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影像资料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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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影像资料管理作业指导书
为贯彻落实沪建建管(2002)第064 号文《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体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中“强化验收”的原则,反映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现场实物质量的一致性,并规范监理影像资料的建立及管理工作,增强监理影像资料留存和管理的计划性,公司制定了《建筑工程监理影像资料管理作业指导书》。现就监理影像资料留存的具体部位、数量要求、影像资料的拍摄质量和整理要求等加以介绍。
1监理影像资料留存的具体部位和数量要求
1.1监理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单位工程中主要检验批、分项、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与控制情况,记录整个施工全过程的正常质量状
况。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在附录
中详细列出了各分部、分项中应该留置工程照片的具体部位和内容,
供监理项目部参考。数量上要求对规定的每个拍摄部位至少应有一张
全面反映质量验收和控制状况的工程照片。具体执行时,应根据项目
类型、规模和特点,在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影像资料所应反映的工
程具体部位和影像资料的数量要求。
1.2监理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在工程
中的运用情况以及重要结构部位、重大节点控制状况。
1.3监理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项目
监理旁站内容以及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监理见证情况。
1.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或施工中碰到的异常工程地质条
件、地下障碍物等情形时,应及时予以拍摄记录,并对安全质量问题
或异常情况的处理全过程进行拍摄记录,作为验收凭证,做到整改结果必须与
异常情况相对应。
1.5监理所拍摄的检验批验收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主控项目和强制性
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并应反映该检验批中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状况。
2监理影像资料拍摄质量要求
2.1监理影像资料必须图像清晰,数码照片不得低于200 万像素。拍摄的
角度、方式应能全面反映所验收部位的质量状况,并具有代表性,当
拍摄桩位偏差、钢筋搭接和锚固长度等尺寸项目时,应立钢尺进行明
确标识和记录,以供追溯;当拍摄梁柱节点钢筋设置和接桩焊接等空间部位
时,应从多个角度拍摄记录四个面的质量情况。
2.2监理影像资料以照片作为主要载体;对重大工程和建筑面积在5 万平
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配置数码照相机,以电子文件或录像作为监理影像资
料的主要载体。
2.3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
工程监理影像资料的摄制和管理工作。
3监理影像资料的整理与归档要求
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对工程监理影像资料集中统
一管理,以单位工程作为单元,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专题内容、拍
摄时间进行排序和归档。对于成片式建设的住宅小区和学校、医院等
项目,由于单位工程较多,可在同一施工单位施工、同材料、同高度、
同类型的单位工程中抽取5%的单位工程留置影像资料。
3.2 监理影像资料是监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按单位工程
中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组卷顺序进行排列,并附在其后。
3.3监理影像资料应有文字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影像编号、影像题名、拍摄内容简
要描述、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者等。
3.4工程竣工后应对监理影像资料进行后期技术处理,系统地剪辑和编排,并按城
市档案要求提供装订成册的工程照片或电子文件(数码照片)。
附录:应留存影像资料的具体部位和数量要求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结合上海地区工程施工所常遇到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型,制定了一般工程项目应至少留存影像资料的具体部位,供参考,每个具体部位应至少挑选一张反映该部位正常施工状况的照片。各监理项目部应结合本工程结构、功能上的特点,以及工程规模大小对相关分部、分项工程的拍摄内容进行增减。
一、摄像
对重大工程和建筑面积在5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摄像:
1.开工前场地全貌;
2.试桩施工全过程;
3.深基坑土方分层开挖全过程(包括基坑全貌);
4. ±0.00 以下结构完工全貌;
5.主体结构封顶全貌;
6.钢结构吊装和安装过程;
7.单位工程竣工全貌(包括外立面、门厅、中庭、特殊装饰部位以及屋面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