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表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价5%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
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根据粤价〔2009〕151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
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
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项目名称
收费主体
类别
收费标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165
公
建
商贸、娱乐、旅游项目
220
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
215
文化、教育、金融项目
210
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25
公建
35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小配套费)
政府住宅Leabharlann 70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专项配套)
电力
公司
公建
10千伏(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1280元/千伏安
35千伏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
供热
公司
住宅
92
公建
130
公益
100 (注)
小区工程费
电力
公司
多层住宅(含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105
带电梯多层住宅高层住宅
2、公益项目的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暂不征收。
更新日期:精心搜集整理,只为你的需要
(含用电量不大于100千伏安底商)
110
公建项目(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自来水公司
住宅
25
公建
27
燃气
公司
普通住宅
28
燃气采暖
31
高档公寓、别墅
40
公建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
公司
住宅
2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同意的清理整顿原则,即“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现就清理整顿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同意嵩明等县(市、区)继续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并从发文之日起将该收费项目名称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凡未在附件的城市一律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三、收费范围:按照各地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最新的城市规划范围执行。
具体范围由各批准继续收取此项费用的城市建设部门报州、市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免收范围:(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七)省级财政拨款(含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武价房〔2010〕38号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2010]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
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10]17号)收悉。
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缓解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
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
1、主城区由每平方米80元恢复调整为120元。
2、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40元恢复调整为60元。
二、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
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鄂财函[2005]373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
三、本批复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37
规划内部全部中学(初中)、小学、托幼园所的建设,产权移交给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10
托幼园所
20
管道燃气入网费收费标准
类别
燃气入网费
收费方式
文件下达机关及文号
执行时间
备注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居民
用户
新建住宅
(元/建筑平方米)
18
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价字[2006]211号
元/立方米
不高于200
按用户设计日用气量一次性缴纳;收费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酒店、宾馆及其他营业性用户
元/立方米
不高于400
标准:按设计规范
4
雨水
11
雨水排放管线、暗渠、泄洪设施等
5
污水
12
污水管线、污水泵站等。
6
综合布线
6
12孔砼构件。包括有线电视、智能化宽带、区内弱点(380V以下)电缆、电信电缆等穿线件。
7
环卫
6
垃圾分类集散点、分类集中打包站、公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8-09-29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一览表(更新后)
12层
1210元/M²
13层
1270元/M²
14层
1380元/M²
15层
1450元/M²
16层
1510元/M²
17层
1620元/M²
18层
1680元/M²
19层
1740元/M²
20层
1860元/M²
21层
1930元/M²
22层
2010元/M²
23层
2090元/M²
24层
2220元/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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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一览表
类别
建筑物层数
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
一
般
民
用
建
筑
5层以下
920元/M²
6层
820元/M²
7层
910元/M²
8层
960元/M²
9层
1010元/M²
10层
1100元/M²
11层
25层
2300元/M²
26层
2380元/M²
27层
2520元/M²
28层
2650元/M²
一
般工业厂来自房1层800元/M²
2层
730元/M²
3层
690元/M²
4层
680元/M²
5层
720元/M²
6层
730元/M²
7层
830元/M²
8层
880元/M²
注:一般民用建筑28层以上和一般工业厂房8层以上按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现行计算基数执行。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1、住宅建设项目没有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和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53.8元,其中工业项目20元。
2、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1.5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县级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基础设施配套产生的费用,是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缴纳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统筹安排使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务事项名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办事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
批复》黑价联字[2008]63号
承办条件凡在哈经开区管辖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所需材料建设用地批准书(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承办程序受理 --核准收费联系单
承办时限材料齐备,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5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140元,包括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5元);专项配套45元,包括供水设施10元、排水设施5元、城市建设电力设施15元、燃气设施15元(非住宅建设项目燃气设施配套费按日用燃气量每立方米80元收取)。
收费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63号
窗口电话0
办理地点及乘车路线哈尔滨开发区长江路368号开发区管理大厦B区投资服务中心建设窗口
乘车路线:7、71、82、112、204、209路在玉山路站下车
投诉电话 2
服务提醒
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七日内,须到消防窗口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服务承诺首问负责、热情周到、材料备齐、即时办理
所需材料下载材料无附件。
珠三角各地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基建投资额*4% 基建投资额*4%
2011年 2009年
基建投资额*4% 建筑造价总价*4%
2011年
惠州 东莞 深圳 中山
基建投资额*4% 基建造价4%(城区);土建造价5%(下辖镇区) 100元/方(城市非工业),50元/方(城市工业);25元/方 (村镇非工业),15元/方(村镇工业) 240元/方(主城区);150元/方(临潼区、阎良区、航空基 地、户县城市规划区);100元/方(高陵县、蓝田县、周至 县城市规划区);30元/方(国家规定的重点镇区) 建安工程费*4%
城市
地区 南海 禅城
收费标准 55元/方
发布时间
佛山
顺德 三水 高明
50元/方(非工业);28元/方(工业) 基建投资*4%
2010年
广州
基建投资额*5%(小区);基建投资额*10.5%(零散项目)
2009年
清城区 清新区 连山 清远 连州 佛冈 阳山 连南 英德 江门 肇庆 端州
基建投资额*4%
2009年
粤价[2003]160号
粤价[2003]160号
连州市新办企业主要规费 /info/321 优惠明细表 8?keyWords=基础设施配套费 佛冈县环保和建设局部分 /info/1132 规费项目 ?keyWords=基础设施配套费
电访(规划局)076922388010
中规通[2007]45号
2009年
2007年
西安 韶关
2013年
依照文件
链接
备注
顺府办发[2010]9号
/data/main .php?id=1384-10082 电访(物价局)075787702626 /zwgk/zcfginf o.aspx?id=37399&name=%25E5%25 /xxgk BB%25BA%25E5%25A7%2594%25E8 /docDetail.jsp?nodeId=220&i %25A7%2584%25E7%25AB%25A0% d=14886 25E5%2588%25B6%25E5%25BA%25 A6 /info/3 296?keyWords=基础设施配套费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v1.0 可编辑可修改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文件(淄政发[2006]4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淄政发〔2006〕44号印发时间:2006-6-2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开口费、开户费、增容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供热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组成。
淄博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征收标准见附件,其它区县征收标准参照执行。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淄博市五区、高新区的城市规划区和三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淄博新城区(指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世纪路以西,滨博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经批准成立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淄博新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各区县(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高新区的收费主体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收费手续、领取发票,收取款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
(二)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价5%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
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根据粤价〔2009〕151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
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
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山西省忻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收费项目名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项目性质:行政性收费
三、收费单位(机构)名称:忻州市建设局
四、收费依据文件:晋价涉字[1993]第13号《关于颁发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1、综合开发区内(元/平方米):①Ⅰ级中心地段35;②Ⅱ级中心区以外25;③Ⅲ边缘地段15。
2、综合开发区外(元/平方米):①Ⅰ级中心动段70;②Ⅱ级中心区以外50;③Ⅲ级边缘地段20。
3、按工程总投资的2.5%。
符合减免条件的执行有关规定。
六、收费范围:市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
七、收费对象:市区规划区内在收费范围以内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20111215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序号 收费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平凉市 计价单位 元/平方米 收费标准 70 50 50 50 50 50 30 25 70 70 70 70 60 60 批准文号 甘价服务[2009]86号 甘价服务[2003]245号 甘价服务[2003]168号 甘价服务[2003]332号 甘价服务[2003]234号 甘价服务[2003]233号 甘价服务[2004]341号 甘价服务[2003]232号 甘价服务[200004]163号 甘价服务[2006]332号 甘价服务[2005]264号 甘价服务[2007]304号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 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后,停止各级地 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 、电、气、热、道路上 加收的其他各种名目的 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 。也不得以集资、基金 、押金等形式收取其他 任何专项配套费,否则 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备注
定西地区 元/平方米 武威市 金昌市 张掖市 酒泉市 甘南州 临夏州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嘉峪关市 元/平方米 天水市 白银市 庆阳市 兰州市 陇南市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甘价服务2003245号元平方米甘价服务2003168号元平方米甘价服务2003332号元平方米甘价服务2003234号元平方米甘价服务2003233号元平方米甘价服务2004341号元平方米甘价服务2003232号元平方米甘价服务2003333号元平方米甘价服务2003235号元平方米甘价服务2004163号元平方米甘价服务2006332号13兰州市6014陇南市6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70
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专项配套)
电力
公司
公建
10千伏(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1280元/千伏安
35千伏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
供热
公司
住宅
92
公建
130
公益
100(注)
小区工程费
电力
公司
多层住宅(含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105
带电梯多层住宅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项目名称收费主体类别收费标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大配套费政府住宅165商贸娱乐旅游项目220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215文化教育金融项目210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大配套费政府住宅2535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小配套费政府住宅70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专项配套电力公司10千伏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1280元千伏安35千伏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供热公司住宅92130公益100小区工程费电力公司多层住宅含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105带电梯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含用电量不大于100千伏安110公建项目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自来水公住宅2527燃气公司普通住宅28燃气采暖31高档公寓别墅40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供热公司住宅25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备注计费建筑面积为项目地上地下和附属用房等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益项目的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暂不征收。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项目名称
收费主体
类别
收费标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大配套费)
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汇总
详见附件《天津基础配套收费标准》
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 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 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参见 /content/nr.jsp?id=808180842f6c7c1c012f6cc5a76c001e&code=sew_hhsyw_cxjs_jcss 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分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150%征收。 详见附件《南京规费标准参考》 详见附件《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南京市 上海市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福建省 一类区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60 80 40 60 20 40 50 60 35 40 20 30 40 45
商业含写字楼50天津市住宅165详见附件天津基础配套收费标准商贸娱乐旅游项目220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215文化教育金融项目210住宅2535北京市近城郊区住宅160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商业含写字楼200远城郊区80合肥市建成区住宅70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商业含写字楼110规划区住宅56商业含写字楼88其它住宅105商业含写字楼165南京市150详见附件南京规费标准参考上海市430详见附件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福建省一类区住宅60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晋江石狮南安龙海福清长乐市商业含写字楼80二类区住宅40商业含写字楼60三类区住宅20商业含写字楼40一类区住宅50商业含写字楼60二类区住宅35商业含写字楼40三类区住宅20征收标准元厦门岛包括鼓浪屿桥头江滨路泉州晋江大桥仙龙路高海路同三高速泉三高速308南环下厝互通口田中大桥所包含的范围及距边界道路红线外侧70米进深范围内的建筑
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
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
单位:人民币元平方(即按建筑面积收取)
用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商业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
居住低密度住宅、别墅
其他居住
工矿仓储
注:、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港口码头、陵园以及仓储式物流配送中心、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企业厂区外独立办公楼用地出让时,其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
、军事设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免征配套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费按照工矿仓储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各类建设用地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的一半征收。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的土地使用转让不收取配套费。
、温泉保护带每亩(实用地)另加温泉保护费万元,有地面建筑物拆迁的减半收取(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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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884.00
10
73632.6 294530.4 713106 78268 73632.6 368163 7826.8 110448.9
减半
5万元项目
减半
原标准30%
0.6 324
0.5
147265.2 122721 368163 1227210
1.5 5
地方留成即征即返 地方留成即征即返
全免 3%
170894 12189
4 缓交 免 2 缓交 缓交 30% 1.2 2 1 0.3 1.5 0.1
原标准30% 原标准30%
245442
4,908,840.00
981,768.00
20
245442
245442 245442 356553 78268 245442 245442 78268 245442 245442 245442 245442 245442 245442 245442 245442
基建项目建设规费计算表
单位: 序号 1 项目 收费基数 标准 城市基础综合配套费 建筑面积 其中:用地 建筑面积 住宅 建筑面积 商业 建筑面积 供热配套费 建筑面积 燃气配套费 建筑面积 供水配套费 建筑面积 教育专项资金(非商业) 建筑面积 教育专项资金(商业) 建筑面积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地上建筑面积 土地出让金业务费 土地出让金 工程招标交易管理费 总造价 房地产综合配套费 建筑面积 工人工资保证金 总造价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建筑面积 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基金 建筑面积 劳保基金 总造价 安全措施费 总造价 水资源保护费 建筑面积 工程规划服务费(住宅) 建筑面积 工程规划服务费(商业) 建筑面积 用地规划服务费 用地面积 节能检测费 建筑面积 竣工测绘费 建筑面积 土地现状测绘费 土地面积 工程招标代理费 总造价 地震安全评估费 建筑面积 室内环境检测费 点 气象评估费 建筑面积 防雷电图纸审查费 建筑面积 园林设计审查费 建筑面积 防雷电测试费 建筑面积 土地勘界费 界点 档案移交管理费 建筑面积 商品房交易服务费(住宅)建筑面积 商品房交易服务费(商业)建筑面积 土地增值税 销售收入 企业、个人所得税 销售收入 价格调节基金 销售收入 土地契税 土地出让金 销售收入 营业税 合计 制表: 35 65 165 50 12 8 20 40 95 2% 7‰ 20 2% 2 10 2.6% 2% 0.75 2 2.9 1.8 1 3 0.38 1-3‰ 1.5 1840 0.8 0.2 0.2 1.2 648 1 3 10 优惠 免 应缴纳数 面积 78268 170894 12189 245442 245442 245442 233253 12189 183854 金额 2,739,380.00 11,108,110.00 2,011,185.00 12,272,100.00 2,945,304.00 1,963,536.00 4,665,060.00 487,560.00 17,466,130.00 项目: 应缴 标准 35 65 165 30 12 8 20 40 1-6层 面积 金额 按政策缴纳数 7-11层 标准 面积 金额 标准 12层以上 合计 面积 金额
32.5
0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50 6 4 10 20 免 1%
原标准30%
12,272,100.00 1,472,652.00 981,768.00 2,332,530.00 243,780.00
2,454,420.00 0.00 0.00 184,081.50 490,884.00 1,034,003.70 140,882.40 245,442.00 736,326.00 29,741.84 368,163.00 0.00 196,353.60 49,088.40 49,088.40 294,530.40 0.00 245,442.00 736,326.00 2,454,420.00 0.00 0.00 0.00 0.00 0.00 70,276,398.24 复核:
地方留成即征即返 地方留.50 负责人:
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