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疾病婚的修改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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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疾病婚的修改的看法
我赞同疾病婚的修改,因为在当下疾病已成为离婚最大的障碍。
正如杨慎所说的那样:“有情人难成眷属。
”既然双方在婚姻之初都能认识到对方与自己适合生活在一起,那么又何必介意疾病呢?至少目前来讲健康也还只是未知数啊!
“结婚前看清楚”在当今社会并不过时,在你真心实意地要跟另一半走入婚姻殿堂时,应该想得更多的是彼此今后将怎样度过余生。
而且现代医学技术日益发达,什么先天性缺陷,后天慢性病等等一切皆可以通过医疗手段予以治愈或缓解。
作为两个陌生人进入婚姻之后也许有过争吵、分歧,但只要双方珍惜眼前的幸福,给爱人足够的信任与包容,终究还是能让你们拥有一个美好而温馨的家庭氛围。
反观上述事例的主角,由于没有提前去医院做检查便贸然进行婚礼,导致了婚后才发觉彼此身体状况存在较严重差异;再加上男女思维模式与处世态度截然不同,女方觉得“如果不告诉你,万一出点什么事,到头来还怪罪我”,于是直接选择离开;其次男方经济条件一般,即使后续想挽回局面亦很困难……他们的失败,首先源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对方的健康风险。
既然选择了结婚就是为了相伴一生,那么两个完全不熟悉的人从零开始磨合需要付出太多精力与耐心。
如若仅是被动地进行简单婚前检查,或许只是“医者父母心”,却无疑为将来埋下了“隐患”。
其二是夫妻之间沟通不畅。
明明心理上有隔阂、猜忌,为什么非得要闹得鱼死网破,何必用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呢?诚然,这位姑娘确实有些
钻牛角尖,甚至过激。
试问谁愿意拿着一辈子的青春赌气受苦?她把婚姻视为“终极归宿”,我想“家人、朋友”永远排在爱人的前面。
有道是“水至清则无鱼”,我希望未来彼此的爱人,除了肩负起陪伴我们白头偕老的职责外,还应当尽量尊重我们每个人的私人空间——这恰恰是促使我们心灵契合的关键。
这里有个小问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七种情形的夫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对照上述案例,看似合情合理,可仔细琢磨琢磨,似乎总感觉哪里不对劲儿:假设是因女方怀孕期间打过麻药,而孩子却不幸流产了。
那么,此刻男方的态度又是什么?是认命吗?绝对不可能!连三甲医院专业医师都告诫“麻醉对胎儿危害极大”,如果女方打过麻药而又流产了,这不是非常危险嘛!这时候换作旁人恐怕早就崩溃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