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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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执行类制度
名称
扬子石化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编号制度文号
制度
版本/主办
部门安保部(处)
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安全技术
管理
会签
部门
监督检查者安保部(处)审核
部门企业改革管理部(处)
解释权归属安保部(处)签发
日期2016年03月日
废止说明生效
日期2015年03月日
制定目的规范公司罐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降低事故
制定依据总部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
适用范围扬子石化有限公司本部、扬子石化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约束对象罐区安全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石油库和罐区安全管
理规定》(中国石化安
〔2011〕757号)
业务
类别
公用工程业务
/技术运行管理
所属
层级企业制度-执行类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
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业务
类别设施设备管理
所属
层级企业制度-执行类
《消防管理规定》
业务
类别健康安全环境/消防管理
所属
层级企业制度-执行类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职责 (1)
3 工作程序和安全规范 (2)
3.1 基本要求 (2)
3.2 安全管理 (2)
3.3 防火防爆 (4)
3.4 设备管理 (5)
3.5 电气管理 (7)
3.6 消防管理 (9)
3.7 系统保护 (10)
3.8 装卸作业 (11)
4 检查与考核 (13)
5 支持性文件 (13)
6 附加说明 (14)
附录A 罐区基本情况表 (15)
附录B 储罐储存品种表 (17)
附录C 罐区信息安全档案 (18)
附录D 罐区安全检查表 (19)
附录E 制度执行检查、考核细则 (26)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扬子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的罐区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保部(处)
a) 组织本制度的修订,对罐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b) 牵头组织罐区的治安保卫管理,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C) 组织对罐区安全和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工作。
2.2 能环部(处)
a) 负责组织对罐区的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b) 组织对罐区环保的“三同时”工作。
2.3 消防支队
a) 负责组织对罐区的消防、气防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b) 负责罐区消气防的“三同时”工作。
2.4 技术部
a) 负责组织对罐区的工艺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2.5 调度部
a) 负责组织对罐区的生产运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b) 负责罐区生产各个环节及单位之间的生产指挥和协调。
2.6 机动部(处)
a) 负责组织对罐区的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b) 负责对罐区设备设施进行设计审查,按规定组织对设备设施定期校验、检维修。
2.7 发展计划部
a) 负责新建罐区的选址、区域布置和设备设施设计符合法规要求。
2.8 电仪分公司
a) 负责罐区电气、仪表的维护和管理。
b) 负责罐区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好。
C) 负责罐区电气、仪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与治理。
2.9 二级单位
a) 负责制定并落实针对本单位罐区以及装卸台(点)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建立本单位储罐和罐区的记录档案;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b) 组织开展罐区相关作业的工作危害分析(含JHA)以及设备设施的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含HAZOP);按规定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c) 组织完善罐区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落实监控措施,并组织对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d) 组织罐区工艺设备安全、生产运行安全的管理。
3 工作程序和安全规范
3.1 基本要求
3.1.1 公司各单位应执行储罐和罐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时取得生产、储运、经营等相关资质,建立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组织落实罐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事故隐患的工艺设备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的安全监控防范和应急措施。
3.1.2 罐区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石油化工储运系统泵区设计规范》(SH/T3014-201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等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3.1.3 罐区建设和运行管理应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常压贮罐管理规定》、《石油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规定》、《炼油轻质油罐安全运行指导意见》、《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以及“两重点一重大”等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3.2 安全管理
3.2.1 各单位对于油气罐区的管理必须做到:
(1)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2)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3)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4)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5)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