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版)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地下工程建设是当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穿越交通设施,会对交通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我国出台了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以规范地下工程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适用范围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适用于以下地下工程建设过程:1.地铁建设;2.隧道建设;3.管线建设;4.修建地下商场、停车场等建筑。
二、监管要求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地下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施工方应事先向当地城市交通公安机关和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建设地点、施工时间、穿越距离等,并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2.施工方应编制详细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包括预警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3.穿越交通设施时,施工方应停止作业,关闭车行、人行道和周边设施;4.在穿越过程中,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措施方案操作,保证其安全性;5.施工方应邀请相关安全专家参与安全审核,并开展联合演练。
三、违规处理对于不符合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的建设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会采取违规处理措施。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作业,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许可证将会被吊销。
对于因未按要求穿越交通设施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相关管理部门将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同时,交通部门还有权要求施工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结语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是我国在地下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要举措,旨在规范地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所有从事地下工程建设的相关方必须认真遵守上述规定,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
穿越既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要求
2010 - 06 - 28 发布
2010 - 10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716-2010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市政道路与公路 .............................................................6 4.1 一般规定 .................................................................6 4.2 既有道路结构类型、保护等级与保护要求 .....................................8 4.3 前评估与前加固 ...........................................................9 4.4 第三方监测 ..............................................................11 4.5 后评估与后加固 ..........................................................13 5 道路桥梁 ..................................................................15 5.1 一般规定 ................................................................15 5.2 对桥梁结构保护类型、保护等级及保护要求 ..................................16 5.3 前评估...................................................................17 5.4 前加固...................................................................19 5.5 第三方监测...............................................................20 5.6 后评估...................................................................22 5.7 后加固...................................................................24 6.城市轨道交通隧道 ..........................................................25 6.1 一般规定.................................................................25 6.2 前评估 ..................................................................25 6.3 前加固...................................................................27 6.4 第三方监测...............................................................27 6.5 后评估...................................................................28 6.6 后加固...................................................................29 7.城市轨道交通桥梁 ..........................................................30 7.1 一般规定.................................................................30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5035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设管线等,而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设管线等,而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轨道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职责】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施工穿越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审查对交通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交通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路政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地下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地下工程作业而引起的交通设施安全问题负责。
建设单位应制定对交通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交通路政部门和运营、养护单位的监管,确保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监督及考评
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监督及考评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管理,规范第三方监测行为,保障公路设施质量和安全,依据《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监督第四条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与地下穿越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签订的《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对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到岗、监测方案编制、监测仪器设备、措施落实,以及监测成果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对第三方监测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二)要求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公路设施的指定部位及环节进行现场复测;(三)对第三方监测数据进行抽检。
第六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定期将监测数据报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发现问题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报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议定后续处置方案及措施。
第三章考评制度第七条对第三方监测单位考评实行项目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考评制度。
第八条项目考评由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本年度在所辖区域内第三方监测单位承担项目进行监测质量考评。
第九条项目考评采用百分制,评分标准见下表。
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考核评分标准第十条项目考评低于分的,限期整改,同时将考评结果通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上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年底将项目考评结果上报市公路管理机构汇总。
第十一条综合考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综合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上报的项目考评结果,考核第三方监测单位本年度工作效果。
地铁施工穿越市政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
地铁施工穿越市政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摘要轨道地下工程穿越城市中心城区,多位于交通繁忙的道路下,建设投资大,施工工艺复杂、施工周期长、周边环境复杂、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繁多,涉及专业工种与人员众多,因此在其建设过程中潜在大量的风险因素,应进行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尽可能合理、可行地减少风险损失,将其降低到合理、可接受的水平。
因地质原因或施工管控产生的地层变形如超过设计规范,会造成隧道坍塌、路基沉陷、路面及建筑物开裂等,不仅对既有建筑物造成扰乱,还将影响到市政道路的行车安全。
由于施工期间安全围挡、水马、锥桶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占用了既有道路资源,使道路路面变窄、行车视距变短、道路信号灯等交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既有道路标识标线改变、各种车辆行人混行等,这些都一定程度上造成局部交通混乱,影响道路通行能力,增加了车辆及行人出行风险。
关键词:地铁施工,穿越,道路通行,安全分析,1地铁隧道施工穿越市政道路安全风险分析1.1隧道穿越施工安全风险分析轨道交通地铁隧道施工区一般会占用既有城市道路资源,使得既有道路有效使用面积减小、视距受阻,通行能力下降。
比如施工时各类围挡、水马、锥桶的设置,这些安全措施通常设置在既有道路一侧或中央,严重占用道路资源,通过该区域的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错综混乱行驶、相互干扰,区域内交通安全受到严重影响。
并且轨道交通地铁隧道施工其爆破振动、拱顶下沉、重型车辆等都会引起路基下沉、路面开裂,导致行车路面坑洼不平,也会引发交通事故,使正常行车受阻。
地铁施工对道路的疏解方案既要考虑机动车的安全行驶,更要考虑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出行需求。
尽管非机动车和行人出行较机动车灵活,施工对其影响程度较小,但行人及非机动车为减少绕行距离往往会选择穿越道路、跨越设置的安全障碍等设施,特别是在交叉路口,由于交通信号灯和车道线的改变,致使行人与机动车混行,严重干扰机动车交通,增加行人的不安全性。
1.2隧道穿越施工引起的地层变形风险分析地铁隧道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既不能影响现有道路行车的安全,减小社会风险影响,又要保证新建隧道安全完工和运营。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安全管理制度,如通用安全、交通运输、矿山安全、石油化工、建筑安全、机械安全、电力安全、其他安全等等制度,想了解不同制度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such as general safety, transportation, mine safety, petrochemical, construction safety, machinery safety, electrical safety, other safety, etc. systems, I want to know the format and writing of different systems ,stay tuned!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浅析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外部工程安全监控管理
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国许多城市已进入轨道交通时代。据统计,截至2017年末,我国内地累计有34个城市建成投运城轨线路5083公里。与2016年相比,2017年新增石家庄、珠海、贵阳、厦门4个运营城市,38条运营线路,约930公里,新增线路增幅达62.5%。截至2017年12月31日,内地城轨交通建设项目已获批复的城市为62个,规划线网长度约7321.1公里。目前广州市已建成开通一至九号线、十三号线、十四号线知识城支线、APM、广佛线等13条、391.7公里的地铁线路,以及海珠区环岛新型有轨电车试验段(7.7公里),线网里程居全国第三,世界前十。目前,正全力推进八号线北延段、十一号线、十三号线二期、十四号线一期、十八号线、二十一号线、二十二号线、广佛线燕岗至沥滘段等新线建设。预计2020年累计开通里程将达到17条,约676.9km。
浅析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外部工程安全监控管理
摘要:近年来,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结构受损事件时有发生,如外部建设活动导致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倾斜和沉降、隧道被钻穿、盾构收敛变形和管片开裂等,已为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工作敲响了警钟。本文通过对国内部分城市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安全监控做法及典型案例的介绍、分析,总结归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监控要点,为以后改进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保护工作做参考。
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的基本认识
为了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广州市先后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3日、24日连续下发了《关于加强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在监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5日下发了《关于地质勘察钻探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地铁运营安全须征求市地铁总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03月23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05月24日印发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地下空间的利用日益广泛,地下工程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地下工程与地上交通设施交织在一起,施工过程中容易给交通设施造成安全隐患,因此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保障公共交通设施和市政道路的正常运行和行人环境安全,国家出台了《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一、监管范围《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适用于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与交通设施交汇的地下工程穿越安全监管。
二、监管机构和职责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为了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设立了监管机构和明确了相关职责。
监管机构由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施工单位、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和交通管制部门共同组成。
(一)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的主体,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定期向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和交通管制部门报告施工情况。
(二)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是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的具体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依法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交通管制部门交通管制部门是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交通管制措施,指挥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公共交通设施和市政道路的正常运行。
三、监管要求(一)施工前期准备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施工前期,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并经过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与交通管制部门沟通协商。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法依规取得各种许可证明文件,并组织人员召开安全会议,全面排查风险。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地下工程是一项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但在建设过程中,地下工程可能会与交通设施出现冲突。
因此,为了保障交通设施的安全,并合理规划和利用地下空间,国家发布了《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1. 穿越安全评估进行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前,需进行穿越安全评估。
该评估应根据穿越的类型、深度、位置、工期等因素来确定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程度,并制定合理的防范措施。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穿越的交通设施种类及其属性。
•地下工程施工方法及施工时间段。
•穿越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
•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
2. 穿越设计方案在进行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时,需制定详细的穿越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时考虑地下环境的特点、穿越位置和周围的建筑物、交通情况等因素。
设计方案应涵盖以下内容:•穿越施工的具体方案、方法及程序。
•穿越位置的定位和控制要求。
•稳定性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3. 穿越施工管理在穿越施工过程中,需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具体的施工管理内容包括:•对管道、隧道等的管控和安全监测。
•施工过程中的可持续性控制,以保护地下和地表的生态环境。
•实施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 穿越安全检测和验收在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完成后,还需要进行安全检测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检查地下工程穿越时的穿越轨迹、穿越深度和位置、穿越管道的连接情况等。
•检查是否符合穿越交通设施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情况,确保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5. 相关责任和处罚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穿越施工,或者穿越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工整顿。
•补救措施和赔偿。
•暂停或撤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结论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乎到公共安全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穿越施工的安全性和效率。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方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方法一、前言随着城市进展和人口增长,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愈发紧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看到各种各样的地下工程,如地铁、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这些工程给我们的日常出行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问题,如地面塌陷、管道分裂、爆炸等。
而地下工程的紧要性和安全问题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订立一套专门的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方法势在必行。
二、原则和目的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方法旨在规范地下工程建设中对地下交通设施的穿越,保护地下交通设施和上部交通设施安全和稳定,防备事故的发生。
此方法的订立遵从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地下工程建设应以安全为启程点,充分考虑穿越地下交通设施的风险和危害,严格掌控施工质量。
2. 综合施策:地下工程建设必需充分考虑上部交通设施与地下交通设施的协调与互动,建立健全的沟通协商机制,确保二者不会相互干扰或产生冲突。
3. 防备为主:地下工程建设中应加强技术安全管理,完善技术管理制度,预先规避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
4. 依法整治:地下工程建设必需遵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施工管理。
三、范围和适用本方法适用于在城市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交通设施下建设的各类地下工程。
四、安全管理要求1. 讨论设计阶段(1)依据地下交通设施的类型和位置,订立专门的穿越方案,并进行认真论证。
方案包括:掌控施工影响范围的划分;施工期间护管的安装和拆除时间、方式和措施;管道处置方法等。
(2)穿越的方式和措施应当符合国内规定的相关标准和实施规范,同时保证对环境和交通的影响最小化。
(3)对地下交通设施进行认真的勘探和调查,了解其功能、性质、结构及技术参数等,确立穿越方案后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风险掌控。
2. 施工过程中的管理(1)施工前,组织实施勘探、检测、检验等工作,明确穿越地下交通设施的精准位置和深度,尽量削减影响范围。
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
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地下工程是指在地下进行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地下隧道、地下管线、地下车库等项目。
由于地下工程的特殊性,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为确保市管城市道路的安全,对地下工程进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的安全监管工作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项目初期准备阶段:地下工程施工单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施工计划书,详细说明施工范围、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法等。
并根据市管道路的规划和道路状况,编制地下工程设计方案。
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施工方案符合安全要求。
2. 安全评估和审批阶段:地下工程施工单位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包括地下施工对道路的影响程度、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安全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经过评审合格后方可开展施工工作。
3. 施工准备阶段:在进行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之前,施工单位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施工时间、地点和施工方法等。
同时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行人和车辆不会误入施工区域。
4. 施工过程中的监管:施工期间,相关部门需要派出人员进行现场监管,督促地下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要求和施工计划进行作业。
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同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施工结束阶段: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检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对合格的工程进行验收,颁发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在整个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的安全监管过程中,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合作,密切配合。
特别是对于大型地下工程项目,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监管工作,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对于地下工程的施工单位,也需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
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是一项多而杂而又不安全的工程,假如不加强安全监管,将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因此,建设单位需要订立严格的安全监管工作程序,确保穿越施工中的安全。
一、审批前的安全监管措施在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的前置审批中,建设单位应供给认真、完整的工程设计、方案评价、施工图纸等资料。
专家组对这些资料进行全面评估并与建设单位进行反复沟通,以确保工程设计和方案评价中考虑了全部可能显现的风险。
建设单位还应在穿越道路表面和四周区域进行勘测和监测,以取得地下环境、设施和结构信息,并订立地下环境监测、风险评估和事故防备措施。
二、施工前的安全监管措施在地下工程即将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措施。
实在措施包括:1.建设单位应明确施工的基本安全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本领。
2.建设单位应设计并布置好施工现场,包含通行路线、维护设施和标志标线等,确保现场施工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不影响用户和周边环境。
3.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作业引导书,按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督促承包商认真执行安全规定,建立现场保障体系,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措施。
4.建设单位应设立全天候监测系统,全面監測穿越施工現场,一旦发觉问题立刻停工并报告相关部门。
三、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每天进行安全巡查来确保施工符合要求。
此外,还应开展:1.常规工作:即按施工现场的特定需要定期如常进行的工作。
2.临时把握:当较为突发或者非预期的事件或讯息开始渐渐呈现,需要实行相应的响应措施、调整管理措施的工作。
3.预案实施:当必需实施预先商定的反应措施时,从工作小组内部产生动员、通知的随即开始到方案全面实施的过程。
四、施工完成后的安全监管措施在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总结和工艺讨论,总结阅历教训,并对工程存档留存至少20年。
2024年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2024年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建设工程。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临时检查,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第四条监督检查依据本制度进行,同时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行为应当严格保密,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
第二章定期检查第七条定期检查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表和计划进行,主要针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定期检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
(二)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能够有效执行。
(三)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台账,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五)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警示标志、临时围栏、安全网等。
(六)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保障工人的劳动安全和生活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工资支付等。
第九条定期检查结果应当形成检查报告,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说明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第三章专项检查第十一条专项检查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特定问题和隐患进行,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通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
2024年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管理办法
2024年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试验,以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三条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
第四条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应当遵循“谁建设、谁运营、谁检验”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对新建设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试验;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对已投入使用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专业检验机构应当负责对特定安全设施进行委托检查和试验。
第五条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不得违反安全设施使用期限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章安全设施检查第七条定期检查是对已投入使用的安全设施进行的周期性检查,旨在发现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
第八条定期检查的周期是根据不同设施的使用要求和工作环境制定的,一般不超过一年。
但是对于部分特定设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周期。
第九条定期检查应当由运营单位组织进行,可以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设施的完好性、设施的运行状态、使用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检查。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检查的记录和档案,记录设施的检查结果、问题发现及处理情况等,以备参考。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并向上级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章安全设施试验第十二条安全设施试验是对新建设的安全设施进行的一次性试验,旨在验证设施的可靠性和性能达标情况。
第十三条安全设施试验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试验。
试验过程中应当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并记录试验数据,以备参考。
第十四条安全设施试验的周期由建设单位根据设施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确定,一般应当在设施竣工前进行。
《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0
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公路设施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细化。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施是指已建成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主管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其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进行安全监管,审查对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对公路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穿越工程施工进展,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公路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四条地下穿越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地下穿越工程作业而引起的公路设施安全问题负责。
建设单位应制定对公路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监管,确保公路设施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许可批准的技术要求、时间节点、确定路段进行施工,做好施工时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接受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现场监督管理,协助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
第六条根据公路等级、地下穿越工程对公路的影响程度划分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等级,分为A级和B级。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按A级管理。
第七条不同管理等级的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程序按下表内容进行:第八条建设单位向派出机构提出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行政审批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工前检测报告和设计咨询报告、第三方监测方案等相关材料;(三)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及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
穿越市政道路地下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规程一、穿越施工前阶段(一)地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申请穿越工程,并提交规划审批文件、穿越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
(二)城养中心协调道路养护单位、施工单位对穿越工程进行安全监督。
(三)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评价单位,对穿越的道路设施现状进行检测评估(前评估)。
(四)建设单位委托原道路设施设计单位,提出道路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同时报城养中心。
(五)养护单位应组织对穿越道路的预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城养中心参加。
(六)建设单位与养护单位签订《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督协议》。
(七)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前评估结果,制定施工组织方案、道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简称“四项方案”)。
(八)养护单位组织专家对“四项方案”进行评审,城养中心参加。
根据审查结果,建设单位,对“四项方案”进行修改。
(九)建设单位向城市维护中心提交所有初步评估、监管文件后,开始穿越施工。
二、穿越施工阶段(一)养护单位对建设单位“四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每月向城市护理中心报告检查情况,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二)第三方监测单位定期向维护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三)维护单位分析第三方监测数据,发现超过控制值等相关问题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城养中心。
(四)城市维修中心对维修单位的安全监督进行日常检查,并汇总养护单位上报的材料。
(五)城市养护中心每月向市道路管理局报告监督情况。
三、穿越后施工阶段(一)穿越工程竣工后,城市护理中心收到所有相关监管材料。
(二)穿越工程竣工一年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单位,对穿越的道路设施进行检测评估(后评估)。
(三)后评估完成后30日内,维修单位组织专家对后评价结果进行评审,城养中心参加。
后评估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上报城养中心。
(四)城市养护中心组织建设单位对需要维修的道路设施制定维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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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
管暂行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设管线等,而
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轨道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职责】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施工穿越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审查对交通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交通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路政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地下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地下工程作业而引起的交通设施安全问题负责。
建设单位应制定对交通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交通路政部门和运营、养护单位的监管,确保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章监管工作程序
第六条【前评估】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应进行前评估。
前评估是指地下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交通设施的现状进行检测评估,评价地下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监测原则、技术标准等。
运营、养护单位应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根据地下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采取的后续安全监管措施,并将评估结果和评审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建设单位应委托交通设施的原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文件和检测评估结果提出交通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
检测评估结果和控制值作为交通设施监测、制定保护方案的依
据。
第七条【安全监管协议】建设单位在前评估结束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报送运营、养护单位,并与运营、养护单位签订《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在协议中确定地下工程施工涉及的安全监管时间、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等事宜。
协议签订后,由建设单位报交通路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作方案的制定】建设单位应依据前评估结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制定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工作方案的评审】运营、养护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地下工程施工需要采用降水措施的,施工组织方案的评审应包括对降水方案的评审内容。
必要时可对地下工程的专项设计进行评审。
第十条【工作方案的修订】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和各项监
测控制值的要求修订施工组织方案、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将修订后的文件报运营、养护单位。
第十一条【工作方案的上报】运营、养护单位将建设单位修订后的相关方案连同专家评审结果和运营、养护单位的审查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交通路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运营、养护单位的监管】运营、养护单位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监管协议》,对施工组织方案、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第三方监测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安全监管过程中,运营、养护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根据监测数据加强有针对性的巡查,及时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问题,必要时可到地下工程作业面了解作业情况,当发现施工危及交通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交通路政部门。
运营、养护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管报告制度,定期上报日常安全监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第三方监测】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定期将监测数据报运营、养护单位,运营、养护单位要及时掌握监测
数据,对其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超过或可能超过控制值时,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交通路政部门。
第三方监测应从地下工程开工前开始,至通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后评估为止。
第十四条【政府监管】交通路政部门应对运营、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接到运营、养护单位的报告后,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资料移交】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相关竣工资料移交给运营、养护单位。
第十六条【后评估】地下工程竣工一年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地下工程穿越后的交通设施现状进行检测评估,确定地下工程穿越后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简称后评估)。
后评估完成后30日内,运营、养护单位应组织召开后评估专家评审会,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和运营、养护单位的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建设单位应根据最终的专家评审意见和运营、养护单位的意见,
对交通设施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交通路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运营、养护单位责任】运营、养护单位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由交通路政部门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不进行整改的,对运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养护单位取消其养护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本市地下工程穿越乡级、村级公路的安全监管工作,可由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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