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法》广告不得出现的内容
房地产行业广告违禁词包括
房地产行业广告违禁词包括:1.不得带有涉嫌诱导消费者的词语:售罄、售空、再不抢就没了、史上最低价、错过不再/错过即无(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免费领、0首付、零距离、“价格你来定”等;2.不得与教育机构有联系:XXX学校近在咫尺、升学无忧、教育护航、九年制教育、一站式教育、入住学区房、优先入学、12年教育无忧、、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等;3.不得讲究风水学:上风上水、聚财纳气、宝地、圣地、府邸、龙脉(贵脉)、、龙脉之地、风水宝地、天人合一等;4.不得带有歧视性词语:贵族、高贵、隐贵、上流、层峰、富人区、名门、XX阶层、XX阶级等;5.无法证明地理位置时,不得滥用商圈或地标:CBD核心、城市核心地段、中心、中枢、腹地、城市地标等;6.不得带有特定极限词: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致极、完美、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等;7.不得承诺住户户口相关违禁词:承诺户口、蓝印户口、承诺移民、买个房啥都解决了8.不得带有封建性词语:帝都、皇城、皇室领地、皇家、皇室、皇族、殿堂、王府(府邸)、政府机关、行政大楼等;9.不得涉及投资理财:升值价值、价值洼地、价值天成、投资回报、众筹、抄涨、炒股不如买房、升值潜力无线、买到即赚到等;10.不得使用权威性词语:特供、专供、专家推荐、国家xx领导人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11.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12.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房地产广告应注意的5个重要事项:1.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明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2.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一章:总则⑴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广告的发布行为,保障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广告内容要求⑴广告应真实、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⑵广告应明确标注房屋在售楼盘的开发商、坐落位置、交通便利度、基础设施、学校医院等周边配套设施情况。
⑶广告不得夸大房屋的面积或使用面积,应明确标注房屋的实际面积和总使用面积,并标明是否包含公共区域。
⑷广告不得以房屋不存在、房屋已售罄等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
第三章:广告发布途径⑴房地产广告可以通过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发布。
⑵在电视、网络等数字媒体上发布广告时,应确保广告色彩恢复真实,不得进行过度处理和修饰,以保障消费者准确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
⑶广告发布前,应事先向相关媒体提交广告发布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广告费用。
第四章:违规处理⑴发布虚假、夸大或误导性广告的,将受到警告和罚款。
⑵多次违规的广告发布商,将面临停业整顿、吊销广告发布资格等处罚。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附件1:房地产广告发布申请表●附件2:广告费用缴纳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广告活动。
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⒊虚假宣传:指广告发布中故意歪曲事实,违背真相,以迷惑、诱导消费者的行为。
⒋夸大宣传:指广告发布中夸大商品、服务的性能、功能以及其他优势特点的行为。
⒌误导消费者:指广告发布中通过虚假、夸大或其他手段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错误判断的行为。
最新广告法法律法规(地产篇)
广告法涉及房地产领域规定一、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最新广告法禁用词三、最新广告法通用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颁布日期:2015-12-24•执行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涉及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诚信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等违法违规内容。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应当明确标识广告属性,确保广告接受对象能够清楚辨认广告。
第二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要求第五条房地产广告应当有明确的发布目的,且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
第六条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反映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第七条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明确的说明和提示,如出售价格、交易条件、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涉及的数字、面积等应当标示明确,不得使用模糊或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的图片、文字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所限制的内容,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第十条房地产广告中的楼盘名称、项目代号等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与其他已有房地产项目混淆。
第三章房地产广告发布程序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发布前,应当经过批准机关审核并获得发布许可。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广告发布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过程中,应当以规定形式、媒体、渠道进行发布,不得形成纸质或电子广告扰乱市场及公共环境。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广告的定义、发布程序、监管机构等相关内容。
2、房地产广告:广告行为中涉及房地产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第五章附件1、《房地产广告发布许可申请表》2、《房地产广告发布许可申请表填写说明》【附件】1、《房地产广告发布许可申请表》:用于房地产广告发布申请的表格,包括申请人信息、广告内容、发布渠道等内容。
2、《房地产广告发布许可申请表填写说明》:对《房地产广告发布许可申请表》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发布的全部房地产广告,包括房产销售广告、房屋租赁广告、房地产中介服务广告等。
第三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欺诈、违法等内容。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
第二章广告发布内容的要求第五条房地产广告发布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准确。
广告发布内容应当符合实际情况,不得在房屋面积、位置、价格、装修、业主权利等方面做虚假宣传或者将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二)明确规范。
广告发布内容应当明确、规范,不得使用超出标准的用语或者与实际不符的形容词和形容种类。
(三)合法合规。
广告发布内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利用低俗、猎奇、吓唬等手段引起社会不良反响。
(四)条理清晰。
广告发布内容应当排版整齐,条理清晰,防止繁复和过多赘述导致消费者产生审美疲劳和信息过载。
第三章广告发布审核的要求第六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负责,建立完善的审核体系,确保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广告内容进行审核责任申明,如:此广告内容已经审核并拥有发布资格,未经本公司批准或者授权,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发布此广告。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审核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审核广告内容,加强监管,认真履行审核责任。
第四章处罚与处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夸张、误导性的房地产广告。
第十条发布虚假、夸大、欺诈、违法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广告监管机构责令住手发布违法广告、收回广告效应、赔偿消费者损失,直至撤销发布许可并处罚款等处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法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四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出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第六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房地产行业广告违禁词包括
房地产行业广告违禁词包括第一篇:房地产行业广告违禁词包括房地产行业广告违禁词包括:1.不得带有涉嫌诱导消费者的词语:售罄、售空、再不抢就没了、史上最低价、错过不再/错过即无(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免费领、0首付、零距离、“价格你来定”等;2.不得与教育机构有联系:XXX学校近在咫尺、升学无忧、教育护航、九年制教育、一站式教育、入住学区房、优先入学、12年教育无忧、、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等;3.不得讲究风水学:上风上水、聚财纳气、宝地、圣地、府邸、龙脉(贵脉)、、龙脉之地、风水宝地、天人合一等;4.不得带有歧视性词语:贵族、高贵、隐贵、上流、层峰、富人区、名门、XX阶层、XX阶级等;5.无法证明地理位置时,不得滥用商圈或地标:CBD核心、城市核心地段、中心、中枢、腹地、城市地标等;6.不得带有特定极限词: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致极、完美、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等;7.不得承诺住户户口相关违禁词:承诺户口、蓝印户口、承诺移民、买个房啥都解决了8.不得带有封建性词语:帝都、皇城、皇室领地、皇家、皇室、皇族、殿堂、王府(府邸)、政府机关、行政大楼等; 9.不得涉及投资理财:升值价值、价值洼地、价值天成、投资回报、众筹、抄涨、炒股不如买房、升值潜力无线、买到即赚到等;10.不得使用权威性词语:特供、专供、专家推荐、国家xx领导人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11.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12.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房地产广告应注意的5个重要事项:1.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明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产广告法律规定
房地产⼴告法律规定⽬前,有关房地产⼴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民共和国⼴告法》、《房地产⼴告发布暂⾏规定》(下称《⼴告发布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其中《⼴告发布规定》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更强⼀些。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我国房地产⼴告乃⾄房地产市场,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但其中部分条款,要么是制定时就⽐较宽泛,操作性较差,要么是随着市场的变化,已经滞后,有待细化和完善。
装修装饰的⼴告表述《⼴告发布规定》第⼗三条第⼆款规定,“预售、预租商品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按此条款的表述,预售项⽬是不得提及装修装饰内容的,但随着购房者要求的⽇益提⾼和市场竞争的⽇益激烈,⼀⽅⾯有关部门已提出今后将不再允许销售纯“⽑坯房”,另⼀⽅⾯,越来越多的项⽬从房屋档次和今后的装修扰民等问题考虑,在开发时已确定了房屋带精装(房价中也含有这部分装修的价值),那么这些房屋在预售时,如果不提及装修装饰内容,就⽆法说明房屋今后⼊住后的真实状态,也不能如实反映所售房屋的价值。
但如果提及装修装饰内容,⼜与本条款冲突。
因此,预售商品房⼴告,应允许表述装修装饰的内容,为了避免开发商今后货不对板,可以要求在涉及这些内容时,必须明确表述清楚装修装饰的确切标准和实际价值。
投资项⽬的⼴告表述《⼴告发布规定》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这⼀条款主要是从⾦融管理和避免开发商对投资性购房者以虚假⼴告诓钱⽽制定的,确有其现实意义。
但问题是对于“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未作更详尽的规范和说明。
随着“申奥”的成功和“⼊世”的临近,北京以投资为重点的公寓和商住项⽬将越来越多,那么开发商在对这类项⽬进⾏宣传时,如何做到既说明其有投资的性质,⼜不能做出任何的投资回报承诺,则是⼀个很难操作的技术问题。
项⽬区位的⼴告表述《⼴告发布规定》第⼗条规定,“房地产中表现项⽬位置,应以从该项⽬到达某⼀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道的实际距离表⽰,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距离。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在房地产市场中,广告宣传是吸引购房者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不规范、违规的房地产广告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房地产广告宣传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是规范广告活动的基本法律,对房地产广告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其中,以下几个方面与房地产广告密切相关:1、真实性原则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广告中对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配套设施、环境等方面的描述必须真实准确。
2、禁止性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3、特殊商品的广告要求房地产属于特殊商品,广告中对房屋的性能、用途、质量、价格等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4、侵权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这是专门针对房地产广告发布的部门规章,对房地产广告的内容、形式等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1、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房源信息,如面积、价格、用途等,应当真实、准确。
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2、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对于规划或者建设中的相关设施,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注明“规划中”或者“建设中”。
3、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宣扬封建迷信。
房地产销售广告的法律限制
房地产销售广告的法律限制房地产市场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广告作为推动房地产销售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投资者和消费者起着引导和吸引的作用。
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市场的不规范,房地产销售广告往往存在一些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因此,法律对房地产销售广告做出了相应的限制和规定,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就房地产销售广告的法律限制进行论述。
一、禁止虚假宣传房地产销售广告中严禁出现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不仅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也是对整个市场的不负责任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欺诈性内容。
对于房地产销售广告来说,必须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面积、位置等具体细节,并与宣传内容相符。
如若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并相关部门有权对广告主进行处罚。
二、明示房屋性质与用途房地产销售广告必须明示房屋的性质与用途。
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方便消费者做出明智选择的前提。
广告应明示房屋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商业办公用房等,用途包括居住、办公、商业等。
这样一来,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预算进行选择,避免因为信息不明确导致纠纷。
三、不得恶意竞争房地产销售广告不得恶意竞争。
这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对企业行为的规范要求。
广告主在进行竞争宣传时,不得贬低竞争对手,不得使用虚假比较,不得恶意诋毁。
广告主应当依据真实情况进行宣传,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市场注入积极的能量和动力。
四、保护消费者隐私房地产销售广告应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权益。
广告主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不得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未经消费者允许而公开其个人隐私。
同时,广告主应妥善保管消费者信息,预防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五、防止过度宣传房地产销售广告应避免过度宣传。
广告宣传不能过于渲染、夸大,不得使用虚假、夸张的手法吸引消费者目光。
广告不应涉及国家和社会禁止的内容,不得与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相抵触。
房地产营销新广告法房产广告注意“9不得4必须”
新广告法9月1日起实行房产广告注意“9不得4必须”2015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即将实行,同日《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亦将正式执行,“买房送老婆”“购房送学位”“距离XX开车仅30分钟”,在以往的楼盘推广中层出不穷的此类广告有望得到有效根治。
据网友透露,新广告法上线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
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
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针对房地产广告,本网对此进行了梳理,9月1日后,房地产广告最重要的“9不得”“4必须”。
新房地产广告“9不得”: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雷区:购买商铺等的投资回报率)2、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雷区:距离XXX开车仅30分钟)3、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雷区:把政府未定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等设施拿来宣传,或者即使已有规划或在建,但进行误导宣传。
房地产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有哪些(二)
房地产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有哪些(二)引言概述:房地产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和销售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的房地产广告行为给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限制,对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和销售进行监管。
本文将进一步探讨房地产禁止发布销售广告的情形,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正文:一、虚假宣传类1.虚假的房源信息:发布明知不存在的房源信息,误导消费者。
2.捏造项目进展情况:发布虚假的项目进展、销售状况等信息,虚假宣传项目的开发进度。
3.欺诈销售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虚假的优惠、降价等销售手段,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
4.虚假的售后保障:故意夸大或虚构售后服务的内容,误导消费者购买。
二、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类1.侵犯个人隐私权:发布房源信息时,披露个人敏感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等。
2.歧视、侮辱他人言辞:发布含有歧视、侮辱性言辞的广告,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夸大宣传个人形象:发布一些夸大个人形象、虚假信息的广告,误导消费者。
三、违反法律法规类1.未经批准发布广告:未依法办理广告审批手续,擅自发布广告。
2.未注明广告发布人身份:未在广告中注明发布人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
3.违反广告内容审查制度: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审核规定,发布未经核准的广告内容。
四、恶意竞争类1.贬低竞争对手:发布含有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信息,以获得竞争优势。
2.恶意诋毁行业形象:发布攻击性言论,诋毁整个行业的形象。
五、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类1.违反行业道德规范:发布违反行业道德规范的广告,破坏市场秩序和健康竞争环境。
2.明知违法仍发布广告:明知广告行为违法或违背行业自律规定,仍继续发布广告。
总结:房地产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包括:虚假宣传类、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类、违反法律法规类、恶意竞争类以及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类。
相关部门在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监管的同时,也呼吁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共同遵守法规,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房地产广告法》广告不得出现的内容
《房地产广告法》广告不得出现的内容一、《房地产广告法》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虚假、夸张、含糊等欺诈、欺骗性质的内容,主要包括:1、不得含有风水、占卜、金脉、龙脉等封建迷信内容;2、对房地产项目不得使用抽象的、模糊的、绝对性的、不符合实际的词语描述;3、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家、独一无二、尊、极、豪、顶等夸大描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4、不得使用旺铺、名盘、黄金地段等含糊描述房地产项目地理位置的词语及其类似的词语;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明房地产项目与某一特定区域的距离;5、不得使用热销、抢滩、抢购、火爆、包租、甩卖、零月供等含糊描述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6、不得使用投资回报、潜力升值等描述房地产项目价格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7、不得使用起价、最低价、超值等描述房地产项目价格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8、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而进行形象宣传,不得载明涉及预售的相关内容,并需相应说明;9、不得出现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在广告中明示投资回报的内容;11、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礼品抽奖金额超过5千元的内容。
二、《房地产广告法》第七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车位使用权)的,在广告中不得出现,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新广告法房地产广告禁用词语
新广告法房地产广告禁用词语1「最」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后、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2「一」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遗留、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销冠(需住建委证明方可使用)3「级别」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甲级、超甲级4「极限词语」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5「稀缺」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6「独家」独家、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7「首/家/国」首个、首选、独家、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全国首家、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8「黄金」黄金旺铺、黄金价值、黄金地段、金钱、金融汇币图片、外国货币9「品牌」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冠军、王、之王、王者楼王、墅王、皇家10「领」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11「虚假」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百分之百12「权威」特供、专供、专家推荐、国家xx领导人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13「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领取奖品、抽奖。
2015年8月新广告法解读
其他
禁止虚假噱头,不能误导消费者:
禁止“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
满大街的某某区域销量最高(销冠)、最具性价比等这些广告
语,大家都不陌生,那么问题来了:谁给你的权利评出来的?
数据要有出处,不能胡编乱造:
开发商利用“开盘劲销**亿,开盘半小时售罄”等没有出处, 油爆爆的数据渲染热销抢购气氛,让人不免生疑?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 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 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4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 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在规划中,哪怕是在建设中的周边配套都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 不能最终实现,房地产开发商对其没有可控性。 开发商对其能够控制的、自主开发的内容可以进行广告宣传。
违法案例
买***读***小学,买***送户口,这样用市政条件作为误导的广告也 会被认定为违法。
违法案例
投资回报率不能承诺。
2
以项目到达具体某一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 示项目位置:
“例如‘距离大市口5分钟路程’这样的表述就是违法的。”以时
间代替路程的表述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因为时间的多少会因出行 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比较准确的表达应该是“距离某地距离多少公里”
违法案例
不能以时间距离说明某地的位置。
THANKS
新广告法解读
——对地产广告的影响
2015.8
新《广告法》将于今年9月1号起实施,“在这 次新修订的《广告法》中,关于房地产广告的最
大变化体现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房地产广告中
不得含有的4项内容:
1
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举例说, “买房150%的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每年7%增长”,这样的 表述如果9月1日后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就会被认定是违法广告。 房地产广告可以宣传宜投资,但不能给购房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说白了,就是不能用数字来固化投资回报。”
房地产广告法禁用词汇
房地产广告法禁用词汇
禁止使用绝对性词语,例如:
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优秀”“资深”、“最赚”“超赚”“售”“卖”“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销售”“著名”“第一品牌”“最便宜”“最低”“首家”“独家”“永久”“绝无仅有”“最受欢迎”“销量第一”“稀缺”、“绝不再有”“绝版”等绝对性和夸大性用词。
“首席”“楼王”“极品”“销冠”“绝版”等字眼禁止出现,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扑等迷信封建内容。
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内容,如果是仅为指定房源或摊铺,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所有在售房源或摊铺价格。
注意:设计制作项目包装或者微信宣传广告,可百度查询广告法禁用词汇。
新广告法房地产广告禁用词语
新广告法房地产广告禁用词语1「最」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后、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2「一」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 、TOP1 、独一无二、全国第一、遗留、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 X 大品牌之一、销冠(需住建委证明方可使用)3「级别」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 、甲级、超甲级4「极限词语」顶级(顶尖 / 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 / 绝对)、终极、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5「稀缺」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6「独家」独家、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7 「首 / 家 / 国」首个、首选、独家、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全国首家、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8「黄金」黄金旺铺、黄金价值、黄金地段、金钱、金融汇币图片、外国货币9「品牌」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冠军、王、之王、王者楼王、墅王、皇家10「领」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11「虚假」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百分之百12「权威」特供、专供、专家推荐、国家 xx 领导人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13「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领取奖品、抽奖。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规定编号:RD-2023-001制定单位:房地产广告管理局1. 引言-为了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保障广告主、媒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商、中介公司、代理公司、媒体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3. 广告内容3.1 房地产广告应真实客观,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3.2 广告中的价格、面积、户型、佣金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并以易于辨认的方式呈现。
3.3 广告中的图片和文字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使用与房地产项目无关的图像。
3.4 广告中的虚构事实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描述是禁止的。
4. 广告语言4.1 所有房地产广告必须使用标准的中文文字,并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4.2 广告中使用的词语和语句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道德底线。
4.3 广告中不得出现侮辱、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的言论。
5. 广告媒体5.1 房地产广告应在合法的媒体平台发布,不得选择未经批准的广告渠道。
5.2 广告媒体应对房地产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5.3 由于广告内容引起的纠纷,广告媒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广告审查与监督6.1 房地产广告发布前,应经过所在地房地产广告管理局的审查和批准。
6.2 房地产广告在发布后,应定期接受房地产广告管理局的抽查和监督。
6.3 违反本规定的房地产广告将被责令停止发布,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7. 附则--7.1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7.2 若存在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其他地方性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7.3 房地产广告管理局对本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
以上为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并共同维护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房地产广告管理局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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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法》广告不得出现的内容
一、《房地产广告法》规定
发布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虚假、夸张、含糊等欺诈、欺骗性质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不得含有风水、占卜、金脉、龙脉等封建迷信内容;
2、对房地产项目不得使用抽象的、模糊的、绝对性的、不符合实
际的词语描述;
3、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家、独一无二、尊、极、豪、顶等夸
大描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4、不得使用旺铺、名盘、黄金地段等含糊描述房地产项目地理位
置的词语及其类似的词语;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明房地产项目
与某一特定区域的距离;
5、不得使用热销、抢滩、抢购、火爆、包租、甩卖、零月供等含
糊描述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6、不得使用投资回报、潜力升值等描述房地产项目价格的词语及
其类似词语;
7、不得使用起价、最低价、超值等描述房地产项目价格的词语及
其类似词语;
8、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而进行形象宣传,不得载明涉及预
售的相关内容,并需相应说明;
9、不得出现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
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在广告
中明示投资回报的内容;
11、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礼品抽奖金额超过5千元的内容。
二、《房地产广告法》
第七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车位使用权)的,在广告中不得出现,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
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力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
明。
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
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三、《房地产广告法》
1、不得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
2、极品两字不能用:《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
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不能使用;
3、对“大东亚”等含有殖民色彩、伤害民族感情的不得使用。
4、XX楼王、“绝版户型”、“最低价XX元”“XX价抄底”、“XX价
起”、“绝版”、“无可替代”不得使用。
四、《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徵、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民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N+N、百变户型、灵动户型、多变户型、灵动户型,都不能出现在报版户外等广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