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违纪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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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和友碱胺实业有限公司
设备管理违纪处罚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运行,减少设备故障,杜绝设备事故,根据公司设备管理、操作和检修相关制度,特制定《设备管理违纪处罚规定》。
(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第三条设备管理人员违纪处罚。
1.不按设备“五位一体”巡检分工要求督促落实的,罚款50元。
2.设备基础台帐、原始检修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及校验记录不完善的,处罚款50元。
3.设备资料未及时归档造成档案资料查阅困难的,罚款50元。
4.设备出现跑冒滴漏等问题,不及时安排人员处理的,罚款100元。
5.备机设备正式投运前,不提前安排机电仪等人员进行检查,造成开机困难影响生产的,罚款200元。
6.设备带病运行危及安全而又继续使用,不进行处理和报告的,罚款200元。
第四条机、电、仪检修人员违纪处罚。
1.未进行设备巡检及巡检记录的,罚款50元。
2.设备检修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的,罚款50元。
3.设备检修过程中人为随意拖延检修时间的,罚款50元。
4.设备检修过程中野蛮检修的,罚款100元。
5.擅自废弃有使用价值零部件的,罚款100元。
6.未按设备装置检修计划及要求完成检修任务的,罚款100元。
7.擅自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使用的,罚款200元。
8.擅自对设备的功能部件进行添加和拆除的,罚款200元。
第五条操作人员违纪处罚。
1.未进行设备巡检及巡检记录的,罚款50元。
2.未清扫维护设备及现场卫生的,罚款50元。
3.不定期进行备用设备盘车及试车等日常检查维护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的,罚款50元。
4.未按“五定三过滤”要求使用润滑油品的,罚款100元。
5.设备开机前不进行检查及问题反馈的,罚款100元。
6.未及时察觉设备运行异常情况及各种参数(异味、声响、振动、泄漏、火花、温度、压力、介质成分、液位、电流、阀门开度等)变化的或发现情况未作任何处理的,罚款100元。
7.不按运转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罚款200元。
8.不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致使设备出现超温超压等现象的,罚款200元。
第六条其它违纪处罚
1、设备及零部件提出的采购计划技术要求不明确,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的,罚款100元。
2、设备及零部件采购未按计划要求采购,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的,罚款100元。
3、设备及零部件闲置报废,未按相关程序申请报批的,罚款100元。
第六条附则。
1.设备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对设备事故责任人给予罚款、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调离工作岗位、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检查到一次处罚一次。
3.本规定未作明文规定的,按公司其它处罚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从2011年月日起执行。
重庆和友碱胺实业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