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审议意
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9.27
•【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

——2010年9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15日,省十一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老年人权益保障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

1986年,我省在全国省、区中第一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目前,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1218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6.5%,预计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超过1648万,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
21%。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速发展,特别是贯彻计划生育国策形成的“421”家庭结构已经比较普遍,老年人家庭养老、社会保障和权益维护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不能适应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需要。

为适应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化养老、老年人福利等领域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老龄事业发展,保障老年人权益,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很有必要。

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约请省政府法制办、民政厅、老龄办以及南京市、无锡市和太仓市、如皋市民政、老龄部门负责人座谈,对立法的指导思想、篇章结构、主要内容等提出建议。

起草部门采纳了我委的部分建议,充实了相关章节的内容和一些具体规定。

8月,我委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各市人大征求意见,并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赴基层调研,先后听取了淮安、泰州、苏州市及姜堰、常熟等县(市、区)的法院、宣传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的意见。

我委及时整理汇总这些意见,在此基础上,组织人员专门研究论证,又一次向起草部门提出了《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我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与上位法不抵触。

同时,结构上还要作适当调整,内容上也要进一步充实。

现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将一些具有江苏特色的做法和经验充实到《条例(草案)》中,彰显地方特色。

省委、省政府2009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拓宽思路,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具有江苏特色的养老制度,推动老龄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多年来,我省各地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批卓有成效的经验,应该以此次立法为契机,将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政策规定和各地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充实到条例中,以体现江苏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与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特色和趋向。

例如:关于“尊老金”发放问题,目前我省各地在实践中普遍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了不同形式的补贴,北京、天津、辽宁、云南等省、市也对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了尊老金或高龄补贴。

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对8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尊老金”, 对百岁以上老人发放的尊老金不低于300元。

又如,鉴于目前我省各地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奇缺,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支持和扶持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具体内容。

二、《条例(草案)》的结构和内容还需作调整充实。

江苏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省份,既要讲权益保障,也应考虑提高福利。

建议将现第三章“社会保障”改为“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并调整充实有关社会福利的内容,使条例结构更合理、内容更完整。

《条例(草案)》第三章、第四章中关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服务、社会参与的条款内容和层次不够清晰,如: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属社会服务,应放在第四章;第四章的第三十二条和四十二条、第五章的第四十八条,内容上都属社会救助,应该放在第三章;第四章第二十八、三十二、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条中多处规定政府要制定规划和建立制度,可整合统一;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条都是关于服务设施建设的内容,应该梳理合并;等等。

因此建议,对第三章和第四章相关条款进行梳理调整,第三章按社会保障制度、养老金统筹、服务经费保障、特困老年人救助、医疗救
助、司法救助和社会福利、其他优惠待遇等层次和顺序优化整合,第四章则按政策扶持、服务标准、服务设施建设、社区服务、老年教育文化体育、其他社会服务等层次和顺序优化整合。

三、建议在总则中明确老龄工作办事机构。

《条例(草案)》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比较明确,但对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及办事机构的规定不够明确。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强化老龄工作机构职能,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老龄委办公室职责与任务。

但我委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区已将老龄委的办事机构撤销,基层反响较大。

建议《条例(草案)》中可参照《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关于工作机构的规定,对此予以明确。

四、建议进一步规范法律概念和用语。

《条例(草案)》中有些用语不够规范,如第三条中关于老年人各项权利的表述、第十八条中关于约定监护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中的“以下简称城市‘三无’老人”,等等。

建议按立法技术规范作进一步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