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范文(4篇)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制定本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以便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员工的健康利益。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公司负责制定和实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程,并为此设立专门的监护小组。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采取综合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目的是预防职业性疾病的发生。
(二)科学合理: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监护计划。
(三)公开透明:积极向员工宣传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知识,确保监护工作的公开透明。
(四)个体化要求: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个体化的监护,满足其不同的健康需求。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第五条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健康调查:对员工的工作环境、工作方式、工作强度等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
(二)职业病体检:对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病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早期症状,采取措施进行治疗。
(三)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定期组织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
(四)职业病防护设备管理: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管理,确保设备的有效性和可用性。
(五)职业病报告和登记:及时报告和登记职业病发生情况,为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六)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如员工心理健康辅导、职业病复工指导等。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步骤包括: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环节。
第七条员工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程序和要求:(一)定期体检:每年定期进行一次职业病体检,全面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
(二)个人健康档案:建立和完善个人健康档案,及时记录体检结果和其他职业健康相关信息。
(三)工作环境检查:定期对自己的工作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增加职业健康知识。
(五)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活动: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健康活动,提高自身的职业健康意识。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制度(四篇)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制度1、建立健全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在设立人事档案的同时必须设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凡入矿的员工都必须进行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包括健康状况、是否患有职业病或患有职业禁忌症,不得录用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患者。
3、对入矿一年以上的员工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员工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4、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装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作为员工健康状况的凭证,也为员工从事的工种提供依据。
5、用人单位应设专人管理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管理员对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要登记汇总,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6、矿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2、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如下。
对长期接触煤尘的作业人员每____年检查____次;对长期接触岩尘的作业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每年检查一次;对长期接触煤尘的观察对象和Ⅰ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检查一次。
3、煤矿企业和作业人员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的,应当提供诊断所需资料。
4、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申请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与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在____日做出诊断。
5、经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它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和患者应当积极配合治疗,促使职业病患者早期康复。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促进员工的职业健康,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
三、管理机构本单位设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
四、工作职责1、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掌握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开展必要的预防和治疗工作;2、对职业病高危岗位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规范培训;3、制订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4、维护员工的健康权益,积极参与职业病理赔和失能鉴定等相关事宜;5、记录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及检查结果,建立详细的健康档案;6、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1、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初步检查和定期检查两部分。
2、初步检查是指员工初次加入工作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了解员工的基本职业健康状态。
3、定期检查是指公司每年对员工定期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体检:包括身高、体重、血压等常规身体检查,以及肺功能、视力、听力、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的功能检查。
(2)尘肺病检查:对于从事粉尘、化学物品等危险工作的员工,需要进行尘肺病的检查,确保其职业健康安全。
6、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应定期对员工的职业健康进行评估,重点评估高危岗位的员工职业健康状况。
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1、对于从事危险工作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2、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1)防护设备:根据员工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危险程度,配备合适的防护设备,包括面罩、防护手套、安全鞋等。
(2)排放控制:对于从事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应采取相应的排放控制措施,减少员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
(3)通风设备:对于从事灰尘等易使员工呼吸系统受到影响的工作岗位,应配置相应的通风设备,确保员工不受呼吸系统的影响。
八、培训和宣传工作1、对从事高危岗位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规范培训,重点宣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防护设备。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职业健康的监护与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本单位制定本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二、监护范围本单位所有员工均受到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的约束,无论是在办公室工作还是在生产现场工作,都需要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监护对象所有员工均为职业健康监护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办公人员等各类人员。
四、监护内容1. 定期体检:所有员工每年需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包括体格检查、生理功能检查以及职业病筛查等项目。
2. 职业危害评估:定期对工作岗位进行职业危害评估,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避免对员工造成职业危害。
3. 职业危害防护:根据职业危害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提供必要的培训等。
4. 职业健康教育: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和重视度,促进员工形成良好的职业健康行为。
五、监护责任1. 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对职业健康监护负有直接责任,应当认真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得到有效监护。
2. 监护责任人: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人,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做好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 员工责任:员工应当配合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按照规定接受体检,遵守职业健康教育要求,自觉做好职业危害防护。
六、监护机构为了更好地实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本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负责具体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七、监护措施1. 定期检测职业接触的危害因素,分析监测结果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为职业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并实施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控计划,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危害源,减少员工受到的危害。
3. 提供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并要求员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的行为,本单位将依据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范文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三条自体检工作结束____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六条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予以处罚。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承办部门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应将每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卫生条件,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本企业的员工。
企业应将本制度的内容告知员工,并保证其知晓。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目标是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促进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产效率。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则第四条本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五条本企业应委派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范文
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是指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和工作岗位特点,对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工作行为和健康状况进行监护和管理,提供相应的预防和保健措施的一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机构第五条本单位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机构。
第六条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机构由专职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员负责,具体包括:1. 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检、实验室检查等;2. 分析和评估从业人员暴露于的职业危害因素;3. 制定预防和保健措施;4. 监测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情况;5. 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6. 监督和检查工作环境的卫生状况和安全设施的完善情况;7. 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
第八条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情况和监护措施。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九条所有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在入职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其从事的职业特点,进行相应的体检和实验室检查。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频次和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十一条出现职业病相关症状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和报告。
第四章预防和保健措施第十二条本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于可能暴露于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职业事故的及时处理和应急救援。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促使员工自觉保护自己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3篇)
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具体包括:(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____%。
(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及原从事采掘满四年的职工每两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____%。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____%。
(4)对脱离粉尘作业及其它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受检率确保____%。
7、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承担。
8、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9、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10、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2)是指企业或单位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范文(3篇)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范文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人力资源科必须组织到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4、公司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企管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7、人力资源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8、通风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粉尘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9、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半个月,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10、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全科在超标处设立职业危害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11、后勤中心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范文(2)一、引言本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旨在确保员工在工作环境中的健康与安全,并为员工提供有效的健康监护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员工。
二、职业健康评估1. 入职前评估在员工入职前,应进行一次职业健康评估,以确定员工是否适合从事相关工作,并针对某些特殊职位进行特定的健康检查。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5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我公司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职业病,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生产经营快速、稳定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
一、督促并协助公司行政,利用会议、板报、专题学习讨论等形式,经常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动员、组织劳动者积极参与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程序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并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与行政协调、督促解决,制定防治措施。
四、对本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使要求予以纠正的权利。
五、对产生职业病严重危险时,行使要求公司行政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六、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行使参与事故调查的权利。
七、发现危及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情形时,行使向作业现场管理干部直至经理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场所的权利,有关领导应立即做出处理。
八、督促公司行政为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和冬委取暖费,提出工会意见。
落实每年防暑降温和各级冬季取暖措施。
九、督促公司行政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教育劳动者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讲究个人卫生,搞好自我防护。
十、督促公司行政定期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确诊有较严重职业病的劳动者除发放药物,安排给予治疗外,建议对其岗位尽可能地进行调整。
十一、积极协助、支持公司行政推进科技进步,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不断改进生产设备,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和条件,从根本上防止职业病,减少职业病危害,确保劳动者健康。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2)是国家或企事业单位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而实施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旨在监测、评估和管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预防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职业安全。
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员工。
第三条职责分工公司及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并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并积极参与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第四条教育培训公司将定期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并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职业安全管理第五条工作环境公司将确保工作场所的卫生与安全,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如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条个人防护公司将根据工作环境的需要,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七条安全设施公司将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防护栏杆等,保障员工的安全。
第三章职业健康管理第八条健康评估公司将对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评估,包括健康体检和职业病筛查,确保员工的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第九条职业病防治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包括加强工作环境的监测和改善、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等。
第十条健康宣传公司将开展健康宣传活动,提醒员工注意职业病的预防和日常健康保健,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传递健康知识。
第四章事故与应急管理第十一条事故预防公司将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设备维护保养、规范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员工在发生事故后需立即向上级汇报,并尽快填写事故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公司将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情况,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方案,及时控制事故扩大,降低事故对人员和财产的伤害。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监督与检查公司将对职业安全健康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违约与处罚对于违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工、扣除奖金、辞退等。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4篇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4篇【第1篇】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举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庇护员工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方法》等法律规矩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状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发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方案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举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取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别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举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需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应该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举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在托付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举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该照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单位的基本状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五、对预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该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举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举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单位应该准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照实告诉员工,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实行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觉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该调离或者临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伤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该举行妥当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光支配复查和医学观看;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支配其举行医学观看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刻改善劳动条件,完美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医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医务人员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分工1. 医院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医院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行监督。
3.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本科室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监督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4. 员工应自觉遵守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积极配合职业健康检查。
三、职业健康检查1. 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医务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3.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医务人员应在入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5.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医务人员离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应立即组织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1. 医院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医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断结果等。
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
3.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查阅和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五、职业健康教育培训1. 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 新进医务人员应在入职前接受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六、监督与检查1. 医院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3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职责(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人事主管部门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工。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三职业禁忌证的管理(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四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
(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
(四)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确保企业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订立本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适用于全体从事不安全作业的员工。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岗位涉及不安全作业的员工。
2.2 不安全作业包含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工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
第二章不安全作业岗位评估和技能要求第三条不安全作业岗位评估3.1 公司应对全部不安全作业岗位进行评估,明确该岗位所涉及的不安全程度,评估结果应记录并报告有关部门。
3.2 不安全作业岗位评估应定期进行复评估,以及在更改作业环境或工艺等情况下进行评估。
第四条技能要求和培训4.1 公司应订立不安全作业岗位人员的技能要求,并将其纳入员工职业培训计划中。
4.2 对从事不安全作业的员工,公司应供应相应的职业培训,确保其熟识和掌握不安全作业的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紧急救援等知识和技能。
4.3 在每次培训结束后,公司应组织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员工予以相应的证书或资质。
第三章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第五条职业卫生检查5.1 公司应为从事不安全作业的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档案。
5.2 职业卫生检查包含身体健康检查、职业病检查,考核结果应记录并由企业医疗部门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六条个人防护用品和设施6.1 公司应依据不安全作业的特点,向从事相关作业的员工供应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6.2 员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设施,确保其有效发挥防护作用。
第七条安全培训和演练7.1 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7.2 安全培训和演练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紧急救援演练等。
7.3 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后,应进行考核,实现合格标准方可上岗。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5篇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5篇第一篇: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年度计划,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完整地归档。
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1、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新录用员工名单由人力资源科提供。
2、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1、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
2、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并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3、对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两例以上);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煤建安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适用于全处管理体系所涉及的全部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小时工)职业性安全健康的监护管理。
3、本规定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4、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处工会配合职工医院每年对人力资源部门确定的有毒有害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
主要包括(电工、电焊工、起重工等工种)。
5、项目部(实体)应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台帐,负责对本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从事本工种作业必备的基本知识,了解对人体的健康危害及预防措施,配备必须的健康防护和劳保用品。
6、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
对曾从事过有害有毒作业的职工离岗前或退休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
7、项目部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一)项目部(实体)在施工前必须制定预防紧急情况发生的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和应急小分队;(二)紧急情况范围包括:中毒、中暑、有害化学物品泄漏、触电、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机械伤害、地震、防汛、暴雨、大风等;(三)应急预案应传达到所有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应急防护知识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演练,并作好记录。
8、现场卫生管理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标准,(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三区应符合条件,建立健全各种卫生管理制度和生活设施,设立固定的垃圾存放点,建立符合卫生条件的“两堂一舍一厕”,炊管人员有健康证,配备保健急救人员和急救器材、药品,具体执行《中煤九十二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规定。
9、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一)对处在“四期”期间的女工应采取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予以适当的照顾和保护,具体执行《中煤九十二处女职工劳动保护合同》;(二)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三)对女职工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本企业订立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外包人员。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目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订立和实施相应的措施,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并及时发现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控和处理,为员工供应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影响。
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范围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作环境监测针对不同岗位和工作环境,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监测内容包含空气质量、噪声、光照、温湿度、有害物质浓度等。
2.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针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的侵害。
监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
3. 职业健康体检全体员工应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并依照要求进行相应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情形符合工作要求。
针对不同岗位和工作环境的员工,组织相关的职业健康宣教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技能,加强防护意识,减少工作中的职业病风险。
四、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企业管理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企业管理负责人应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总责,订立和执行相应的职业健康监护措施,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同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2. 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部门负责人应依据本制度的要求,组织并推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实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并搭配企业领导层的引导,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宣教工作。
3. 员工的责任与义务员工应严格遵守职业健康管理规定,参加职业健康监护活动,如体检、培训等,并依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备,乐观参加职业健康宣教活动,提高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本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3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体内容及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员工职业伤害及职业病的预防、控制与治疗。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
第二节管理职能第三条公司安委会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需求,在公司部门及生产单位设置职业卫生管理岗位及管理专(兼)职人员,配备相关医疗、健康设施,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护、职业危害控制、职业病控制和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1、根据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伤害控制要求,负责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人员的职能和资质要求,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人员管理、培训工作;2、根据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伤害控制要求,负责医疗、健康设施的管理、控制、维修工作;3、依据人力资源管理资料,审核职业病接触史,填写《职业病确认申报表》报地方疾病控制中心检查确认、治疗,按规定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负责员工体检、特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管理工作;4、根据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伤害控制要求,负责急救医疗设施、设备和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会1、工会负责监督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2、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劳保用品防护、职业病和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管理实施工作;3、负责接待、收集、整理员工对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防治、治疗的工作所提出的意见、批评、检举工作。
第六条医务部门1、负责对职业病及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管理工作;2、负责对职业伤害紧急救援、治疗工作;3、负责医疗、健康设施、药品及相关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节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七条公司职业病种类及涉及场所(一)职业中毒一氧化炭中毒、二氧化碳中毒、澳素中毒、三氯钛中毒、硫氟酸钾中毒、氟化氢铁中毒、三氧化二碑中毒等。
(二)尘肺作业场所生产性粉尘。
1、物理因素职业病:中暑、手臂振动病。
2、职业性耳聋:噪声、生产性粉尘、振动、辐射等职业危害耳聋、神经性耳聋(三)其他职业病涉及作业场所及岗位: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采矿厂、选矿厂、动力厂、自控信息中心和质检中心化验室及取样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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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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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
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版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
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具体包括:
(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及原从事采掘满四年的职工每两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4)对脱离粉尘作业及其它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受检率确保100%。
7、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承担。
8、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9、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职工。
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10、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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