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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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1 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路桥公司所属项目部对分包单位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结合路桥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原则

项目资金管理以“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账户共管”为原则。

2 适用范围

2.1适用于路桥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3 组织和职责

3.1.1 路桥公司成立分包单位资金监督管理小组。分包单位资金监督管理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及项目部负责人任组员。

3.1.2 各项目部同时成立项目部级的分包单位资金监督管理小组,并明确各部门职责。

3.1.3 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于该建设项目。

3.1.4 项目部审核劳务分包队伍提交的与其下游单位签订的合同(包括劳务、材料、机械租赁等)的真实性及资金计划安排的合理性。

3.1.5 路桥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岗位职责,督促资金计划的申报、资金的拨付落实等。

4 合同备案

4.1 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其与下游的合作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报路桥公司备案,经项目部核实后由项目部上报路桥公司存档(或按公司信息化要求录入),备案的合同作为审核其资金计划的依据。

4.2 分包单位在公司备案合同总额不得超过与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总金额。

5 资金计划

5.1 分包单位应按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在中间进度及办理结

算时资金计划表(见附件)必须作为资金审批单的附件,否则当期工程款不予拨付。

5.2 分包单位每期上报资金计划总额不得超过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当期拨付的资金总额。除分包单位对其下游合作方支付的金额外,分包单位所必须开支的管理费、代开税金费等由项目部核定,原则上不超过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当期拨付金额的10%。

5.3 如当期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拨付的计量款不足以满足分包队伍当期应付给其下游的资金,超出部分应由分包单位自行解决。

6 三方监管细则

6.1 分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由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函件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在xxx银行(工程所在地银行)开立工程资金结算专户(户名:xxx项目经理部;账号:xxx;开户行: xxx 银行),该资金结算专户由xxx 项目部、xxx 分包单位、xxx 银行三方共管账户。

6.2 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与分包单位双方实行账户共管,分包单位开立工程资金结算专户时,根据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授权书指定,在预留银行印鉴卡上应同时留存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的印鉴。

6.3 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修金除外)汇入分包单位在xxx银行开设的工程资金结算专户,以保证建设资金专户储存。

6.4 分包单位在资金共管账户开通工程资金结算专户的网上银行业务,办理三个U盾,分三次授权,第一个U盾由分包单位提交使用,第二个U盾由xxx项目经理授权使用,第三个U盾由财务中心确认授权使用。

6.5 工程资金结算专户进行监管的期限,自该账户开立之日起至银行收到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停止监管的书面通知之日为止。

7 约束条款

7.1 分包单位必须将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所拨付的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不得发生外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工程资金结算专户的资金,以确保专款专用;保证不得因其他未结清债权债务而造成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转移工程资金结算账户资金。

7.2 如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情形,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有权暂停该合同项下全部款项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同时分包单位不得因此要求顺延工期。如经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书面催告后,分包单位仍未结束违

约状态,分包单位应向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相当于分包单位违规使用工程资金结算专户资金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如经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三次催告后二十日,分包仍未结束违约状态,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除按前述约定追究分包单位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分包单位赔偿因此给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7.3 监管期间,如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或其他财产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存在其他情况,致使银行无法协助完成交易资金划转的,另行协商处理。

7.4 在内部招标文件中约定本项目的分包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并将本管理办法作为合同附件,合同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8 附则

8.1 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修订。

8.2 本办法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实施。

年月资金计划

项目名称:单位名称:

度款/

结算

款)

额收款额本期

计划)

1

2

3

4

5

6

其他

(含管理

费、税金等)

超过当

期总金

额的

10% 7小计:

说明:除本次计划核准金额及已付款比例由项目计划合同部填报外,其余由分(供)商填报。单位负责人:计划合同部: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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