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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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2【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9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方某【当事人】王某方某【当事人-个人】王某方某【代理律师/律所】庞艳春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杨敬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庞艳春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杨敬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庞艳春杨敬【代理律所】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权责关键词】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列举了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现上诉人王某主张变更抚养权,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方某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1:09:3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方某原系夫妻关系,婚生女王某2,2008年10月15日出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

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

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个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丽刘青青吴雷【代理律所】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以上即为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些也是因监护而产生的权利,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进行诉讼等。

李金泉与李英惠,任午铭,任亚丽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金泉与李英惠,任午铭,任亚丽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金泉与李英惠,任午铭,任亚丽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98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甲;李某乙;任某甲;任某乙【当事人】李某甲李某乙任某甲任某乙【当事人-个人】李某甲李某乙任某甲任某乙【代理律师/律所】刘欣欣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秦远发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张民胜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欣欣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秦远发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张民胜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欣欣秦远发张民胜【代理律所】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李某乙系西安市未央区XX村村民,该村拆迁时,李某乙与李某甲、任某甲、任某乙为一户,根据李某甲与西安铁路北客站未央区草滩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所载内容,李某乙应分得65平方米住房、25平方米商业用房及过渡费,该财产权益属于李某乙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被监护人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某乙系西安市未央区XX村村民,该村拆迁时,李某乙与李某甲、任某甲、任某乙为一户,根据李某甲与西安铁路北客站未央区草滩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所载内容,李某乙应分得65平方米住房、25平方米商业用房及过渡费,该财产权益属于李某乙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李某甲户下分得房屋为长乐东苑B区8号楼401室、1105室、1405室,现李某乙主张李某甲、任某甲、任某乙将长乐东苑B区8号楼1405室房屋(70平方米)返还给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精选16篇)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精选16篇)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精选16篇)变更监护人篇1申请人:___被申请人:___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的可能,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价值_____元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纠纷一案已有贵院受理,在诉讼期间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的可能,致使法院最后判决难以执行,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特向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价值_____元的财产,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年月日变更监护人申请书篇2监理办:我单位承担S202线华金公路水毁修复工程LG-1标段的施工任务,现工程已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由于我单位内部人员调整,致使原拟任于LG-1标段项目经理部的部分人员无法到场参加施工,我公司经过紧急筹措,本着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满足工程实际需求,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情况下组织成立了LG-1标段项目经理部。

人员变更情况如下:项目经理由王杨平替换王永周,技术负责由王晓斌替换张建仓,质检工程师由许黎平替换成哲峰。

请复核,审批。

附:变更后人员资历证件20__年_月_日变更监护人申请书篇3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人:郑福贤,男,生于1946年4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安吉乡红岩村组。

代理人:吴奇,大竹县高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

被申请人:罗盛才,男,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安吉乡安吉村三组。

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罗盛才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原告罗大荣诉申请人郑福贤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将其委托人委托的房屋瓦被翻捡工作发包给被申请人罗盛才,罗盛才雇佣原告罗大荣前来翻捡,在20__年12月7日,原告因饮酒过量,上房翻捡时不慎从一楼一底的瓦被上摔在地上,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医治后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8【案件字号】(2022)辽04民终8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汉营张秦关勇【审理法官】史汉营张秦关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城玮;金成连【当事人】张城玮金成连【当事人-个人】张城玮金成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城玮【被告】金成连【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成连、朴贤顺是否应赔偿张城玮的护理费及垫付的鉴定费。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张城玮入院治疗45天,经诊断为前臂多处肌肉和肌腱损伤(6根),住院期间做前臂肌缝合手术,入院记录风险评估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住院患者费用清单载明二级护理45天。

一审因对金成连、朴贤顺进行公告,产生公告费260元,由张城玮垫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成连、朴贤顺是否应赔偿张城玮的护理费及垫付的鉴定费。

关于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案中,综合张城玮具体伤情及医疗记录,能够认定张城玮护理天数为45天,故一审法院仅认定一天的护理费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张城玮主张出院后医嘱休息2个月为二级护理一节,经审查医疗诊断书并未注明张城玮出院后需要护理及护理等级,且张城玮在一审并未主张,故本院对于张城玮该时间段护理费用不予支持。

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一)

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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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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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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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中
证据保全损
害责任纠纷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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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样式69:申请确定选 民资格民事判决书
样式70:申请宣告公 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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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某、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某、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40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宋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曲某;程某1【当事人】曲某程某1【当事人-个人】曲某程某1【代理律师/律所】傅博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谷云鹏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博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谷云鹏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博谷云鹏【代理律所】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准许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正确;二、原审对抚养费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关联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四张照片,欲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暴力倾向殴打上诉人,被上诉人不予认可。

因该组照片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主张,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准许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正确;二、原审对抚养费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在其与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就多次殴打过上诉人与孩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虽提供了照片证明其被上诉人曾与其发生肢体冲突,但依据照片体现出的严重程度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存在严重暴力倾向不符。

照片拍摄时间为2018年,即使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孩子现已满12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不能履行父亲责任或对孩子会造成不利影响。

考虑到上诉人再婚期间又生育了一名子女,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吴某1、吴某2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吴某2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吴某2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训明钱晨杨东清【审理法官】朱训明钱晨杨东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1;吴某2【当事人】吴某1吴某2【当事人-个人】吴某1吴某2【代理律师/律所】马蓉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蓉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蓉陈建兰【代理律所】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被监护人停止侵害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询问及阅卷,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被监护人唐立鸿已于2020年1月27日逝世。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吴某1作为唐立鸿的儿子,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享有监护资格的人,故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另,一审已就吴某1是否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故本院不再赘述。

吴某2虽表示要出卖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但尚未实施出售芜湖市团结一村3号门面房的行为,且被监护人唐立鸿已去世,涉案门面房属于唐立鸿共有的部分已转化为其遗产,涉案房屋出售与否均已不可能再损害唐立鸿的权益,故对吴某1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律某、徐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律某、徐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律某、徐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5【案件字号】(2022)辽05民终5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玲解芳刘杰【审理法官】张艳玲解芳刘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律某;徐某1【当事人】律某徐某1【当事人-个人】律某徐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本院观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徐某2在一审调查时陈述:爸爸有时候打麻将,考试不好会打她,愿意跟妈妈在一起生活。

再查明,律某在海城市王石代千服装厂工作,已购买海州管理区东关街新东委新东方首府三期新东路99栋3单元13层121号房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律某与徐某1在离婚时已明确约定了子女归徐某1抚养,然而徐某1在抚养孩子期间有打麻将不良嗜好及孩子考试不好打孩子的不良行为,且孩子经常由其奶奶照料,不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影响孩子身心健康。

现律某已买房有固定住所及收入,征求孩子意见也愿意随母亲生活,孩子由母亲照顾更方便,故律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法律规定,徐某1在律某抚养孩子期间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综合徐某1的实际情况和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酌定徐某1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700元。

张XX、陈X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判决书

张XX、陈X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判决书

张XX、陈X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申请⼈张XX与被申请⼈陈X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案,本院于2018年7⽉18⽇⽴案后进⾏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张XX称,申请⼈与被申请⼈系母⼥关系,陈X(⼆级智⼒残疾)系申请⼈之⼦、系被申请⼈之兄。

2017年5⽉,被申请⼈陈X在陈X及所有亲属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领取了陈X的拆迁补偿安置过渡费5000多元,经向村委会询问后才知道被申请⼈已经被村委会指定为陈X的监护⼈。

多年来陈X⼀直与申请⼈共同⽣活,陈X的所有费⽤均由申请⼈⽀付、⽣活也是申请⼈照顾,⾄今陈X与申请⼈仍⼀直同住养⽼院。

现申请⼈尚X在,在未征得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不应由被申请⼈陈X作为陈X的监护⼈。

同时被申请⼈从未履⾏任何监护职责,反⽽任意处分被监护⼈的财产,侵害被监护⼈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的⾏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的合法权益,申请⼈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民法院:1、撤销指定陈X为陈X的监护⼈;2、指定张XX为陈X的监护⼈;3、被申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陈X称,⼀、我母亲所说的,我陈X在2017年5⽉在所有亲属不知情的情况下领了我三X陈X的拆迁安置过渡费5000多元,与事实不符。

上⼆道河⼦村拆迁,每年每⼈过渡费3000元,2017年给半年的过渡费,每⼈半年1500元,因为迟迟不回迁,政府给每⼈每⽉加了100元,半年总共2100元过渡费。

2017年4⽉13⽇三X陈X出的车祸,我母亲拿着我三X的10万元拆迁补偿款在我三X急需⽤钱的时候分⽂不出,竟然管敬⽼院的⽼板娘借钱,经派出所出警核实,才知10万元我三X陈X的存款写在了我姐陈X的名下,在我三X的⽣死关头,最后我妈只出了19000元钱,如果我母亲没有⽑病,拆迁⼏年时间正常的过渡费不知道是多少吗?⼉⼦出事,凭着陈X有10万元钱,为什么还向敬⽼院的⽼板娘借钱?⼆、陈X(三X)、陈X(⼤哥已不能⾃理)、陈X(⼆哥)三个⼈的房本是我陈X与丈夫梁X办理的,我三X陈X历来出的事情都是我陈X与丈夫梁X所管的。

马某1、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1、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1、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4【案件字号】(2019)鄂01民终12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骆朝辉方红安林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某1;胡某【当事人】马某1胡某【当事人-个人】马某1胡某【代理律师/律所】陈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李晶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李晶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新李晶杰【代理律所】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一方面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面也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30:27马某1、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01民终1222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马某1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马某2目前的状况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王某、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川17民终9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彤胡光俊程瑜【审理法官】郭彤胡光俊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盛章;卢春英【当事人】王盛章卢春英【当事人-个人】王盛章卢春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盛章【被告】卢春英【本院观点】上诉人王盛章与被上诉人卢春英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子女王婷、王宪磊由王盛章抚养,但随着子女的不断成长,王婷、王宪磊二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跟随卢春英居住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的规定,卢春英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抚养女儿王婷、儿。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余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盛章与被上诉人卢春英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子女王婷、王宪磊由王盛章抚养,但随着子女的不断成长,王婷、王宪磊二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跟随卢春英居住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的规定,卢春英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抚养女儿王婷、儿子王宪磊的抚养条件明显优于王盛章的抚养条件,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卢春英要求变更婚生子女王婷、王宪磊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王润泽,王某3与王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润泽,王某3与王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润泽,王某3与王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陕10民终1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小平叶军王金新【审理法官】林小平叶军王金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瑞泽;王小朋;王佳毅【当事人】王瑞泽王小朋王佳毅【当事人-个人】王瑞泽王小朋王佳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瑞泽;王小朋【被告】王佳毅【本院观点】本案事发地点不是公共场所,因此该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观点,本案二审涉及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民事责任比例是否正确。

上诉人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认为王瑞泽并未碰撞王佳毅的身体,相反王佳毅在做起跳动作时屁股撞在王瑞泽的头部,且公安机关调解协议与真实情况不符,公安机关调查王瑞泽笔录,未通知王瑞泽的法定监护人到场,程序违法,公安机关调查王佳毅笔录系本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经查,本案事发第二天,洛南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民警在洛南县永丰镇永丰小学对王瑞泽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在场的学校老师在笔录上签名,王瑞泽在该次询问中陈述自己用头撞了王佳毅一下,王佳毅的脚绊倒了电线上摔倒在地。

本案二审中,王瑞泽陈述洛南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询问时学校校长一直在场,因此上诉人关于该询问笔录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洛南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制作的调解协议所载事实与询问王瑞泽笔录中王瑞泽的陈述相吻合,王军亮、王小朋作为双方未成年人的家长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上诉人与此相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马某1、马某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1、马某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1、马某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18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某1;马某2【当事人】马某1马某2【当事人-个人】马某1马某2【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于2006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已由相应生效判决认定了每月抚养费数额为600元并且已实际履行完毕。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实际履行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06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已由相应生效判决认定了每月抚养费数额为600元并且已实际履行完毕。

上诉人现主张追加2006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于法无据。

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马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7:06:2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某1的母亲丁某与马某2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马某1,2007年经法院判决丁某与马某2离婚,马某1由丁某抚育,马某2自2006年11月始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从即日起每五年给付一次,每五年年初付清,至马某1十八周岁止。

孙某1与孙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1与孙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1与孙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季磊陆晓波张华【审理法官】季磊陆晓波张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1;孙某2【当事人】孙某1孙某2【当事人-个人】孙某1孙某2【代理律师/律所】朱文丽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葛蔓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黄楚彦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文丽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葛蔓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黄楚彦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文丽葛蔓黄楚彦【代理律所】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养父母与成年子女是否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是判定是否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标准。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特2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孙某2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与认知能力,其两次庭审与一次居住地调查中均一致表示不愿意让孙某1担任监护人、同意孙丽莉担任监护人,且态度始终十分坚决,甚至表示哪怕死了也不愿意和孙某1生活,并让孙丽莉照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子女是否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是判定是否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标准。

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申请确定监护人用)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申请确定监护人用)

民事判决书(申请确定监护人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特……号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人×××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拟指定监护人基本信息等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为×××的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定监护人案后,认为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原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用。

2.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3. 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监护人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第三百五十一条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父亲代替已成年儿子起诉的裁定书

父亲代替已成年儿子起诉的裁定书

父亲代替已成年儿子起诉的裁定书裁定书编号:2023-08-31-001原告:李明(父亲)被告:李华(儿子)案由:李明以父亲的身份代替已成年的儿子李华起诉,要求解决家庭纠纷。

经审理查明:一、李明作为李华的父亲,对李华的成长和发展负有监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并有权代表未成年子女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二、李明起诉的原因是李华在过去一年中对家庭责任的漠视和不履行,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困扰。

李明多次与李华进行沟通和劝导,但李华未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作出改变。

三、根据李明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李华在家庭中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尊重和关爱原则。

他经常无视家庭规则,不履行自己的家庭义务,甚至对家庭成员进行言语和身体上的伤害。

四、李明作为李华的父亲,对李华的行为感到非常担忧。

他认为李华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也对李华的个人成长产生了负面影响。

五、鉴于李明作为李华的父亲,对李华的监护责任和权益有法律保护,且李华未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改正,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李华的成长,本裁定书决定如下:裁定:一、支持李明以父亲的身份代替已成年的儿子李华起诉的请求。

二、要求李华立即停止对家庭成员的言语和身体上的伤害,并履行自己的家庭义务。

三、要求李华积极参与家庭事务,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尊重和关爱原则。

四、要求李明和李华共同参加家庭咨询和心理辅导,以解决家庭纠纷,恢复家庭和谐。

五、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定书如上所述,特此裁定。

审判员:XXX。

法院指定监护人案件判决书格式范文

法院指定监护人案件判决书格式范文

法院指定监护人案件判决书格式范文# [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如果有)],[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这起案子啊,是关于指定监护人的事儿。

原告[原告姓名]呢,向咱们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监护人。

这背后的情况啊,就是[简要说明需要指定监护人的原因,比如被监护人的情况,原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

二、查明的事实。

咱们法院呢,那可是认认真真地调查了这件事儿。

通过一系列的证据和调查走访发现啊:1. [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被监护人姓名]由于[具体原因,如年龄、精神状况等],确实需要有监护人来照顾他/她的生活、管理他/她的财产以及维护他/她的合法权益。

2. 在这之前呢,[原监护状况或者之前关于监护权的争议情况],比如说原来可能有某个亲属在照顾,但是现在出现了[说明无法继续担任监护人的原因]的情况,所以监护问题就乱套了,必须得咱们法院来指定个合适的监护人。

3. 咱们法院考虑了多个可能成为监护人的候选人。

像[列举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甲]呢,他/她的情况是[具体说明候选人甲的情况,有利和不利的方面];[候选人乙]又有[候选人乙的情况阐述]。

这些候选人都和被监护人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关系,不过到底谁最适合当这个监护人,还得好好斟酌斟酌。

三、判决依据和理由。

在这个案子里呢,[具体分析各个候选人与法律规定的符合程度]。

[候选人甲]虽然有[某些优势],但是他/她[存在的不利于担任监护人的因素]。

而[候选人乙]呢,他/她在[详细说明候选人乙符合监护条件的因素]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

比如说,他/她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被监护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他/她对被监护人也特别关心,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关心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法院指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精选3篇)

法院指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精选3篇)

法院指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精选3篇)法院指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篇1(__________)__________民特__________号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____称__________(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拟指定监护人基本信息等事实)。

本院认为,__________(写明撤销原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__________为__________的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__________为__________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法院指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篇2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特字第号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法院指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篇3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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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民事判决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用)
正文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拟指定监护人基本信息等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是否变更监护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监护人的,写明:)
×××的监护人变更为×××。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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