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工程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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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规范

供配电规范

供配电规范配电规范是指电气工程中关于配电系统设计、施工、维护和运行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配电规范措施:1. 供配电规范的适用范围及定义:- 适用范围:该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配电系统,包括低压配电系统、中压配电系统和高压配电系统。

- 定义:规定了一些常用术语的定义,以确保各方在沟通交流时能够理解并遵守相应要求。

2. 配电系统的基本要求:- 设计准则:包括系统容量计算、负载评估、短路电流计算、电缆选择等,以确保配电系统满足使用的要求。

- 设备选择:选择合适的配电设备,如开关柜、断路器、隔离开关等,以满足安全和可靠性要求。

- 配电网络:设计合理的配电网络,包括主干线路、分支线路和末端线路,以保证电能的合理分配和供应。

3. 配电系统的施工与安装:- 电缆敷设:规定了电缆敷设的方法和标准,包括敷设方式、敷设深度、电缆保护等,以确保电缆的安全可靠运行。

- 接地系统:规定了接地装置的设计与敷设要求,包括接地网的设置、接地体的选择和敷设方法等,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

- 安全防护:要求在施工和安装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配电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运行管理:规定了配电系统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设备状态监测、预防性维护、运行记录等,以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延长设备寿命。

-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规定了应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与分析、事故处理与修复等,以降低安全事故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5.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规定了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和运行需要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如《电气设备安全法》、《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以保证供配电系统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供配电规范是建立配电系统设计、施工、维护和运行的相关规定,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遵守配电规范将有效降低供配电系统运行事故的发生概率,提高电能的分配和供应效率,从而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供配电设计规范

供配电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GB 50052-1995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的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第 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 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底、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 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 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的、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工程施工用电规范

工程施工用电规范

工程施工用电规范工程施工中电力是不可或缺的资源,它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合理、安全地使用电力,对于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工程施工用电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电力供应1.1 施工现场电力供应:施工现场应有合法的电力供应手段,施工单位应向电力供应公司申请用电,确保施工用电正常供应。

施工现场电源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电源插座应设置在便于使用和操作的位置。

1.2 电源线路设置与布置:电源线路需按规范设置,避免过多线缆密集排列,应尽量保持线路整齐,避免纠缠。

电源线路不得悬挂在建筑物内、外部门口、窗口及走廊上。

电源线路的架空应采取可靠支撑措施,以确保线路不晃动。

1.3 电缆铺设与防护:电缆应按规范进行铺设,保证敷设线缆稳固、整齐,杜绝暴露在外的现象。

电缆应具备防护措施,避免机械损坏、潮湿等导致线缆短路等情况。

电缆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4 用电安全检查:工程施工用电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路线路连接牢固、绝缘良好、线头不松动等,避免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二、用电设备选择与安装2.1 用电设备选择:在工程施工中,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可靠的用电设备,工地应配备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等安全用电设备。

设备应具备过载、短路等保护功能,确保施工现场用电安全。

2.2 用电设备安装:用电设备的安装应按照设备的安装说明书严格进行,确保安装牢固,线缆连接牢固可靠,接地正常等。

设备的电源插座宜安装在易使用的地方,方便施工人员使用。

2.3 用电设备维护保养: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查设备电源线是否损坏、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用电安全管理3.1 用电操作规范:在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应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用电操作,禁止乱拉拽电源线、插座过度使用等违规操作。

发现有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应及时纠正。

3.2 用电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应设置用电安全标识,提醒施工人员注意用电安全。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电力供配系统是建筑电气工程中的重要部分,设计规范的制定对于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个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简要说明,包括系统组成、设计要求和标准以及安全措施等方面。

一、系统组成:二、设计要求和标准:1.电源质量要求:供配电系统应能保证电压稳定,频率准确,并且具备良好的电压调节能力,以保证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2.电流负载能力要求:供配电系统应能够满足建筑内各个用电设备的总负载需求,确保系统不因过载而损坏。

3.接地系统要求:供配电系统的接地设计应符合相关电气安全标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灯光设计要求:供配电系统的灯光设计应保证照明充足,且能够节能。

5.系统保护要求:供配电系统应设置必要的开关、保护和监视设备,以保证及时检测和处理系统故障,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6.设备检修和保养要求:供配电系统应设计合理的设备检修和保养通道,以便日常维护和紧急排除故障。

三、安全措施:1.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标准设计:设计师应熟悉电气安全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设计供配电系统,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合理的设备布置和隔离:供配电设备应有合理的布置和分隔,并与其他设备和人员隔离,以防止电气事故。

3.防火和灭火设施:供配电室应配置有效的防火和灭火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泵等,以预防和处理火灾事故。

4.接地保护:供配电系统应设置合适的接地保护措施,以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5.保护装置和自动断电器:供配电系统应配置合适的保护装置和自动断电器,以确保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6.人员培训和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供配电系统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以确保正确操作和处置紧急情况。

综上所述,供配电系统的设计规范应具备供配电设备合理布局、合规的接地保护、合适的设备保护装置、完善的灭火和防火措施等方面。

只有在遵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才能确保电力供应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无功补偿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低压配电.............................................................................................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一名词解释...........................................................................................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9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负荷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负荷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政治经济上重大损失和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的负荷。

二级负荷包括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的负荷。

三级负荷则是指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对于一级负荷,应该采用两个电源供电,并且在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还需要增设应急电源,并且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当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需要设置时,或者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需要设置自备电源。

自备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不间断供电装置。

例如,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秒以上的供电,可以采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对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则可以选择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第五章无功补偿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第六章低压配电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附录一名词解释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二、当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不经济合理时,设置自备电源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三、如果有常年稳定的余热、压差和废气可供发电,而且技术可靠、经济合理,那么设置自备电源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四、如果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那么设置自备电源也是经济合理的。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一、电动机的电压波动应该控制在±5%以内。

二、一般工作场所的照明电压波动应该控制在±5%以内;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可以为+5%、-10%。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该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一般要求:该部分主要规定供配电系统设计需要符合的一般要求,
如系统设计应考虑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等因素,并提出了供配电系统
设计中应考虑的一些关键问题。

同时,该部分还明确了设计报告和设计文
件的要求。

2.工程规划:该部分主要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前的工程规划要求,
包括审查设备技术资料、了解用电负荷情况、确定配电系统基本架构等。

3.输电线路设计:该部分规定了输电线路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导线
选择、导线负荷计算、电压降限制、导线安装、绝缘距离、杆塔设计等。

4.变电站设计:该部分规定了变电站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变电设备
的选型、绝缘水平、安全距离、设备间距等内容。

5.配电房设计:该部分规定了配电房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配电设备
的选型、布置和安装、绝缘水平、设备间距、通风要求等。

6.配电装置设计:该部分规定了配电装置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主开
关柜的选型、绝缘水平、电流传输容量、设备间距、短路保护等。

7.电缆设计:该部分规定了电缆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电缆敷设方式、敷设深度、绝缘距离、电缆选择、敷设条件等。

8.电气仪表设计:该部分规定了电气仪表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仪表
安装位置、仪表种类、测量准确性、仪表接线等。

9.供电系统设计计算:该部分规定了供电系统设计计算的基本要求,
包括负荷计算、短路电流计算、线路电阻计算、变压器容量计算等。

10.供电系统一些特殊问题的解决:该部分规定了供电系统设计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法,如供电系统地线设计、防雷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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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二)标准设计图册、图集78910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电气专业的内容(三)、民用建筑部分:1GB50052-1995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条。

2.0.2条;第3.0.2第2.0.1条;第GB50054-199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条。

条;第4.5.64.4.4条;第4.4.7条;第4.4.21条;第第2.2.2条;第2.2.112.2.12条;第3.2.1条;第3.2.2条;第GB 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3)《6.1.8条。

6.1.5条;第6.1.7条;第5.1.1条;第5.2.1条;第6.1.1条;第6.1.2条;第条;第第2.0.5条;第3.4.10条;第4.2.1条;第4.2.6GB 50057-1994 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4)6.3.2条;第5.2.1条;第6.1.4条;第3.4.10条;第5.1.1条;第3.3.102.0.42.0.1条;第2.0.2条;第2.0.3条;第条;第3.1.1条;第3.1.2条;第3.3.5条;第第条。

条;第6.4.1条;第6.3.3条;第6.3.4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5 5.4.1条5.0.9条;第5.0.11条;第第)JGJ50-2001(附条文说明6)《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条。

5.0.8条;第5.0.11第GBJ 99-1986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条。

第2.1.1JGJ 91-1993《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8) 3.2.6条。

第JGJ 66-19919)《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5.3.1条。

第JGJ 86-199210)《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条。

第6.0.8 11(11)《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第8.2.3条。

(12)《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第5.2.1条。

(1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7.1.2条;第7.2.5条;第7.4.1条;第7.4.2条。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2.6条;第3.2.7条;第3.3.10条;第5.4.1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

(15)《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第3.0.1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1.5A.6条;第4.1.5B.6条;第9.4.1条;第9.4.2条;第9.4.3条。

(16)《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第9.0.7条。

(1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 50098-1998第8.2.1A条。

(18)《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第4.10.1条.(1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2007版)第3.1.7条;第3.1.8条;第7.1.1条;第8.1.3条;第9.1.4条;第11.1.1条;第12.1.1条;第13.1.1条;第14.1.2条;第15.1.1条;第19.1.2条;第19.1.6条;第21.1.3条;第22.1.2条;第24.1.2条。

(2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10.1.7条;第10.1.8条;第10.2.1条;第10.2.2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6条;第10.3.1条;第10.3.2条;第10.3.3条;第10.3.4条;第10.4.1条;第10.4.2条;第10.4.3条。

(2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2)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附条文说明)(23)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1995(2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2001年局部修订)(2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2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2(28)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29)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1999(3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1987(3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32)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2006(33)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34)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1990(2007版)(35)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1989(36)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1999(37)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3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1988 (试行)(39)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1987(40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41)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42)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2006年3月新增)(43)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44)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45)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2005年1月新增)(46)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2003年10月新增)(47)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J 265-2003(2003年10月新增)(48)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49)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06(50)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052、工业部分(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第2.0.2条;第3.0.2条。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第2.2.11条;第2.2.12条;第3.2.1条;第3.2.2条;第4.4.5条;第4.4.7条;第4.4.21条;第4.5.6条。

)(2008GB 50053-1994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3()10KV 版 13第2.0.5条;第3.4.10条;第4.2.1条;第4.2.6条;第5.1.1条;第5.2.1条;第6.1.2条;第6.1.4条;第6.1.5条;第6.1.7条;第6.1.8条。

(4)《电热设备电力设备设计规范》GB 50056-1993第2.0.12条;第2.0.15条;第2.0.22条;第2.0.23条;第3.2.3条;第3.2.11条;第3.3.2条;第3.4.8条;第4.0.4条;第6.0.3条;第6.0.8条。

(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07版)GB 50058-1992第2.5.4条;第2.5.10条;第2.5.12条;第3.4.4条;第4.3.8条。

(6)《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 65-1983第3.0.1条.(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GB 50057-1994第2.0.2条;第2.0.3条;第2.0.4条;第3.1.1条;第3.1.2条;第3.3.5条;第3.3.10条;第3.4.10条;第5.1.1条;第5.2.1条;第6.1.4条;第6.3.2条;第6.3.3条;第6.3.4条;第6.4.1条。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1996第2.0.6条;第3.0.4条;第10.0.1条。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交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5-1996第2.0.7条.(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1996第1.0.11条;第2.0.1.3条;第2.0.2.1条。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1996第2.1.5条;第2.1.8条;第2.4.6条;第2.6.3.1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3.8条;第3.4.2.1条;第3.4.2.2条;第4.2.3条;第5.1.1条;第5.1.6条;第5.2.12条。

(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1993第7.3.4条.(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2001年版)第3.2.6条;第3.2.7条;第3.3.10。

(14)《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1996第3.0.8条。

(15)《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第3.2.6条。

(16)《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3.2.12条;第13.2.13条;第13.2.14条;第13.2.16条;第13.2.17条。

14(17)《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1991第9.0.10条。

(18)《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1994第13.0.13.1条;第13.0.13.2条;第13.0.13.3条;第13.0.13.5条;第13.0.13.6条;第17.0.4条;第17.0.5条;第17.0.9条。

(19)《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1991第4.0.1条。

(20)《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01第6.0.5条;第6.0.7条;第6.0.10条;第6.0.11条。

(21)《机械工厂建筑设计规范》JBJ 7-1996第11.2.3条;第11.2.6条。

(22)《机械工厂电力设计规范》JBJ 6-1996第18.1.7条;第18.1.9条;第18.4.11条。

(23)《酒精厂设计规范》Q B 6014-1996第8.5.1条;第8.5.4条。

(24)《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J 101-1988第4.7.2条;第6.2.33条;第6.2.42条;第6.3.42条。

3、城乡规划部分(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第7.5.2.1中(B.0.1;B.0.2)条;第7.5.2.2条;第7.5.2.3条;第7.5.2.5条;第7.5.3.1中(C.0.1;C.0.2)条;第7.5.5.2条;第7.5.6.1条;第7.5.6.2条;第7.5.9.2条。

(2)《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第9.3.7条.(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1998第2.2.1条;第2.2.9条;第2.2.10条;第2.2.12条;第3.0.6条;第3.0.8条;第3.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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