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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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诈骗罪

司考刑法:诈骗罪

司考刑法:诈骗罪司考刑法:诈骗罪。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诈骗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重点:盗窃罪司考刑法:抢夺罪司考刑法:事后抢劫司考刑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一)行为结构实施欺骗行为的是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和处分财产的必须是同一人,即被骗人;取得财产的是行为人或者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是被害人。

当被骗人和被害人属于同一人的时候,就是二者间的诈骗;当被骗人和被害人不属于同一人的时候,就是三角诈骗。

三角诈骗的情形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在结构上相同,区别在于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基于对方有瑕疵的意思取得对方的财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直接欺骗被骗人的场合是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欺骗被骗人的场合则是间接正犯);如果被骗人没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即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行为内容: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例1.(2000年试卷二第27题)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专题《因果关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专题《因果关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因果关系》————————————————————————————————作者:————————————————————————————————日期: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意义1.影响罪数认定。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例如,甲骗乙钱财,乙识破但基于怜悯给甲5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

因为甲取得财物和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

例如,甲只想伤害乙,致乙轻伤,又送乙去医院,途中第三人车祸致乙死亡。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条件因果关系说①条件关系的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别)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生活中因果关系是日常生活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产生危险或实害的行为。

如果对法益不创设任何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注意: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很重要的考点。

例1,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全真模拟试题练习及答案解析(7)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全真模拟试题练习及答案解析(7)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全真模拟试题练习及答案解析(7) 12.关于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收藏家甲受托为江某的藏品进行鉴定,甲明知该藏品价值100万,但故意贬其价值后以1万元收买。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文物贩子乙收购一些赝品,冒充文物低价卖给洪某。

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店主丙在柜台内陈列了两块标价5万元的玉石,韩某讲价后以3万元购买其中一块,周某讲价后以3000元购买了另一块。

丙对韩某构成诈骗罪 D.画家丁临摹了著名画家范某的油画并署上范某的名章,通过画廊以5万元出售给田某,丁非法获利3万元。

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答案:AB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A项,甲明知江某的文物藏品价值100万元,但是隐瞒该事实,故意贬其价值,使被害人江某陷入认识错误,误认为自己的藏品价值仅为万元左右,进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将藏品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A项正确。

B项,文物贩子乙明知其出售的是赝品而非真实文物,但隐瞒该事实,致使被害人洪某陷入认识错误,误认为赝品为文物,进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购买赝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B项正确。

C项,古董、书画、宝石等交易具有特殊性,即需要当事人以自己的相关专业知识来判断其价值,并据此讨价还价,一般而言,只有当事人对与标的物价值判断相关的事项积极虚构事实时方成立欺诈行为,当事人单纯保持沉默或者隐蔽事实,通常不认为是欺诈行为而不构成诈骗罪。

C项中,店主并未有积极虚构事实的行为,且双方进行了讨价还价,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不能认为丙构成诈骗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处罚事后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例1,甲盗窃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

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例2,乙委托甲保管自己的一个名包,甲保管后想据为已有,便欺骗乙,谎称名包被盗。

乙信以为真便不予追究。

甲的欺骗行为只是实现据为已有的一种手段,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只定侵占罪。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例1,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由于无法期待小偷偷到财物后不去销赃,所以对销赃、窝赃行为不处罚。

例2,杀人后为了毁灭证据而秘密碎尸,不再成立侮辱尸体罪。

这是因为,无法期待犯罪人犯罪后不毁灭证据。

例3,行为人帮助配偶、近亲属(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或者窝藏、包庇犯罪的配偶或近亲属的,不以犯罪论处。

例4,行为人原本无罪,在被司法机关错误关押后单纯脱逃的,均应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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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体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体系管制拘役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的体系死刑罚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主刑与附加刑的使用方法:1、对具体犯罪,既可以单独适用主刑,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2、对一个犯罪或犯罪人一次最多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可以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一、管制1、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法。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不是一种的刑种。

2、管制犯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39条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劳动报酬:同工同酬4、期限:(1)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003-2-4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对管制刑可以同时适用禁制令。

禁制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点: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司考刑法:诈骗罪

司考刑法:诈骗罪

司考刑法:诈骗罪司考刑法:诈骗罪。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诈骗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重点:盗窃罪司考刑法:抢夺罪司考刑法:事后抢劫司考刑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一)行为结构实施欺骗行为的是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和处分财产的必须是同一人,即被骗人;取得财产的是行为人或者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是被害人。

当被骗人和被害人属于同一人的时候,就是二者间的诈骗;当被骗人和被害人不属于同一人的时候,就是三角诈骗。

三角诈骗的情形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在结构上相同,区别在于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基于对方有瑕疵的意思取得对方的财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直接欺骗被骗人的场合是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欺骗被骗人的场合则是间接正犯);如果被骗人没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即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行为内容: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例1.(2000年试卷二第27题)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

诈骗罪法考真题及答案

诈骗罪法考真题及答案

诈骗罪【020203单】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

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

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B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B、诈骗罪C、合同诈骗罪D、票据诈骗罪【040205单】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

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A)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050219】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

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

甲将钱占为己有。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A.按诈骗罪处理 B.按敲诈勒索罪处理C.按侵占罪处理 D.按抢劫罪处理【070262多】关于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B )A.收藏家甲受托为江某的藏品进行鉴定,甲明知该藏品价值100万,但故意贬其价值后以1万元收买。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文物贩子乙收购一些赝品,冒充文物低价卖给洪某。

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店主丙在柜台内陈列了两块标价5万元的玉石,韩某讲价后以3万元购买其中一块,周某讲价后以3000元购买了另一块。

丙对韩某构成诈骗罪D.画家丁临摹了著名画家范某的油画并署上范某的名章,通过画廊以5万元出售给田某,丁非法获利3万元。

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080214单】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

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

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

"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

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开始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诈骗罪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诈骗罪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诈骗罪司考刑法基础讲义:诈骗罪。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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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一)诈骗的环节:(1)有欺诈的行为;(2)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3)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4)犯罪人财产增加;(5)被害人财产减少。

重点注意第三点: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

1.这里的处分必须是处分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如果被害人虽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并未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进行处分,而只是同意将财物给被害人挑选一下、试穿一下、提拿一下,等等,犯罪人趁被害人没注意取得财物的,定盗窃罪。

2.如果行为人捏造了一个令人恐惧的事实,迫使被害人因害怕被迫交付钱财,同时符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件,属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如果索要的财物数量不大的话,通常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1年)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10年四卷案例)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

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

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二)三角诈骗的成立要件:第三人(被骗人)必须是对被害人的财产有处分权的人。

(08延)59.丙是乙的妻子。

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客观阻却事由》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客观阻却事由》

客观阻却事由1、动物侵害问题:第一,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有主人的狗,主人由于管理过失,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属于主人过失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有主人的狗,主人没有管理过失,由于地震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

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第四,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

由于合法与不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

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例如,在自己花房周围私拉电网,电死了小偷。

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因为,第一,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第二,对盗窃者使用致死手段,不具有相当性。

3、财产犯罪的特例。

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即不法侵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直到行为人将财物安全藏匿。

例如,甲抢劫到乙的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乙当场对甲使用暴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

4、三种不存在防卫意图的情形:a.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该情形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b.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有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偶然防卫:例如,甲向乙开枪时,乙正要开枪杀丙。

甲杀了乙,但不知道乙也正在杀人。

正所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这就叫偶然防卫。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一场不法侵害,但甲在主观上既没有防卫认识(没有认识到乙在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防卫意志(没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也即甲没有防卫意识。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危害行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

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从社会经验法则判断,发生的结果是否超出了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

例如,甲为了杀害乙,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行,希望乙死于空难,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事故。

乘坐飞机尽管具有一定危险性,但这种危险属于社会生活允许的危险,劝他人乘坐飞机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要禁止的行为。

(2)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第一,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第二,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存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

第三,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打算下午外出打猎时制造事故打死乙;早上检查猎枪时,枪支走火导致乙死亡。

本案中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只实施了预备行为,所以死亡结果不能归于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只能是过失的实行行为。

本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第四,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3)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2013-2-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

【司考】考点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星考点)

【司考】考点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星考点)

一、诈骗罪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

(一)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被骗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或者被强化、维持原有认识错误。

(1)被骗人是人。

机器不能被骗,但司法解释规定冒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提款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被骗人是具有财物处分能力的人。

“骗取”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等没有财物处分能力人的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3)被骗人与受害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能是不同的人。

①甲骗乙而取得丙的财物,当乙有处分丙的财物的权限时,甲构成诈骗罪(即“三角诈骗”);②甲骗乙而取得丙的财物,当乙没有处分丙的财物的权限时,甲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

3、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转移占有)财物。

(1)处分:转移占有。

这里的转移占有,指使被骗人不再占有财物,而由行为人独立占有该财物;无论被骗人是基于放弃所有权意思(如售出、赠与、抛弃),还是基于保留所有权意思(如借出)而转移占有,都属刑法中的处分。

但是,仅仅只转移“持有”而不会使行为人独立占有该财物的,不认为有处分。

(2)被骗人有处分财物的意思(意识处分行为说)。

即被骗人在交付财物时,主观上需对于财物的性质、数量需要有认识,即认识到自己将特定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

①对被处分的特定物品的性质有认识;②对被处分的特定物品的数量有认识。

并不要求被骗人对于特定物品的真实价值有认识。

被骗人认识到了特定物品的性质和数量,但没有认识到其真实价值而交付的,也认为有处分。

4、行为人取得财物,或使第三人取得财物。

5、被害人财物损失。

(二)处罚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87)

诈骗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87)

诈骗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87)甲将⼀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的古玩店⾥出卖。

某⽇,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物。

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物交款买⾛。

⼜⼀⽇,顾客李某看上⼀幅标价很⾼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存怀疑。

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

李某以⾼价买⾛赝品。

请回答下⾯问题。

关于甲对李某是否成⽴诈骗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诈骗罪B.标价⾼不是诈骗⾏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为C.李某已有认识错误,甲强化其认识错误的⾏为不是诈骗⾏为D.甲拿出虚假证据的⾏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诈骗未遂【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诈骗罪。

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欺骗⽅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

即⾏为⼈实施了欺骗⾏为,欺骗⾏为使对⽅产⽣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被害⼈基于错误认识⽽错误的处分了财产,⾏为⼈因此⽽获得财产,使得被害⼈财产受到损害。

选项A正确。

甲作为古玩店的⽼板,明知该画是赝品,但在顾客李某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证明该画系名家真迹,导致李某信以为真后⾼价买⾛。

因此,甲的⾏为应认定为诈骗。

选项B正确。

标价⾼不意味着诈骗,因为不存在虚构事实且导致对⽅交付财物的可能,⽽且,购买⼈并不⼀定要以标价购买该画。

但当李某询问时,甲故意提供虚假证明证实该画为名家所作时,就有了欺骗李某的故意,⽽且,甲也是以⾮法获得财物为⽬的⽽实施的,故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为。

选项C错误。

李某有错误认识,但对标的物是否为真迹仍⼼存疑问,尚未达到要交付财物的程度,正是因为甲的虚假证明才导致了李某维持其错误认识进⽽⾼价购买的结果。

选项D错误。

⼆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若没有甲的虚假证据证明,则李某就不可能⾼价购买该画了。

诈骗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61)

诈骗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61)

诈骗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曾借给好友⼄1万元。

⼄还款时未要回借条。

⼀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还款。

⼄明知但碍于情⾯,⼜给甲1万元。

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B.甲发现⼄出国后其房屋⽆⼈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年,收取租⾦2万元。

甲的⾏为构成诈骗罪C.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客⼈后再付款。

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

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D.⼄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堆⽩纸。

由于购买假币的⾏为是违法的,⼄不是诈骗罪的受害⼈,甲不成⽴诈骗罪【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诈骗罪。

选项A说法正确。

诈骗罪既遂包括五⼤环节:(1)实施了欺诈的⾏为;(2)被害⼈陷⼊了错误的认识;(3)被害⼈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4)犯罪⼈财产增加;(5)被害⼈财产减少。

其中第⼆个环节是被害⼈陷⼊了错误的认识。

这意味着,如果犯罪⼈进⾏了欺诈,但被害⼈没有陷⼊错误的认识,⽽是基于其他原因,如碍于情⾯,同情被害⼈等原因交付财产,那么由于犯罪⼈获得的财产实际上并⾮其骗来的,因此应认定为诈骗罪未遂,⽽⾮既遂。

选项B说法错误。

甲未对房主进⾏欺诈,房主也未对⾃⼰的房产进⾏处分,因此对房主不构成诈骗罪;甲虽然对租房的丙进⾏了欺诈,但丙并⾮房主,对房⼦没有处分权,因此就房⼦⽽⾔,甲对丙不构成诈骗罪;就丙⽀付的租⾦⽽⾔,由于丙在⽀付租⾦后如约获得了房⼦⼀年的居住权,因此也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C说法错误。

就吃的⾷物⽽⾔,甲是在吃下⾷物以后才产⽣⾮法占有的意图,这不符合诈骗罪的成⽴要件。

因为成⽴诈骗罪,必须是⾏为⼈先产⽣⾮法占有的意图,然后再采⽤欺诈⼿段将财产据为⼰有;就消费完毕后餐厅对甲享有的债权⽽⾔,在甲向餐厅经理谎称送⾛客⼈后再付款时,经理也只是同意其暂缓付款,⽽没有同意免除其债务,因此也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63)

诈骗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63)

诈骗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63)下列哪些⾏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
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的⼿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

”保*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
B.甲对持有外币的⼄说:“你⼿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

”⼄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
C.甲为灾民募捐,⼀般⼈捐款⼏百元。

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都捐⼀、⼆万元,您多捐点吧。

”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
D.⼄窃取摩托车,准备骑⾛。

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的样⼦说:“你想把我的车骑⾛啊?()”⼄弃车逃⾛,甲将摩托车据为⼰有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通常的诈骗⾏为只有⾏为⼈与被害⼈,被害⼈因为被欺骗⽽产⽣认识错误,⾃⼰处分⾃⼰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与被骗⼈是同⼀⼈,但诈骗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与被骗⼈不是同⼀⼈的情况,即三⾓诈骗。

在本案中,甲欺骗财产保管者,可构成诈骗罪。

选项B正确。

成⽴诈骗罪要求被害⼈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欺骗⾏为使被害⼈处分财产后,⾏为⼈便获得财产,从⽽使被害⼈的财产受到损害。

本案中,⼄为了获得货币⽽骗⼄扔掉后捡⾛的⾏为,可构成诈骗罪。

选项C错误。

成⽴诈骗罪,要求⾏为⼈以⾮法占有为⽬的骗取对⽅财物。

本案中,甲并⽆侵占对⽅财物的故意。

同时,富-商对⾃⼰将要捐款2万元是明知的且⾃愿的,该欺骗⾏为并没有给富-商造成财产损失,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D正确。

甲欺骗标的物的占有⼈,致其错误处分财物后占有的⾏为,可构成诈骗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罪刑法的原则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罪刑法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有预测可能性)(1)民主主义,罪与刑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由人民群众选举的立法机关决定,即人民当家作主。

(2)尊重人权主义,也称为自由主义,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如何处罚,必须事前明文规定。

即具有预测可能性。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罪刑法定中的“法”,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排斥习惯法(具有不确定性)、判例法(主观随意性,不具有预测可能性)。

(2)事前的罪刑法定:原则上禁止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但刑法理论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既违反了民主主义,又不具有预测可能性,不被允许,但刑法理论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例如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其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解释为包括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人。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必须明确、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如:刑法 232条故意杀人的(罪状问题)。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例如08年考题“裸聊”。

336条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禁止不确定刑。

(包括不确定刑种和刑期)。

如:诈骗的判刑罚或非常具体。

【2013-2-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2012-2-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 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D.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版权声明本文章的所有内容属于“刑法李文华”所有,访问者进行利用必须载明作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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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的认定
1.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与合同诈骗罪):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

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但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则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2.找钱诈骗: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客户取款,银行职员自己搞错,将更多的现金交付给了客户。

客户拿到后发现多收了,隐瞒不告知。

由于银行职员已经处分了财物,现金已为客户占有,客户的隐瞒与银行职员的处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存在诈骗罪的问题,而只是侵占罪的问题。

如果客户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就构成侵占罪。

第二,客户取款,银行职员自己搞错数字,同时询问客户是不是这个数,客户隐瞒真相,回答是这个数。

首先,此时银行职员尚未交付现金给客户,交易还在进行中,客户有告知义务;其次,客户属于用不作为方式维持利用银行职员已有的认识错误,构成诈骗。

类似的例如,客户到银行办事,银行职员对客户说:你的存折里还有5千元没取。

客户明知自己已取出并销毁了存折,但故意说:是的,但我存折弄丢了,能否补办一张。

银行职员给客户补办了存折。

客户说:能否将5千元取出。

银行职员给客户取出了。

这种情形,属于客户用作为方式维持利用了银行职员已有的认识错误,构成诈骗。

3.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关键区分: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利或地位。

例1,甲来到乙家,乙不在家,甲对乙的保姆谎称:“我是干洗店的人,你家主人让我来取他的衣服。

”保姆不知情便将衣服给了甲。

甲是行骗人,保姆是受骗人,乙是被害人。

因为保姆具有处分主人衣服的地位,所以甲属于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例2,废品收购站老板甲欺骗员工乙说:“王某曾对我说,他家院里的跑步机坏了,要当废品扔掉,让我们去拿,你去拿回来。

”乙不知情,将跑步机拿了回来。

甲是行骗人,乙是受骗人,王某是被害人。

因为乙不具有处分王某财物的权利或地位,是甲实施盗窃的工具。

甲是利用乙的不知情进行盗窃,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三角诈骗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关键区分:受害人是否受骗。

三角诈骗中,受害人没有受骗。

诈骗罪间接正犯中,受害人同时受骗。

注意:三角诈骗属于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例如,甲将头痛粉交给乙:“这是毒品,卖给丙,拿到钱我们平分。

”乙不知情,便将“毒品”卖给丙,丙竟然以为是毒品而购买。

甲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不知情的乙作为诈骗工具,实现自己欺骗购买人钱财的目的。

丙既是受害人,也是受骗人。

又如,上述保姆案,甲
是三角诈骗,受害人是主人乙,但乙没有受骗,受骗的是保姆。

【总结】三者区分:
三角诈骗:行为人一受骗人(有处分权利)一受害人(没有受骗)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一受骗人(没有处分权利)一受害人(没有受骗)
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一受骗人(被利用人)一受害人(受骗人)
4、正确认定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

(1)行为人开始实施欺诈行为时,才是诈骗罪的着手。

(2)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于诈骗的预备行为,又成立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如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欺诈,从一重罪论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实施一个欺骗行为,数次从同一人处获得财产的,只成立一个诈骗罪。

(5)诈骗未遂的处罚规定:
实施欺诈行为后,没有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或者虽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但他人未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2013-2-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

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

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还款。

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

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
B.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

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

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
D.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

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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