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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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目前,对于企业员工的工薪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越来越多,虽然员工能够理解企业的代扣代缴行为,但仍然抱怨缴税多,降低了实际收入水平。由此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企业是可以为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的。根据以往自己的工作经验,下面就工薪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常用方法简单谈一下:

筹划原则:1、合理合法;2、无损公司利益;3、降低员工负担个税;

一、可以通过降低一个纳税级次的方法,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就越大。减少名义收入、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就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但并不是说就要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把超过部分用费用发票代替,员工以报销方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

例:小李是北京市某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2008年5月工资收入是6000元 (为计算方便暂不考虑三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按照北京市的规定扣除标准是20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 4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 ×5%+ 1500×10%+2000× 15%=47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6000-475 =5525元

从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有2000元适用15%的税率,为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小李准备了2000元车票到会计那里报销,直接以报销的方式获得2000元,工资表中小李的工资收入只有 6000-2000=4000元,则

应自内税所得额:4000-2000=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17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2000+4000-175=5825元

多获得收入;5825-5525=300元

利:降低员工负担个税;

弊:涉嫌违法,没有真实反映公司业务;操作比较繁杂,不宜控制,公司的财务风险增加;

建议:给公司带来风险,不予考虑!

二、可以通过提高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三险金额的方法降低纳税基数,少缴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为例,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统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即当年7月 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每年公布一次。2008年住房公积金年度(2008年7月1日至 200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仍为12%,据了解此基数并未和社会保险基数挂钩,故建议按照员工工资全额上缴住房公积金,提高扣除比例。

利:合理合法;可以降低员工负担个税;适用范围广;

弊:由于是公司和个人都提高了上缴公积金的数额,故会相应提高公司人力成本;

建议: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薪酬制度综合考虑如何来采用。

三、可以通过年底奖金分开发放,最大限度地实现均衡收入。

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

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规定,应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月薪资的超额累进的九档税率,给我们留下了纳税空间:

(一)年终奖的额度筹划:

•【案例1】某人为中国公民,2008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年终奖24000元。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00)×10%-25=3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24000÷12=2000,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

【案例2】某人为中国公民,2008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年终奖24001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00)×10%-25=3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24001÷12=2000.08,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元

•应纳税额=24001×15%-125=3475.15(元)

结果:案例2比案例1年终奖多1元,但个税多上缴1100.15元。

(二)个人取得双薪的纳税:

【案例3】某人为中国公民,2008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双薪为850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00)× 10%-25=35(元)

•双薪应纳税额的计算: 850×10%-25=60(元)

• 12月份共纳税额=35+60=95(元)

【案例4】接上例,如果工资为1700元,该个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0

•双薪应纳税额的计算:•(850-300)×10%-25=30(元)

(三)双薪与年终奖的统筹:

【案例5】达利公司税务总监刘俊2008年12月获得工资所得5000元。因该年纳税管理和纳税筹划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公司当月拟发放年终奖65000元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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