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法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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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案件卷宗归档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卷宗归档工作。
第三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完整、准确原则;
(三)及时、规范原则;
(四)保密、安全原则。
第四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工作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卷宗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卷宗归档的范围
第五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范围包括:
(一)立案材料;
(二)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的证据材料;
(三)诉讼文书;
(四)案件调查报告;
(五)鉴定意见;
(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下列材料不纳入卷宗归档:
(一)已经依法销毁或者无法查实的材料;
(二)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三)法律规定不予归档的材料。
第三章卷宗归档的要求
第七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卷宗应当完整、齐全,不得有缺漏;
(二)卷宗应当按照案件性质、诉讼阶段、证据类型等进行分类、编号;
(三)卷宗应当装订整齐,卷面整洁,编号清晰;
(四)卷宗应当标注案件名称、案件编号、归档日期等信息;
(五)卷宗应当符合保密、安全要求。
第八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单位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审核,确保材料完整、齐全、准确;
(二)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当及时补正或者剔除;
(三)将整理好的案件材料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装订、编号;
(四)对装订好的卷宗进行审查,确保卷宗符合归档要求;
(五)将审查合格的卷宗报送上级机关归档。
第四章卷宗归档的期限
第九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期限为:
(一)自案件审结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对需要进行补充侦查或者重新审理的案件,自补充侦查或者重新审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卷宗归档期限的,应当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五章卷宗归档的审查与验收
第十一条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报送的卷宗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卷宗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二)卷宗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卷宗装订、编号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上级机关应当对审查合格的卷宗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卷宗是否完整、齐全;
(二)卷宗是否符合保密、安全要求;
(三)卷宗编号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上级机关对验收不合格的卷宗,应当责令下级机关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归档卷宗的;
(二)未按时限归档卷宗的;
(三)违反保密、安全要求,导致卷宗泄露、损毁的;
(四)其他违反本法律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法律施行前已经归档的卷宗,应当依照本法律的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本法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法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案件卷宗的归档工作,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
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卷宗的归档工作。
第三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归档原则;
(二)及时归档原则;
(三)完整归档原则;
(四)保密原则;
(五)便于查阅原则。
第四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工作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起诉、审判机关负责。
第五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卷宗归档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六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范围包括:
(一)侦查卷宗;
(二)起诉卷宗;
(三)审判卷宗;
(四)执行卷宗;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文件、资料。
第七条侦查卷宗包括:
(一)立案决定书;
(二)侦查提纲;
(三)询问笔录;
(四)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笔录和照片、录像、录音等材料;
(五)证据材料;
(六)侦查终结报告;
第八条起诉卷宗包括:
(一)起诉书;
(二)起诉书副本;
(三)证据目录;
(四)证人名单;
(五)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六)诉讼代理人出庭通知书;(七)出庭证人名单;
(八)证人出庭通知书;
(九)鉴定人出庭通知书;
(十)其他与起诉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审判卷宗包括:
(一)判决书、裁定书;
(二)起诉书副本;
(三)证据目录;
(四)证人名单;
(五)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六)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七)诉讼代理人出庭通知书;(八)出庭证人名单;
(九)证人出庭通知书;
(十)鉴定人出庭通知书;
第十条执行卷宗包括:
(一)执行通知书;
(二)执行回执;
(三)罪犯释放证明;
(四)罪犯死亡证明;
(五)其他与执行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文件、资料包括:
(一)案件移送函;
(二)案件指定函;
(三)案件撤回函;
(四)案件终止审理决定书;
(五)案件恢复审理决定书;
(六)案件移送审理决定书;
(七)案件管辖权异议决定书;
(八)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材料。
第三章归档程序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办理完毕后,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应当将案件卷宗整理完毕,并填写卷宗归档登记表;
(二)归档人应当对卷宗进行审查,确保卷宗完整、准确、真实;
(三)归档人应当将卷宗按照案件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并编定卷号;
(四)归档人应当将卷宗装入卷盒,并贴上卷盒标签;
(五)归档人应当将卷宗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并办理归档手续;
(六)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卷宗进行验收,并登记归档。
第十三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时,应当同时归档以下材料:
(一)案件归档登记表;
(二)卷宗目录;
(三)卷宗盒标签;
(四)其他与归档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后,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卷宗进行分类、编目、保管,并建立档案检索系统,方便查阅。
第四章归档要求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卷宗应当完整、准确、真实;
(二)卷宗应当按照案件类别、时间顺序排列;
(三)卷宗应当编定卷号;
(四)卷宗应当装入卷盒,并贴上卷盒标签;
(五)卷宗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
第十六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后,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卷宗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确保卷宗安全、完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法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二)擅自销毁、篡改卷宗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他人隐私的;
(四)其他违反本法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法律施行前已经归档的刑事案件卷宗,按照本法律的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本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案件卷宗的归档工作,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将案件材料按照规定整理、编目、立卷、归档的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卷宗归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归档原则;
(二)完整归档原则;
(三)及时归档原则;
(四)保密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管理制度,确保卷宗归档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下列材料应当归入刑事案件卷宗:
(一)立案决定书;
(二)起诉书或者自诉状;
(三)证据材料;
(四)鉴定意见;
(五)侦查终结报告;
(六)起诉意见书;
(七)判决书、裁定书;
(八)执行通知书;
(九)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下列材料不应当归入刑事案件卷宗:
(一)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二)重复的材料;
(三)无关的私人物品;
(四)其他依法不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三章归档程序
第七条刑事案件卷宗的归档程序分为以下步骤:
(一)整理:对案件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目;
(二)立卷:将整理好的材料按照规定的顺序立卷;
(三)审核:对归档的卷宗进行审核,确保材料完整、准确、规范;(四)登记:对归档的卷宗进行登记,建立档案目录;
(五)归档:将审核合格的卷宗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八条刑事案件卷宗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案件类别、案件性质、案件进展等分类;
(二)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三)材料编号清晰;
(四)装订整齐、牢固。
第九条刑事案件卷宗的审核应当由专人负责,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材料是否完整;
(二)材料是否准确;
(三)材料是否规范;
(四)材料是否保密。
第十条刑事案件卷宗的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案件编号;
(三)案件类别;
(四)归档日期;
(五)档案管理人员签名。
第四章归档期限
第十一条刑事案件卷宗的归档期限为案件审判或者侦查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归档期限:
(一)案件复杂,需要延长侦查或者审判期限的;
(二)材料收集困难,需要补充收集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归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案件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刑事案件卷宗归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对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确保刑事案件卷宗归档工作的规范、有序,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