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 验检疫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 决定。
对输入国家或地区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自愿向 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
作; (四)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
附件 1:《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2:《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3: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 4: 出境加工用水果产地供货证明书
附件1: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 申请表
申请编号:
果园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以及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2); (二)有效经营执照复印件; (三)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 (四)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完整)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38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海关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三)海关总署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附件表格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编号:出境水果产地供货证明××检验检疫机构:果园为XX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的果园,注册登记号为。
本果园于年月日向包装厂提供以下水果,全部在我果园种植,符合《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如有虚假或者安全卫生问题,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种类:种类:序号规格数/重量序号规格数/重量1 12 23 34 4注:本供货证明一式三份,一份随物流转,一份随附报检,一份留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出境果园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兹证明上述水果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的果园。
审核人员:××检验检疫机构(盖章)年月日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编号果园/包装厂名称(中英文):果园/包装厂地址: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检验检疫条件,予以注册登记。
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水果种类:发证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备注:出境果园注册登记编号为:****GY###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为:****GC###****: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4位),如4401,44为广东检验检疫局,01指广州检验检疫局。
GY:果园;GC:包装厂;###:登记号(3位)。
附件3申请编号: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包装厂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注意事项:1、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要求用签字笔填写,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必须填写全称及联系电话。
出境水果包装厂的基本情况加工水果情况以下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出境水果包装厂评审批准程序表附件4申请编号: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果园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注意事项:1、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要求用签字笔填写,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NJC植物检疫多选题试题及答案
NJC植物检疫多选题试题及答案3.根据FA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及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相关定义,管制的有害生物包括:____。
() *A.非检疫性有害生物B.检疫性有害生物(正确答案)C.外来入侵种D.管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正确答案)6.____措施属于植物检疫措施范畴。
() *A.禁止入境(正确答案)B.进境许可(正确答案)C.限定产地(正确答案)D.货物木质包装的性能检测7.____属于进出境植物检疫应检物的范围。
() *A.植物、植物产品(正确答案)B.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正确答案)C.土壤、有机肥、生物防治物(正确答案)D.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12.目前我国的检疫准入制度通常包括_____。
() *A.准入评估(正确答案)B.议定书磋商(正确答案)C.境外企业注册(正确答案)D.检疫审批16.进境粮食监督管理所涉及的植物检疫制度包括:_____。
() *A.检疫审批制度(正确答案)B.注册登记制度(正确答案)C.境外预检制度(正确答案)D.隔离检疫制度17.下列关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
() *A.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正确答案)B.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须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正确答案) C.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D.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正确答案)21.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一般包括____等环节。
() *A.信息收集(正确答案)B.风险分析(正确答案)C.措施实施(正确答案)D.风险交流22.____属于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批准的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20•【文号】国质检动函[2007]699号•【施行日期】2007.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69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确保进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水果是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重要敏感产品。
随着我国种植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出口水果质量安全总体水平逐年提高,但也经常因发现检验检疫问题而被退回或销毁,致使企业利益受损,并影响我国出口产品整体形象。
在进口水果中也同样存在重要疫情和农残等安全卫生问题,对我国果业生产安全和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
各局要充分认识做好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进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
二、坚持源头管理,提高出口水果质量和安全水平(一)全面实施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制度。
目前,各局已对出口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以及南美洲和欧洲的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了注册登记,今年上半年又完成了供香港、澳门的水果果园、包装厂的注册登记。
鉴于输往俄罗斯和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水果不断发现问题,因此,各局要把输往俄罗斯、东南亚的水果果园、包装厂纳入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管理,并及时将注册登记名单报总局备案。
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各局不得接受来自非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出口报检。
动植物检疫练习题+答案
动植物检疫练习题+答案1、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直属关应在______报海关总署。
A、1小时内B、2小时内C、4小时内D、24小时内答案:A2、进境粮食申报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数量的____。
A、3%B、5%C、10%D、15%答案:B3、____多数具鞭毛可以运动。
A、真菌B、病毒C、类病毒D、细菌答案:D4、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主要职责有:_______。
①通报和管理全球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促进疫情透明化②收集.整理和通报最新兽医科学进展和信息③协调各成员间的动物疫病防控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④制定动物及其产品国际贸易的卫生标准和规则,促进国际贸易发展⑤提高成员兽医立法和兽医服务水平,提供有关能力建设的技术援助⑥促进各成员的动物产品安全,提高动物福利水平A、①②③④⑤⑥B、②③④⑤C、①②③D、③④⑤答案:A5、海参在经过X光机检查时,成像颜色一般为____。
A、橙色B、蓝色C、绿色答案:C6、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____的罚款。
A、3倍以下B、3倍以上10倍以下C、5倍以上10倍以下D、10倍以上20倍以下答案:D7、____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代表组成,每年5月在巴黎召开一次大会。
A、理事会B、区域委员会C、国际代表大会D、专业委员会答案:C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____要求。
A、国内行业标准B、国际通行标准C、进口国地区的标准D、国外行业标准答案:C9、集装箱溴甲烷熏蒸除害处理,集装箱与生活、工作区间隔至少____。
A、50米B、100米C、10米D、0.5米答案:A10、要熏蒸的集装箱应单层平放在平整场地,熏蒸密闭期间不能挪动,熏蒸的集装箱与生活和工作区的距离不少于____。
出境水果果园监管手册
编号
果园负责人签字
出口水果流向明细记录台帐
编号:
供货日期
输 入
国家或地区
采购商
名 称
联系方式
货物数量
货物数量
包装厂名 称
装箱
编号
果园负责人签字
出口水果流向明细记录台帐
编号:
供货日期
输 入
国家或地区
采购商
名 称
联系方式
货物数量
货物数量
包装厂名 称
装箱
编号
果园负责人签字
果园农户培训记录表
编号:
培训日期
负 责 人
姓名
电 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植保员
姓名
电 话
检验检疫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建园时间
水果品种
产量(吨)
占地面积
注册出口
国家地区
认证情况
化学品合格供方
一、基本信息
二、果园农事记录
时间
措施
备注
果园农事记录
时间
措施
备注
三、农业化学品入库管理记录
入库
时间
化学品
名 称
入 库
数 量
购买人签 名
购买
地点
管理人签名
备注
企业现场保留有质量安全体系文件或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3
果园周边是否有影响水果生产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
4
是否有有害生物监测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5
果园是否存在拟输入国关注的有害生物。
6
是否建立农业化学品购买、存放及使用记录。
7
农业化学品的使用是否严格在间隔期内使用。
8
现场有没发现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化学品。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正文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第五条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核准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检疫处理”是指利用生物、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者潜在危害,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的措施。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以下简称检疫处理单位)是指经直属海关核准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处理人员)是指经直属海关核准,在检疫处理单位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出入境检疫处理按照实施方式和技术要求,分为A类、B类、C类、D类、E 类、F类和G类。
(一)A类,熏蒸(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二)B类,熏蒸(A类熏蒸除外);(三)C类,消毒处理(熏蒸方式除外);(四)D类,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熏蒸方式除外);(五)E类,热处理;(六)F类,辐照处理;(七)G类,除上述类别外,采用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等方式实施的出入境检疫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中国核果、苹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中国核果、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进口新西兰鳄梨及澳大利亚核果、葡萄、樱桃、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法规类别】商品检验与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8.01.03【实施日期】2018.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中国核果、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进口新西兰鳄梨及澳大利亚核果、葡萄、樱桃、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质检总局近期分别和新西兰初级产业部、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协商并签署了《关于新西兰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此外,质检总局和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回顾了中国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澳大利亚葡萄、樱桃、柑橘出口中国的议定书执行情况,对双方的检疫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并重新签署了《关于中国苹果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中国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柑橘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即日起,相关产品原检验检疫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同时,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产品进出口。
附件:1. 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2. 中国苹果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3. 中国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4. 新西兰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5. 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6. 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7. 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8. 澳大利亚柑橘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8年1月3日附件1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1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业与水资源部关于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38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海关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三)海关总署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海关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一)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海关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三)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六)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七)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2018修改)正文:----------------------------------------------------------------------------------------------------------------------------------------------------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2002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除外),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以下简称免验)。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免验申请第五条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海关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二) 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三)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四) 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五)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保障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国际组织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可以申请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章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
第八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人员及技术条件,进行专业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九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报告和评估。
第十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监控。
第三章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申报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申报应当提供详细的食品信息和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三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申报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检疫流程进行。
第四章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应当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五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应当包括进口食品的进口检验和出口食品的出口检验。
第十六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进口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颁发。
第五章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食品来源追溯、风险分析和监测。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1月1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海关报检。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海关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第六条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8修正)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实施日期】2018.11.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9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海关总署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2号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正文:----------------------------------------------------------------------------------------------------------------------------------------------------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境外输入的新鲜水果及茄科蔬菜中的番茄、茄子、辣椒的检疫。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禁止输入地中海实蝇发生国家或地区生产的水果。
来自疫区以外的第一次对中国输出的水果品种,必须经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须与输出国家签订检疫议定书后,方可进口。
第五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第八条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程序是:(一)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事先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供展览用的进境水果,必须经展览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供直通车船、关前免税店、涉外酒店等使用、销售的进境水果,必须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者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二)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
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三)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四)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五)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七)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者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果园,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三)植保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
(三)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第九条海关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