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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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件的思考

近日由南方周末刊载的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件在网络上掀起一片哗然,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对执法人员的谴责,对伦理人情的回护,众说纷纭中民意与舆论终于再一次实现了小民的正义,此案将重新展开调查审理,而随着事件的进展,该案又出现了反转的预兆,作为纯粹的媒体受众以及非相关专业的旁观者,在期待事实真相被披露以及司法公正与传统道德达到平衡的同时,不禁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考。

2016年4月14日,辱骂、抽耳光、脱裤子露下体……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以及后期的警察调解无果之后,22岁的男子于欢,情急之下用水果刀致4人受伤。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受理此案。

孔子:居父母之仇…不返兵而斗。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哪里碰到哪里决斗,不能回去拿兵器。东汉阳球把辱母者全家杀光,不仅未被刑罚,还闻名天下,“初举孝廉,补尚书侍郎”;宋代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嵇泗德,官降一等;施剑翘刺死杀父仇人军阀孙传芳,被民国特赦;2008年张剑为保护母亲妻女刺死强拆者,被判三缓五;于欢刺死人神共愤的辱母者,无期?这是历史的倒退法制的无端伦理纲常的背弃。好吧,以上所说大概就是对群情激愤的民众侧面的一个写照,我相信大多数了解到此事件的人心中必定是抱着如此的想法,生母在自己面前受辱,为人子如何能够压抑得住愤怒,从这儿来看法院梭判决的无期徒刑简直是不合理到了一个匪夷所思的程度,自然,民众纷纷质疑,以致开始重审。可是,南方周末一篇3000多字的文章大量引用违背道德伦理人情的描写,将于欢代入到一个为母伸张正义的赤子角色中,相比之下受害者固然作为十恶不赦的高利贷黑社会显得罪有应得,新闻媒体的报道固然尊重事实,但简略概论的描写未免会产生偏颇,以致于引起舆论的浪潮,民众的同理心让他们感到不解愤怒,世俗的正义观总是向弱者一边倾斜,加之报道中隐晦提到的警察疑是不作为,受害者其实是交通肇事逃逸者,民间高利贷本身的非法及黑暗,更是不断的刺激着民众的神经,让大众的呼声越发的高涨,不得不说这又是一次司法实践与传统道德伦理的大碰撞。

在日剧《LEGAI HIGH》中有这么一句经典的台词“真正的恶魔,正是无限膨胀的民意,是坚信自己是善人,对落入阴沟的肮脏野狗进行群殴的‘善良的’市民”。比番说辞固然显得偏激无度却又直指当下社会道德绑架舆论审判的可怖现实,诚然,网络舆论的蓬勃发展对当下执法环境是一个有力的肃清,雷洋案聂树斌案等等不胜枚举,司法实践固然存在缺漏,可是由于公民个人素质的参差不齐,网络驳杂信息的真伪难辨,盲目跟风,感性远远高于理性等等一系列的原因,民意与舆论却在一次又一次质疑着司法公正,挑战着法律

权威,控制舆论导向便可以左右那一纸裁决,人情社会与法治社会被强行放到了对立面,舆论监督却变味成了舆论审判,细想之余不禁后怕。

法律作为至高无上的权力,没有任何一个权力可以去超越它!推崇法律信仰法律!它是公平正义却又不仅仅是公平正义,还应该是国家社会民众共同的认可和坚持,是一种掷地有声的精神,而当下的法治社会,无可否认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漏以及不足,但这绝不应该成为质疑其权威性的理由,反而应该是每一个人去努力维护法律尊严,完善法律不足的动力,它与传统道德伦理,本质上应该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荣俱荣,而不是为了追求法律正义而罔顾道德伦理,为了道德传统而置法律权威于不顾。在此引用某媒体对于欢案的评论,“司法,不仅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追求,更关乎伦理人情,人心所向”。相信这也应该是未来司法实践中应该进步的方向。

“刺死辱母者”一案,揭露了社会高速进步发展所遗漏的某些问题,司法公正还有待长足的发展,民意泛滥往往偏离了初衷,起监督作用的社会舆论却得不到有效监督,民间资本缺乏相关部门科学有力的管理,不得不说这是种指引,短处只有揭开了才能去弥补。相信法律,合理发声,须是每一个社会分子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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