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年(卷),期】2024()1
【摘要】网络服务商信息控制能力提升及技术向善伦理观念发展,导致传统安全港规则正当性受到影响。
这为版权内容过滤义务构建提供契机。
应用版权内容过滤技术虽在基本权利保障与过滤成本方面存在局限,却并非不可化解。
为优先保障高利益位序权利,并限制网络服务商恣意过滤,理应法定过滤标准。
结合过滤行为的行政执法属性,引入证明标准理论进行义务建构,相较于比例原则与经验法则具有明显优势。
对具体过滤标准,可以“接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推定侵权、以不满足“优势证据”标准作为推定不侵权的技术过滤标准;而对两者间的“可能侵权内容”则构建预警通知制度。
过滤成本问题则可通过限定义务主体范围、降低合格技术标准及作品集体管理予以分解。
由此,发挥过滤技术功能以实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价值追求具有可行性。
【总页数】10页(P81-90)
【作者】张靖辰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相关文献】
1.美国网络版权法改革的新动向及启示
——以网络服务商的义务为中心2.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的基本设想与实现路径3.中国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版权责任的配置路径——兼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平台承担“过滤义务”的观照4.短视频服务商版权过滤义务研究5.论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以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十七条及对中国的启示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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