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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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

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

度与规则,例如,香港精干高效的文官制度、遍及各行各业的行政咨询制度、以及在消除腐败、净化社会风气方面成效卓著的廉政公署制度等,都对我们不无借鉴意义。

此外,香港具有世界自由港的特殊地位,客观上已成为中华民族看世界的一个有利的窗口,在不违背“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前提下,通过“高度自治”下的香港法制适应时代要求的发展变化,也可以不断为祖国内地提供世界法制发展最前沿的信息与成果,从而推动我国内地法制建设的发展。

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刘茂林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到今年已实施十周年。

①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实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促进了国家的和平统一,对香港的稳定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学界对香港基本法给予的理论与学术关注不仅有助于认识和理解香港基本法,也对香港基本法的实施产生了积极影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学界关于香港基本法的某些观点,如认为香港基本法是“小宪法”、②“宪法的特别法”③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易妨碍对香港基本法的准确定位,然学界对此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

值此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的日子里,对香港基本法的性质与地位重新予以探讨,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纪念方式。

为此笔者拟从宪法、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等之间关系的角度重新界定香港基本法的性质和地位,供学界同仁参考。

一、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 美国宪法学家克林顿・罗西特曾应邀为《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作序,在序言中,他认为,“像其他国家和其他文化的人们一样,美国人也借助于某种象征来表达他们最为珍视的信仰。

……1787年宪法,人们对它的景仰和崇敬绝不是漫不经心的,而是诚心实意的。

美国人对其的尊崇经常到了偶像崇拜的地步,这可以根据许多不同的理由予以解释,……但最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将此归于深深植根于美国人心目中的信念———宪法表达了更高级的法,它实际上是不完美的人最为完美的复制了布莱克斯通所至尊为‘区分善恶的、永恒不变的法,这种法连造物主本身在其设定的所有管理制度中都予以遵守,而且只要这种法有必要来指导人类行为,那么造物主就使人类理性能够发现它’,几乎从宪法提交制宪会议讨论的那一天起,这种信念就对美国宪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达成的一项
协议,旨在保护香港的治理制度和法律体系,同时确保香港享有高度
自治的地位。

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公布,该法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基本规则,其中包括:
1.香港的宪制地位: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
高度自治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员和立法委员由香港推举产生,中
央政府只对防务、外交和其他极少数事务负责。

2.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在法律保护下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结社、宗教和游行等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在香港上一级
政府即全国人大的颁布制定的任何法律中保障。

3.香港的司法独立:香港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干预,维
护公正和法律制裁依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以保障香港的公正与公平。

4.经济制度:香港的经济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只应干预经济管制的范围和界限,保持市场环境。

5.教育和文化:香港的教育和文化独立于行政机构,保护香港文明的多元化和创新力。

总的来说,香港基本法是保证香港高度自治的重要法律框架,它具有长远意义,不仅对香港的本身意义重大,也对中国大陆的政治发展和制度建设有着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8.28
•【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15号
•【施行日期】2010.08.28
•【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十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予以备案,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予以备案)
二○一二年第五届立法会共70名议员,其组成人如下: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5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35人。

2024年考研-法硕联考(综合课)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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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考研-法硕联考(综合课)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真题)立法体制主要是指()。

A. 依法划分立法权限的体制B. 依法划分法律部门的体制C. 依法划分司法权限的体制D. 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体制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选项中,属于私法的是()。

A. 宪法B. 民法C. 国际法D. 刑事诉讼法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A. 社会作用B. 指引作用C. 预测作用D. 评价作用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部门法是()。

A. 刑法B. 民法C. 经济法D. 商法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监督主体和监督权的性质不同,可将法律监督划分为()。

A. 国家监督和非国家监督B.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C. 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D. 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6.(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以下各项中,()是法学产生的前提。

A. 立法发展到相当广泛的程度B. 立法发展到相当复杂的程度C. 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D. 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集团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面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A. 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B. 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 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内地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 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8.(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A. 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动性之间存在矛盾B. 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调整C. 有些事实在法律上不能确定D. 法不是社会调整的唯一手段9.(判断题)(每题 1.00 分) 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介绍香港基本法23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立法禁止任何对中央政府的颠覆、分裂、颠覆国家政权、阻挠中央政府施行的言论、行动或组织等活动。

23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全文如下:1.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下,应依法采取措施,防范和制止任何颠覆、分裂国家、亵渎国旗国徽、暴力恐怖活动、组织在港进行的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属破坏性的政治活动,并对这类活动负责。

2.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建立特别机构,专门负责维护国家安全。

3.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机构的工作范围和组织机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香港特别行政区应根据需要与中央政府的有关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23条的重要性和意义23条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23条的几个重要方面:1. 维护国家安全23条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采取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这是任何主权国家都必须做到的,而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也要承担这一责任。

维护国家安全可以防止任何对国家政权的颠覆、分裂,以及对中央政府的颠覆行动。

2. 保护社会稳定23条的目的之一是保护香港的社会稳定。

如果在香港出现暴力恐怖活动或破坏性的政治活动,将会对香港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23条强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采取措施制止此类活动,并对其负责。

3. 维护国家尊严23条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防止任何亵渎国旗国徽的行为。

国旗和国徽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亵渎国旗国徽等行为是对国家尊严的侵犯。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责任保护国家尊严,维护国家形象。

4. 建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为了有效执行23条的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特别机构。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

编者按:著名法学家肖蔚云教授于2005年1月20日不幸逝世,我们编辑部全体同志深感悲痛。

肖教授生前长期任本刊编委、顾问、为本刊倾注了大量心血,不仅为本刊改进工作提出了许多很有见地的宝贵意见,而且多次亲自揉笔为本刊撰稿,为提高本刊质量作出了重大贡献。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一文是肖教授2005年1月在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举办的香港基本法研讨会上的发言,这也是他的最后一篇佳作,现发表如下,借以寄托我们对先生永远的怀念和追思。

蓑雷羲港境麟馕臻鬃羹泰瀵蟾魇舍阗鼷而reeProblemsabouttheBasicLawofHongKongSpecialAdIIlinistratiVeRegion(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Q0871)内容提要:本文共分三个部分,讲了三大问题,一是“一国两制”的关系,说明“一国”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二是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说明中央的职权和特区职权的划分,高度自治不同于完全自治;三是特区的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应坚持以行政为主导。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行政主导本文谈三个问题,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中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一国”和“两制”之间的关系;第二是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第三是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

当然经济、教育、文化等问题都比较重要,不过,我还是挑选这几个跟《基本法》的关系比较密切,而且当年起草时,注意力或争议也是比较多的问题。

一、“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一)“一国两制”是一个整体,“一国”与“两制”互相联系。

这里讲三点。

我觉得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也好,方针也好,它是一个整体。

所谓一个整体,就是既要讲“一国”,也要讲“两制”,不能把它断然地、绝然地分开。

因为整部《基本法》,从序言到第160条,还有三个附件,都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

《基本法》从序言第二段就规定了“一国两制”,总则又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规定了“一国两制”;然后从第二章开始一直到最后,又在不同的方面,具体地规定了“一国两制”。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二、基本法也不是香港的地方性法规,而是全国性 法律,其法律效力不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是遍 及全国 • 1、从基本法制定机关的性质上判定-----全 国人大 • 2、从基本法所规定的内容上判定:基本法 不仅确定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还规定了中央所属各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关系、内地其他行政区域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关系等
一、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 法律文件
1、对“宪法性法律”这一概念进行相关的阐释 (孙国华、凯尔森) 2、引用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三段的规定以及香港 基本法第十一条来阐释香港基本法作为宪法性 法律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法在香港特区的基础 性地位和宪法性地位。 3、吴邦国委员长在纪念香港特区基本法实施十 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 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乔晓阳的讲话。 4、从该法的制定程序、结构形式、规定的主要 内容以及效力等四方面去论证基本法的宪法性 法律地位
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
三类授权
• 一般性授权: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直接 行使的权力,无需中央作进一步授权。第16、 17、19条 • 原则规定特区可以行使某一方面权力,同时 规定在行使有关权力时还需得到中央的具 体授权。第96、125、133、134条
• 基本法规定了中央政府进一步授权的可能 性。第20条
二、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 法律化
1、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概念阐释 • 2、从基本法制定的过程论述其如何将“一国两 制”方针予以贯彻的(从1982年宪法------在中 英联合声明-----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成立 草委会-----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确 定名单-----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 全体会议-----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3、引用肖蔚云的观点:《基本法》从序言第二 段就规定了“一国两制”,总则又从政治、经 济、法律等方面规定了“一国两制”;然后从 第二章开始一直到最后,又在不同的方面,具 体地规定了“一国两制”。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的特别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的特别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的特别内容提要: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非“小宪法”,也非代议机关的制定法,而是宪法的特别法。

这取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名称和法律效力等。

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不仅是学理问题,也是一个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行乃至宪法的实际运行的问题。

关键词: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法一、引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学理上一直缺乏专门的讨论。

这不仅是一个学理认识上的问题,也是一个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行乃至宪法的实际运行的问题。

自然,这同时是一个典型的和纯粹的“中国的”问题,因而是一个注定要超越已有的宪法理论并生发出新的理论的问题。

二、与宪法的同一位阶通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认定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①]、宪法的下位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其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的规范性文件”[②].有的学者在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宪法的下位法的前提下,更为具体地将基本法界定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③].本文认为,以代议机关的制定法、宪法的下位法来界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并不妥当。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决定了不能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

现当代宪法的内容由三方面组成:一是关于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的制度设计,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则是其直接和具体的表现。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自主性。

二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包括关于国家权力产生方式的制度安排、对国家权力的横纵两个向度的分解、对国家权力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的规定等。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法律规制[④].三是关于宪法自身的制度设计,包括宪法的修改、宪法的解释和违宪审查等[⑤].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实效性,进而对前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提供保障机制。

基本法与港澳自治

基本法与港澳自治

基本法与港澳自治港澳地区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都有较大的自主权。

这些自治权的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为基本法。

基本法确保了港澳地区的独特性和发展模式,旨在维护港澳地区的稳定繁荣。

基本法作为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规定了港澳地区的制度和运作方式。

它明确了港澳地区维护国家安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事务、外交事务等基本制度的原则和框架。

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既是对港澳地区特殊地位的承认,也是对国家统一和原则的确立,确保了港澳地区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这一原则旨在保持港澳地区的高度自治,同时保持对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坚定支持。

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不仅对港澳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世界各国的合作具有示范作用。

基本法是港澳地区的法律基石,为港澳的自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基本法明确了港澳地区享有的权力和责任,保护了港澳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法还规定了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组织和运作方式,确保了政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使港澳地区成为一个高度自主和相对独立的地区,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港澳地区的自治权力充分体现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

在政治方面,港澳地区享有保留一些国家权力以外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

港澳地区有权自主安排和管理自己的各级政府机构、以及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在经济方面,港澳地区享有经济管理的自主权,包括自主管理和利用土地、自主制定经济政策等。

在社会领域,港澳地区享有自主权来管理和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领域。

基本法的实施促进了港澳地区的持续繁荣和发展。

港澳地区作为国际金融、商贸和航运中心,其独特的经济模式和法治环境给予了它们巨大的竞争优势。

基本法的保障和支持使得港澳地区能够自主制定经济政策,积极发展国际贸易和金融,吸引外资和人才,推动了港澳地区的繁荣和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民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的定义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了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因此,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也是香港居民。

香港基本法释法「全文」

香港基本法释法「全文」

香港基本法释法「全文」香港基本法释法「全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关于香港基本法释法全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

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

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

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

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2009第2期(总第96期)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JournalofChangchunFinanceCollegeNo.2,2009SamNo.96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李桂鑫(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广东揭阳522000)[摘要]基于香港,澳门两部基本法的制定具有共同的立法依据和历史背景,两部基本法存在一些相同点,因为两地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两部基本法又有许多不同点.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两部基本法,必须了解两部基本法之间的异同点.[关键词]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一致性;差异性(中图分类号]DF92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71(2009)02.0082—04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的,在我国政府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正式实施的全国性基本法律,它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核心地位.由于国家对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一致,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及历史传统也具有基本的共性,两部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整体结构和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由于两地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两法又存在着许多差异.一,两部基本法的一致性表现(一)基本结构上的一致性两法在基本的体例结构方面几乎完全一致:首先都是''序言"部分,两法的第一章至五章分别都为"总则","中央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倨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第七章至第九章同样为"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与修改", "附则"."在条文的最后,两法同样是三个附件.(二)内容上的一致性1.指导思想相同.两法都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思想,并正确处理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两部基本法明文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明确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确立了中央的权力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也表明了香港,澳门特区与国家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2.立法依据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整体上仍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是两个基本法的立法依据.两法序言的第三段第一句都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险另外,两法还都规定只有宪法才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高度自治权相同.在总则部分,两法同样都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永久陛居民组成;保护私有财产权;原有法律基本保留等.4.政治体制相同.两法都从有利于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发展,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制度的原则出发,制定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的原则,行政和立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b第四章《政治体制》,都对这种制衡机制作了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对立法的制约,行政长官在立法程序上可以拒绝签署,以及解散立法会.第二,立法对行政的制约,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立法会有权提出[收稿日期]2009—05—10[作者简介]李桂鑫(1974~),男,广东揭阳人,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高级政工师,法学讲师.2009年第2期李桂鑫: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83对行政长官的弹劾案,行政长官如与立法会不协调,依法必须辞职.5.经济制度相同.两法对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作了相同的原则规定.按照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的原则,致力于维护和保障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权,明确地落实了"一国两制"的方针,确保"两制"的承诺得到落实.此外,还对特别行政区的财税政策,财政预算制度,货币金融制度,外汇政策,自由港政策,对外贸易政策,船舶登记,民航和航运政策,以及跨越回归的合法土地契约的承认和保护等问题作了相似的规定.二,两部基本法的差异性表现据有关专家统计,两部基本法明显不同的地方有七十多处,约占澳门基本法条文总数的51%,占香港基本法条文总数的46%左右.(一)结构上的差异1."宣誓效忠"一节的差异.澳门基本法一个明显的差异就是其第四章由七节五十八条组成,比香港基本法多加了"宣誓效忠"一节.因为在签署中葡联合声明时,葡萄牙方面提出的备忘录实际上承认了双重国籍,而我们国家却向来不承认双重国籍, 在备忘录中也有清楚说明.凶此,为了解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的国籍问题,特别增设了第四章第七节,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2."经济"一章的差异.香港基本法第五章《经济》在结构上分四节,分别是"财政,金融,贸易和商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等;而澳门基本法第五章《经济》却只分条不分节.这是由两地在航空业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同而决定的,香港是国际着名的航空中心,航空业相当发达;而澳门的航空业在当时还不是很发达.另一原因是因为澳门基本法吸收了香港基本法的经验,尽量简约,留有余地以避免因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基本法的经常修改.(二)内容上的差异1.关于土地和自然资源的规定不同.澳门基本法承认和保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人土地的所有权.它在第七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而香港基本法第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因为香港的土地一直都属于国家,而澳门则存在属于教会的土地以及清政府批给私人的土地.澳门基本法在制定时,考虑到保持澳门原来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变,所以作了有别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2.关于保留原有法律的规定不同.两法虽然都规定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基本不变,但由于香港和澳门地区原有的法律分属两个不同的法系,澳门属大陆法系,所实行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是成文法;而香港则属英美法系,所适用的法律是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澳门基本法第八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而香港基本法第八条规定: "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予以保留."二者在表述上是明显不同的,且这些原属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及其名称也将在特别行政区保留基本不变.3.关于防务问题的规定不同.香港基本法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懊门基本法中则没有关于驻军的具体规定,仅在其第十四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这是由于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在驻军问题上的不同规定所致.4.关于行政长官的规定不同.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长官参选条件的规定不同.香港基本法规定,担任行政长官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这是参选行政长官者必须具备的一个前提条件.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只需在任期内不得具有在外国的居留权,而没有把"在外国无居留权"作为当选任职的资格.因为在澳门居民中约有10多万人持有葡萄牙护照,取得这张护照,就意味着取得葡萄牙共和国的国籍和在葡国的永久居留权.如果以有原外国居留权作为参选行政长官的先决条件,那就剥夺了四分之一的澳门居民参选行政长官的资格. 第二,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规定不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到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澳门基本法只是附件一中说明,"二零零九以及以后,行政长官的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总第96期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5.关于立法会的规定不同.在立法会问题方面的规定上,两法存在一些明显区别:第一,立法会组成方面,香港基本法规定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当选立法会议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澳门基本法则只规定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由该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对非中国籍的永久性居民所占的比例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第二, 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香港基本法规定其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澳门基本法则规定该区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少数议员为委任议员.第三,立法会职权方面,澳门基本法规定立法会有权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有权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而香港基本法则无此规定.6.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不同.两法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上有不同规定:首先,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三司"(依次为政务司, 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不设'厅";澳门基本法则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司,局,厅,处,不设''署". 其次,对检察机关的定性不同.香港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这就把检察工作定性为行政工作,把检察机关归人行政机关.香港回归前,香港律政司的办事机构是律政司署,负责香港一切检控事宜.律政司署下辖民事检察科,刑事检控科和法律草拟科等四个科.可见香港对检察机关的定性与归类沿用了传统的做法.澳门基本法则把检察机关定性为司法机关,并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这也与澳门的法律传统有关.澳门回归前,设澳门检察厅和澳门检察官公署,均为澳门政府司法机关.前者的主要职责是对澳门政府各部,公务员和居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后者隶属于葡萄牙检察院,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派驻检察官到刑事起诉庭执行检察职务,并对澳葡政府各部门公务员及居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7.关于司法机关的规定不同.两法对司法机关的规定有很大差异.香港基本法基本上保留香港原有的普通法系司法制度不变.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澳门基本法则是基本上保留澳门原有的大陆法系司法制度不变.两者司法制度与司法体制的差异有以下几点:第一,司法机关的范畴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专指法院,不包括检察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则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第二,法院的设置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不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则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还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案件.第三,法官和检察官的来源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是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而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的来源与香港相同,也是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同的是终审法院(没有高等法院)的法官的免职是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第四,陪审制度的规定不同.香港承袭英国法制,实行陪审团制度.澳门基本法中则没有陪审制度的规定.8.关于经济政策的规定不同.由于两地的经济条件与地理位置不同,经济政策的规定也不同:第一,以博彩业为中心的旅游业在澳门具有悠久的历史,是澳门地区经济的支柱性产业,澳门的博彩业是政府特许专营的.基本法为此特别作出规定:'懊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决定旅游娱乐的政策",Jf旦由于娱乐博彩不是香港的支柱性产业,香港基本法未作专门规定.第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第一百一十二条又规定:'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而澳门基本法就没有类似的规定,因为港澳两地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不同,澳门地区至今还没有形成发达的黄金,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综上所述,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法理依据,制定过程,结构体例等也都基本相同或一致.但是,两者不仅有一定的共同点,也有明显的差异,而这种共同或差异的法律规范,都是实事求是科学精神的体现.这种有区别的规定,都是根据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2009年第2期李桂鑫: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85 不同的具体情况而作的正确规定,它有利于保持港澳两地在政治上的稳定和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也有利于港澳两地的繁荣发展和祖国的稳定统一,民主富强.参考文献:[1]钟业坤.中华人民共和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论略【M】.广州:暨南大学L叶l版社.1996,5.【2]中华人民共和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一,附件[3】巾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一,附件[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一,附件二. ComparisionandContrastbetweentheBasicLawofHongkongandtheBasicLawofMacao LIGui—xin(Office,JieyangV ocational&TechnicalCollege,Jieyang522000,China) Abstract:BecausethebasiclawofHongkongandthebasiclawofMacaohavethesamelegislat ionbasisandhis—toricalbackground,theyhavesomesimilarities.Alsobecausethetwoplaceshavedifferentsit uations,thetwolawshavemanydifferences.Inordertobettercarryoutandexcutethetwobaiclaws,itisnecessaryto gettoknowthesimilaritiesanddifferencesbetweenthetwobasiclaWS.Keywords:OneNation,TwoSystems;theBasicLawofHongkong;theBasicLawofMacao;s imilarities;differ-ences[责任编辑:杨晓丹](上接第93页)参考文献:[1】黄筱玲,郑章飞.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_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8,(1).[2]2王一鸣.论区域性资源共享【J].湖北师范学院,2007,(3).[3】郭建华.高校图书馆间资源共建共享研究[J].济南职业学院,2007,(4).[4]张力,王维.近年来我国图书馆Ⅸ域合作问题的思考[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7,(4).【5】曹志梅.区域图书馆联合体及其构建[J].中国图书馆,2007,(3).[6】工新明.构建图书馆联盟的要素分析【J].图书馆丁作与研究,2005,(5).SeveralQuestionsonRegionalLibraryCollaborationLINShu—yuan,CHENYing—song(1.HistoricalDocumentDepartment,JilinLibrary,Changchun130021,China;2.ReadingDepartment,JilinLibrary,Changchun130021,China)Abstract:Withtheapplicationofnetworkingtechniqueinthelibrary,theregionlibraryliterat ureresourcesharing networkhassucceededcarryingoutinmanyareasofChina.Continuousinnovationconcepto ntheaspectsofStan—dardizationinthedatabase—building,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buildasoundinformation—sharingpoli- cies,throughtheregioninthelibraryinter-institutionalcooperation,causestheliteratureinfo rmationresourcecon—structionthebreadthandthedepthobtainsthereasonableeffectivedisposition,andformsthec ompleteregionlit—eratureresourcessafeguardsystem,thuspromotedtheregionaleconomiesdevelopment. Keywords:regionallibrary;literatureresource;builtsharing[责任编辑:杨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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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发布部门】101【发布日期】1990.04.04【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

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第二十五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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