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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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的特点
新协议考虑到了银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变革,特别是考虑了银行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新产品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在吸收多方意见后对1999年6月公布的原有框架进行修改后的结果。

这表明,新协议广泛考虑了当今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具有一定的涵盖性。

总体上看,新协议体现了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突破了传统银行业限制。

新协议本身考虑到控股公司下的不同机构并表问题,在产品方面,涵盖了证券化资产和银行持有证券的资本要求,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以进一步推动新规则的发展。

新协议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银行业全能化发展环境下,金融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础。

2.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

新协议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化大型银行管理风险的各种先进经验。

新协议为了鼓励对支柱一所确立的资本要求方法进行更新,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方法,不断发展更为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

同时,也鼓励银行在具备充分数据的条件下,采用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

新协议有利于促进现代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进步。

3.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细化。

新协议以三大支柱构建新的政策架构,并强调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必要性,是定量(资本计算)和定性(对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规则)方面的结合。

众所周知,资本定量计算固然重要,但由于数据获取的困难和有些风险难以度量等原因,无法实现完全的计量化。

因此,制度建设和过程控制是非常重要的补充。

新规则对信息披露也同时强调定量和定性的要求。

与1988年的政策框架相比,新协议定量计算更为精细。

如内部评级方法中风险估测采用了借款人的违约概率(pd)、借款的特定违约损失(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多种变量,银行的风险归并中考虑到各类风险的相关性,将更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引入到银行风险测量中,这无疑更合乎实际情况。

新巴塞尔协议的目标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主要的目标如下:
资本适足要求的计算方法,能与银行业务活动保持适当的敏感度
新巴塞尔协议的概述
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

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

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

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

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
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

应该说,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

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

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

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

在此,还必须提出,就目前的方案来说,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

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

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

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

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

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

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

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

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

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

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

为推广使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委员会为采用该法的银行从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过渡期。

新巴塞尔协议的评价
第一,应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旧巴塞尔协议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它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评判资产风险的方法上为银行提供了多种选择;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将使银行更透明地面对公众。

第二,新巴塞尔协议同样还存在不足之处。

一是主权风险问题+虽然国别标准的地位下降,但它仍然在银行的资产选择中发挥作用,其潜在的影响力仍不可低估。

二是风险权重问题。

若由监管当局确定指标,难以充分保证当局指标选择的客观、公正和科学,若由银行自行决定,这样的问题也同洋存在。

三是计量方法的适用性问题:新协议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汁量方法,但真正具备长期经营记录,因而拥有足够丰富的数据、有高效处理这些数据的强大技术力量的大型银行毕竟属于少数,多数银行还是难以摆脱对外部评级及对当局建议指标的依赖。

四是监管对象主要还是商业银行,然而在金融国际化大趋势下,银行百货公司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攀升,对此,新协议的作用空间将非常有限。

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
由于在巴塞尔ii的风险权重函数中采用银行内部提供的数据,在irb法的实施中一定出现差异,因此为确保各行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委员会对使用irb法规定了一些最低标准,其中包括了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虽然使用irb高级法的银行相对使用irb初级法的银行享有较高的灵活性,但是这些银行同样必须满足一套严格的最低标准。

委员会认为,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该能准确一致地区分不同程度的风险。

银行面临的挑战是,制定明确客观的评级标准,以便同时对单笔信贷风险暴露和总体的风险轮廓(risk profile)做出有意义的评估。

强有力的控制体系是确保银行评级体系有效实施、评级结果准确可信的重要因素。

独立的评级过程、内部审核和透明度是irb法最低标准强调的内控概念。

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与其数据来源紧密相关。

因此,采用irb法的银行需要计算信用风险的各项主要统计量。

巴塞尔ii规定的标准给银行一定的灵活性,允许银行采用通过自己的经验和外部渠道得到的数据。

从实际角度来看,经过一段时间,银行自己的体系应该能够有效地收集、存储和使用贷款的损失数据。

但是银行必须证明这些数据与自己的风险暴露之间具有相关性。

跨境实施
对大银行的有效监管自然包括业内人士及监管人员的密切合作。

由于新协议的出台,跨境问题的重要性将比今天更为突出。

委员会认为,有关跨境监管的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最低标准文件规定的监管当局跨境监管的职责,同样适用于新协议。

但是,新协议需要在现实中进一步加强监当局之间的合作,特别在对复杂程度高的国际银行的跨境监管方面。

特别要指出的是,委员会认为,在可能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避免重复进行多余及无协调的审批及检查工作,降低银行实施新协议的成本,节约监管资源。

因此,在实施新协议时,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应向有关银行尽快明确母国及东道国监管当局各自的责任,使具体实施的各项安排一目了然。

新协议的跨境实施问题不会改变监管当局监管国内银行的法律责任及并表监管的各项安排。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母国监管当局可能没有能力独立地收集有关有效实施新协议的重要信息。

因此,资本协议实施小组正在制定一套有关促进各国监管当局合作和信息交流的的指导原则。

委员会总体上同意将有关国际活跃银行”互相认定”的原则作为国际监管合作的重要基础。

这项原则意味着,在审批国际活跃银行在东道国开设分行时,并考虑到缩小母国和东道国资本监管之间的差异必要性,不过多增加子行的负担,有必要认定共同的资本充足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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