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与完善研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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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与完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模式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的“内部监控模式”,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但现阶段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却出现了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失衡、经理人市场不完善以及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欠缺等问题。这就需要采取健全股权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发展经理人市场与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等措施来加以解决。
关键词:公司治理;现状;完善
一、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概念于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学者贝里和米恩斯在1937年发表的《现代股份公司和私有财产》中提出。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帝国主义阶段,资本扩张加剧,在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催化下,各行各业的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迫切需要职业化、统一化的经营者来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单一的所有者或人数众多的股东都无法满足这一要求。而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又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在分权与制衡的过程中分歧不断,公司治理的问题就这样产生了。
(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制度表现,它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公司各组织机构相互分工合作,相互监督制衡,维持公司良好运营,在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者利益的同时,实现公司各方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强调公司的管理机构应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来贯彻公司经营目标,还要求不仅要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也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它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以及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等内容。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
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模式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的“内部监控模式”,并且更加类似于日本的并列型模式。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及公司财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由其聘请经理进行日常管理工作。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在结合我国公司实践的基础之上,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而形成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构建、改革和优化也在持续进行。特别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一方面,经过这三十多年的进程,多数大中型金融机构和国资委管理下的大型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公司治理架构和基本制度,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比如老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效率低下等等体制弊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一些利于公司治理的规定也得以出台,如明确划分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能及地位,允许公司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以及赋予股东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的权利。然而另一方面,我国这种“拿来主义”式的直接套用国外公司治理结构的方式,与现实存在诸多脱节之处。许多公司只是徒有制衡机制的外壳,公司治理的效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公司大权仍由大股东把持;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和人员沦为花瓶,不能真正发挥应有效果;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常常被忽视甚至侵害等等。上述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
1. 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严重失衡,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国家控股,国有股所占比重过高,造成国有股份一股独大的局面。并且这部分股份不具有流通性,更令人震惊的是这部分非流通股占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半壁江山,占股本总额的65%左右,其股权集中程度令人咋舌。如此一来,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对公司重大事项
的决策及表决都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导致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同时,公司的流通股少,且非常分散,普遍存在流通股东“用脚投票”的现象,这都不利于股权结构的优化。
2. 内部控制失衡
首先,董事会缺乏独立性,成为没有科学自主决策力的空架子。一方面,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很多情况下董事会都被控股股东把控。如董事会的成员主要来源于控股股东,新董事人选提名主要由控股股东决定,董事的罢免动议主要由控股股东提出。董事会沦为了控股股东的意思表达机关,为控股股东利益而非公司利益服务。另一方面,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角色混同,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个别董事或高管掌握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就这样,缺乏独立性的董事会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其次,独立董事职责不明,沦为“花瓶”。独立董事是英美法系的公司法制度,它在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被我国引入上市公司后,却遭遇了水土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