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取土场便道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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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取土场便道补偿协议书
甲方(鹤大公路施工单位):鹤大公路七鸡段A1标项目经理部
乙方():
因修建鹤大公路需要,甲方临时使用位于K197+050 做为工程取土场便道用地,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临时用地期限:甲方使用乙方土地的期限为2010 年5 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一年),如使用期满,甲方需要继续使用乙方土地,双方可在原有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的基础上,续签临时用地协议。
二、使用面积187 平方米。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8.28 元,其中含临时用地复垦费、青苗补偿费补偿金额总计为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壹拾捌元叁角陆分,(小写)3418.36 元。
四、付款方式:甲方将临时用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后,要立即为甲方提供临时用地使用及取土的便利条件,如果造成甲方人员、机械设备等
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在使用临时用地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本协议设计确定的土地使用用途、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改做他用和超面积进行使用;如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超出原有面积进行使用,需提前与被占地村民进行联系,签订超出部分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六、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及由取土场便道引起的相关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甲方在使用临时用地的过程中,若出现有提出各种理由和权属经济纠纷阻挠使用临时用地情况,乙方应全权负责处理,并且甲方有权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即行失效。
甲方:鹤大公路七鸡段A1标项目经理部盖章:
代表人:日期:年月日
乙方: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