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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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RULE OF LAW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问题研究
扬州大学法学院 赵恺晨
摘要:保障民众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不可或缺,行政诉讼显得尤为重要。
文章通过论证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判决方式以及处理相关行政诉讼的思路和方法,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实现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行政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9-0113-003
一、政府公开信息的定位
在现代社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家职能转变,不同于以往的根据目标制定规划,现在的服务型政府响应人民的服务与生存需求,将积极主动提供服务作为新目标。
2019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在原条例颁布实施11年后的首次修订,是我国在行政方面极大的成果,不仅仅是在政府的对外公开事务上取得的显著成效,更对我国行政管理科学化、合理化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群众知情权,也显得尤为重要。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政府对自身内省和反思的过程,是走向法治化建设的过程,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经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首先,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制作或从其他组织、机关、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
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若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处获取信息,在使用恰当的方式方法时,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否则不可定义为政府信息。
其次,政府信息不同于通常理解下的消息,不经由个人传递,具备一定的存在形式。
政府信息首先是现实存在的信息,一方面存在存储方式的限制,另一方面更具有对特定时间和空间的要求2。
在对信息的产生过程中,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记录,未完成加工、整理的信息,非政府信息的范围。
特别是其中书写记录的内容的,有缺失内容的,都不能算作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的公开,不仅仅是因为相关的规定,更是在实现政府职能的同时,保障公众所享有的知情权。
普遍认知来说,公民的表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而知情权是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并使用的权
利。
而善用知情权,也更有利于对政府行政
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更有利于建设服
务型政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规定了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
途径。
当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拒绝
或者不予答复,或者是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
信息不符合在申请中描述的,申请人就有权
提起行政诉讼3。
但是,信息的公开也并非
是没有限制,符合我国立法的宗旨的基础上,
哪些信息可以公开进行准确界定,信息公开
的范围应该如何限制,皆需要明确的规定。
(一)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国家秘密的违规
披露将直接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4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行政
机关凡是涉及国家机密的相关信息,一律不
得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政府信息5。
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
公司来说是在市场中竞争的重要信息,是立
身之本,能够给企业自身带来竞争优势的,
受相关法律法规所保护。
即使是作为政府的
信息公示,也不能违反条例。
但是此类信息
的公开公示也并非完全不可行,首要前提就
是不能够伤害到组织或个人的秘密隐私。
若
有可能导致恶劣社会影响或个人权利损害,
则应该进行公示的。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在取
得相关的权利人的同意下,在获得授权的情
况下则可进行公示。
(三)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
社会稳定等。
6信息社会公示要遵守保障社
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若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
公共利益,可以做出不予公开的决定。
但在
作出此决定时需出具充分说明,一旦发生诉
讼法院将以此作为认定依据,这在实现对权
力监督的同时,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保障7。
(四)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除了上述的三种情况外,仍然存在一些
受法律规定不能进行公示的情况。
例如,被
归入档案的政府信息,出于对档案的保护,
且具有一定的涉密性,在原则上就不能公开。
还有一个时间性的争议,就是在《条例》实
施之前的信息是否公开,这也是一个颇有争
议的话题。
新条例规定无论对于行政机关还
是法院,准确把握审查重点和审查思路尤为
重要。
以新条例为标准,按照政府信息“是
不是—有没有—给不给—怎么给”的“四步
审查法”进行审查。
1.对“是不是”政府信息的审查
“是不是”是审核的第一阶段,即审核
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有公开的可
能性。
对于申请要求的审核,对于信息内
容的审核,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前置程序。
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法院要对此做出首
要判断,并将之作为工作的先决条件。
2.对“有没有”政府信息的审查
“有没有”是审核的第二阶段,行政机
关确认需要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内容予以确
认。
符合可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的,
可以进一步审查相应政府信息是否真实存
在。
所谓相应政府信息的真实存在,是指
信息材料载体客观存在,而不能是对信息推
定可能存在。
政府信息真实存在是实现信息
公开的前提,不能申请“莫须有”的信息,
也不能提供“莫须有”的信息,但也要注意
不能让信息不存在成为政府不公开信息的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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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给不给”政府信息的审查
“给不给”为审核的第三阶段,行政机
关拥有的政府信息,在可以公开公示的前提
作者简介:赵恺晨,生于1995年,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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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原则上都应当公开,如若有上述所言的法律法规有例外规定的除外。
新条例第5条确立的公开原则相当清楚,并已从立法上予以确立,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要做到“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
对于例外情形,新条例第14~16条在原条例基础上,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践总结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
4.对“怎么给”政府信息的审查
“怎么给”为审核的第四阶段,也是尤为关键的一步,否则行政机关前期作出的大量工作都将因答复不当而导致程序违法而败诉。
新条例根据以往的案例实况,以及实践发展经验,在两方面的综合考虑下,补充、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程序,也为办理的整个流程做到了指导作用。
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应程序,新条例对答复方式、答复期限、提供形式等方面都作出了创新性规定9。
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总体思路和判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判决方式,其中履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确认判决使用较为广泛,且更易于让申请人接受的方式。
我国已于2019年修订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且已惠及到相应的事件处理人,由更加完善的新《条例》,相关案件得到顺利解决。
但是在遇到情况更加复杂,涉及权利人的更多情况下,还是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各式情况,导致这类案件进入到一个困境,案件的审理一度难以得到有效解决,逐渐地陷入困境,针对这种情况,需要转变思路,不同于以往的方式解决。
(一)对起诉进行严格的审查
要理性分析行为动机,行政诉讼的权限并不是没有制约,不能主观上的滥用。
要对申请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审核,充分知晓其合理的诉求。
(二)甄别原告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诉讼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肩负有公开信息的责任。
但是信息如果涉及公众利益,不履行主动公开的职责,可能会形成一个“全民诉讼”的局面。
但是关系到诉讼双方的利害关系,在我国是禁止“全民诉讼”的。
现在所倡导的服务型政府正是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上,更好地发挥作用,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这也表明了在最大程度上不会出现上述情况。
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
方的权益,比如涉及个人隐私问题、商业秘
密和相关受保护的机密问题,那么该第三方
有权作为原告资格提起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是对知情权的保
护和尊重,享有知情权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
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请求权之上的诉权相
应存在。
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界定原
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能够取得原告资格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包含以下四类10:
第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主体,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
信息的,对于行政机关针对申请做出答复或
者不予答复回应,申请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当信息涉及公共
利益时,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公益诉
讼属性。
此时,可以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信息行为,视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
并赋予相对人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要求行政机关更正信息的主体。
新条例第41条是对公民权益的又一层保障,
是公开公示的延伸。
如果申请的信息,在发
现与自己的相关记录不同时,可以要求更正。
在此种情况下,因为两者的相关性,申请人
为原告。
第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新条例第15条说明在行政诉讼中,不仅仅
有正常的公开诉讼,还有反信息公开诉讼。
如果认为侵犯了相关权益,可以在行政机关
作出决定之前,该第三方作为政府信息公开
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相关政府部门
不予公开。
第四,请求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主体。
若政府信息的公开公示行为使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可就所造成的损失范围提起行
政赔偿诉讼。
而为了保证合法权益,在申请
赔偿的同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再加上行政
补偿诉请。
(三)加重举证责任
在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对当
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所进行的申请中,对
理由和内容细细审核。
如果出现相关疑点,
要求其出具必要的解释和证明。
并且对于行
政机关,在无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
出现相关争议,仔细审查行政机关所提供不
履行公开信息的理由和证据11。
没有明确规
定的,要合理的加重被怀疑对象的举证责任,
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发生滥用诉讼的
情况,同时也可以避免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
(四)重视化解争议
当原告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的形式
提供政府信息的,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以下裁
判12:
(1)被告已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
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
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
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的,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被告未按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的,
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的,
判决被告提供政府信息。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涉及其他的诉讼请
求,要在了解诉讼当事人的现实情况的基础
上,判别其正当利益诉求,促使其理性地主
张自己的合法权益13。
这个时候,更需要的
一种中和的、委婉的方式来进行对双方的调
节,此刻就需要行政诉讼调解,以其适用的
合理性,作为比较稳妥的处理方案。
司法的主要作用是解决各类矛盾纠纷,
行政诉讼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案,相比
之下具有效率高、程序简、缓和冲突的特点。
对于纠纷解决方案有更多的协商空间和执行
的弹性,更有利于当事人接受,消除行政
相对人的心理负担。
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
给予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面对面沟通的机
会,以真正实现扩大民主参与。
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官要在化解纠纷的
同时,考虑到案件对社会的有益影响,既要
遵循立法目的又要符合大众对正义的期待。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调解具有灵活性与变通
性,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同时,也可以达
到较好的社会效果,避免了行政诉讼周期长,
和裁判文书执行滞后等问题。
四、总结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随着时代的
发展逐渐完善,但还是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仍需加强建设。
在此过程中,肯定会面临各
种各样的问题。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加大和深
入,政府的各个机构职能的转变,社会不断
发展,这也会影响着我国立法、执法、司法
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新一轮的国际大潮的趋
势下,结合我国国情实现政府的科学化、合
理化。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诉讼所面临的
各个困难都会逐一解决,并不断地完善发展。
加强研究,付诸实践,发挥法律体现的价值
观念,维护社会大众利益,建设民主富强的
新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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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2009(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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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第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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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WISDOM EXCHANGE
的独立灵活的创业环境下,再结合思政实践课的教学,能够充分发挥“知行合一”“知以行益”的良好作用。
能够在思政实践课的教学模式创新和实践模式创新的基础上结合创新创业教育,取长补短,形成行之有效的创新创业和立德树人相结合的良性循环。
三、创新创业教育融入独立学院思政课实践教学的线性规划
(一)制定决策变量
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体系中,强调量变达到一定程度会引起质性变化,而独立学院的教育导向在立德树人的基础上进行专业性、创新性、灵活性和复合性为基准,进行专业设计和教学体系搭建。
在整体的顶层设计中,如何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独立学院思政实践课的教学,需要学校在独立性的基础上制定教学系统和教学评价等方面的创新性条件,形成对思政实践课的独立性和灵活性的最大限度地自由。
这种最大限度地自由设定亦可称之为决策变量,即设计的变量或者说是可操作的变量。
在针对创新创业教育融入思政实践课的教学设计中,独立学院的设计人员即教务制度能够按照最符合国家教育部各项要求的系统中,选择适当的数值即适当的教学制度和教学评价体系,用来完备和描述这个创新创业教育融入思政实践课的系统的创新性特性。
决策变量的个数一般控制在三到四个为基准,分别可以设定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目标、教学评价,这四个基准设定可以成为创新创业教育融入思政实践课在独立学院的平台上的自由度。
(二)控制约束条件
在整体的创新创业教育融入思政实践课
的教学设计和教学模式中,优化设计,结合
制定的决策变量,在取值范围内即在国家教
育规范的层面内,进行控制约束条件,也可
以说是设计约束条件。
设计或控制约束条件是指尽量在目标设
定的可控范畴内,进行常规变量的约束和设
计。
在创新创业教育融入思政课的目标设定
中,存在一定的变量。
例如在进行MOOC和
翻转课堂等技术课堂的支持和实际操作过程
中,会形成预期效果的不理想。
因此在控制
约束条件形成有效的教学模式,实践与理论
结合,形成最大化的教学效果。
在约束条件中有8个变量要求,结合创
新创业模式中的KAB课程设置,借鉴KAB课
程设置中的8个教学的模块形式,设计变量,
并制定变量的约束条件。
第1个模块是“什
么是创新什么是创业?”它的约束条件是结
合思政实践课,在思政实践课的具体教学实
践中,理解何为创新创业;第2个模块是“什
么是创业精神?”它的约束条件是从思政实
践课的思想道德、法律基础和马克思主义的
宏观微观世界理论出发,理解创业精神和创
新创业的人文素质养成;第3个模块是“谁
能成为创业者?”它的约束条件是在思政实
践课的具体教学中,制定具备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的新时代接班人,并且能够做到具备
资本主义社会中精致利己主义所不能实现的
集体主义精神和集体意识;第4个模块是“如
何成为创业者”,它的约束条件是在思政实
践课的教学目标范畴中,形成德育和才育相
结合的教学;第5个模块是“如何形成创业
金点子”,它的约束条件是发展创新了解创
业政策和国家的方针战略等,可通过思政实
践课中《形势与政策》课程的学习设定;第
6个模块是“企业文化如何把握”,它的约
束条件是思修道德的基本养成和法律意识的
知识普及;第7个模块是“经营企业的品牌
形象”,它的约束条件是结合思想政治教育
的实践课程,从思想道德、法律基础、宏观
历史、微观世界、价值体现、实践精神等方
面进行设置;第8个模块是“如何具体实践”,
它的约束条件是结合马克思、列宁特别是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对于实践观的
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理解和学习。
四、结语
创新创业教育融入独立学院思政课实
践教学的线性规划最终所实现的线性目标就
是形成独立学院思政实践课的创新改革的同
时,针对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定,积极响应
和实现创新创业教育的结合。
这种线性规划
是结合了数学建模的形式和KAB课程设置,
实行具体操作以小班教学为主要教学实践单
位,适合独立学院的各学科专业学生的思政
实践课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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