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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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交通安全管理
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属各部门、作业队的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特种车辆操作人员(以下统称驾驶员)。
2.项目经理是本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物资设备部负责整个项目部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和监督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外出交通车辆的交管工作。
综合办公室及其成员对交通车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交通安全法规、规定,负责做好本处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的自觉性;
(2)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处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交通安全预防措施;
(3)熟悉本处车辆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情况,每月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学习,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4)协助公司或公安交警查处交通安全事故,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避免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5)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
(6)定期组织召开交通安全专题会议;
(7)对领导召开的会议、检查所部署的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4.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要随身携带各类有效行车证件。
(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及本实施细则,在驾驶车辆时必须服从公安交警、交通稽查等交通执法部门与项目部车管部门(综合办公室)的指挥和管理。
(2)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认真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3)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驾驶员年度审验和安全学习教育活动,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例会,并例行签到制度,不得缺席。
(4)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等原因被公安交警部门扣留证件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被扣证原因和情况,并应主动接受违章处理。
(5)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驾驶与驾驶证规定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严禁违规超速行驶;严禁交通肇事逃逸;严禁强行超车、占道、逆道行驶;严禁超载、客货混装行驶;严禁驾驶带病车辆。
(6)驾驶员驾驶特种车辆时,驾驶室内严禁超员,车厢内不得违章载人,不得在驾驶、操作时吸烟、饮食、闲谈、接打电话或进行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活动。
(5)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章驾驶,驾驶员有权拒绝违法指挥,有权越级反映。
因领导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车或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追究该领导的责任。
(6)机动车辆必须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驾驶员应经常检查维护,保证其使用效果,熟悉其正确操作方法。
(7)对于聘请或临时雇佣外部人员来我项目部驾驶机动车辆的,经车管中心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缴纳安全抵押金。
驾驶员驾龄不到三年的禁止聘用。
(8)对于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人员,需要从事驾驶岗位工作的,必须经由本项目部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公司车管中心备案,经同意后方可驾驶机动车辆。
未经公司车管中心许可,非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公司属机动车辆。
(9)一年内发生二起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将其调离驾驶岗位。
对于外聘驾驶员一年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二起一般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必须予以解聘。
(10)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
方向、制动灵敏、可靠;指示仪表灵敏、准确;音响、灯光齐全可靠;车辆整洁。
(11)车辆在装载货物时,必须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设备、货物或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格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要求。
悬挂明显标记,并办理准运证,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指挥。
驾驶员应参与装车过程,确保装载安全方准启运。
(12)驾驶员在执行拉载危险品或大件任务时,要严格限制车速,超会车辆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超会车辆,临时停车时,驾驶员不得随意离开车辆。
(13)严禁人、货混装。
在工地内部倒运物品时,如装卸需要,
应由调度在任务单上注明,限乘不超过5名装卸工,并在车厢内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自卸翻斗车箱严禁拉载人员。
(14)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无限速标志的路段,应按《交通法》规定的速度行驶。
(15)车辆在倒车作业时,必须注意前、后、左、右情况,在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
自卸车严禁在行驶中起大箱或边起边行。
(16)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到外地出差需要停放过夜的车辆,要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内并索要看车凭证,严禁随意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无人看守的家属区内。
(17)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试车时,应注意前、后、左、右的车辆及行人,试车时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18)机动车辆严禁带毛病或隐患上路行驶,对车容不整的车辆应尽量修容,保证车容车貌。
(19)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对于有受伤人员时,要立即予以抢救,并将事故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同时要在24小时内将交通事故及时上报局车管中心。
(20)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准。
(21)机动车辆(含厂内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起动、行驶、堆垛、装载、停放的全过程中,因碰撞、碾压等原因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的事故为厂内交通事故。
(22)厂内交通事故应由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单位设备、安全等部门参照《交通法》、《实施条例》及本规定认定事故性质,分清责任,进行处理。
(23)发生各类交通事故时,按“四不放过”原则,在交管部门指导或组织下,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吸取教训,提出安全防范和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