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协议离婚手续word版本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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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如何办理呢?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那么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又是什么呢?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协议离婚手续,欢迎阅读参考!
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
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
“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
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
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
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
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
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
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
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协议离婚需要的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
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
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
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
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
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协议离婚办理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具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