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响、灯光、舞台机械设备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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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音响、灯光及舞台机械设备
维
修
合
同
(2012年)
甲方:
乙方:
合同签署地:广州市
系统建设单位(甲方):
系统保修单位(乙方):
为保证中心内音响、灯光及舞台机械设备的正常工作公司(简称甲方)委托公司(简称乙方)承接音响、灯光及舞台机械设备的维修工作,为明确双方责任,加强配合,保证设备维修工作顺利完成,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维修周期:
音响、灯光及舞台机械设备维修合同维修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2年10月30 日止,共计40天。
二、保修内容:
音响、灯光及舞台机械部分设备维修。设备维修清单详见附件。
三、乙方责任:
本协议签定后,在维修保修期内,乙方负有如下责任:
1、乙方指定联系人:电话:手机: 1 ,负责甲方的维修保养工作,并设保障热线:。
2、乙方中心内音响、灯光及舞台机械部分设备维修,且在规定维修周期内完成设备的维修工作。
3、乙方提供一年的保修周期。
4、乙方保证对负责维修好的设备随时发生任何故障随时维修的服务,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8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处理,一般故障24小时内处理完毕,确保甲方设备的正常使用。
注:如人为破坏及其它专业造成的设备系统损坏,需维修或更换临零配件时,乙方予以有偿的维修或更换服务。
6、乙方应接受甲方任何关于已维修设备的免费技术咨询。
7、由于乙方在维修保养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后果责任。
四、甲方责任:
1、甲方已维修设备发生任何故障,及时下达故障通知,同时做好故障记录,并监督乙方对系统的维修保养工作。
2、在合同执行中,甲方负责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保证乙方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3、甲方系统需由乙方改装、拆迁设备及重新布线时,须与乙方协商后进行,其费用另计。
4、因甲方人为因素或各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系统故障或其他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维修保养费用: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柒佰贰拾伍元正(小写)¥28,725.00元。
六、付款方式:
1、本合同无预付款。
2、本维修保养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全额正式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全额,即(大写):贰万捌仟柒佰贰拾伍元整(小写)¥28,725.00元。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未按时维修等情况,甲方每次扣合同金额的5%作违约金。
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与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广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它事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壹份。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
(签章)地址:地址:
日期:2012年月日日期:2012年月日
开户行:
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