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设计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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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篇一: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04)1排土场设计规范3、场址选择3.一般规定3.1排土场场址的选择必须与采矿设计同步进行。

选址时应考虑采掘和剥离物的分布,采掘顺序,剥离量大小,场址宜靠近采矿场。

3.2排土场的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服务年限内所排弃的全部岩土;排土场地可为一个或多个。

在占地多、占用先后时间不一时,则宜一次规划,分期征用或租用。

初期征用土地时,大型矿山不宜小于10年的容量,中型矿山不宜小于7年的容量,小型矿山不宜小于5年的容量。

3.3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和耕植土的排土场应按要求分排、分堆,并应为其回收利用创造有利的条件。

3.4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应对排土场设计方案优缺点和设计技术经济进行论证比较,并应包括以下内容:1 排弃土、石数量;2 排弃工艺、运距;3 排土场场址方案;4 原地貌特征,环境因素,占用土地概况;5 压占耕地和损坏林木面积;6 安全措施及防护带技术保证;7 可能造成的环保问题和水土流失危害;8 复垦安排。

3.1排土场场址方案的比较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场址的地形、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 2 建议的自然条件;123 排弃物的运输方式、运距、容量、用地;4 对咱不能利用的资源日后利用回收的条件;5 安全与卫生防护距离。

3.2外部排土场场址选择3.2.1外部排土场场址的选择应根据剥离物的运输方式,在保证开拓运输便捷通畅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利用地形,适当提高堆置高度,并应合理确定排土场各排土平台设计标高。

3.2.2外部排土场应充分利用沟谷、洼地、荒坡、劣地,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应避开城镇生活区。

3.2.3严禁将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作为排土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

3.2.4外部排土场场址宜选择在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原地形坡度相对平缓的沟谷;不宜设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不良地带;不宜设在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又不易拦截的山谷中;也不宜设在主要工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临近处。

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要求规范正文

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要求规范正文

住建部第676号公告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GB50595-2010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统一有色金属矿山工程咨询和工程设计中节能设计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计划安排,特制定本规。

1.0.2 本规是有色金属矿山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依据。

1.0.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包含节能篇(章)。

节能篇应包括项目总能耗指标,工艺流程中各单项作业能耗指标,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主要节能方案、各项作业节能措施及节能目标等。

1.0.4 本规适用于大中型有色金属矿山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小型矿山项目参照执行。

1.0.5 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1.0.6 本规定一级能耗指标为目前国先进水平,二级能耗指标为国平均先进水平,三级能耗指标为国平均水平。

1.0.7 节约能源必须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统筹兼顾。

2 采矿2.1 一般规定2.1.1 矿山工程总体布置,选矿工业场地应靠近采矿工业场地,有条件时主井提升的矿石应直接卸入选矿厂原矿仓,减少矿石转运和地表运输的能耗。

2.1.2 在选择矿床开采方式时,要考虑能耗因素。

经过资源—能耗—经济—环境综合评价后确定开采方式。

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露天开采。

2.1.3 应选择高效、低能耗的采矿方法。

当采矿方法能耗指标与损失率、贫化率以及成本发生矛盾时,应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

2.1.4 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扩大矿山生产能力,因为规模经营可降低单位矿石耗能量。

2.1.5 选择矿山开拓运输方案应把节能指标做为重要容参与方案比较。

2.1.6 合理选择矿井提升系统、坑运输系统、压风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充填系统等重点能耗工艺设计方案。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YSJ 021—93(试行)1993年北京主编单位: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试行日期:1993年10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1993 北京关于颁发《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试行)的通知(93)中色投字第0484号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主编、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参编的《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经审查,现颁布给你们,作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YSJ021—93),自1993年10月1日起试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联系。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3年6月28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1988年5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88)中色基设字第36号《关于下达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和业务建设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的。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多年实践经验,并在吸取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先后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初稿和送审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通过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50节354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竖井,斜井,平巷与平硐,溜井、溜槽与装卸矿硐室,地下破碎系统,硐室,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地下动力设备基础。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编制组1993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一、二类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三类矿山和改扩建矿山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应从技术方案、材料选用及结构设计等方面,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有色金属矿山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de)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de)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de)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de)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de)规定.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de)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de)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de)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de)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de)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de)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de)大、中型矿井井下(de)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de)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de)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de)井下照明设备.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de)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de)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de)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de)信号电源.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de)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de)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第2.0.3条选矿厂、选煤厂工程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de)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二级负荷:1.大、中型选矿(煤)厂(de)破碎、矿石及原煤系统主要设备及照明设备;2.大、中型选矿(煤)厂(de)重选、磨矿、浓缩、浮选、干燥等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3.大、中型选矿(煤)厂(de)装车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二、三级负荷:不属于二级负荷(de)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第2.0.4条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矿山工程(de)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两个电源间允许无联系和有联系,当两个电源有联系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de)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2.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应有一回电源不中断供电;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de)处所完成各种必要(de)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de)供电.二、矿山工程(de)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电源供电:无一级负荷(de)小型矿山工程,可由专用(de)一回电源供电.三、采用两回及两回以上供电线路时,当任一回线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de)供电能力应能担负煤矿矿井(de)全部用电负荷;露天矿和其它矿山工程(de)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和二级用电负荷.第2.0.5条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取自矿区变电所(总降压变电所)或当地电力系统变电站.第2.0.6条矿区自营电厂或矿井热电车间(de)设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均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电联营方针政策,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二、矿山工程所在地区远离电力系统,难以取得电源;三、当地电网只有一个电源,难以从电网取得第二电源;四、符合充分利用低热值燃料,实现热电联供、煤炭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第2.0.7条矿山工程(de)供电电压应采用35 kV、60kV和110kV;当矿山工程用电负荷较小,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6kV和lOkV.第2.0.8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台数(de)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供给一级负荷,当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不应少于2台;二、无一级负荷或虽有一级负荷但备用电源不需经变压器变压时,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无一级负荷(de)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l台;三、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2台以上变压器.第2.0.9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de)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当主变压器为l台时,宜预留全部负荷15%—25%(de)裕量.第2.0.10条矿井6—10kV电网,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小于等于10A时,宜采用电源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大于10A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当采用自动调谐消弧线圈串、并电阻接地方式时,脱谐度(de)允许偏差为±5%以内,且接地电流(de)无功分量不应大于5A.当采用非自动调谐时,必须过补偿调谐,且故障点(de)残余电流不应大于10A;脱谐度不应大于10%.注:表示限值和措施,也可按现行(de)有关行业政策执行.第2.0.1l条露天矿采矿(采煤)场(de)移动设备宜采用带安全接地装置拖曳电缆(de)供电方式.第2.0.12条矿山工程地面6—10kV电网(de)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中性点不接地方式:1.系统(de)接地指示装置应能显示出系绕单相接地;2.当系统(de)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要求时,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择性(de)单相接地保护装置;3.当系统(de)单相接地电流在10A及以上时,高压电动机回路(de)保护装置应瞬时动作于跳闸;其它馈出线可动作于信号.二、中性点经高电阻接地方式:1.系统(de)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要求时,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择性(de)单相接地保护装置;2.当单相接地电流小于10A时,高压电动机及其它回路(de)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当单相接地电流等于大于10 A时,高压电动机回路(de)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其它回路宜动作于信号.二、中性点经消弧线圈串,并高电阻接地方式:所有高压馈出线上均应装设谐波方向型接地保护装置,其动作要求应符合本条第二款(de)要求.第 2.0.13条矿山工程电力系统谐波监测点上(de)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de)极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应符合国家现行(de)有关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de)规定.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de)6—l0kV母线,其电压正弦波形总畸变率不应大于5%.第2.0.14条当采取抑制谐波措施时,应优先采用增加整流相数和移相措施;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系统隔离方式或滤波器方式.第2.0.15条多台谐波源(de)综合谐波发生量,应根据实测或计算确定.第2.0.16条选择地面主变电所(de)无功补偿装置时,应计入滤被装置容量(de)影响.当谐波引起地面主变电所6—10kv母线电压波动超过允许值时,可采用无功动态补偿装置.第2.0.17条有谐波源母线上(de)并联电容器,必须核算过电流、过电压及功率损耗值.第2.0.18亲当采用分段母线供电时,多台谐波源可集中设在一段母线上.当两段母线分别接有谐波源时,各段母线均应装设滤波装置;滤波装置能否采用并联,应通过计算确定.第2.0.19条高通滤波装置可单独装设1台断路器,其余滤波装置可共用l 台断路器.接入滤波装置(de)断路器宜采用可避免重燃(de)油断路器或能满足短路要求(de)真空断路器.第2.0.20条矿山工程地面高压电力网(de)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35kv.第2.0.21条矿山工程内部配电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de)母线段.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地面同一负荷级(de)其它配电场所.二、二级负荷,宜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de)母线段.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其它配电场所.三、三级负荷,应采用一回电源线路供电.第2.0.22条当矿山工程地面配电电源采用二回或二回以上电源线路,且其中一回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de)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第2.0.23条矿山工程固定式架空电力线路(de)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二、不应架设在未稳定(de)排废场内,并应有安全距离;三、应避免通过初期塌陷区域,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四、应利用井田境界或断层矿(煤)柱条带,当无矿(煤)柱条带可利用时,线路宜垂直矿(煤)田走向.二回线路之间应有安全距离.第2.0.24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de)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距采矿场开采边界(de)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0m;二、不应设在爆破器材库爆炸危险区以内;三、不宜设在未稳定(de)排废物场内,且应有安全距离;四、不宜设在初期塌陷区,当避开塌陷区有困难时,应采取注浆、充填等安全措施;五、露天矿主变电所(de)生产建(构)筑物与标准铁路(de)距离,不得小于40m,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适当减少;六,主变电所与高噪声源间(de)距离,应按主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不大于60dB进行控制.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第一节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第3.1.1条井下主变(配)电所(de)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主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主变(配)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供电.采区变(配)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宜由主变(配)电所或附近(de)地面变(配)电所经风井或钻孔供电.第3.1.2条矿井井下应采用下列配电电压:一、井下高压电力网(de)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二、井下低压网络(de)配电电压,应采用660v、380v;综采工作面设备应采用1140v;三、手持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7v.第3.1.3条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de)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de)变压器不受此限.第3.1.4条井下主变(配)电所(de)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de)不同母线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de)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全部负荷.向二、三级负荷供电(de)小型矿井井下主变(配)电所,可只设一回电源电缆.第3.1.5条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de)供电电缆,必须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第3.1.6条向井下供电(de)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第3.1.7条井下主变(配)电所(de)高压馈出线上,应装设相间保护装置和有选择性(de)接地保护装置;接地保护应动作于断路器跳闸或信号.第3.1.8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de)采区供电方式,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一、综采、综掘工作面(de)用电设备;二、由固定式采区变电所供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三、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电源可利用时.第3.1.9条井下照明网路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爆炸危险(de)矿井,不得大于127 v;经省煤炭局批准,有新鲜风流入(de)主要巷道,可采用220V;二、无爆炸危险(de)矿井,固定式照明应采用220V或127 V;当采用220v 时,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 V;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三、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第二节电力设备及其保护第3.2.1条井下6—10kV电力网(de)短路电流,不得超过井下装设(de)高压矿用断路器(de)额定开断电流.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de)开断电流值不应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de)一半.第3.2.2条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爆炸危险(de)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在变(配)电所专用硐室内,可采用普通型电气设备.二、有爆炸危险矿井,应符合表3.2.2规定.三、宜采用无油(de)电力设备.第3.2.3条井下主变电所(de)配电变压器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无一级负荷(de)小型矿井,可采用1台变压器.注:①表中高瓦斯矿井(de)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一栏,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de)巷道和沿该巷道(de)机电硐室内各设备类型(de)选择均可采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②表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de)井底车场,在其主要泵房内,可采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第3.2.4条井下主变(配)电所(de)电源进线和母线分段,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一、出线总数超过八回(不包括进线和电压互感器)路;二、当有高压(de)一级负荷时;三、进线总数大于或等于二回路;四、上一级变电所不属矿山管理时.第3.2.5条井下主变(配)电所引出(de)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3.2.6条井下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de)配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双电源进线(de)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进线回路中一回路经常送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联络断路器.二、单电源进线(de)变电所,当变压器为2台及以下且无高压馈出线时,可不设置进线断路器;当变压器超过2台时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三、无爆炸危险(de)矿井,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四、变压器低压侧(de)总开关,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或真空断路器.五、井下采区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带有漏电闭锁(de)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de)检漏保护装置.第3.2.7条井下主变电所(de)低压馈出线或向井下供低压电(de)地面变电所(de)低压馈出线,均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爆炸危险(de)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地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二、无爆炸危险(de)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择性(de)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第3.2.8条向移动变电站供电(de)高压馈出线,必须装设有选择性(de)单相接地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监视保护装置应动作于信号.第三节电缆线路第3.3.1条电力电缆(de)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 °及以上(de)井巷内,固定敷设(de)高压电缆应采用钢丝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钢丝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钢丝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二、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 °(de)井巷内,固定敷设(de)高压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钢带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或钢带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三、移动变电站(de)电源电缆,必须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四、固定敷设(de)低压电缆,应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或矿用不延燃橡套电缆.五、电压为1140V(de)用电设备和煤矿采掘工作面(de)660 v或380V用电设备(de)供电电缆,必须采用带分相屏蔽(de)矿用不延燃屏蔽橡套电缆.其它矿山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六、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煤矿井下应采用专用(de)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电缆;其它矿山井下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七、当电缆成束敷设时,宜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第3.3.2条照明电缆线路(de)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固定式照明电缆线路:1.煤矿井下应采用铠装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2.其它矿山宜采用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二、移动式照明线路:1.煤矿井下应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2.其它矿山井下宜采用橡套电缆.第3.3.3条高压电缆应按短路条件校验其热稳定性,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可不作此校验.第3.3.4条电缆(de)铠装或金属外皮,除内铠装外,均应作防腐处理.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加套管保护,井应严密封堵管口.第3.3.5条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平或倾斜巷道内(de)电缆悬挂高度,应使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悬挂点(de)间距,不得大于3m.二、立井悬挂点(de)间距,不得大于6m.三、沿钻孔敷设(de)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套管.四、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不得小于0.3m.五、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de)净距不得小于0.1 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de)净距,不得小于50mm.六、电力电缆与、信号电缆,不应敷设在巷道(de)同一侧;当条件受限制又需同侧敷设时,在井筒内(de)敷设间距,不应小于0.3m;在巷道内,电力电缆应在下方,与、信号电缆(de)净距不得小于0.1m.第四节变(配)电所硐室第3.4.1条井下主变(配)电所当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应设置隔墙和有栅栏防火两用门.主变(配)电所和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de)通路.通路上必须装设向外开(de)栅栏防火两用门及密闭(防水)门,两道门(de)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主变(配)电所硐室(de)地面标高,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de)底板标高高出0.5 m.第 3.4.2条主变(配)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压配电设备(de)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de)20%,且不应少于2台;二、低压配电设备(de)备用回路数,按最多馈出线回路数(de)20%计算;三、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只装设l台配电变压器时,可预留1台备用位置.第3.4.3条采区变电所(de)出口,应装设向外开(de)栅栏防火两用门.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碉室(de)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2m.第3.4.4条设有电机和变(配)电设备(de)硐室,距硐室出口防火门5m内(de)巷道,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不得滴水.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工作面配电点,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第3.4.5条移动式变电站和成套配电设备必须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操作(de)地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de)措施.电气设备与机车车辆或输送机之间(de)距离不得小于0.7m.当电气设备设置在岔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入设备停车段(de)挡车设施.在综采工作面进风巷道中,可将移动变电站(de)配电设备架设在输送机上方,且电气设备与顶板(de)间距必须满足操作(de)要求,但不得小于0.5m.第3.4.6条装有带油设备(de)变(配)电硐室,应在硐室出口(de)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疑土档,其高度应高出硐室地面0.1 m.第3.4.7条变(配)电所硐室(de)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de)两端各设1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1个出口.第3.4.8条主变(配)电所、采区变电所应留有人员值班和存放消防器材(de)位置.第3.4.9条装设电机和变(配)电设备(de)硐室,应有良好(de)通风.有人值班硐室(de)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无人值班硐室(de)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第3.4.10条巷道中固定安装(de)电气设备,应置于支护良好(de)壁龛内.第五节矿井照明第3.5.1条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器材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等;二、井底车场范围内(de)运输巷道、采区车场;三、有电机车运行(de)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de)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de)斜井、升降人员(de)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de)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四、经常有人看管(de)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五、风门、安全出口;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de)地点;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第3.5.2条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可使用与主机配套(de)灯具.第3.5.3条无爆炸危险矿井(de)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第3.5.4条井下照明线网宜采用三相二线制供电系统;当照明负荷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照明负荷应均衡地分配在三相上.第3.5.5条照明灯具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爆炸危险(de)矿井,应采用矿用一般型或带防水灯头(de)普通型灯具;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方式;二、有爆炸危险矿井,井下照明灯具类型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 3.2.2(de)规定.第3.5.6条井下固定照明(de)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及照度标准应符合表(de)规定.第3.5.7条照度计算宜采用逐点计算法.第六节保护接地第3.6.1条 36v以上(de)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de)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装置.第3.6.2条所有电气设备(de)接地线(包括电缆(de)铠装、铅包、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在多水干(中段)矿井中,各主接地极之间应相互连接.第3.6.3条井下接地极(de)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块,井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中;二、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主接地板极可埋设在地面或设在井底水仓中;加固钻孔(de)金属套管可作为主接地极板中(de)一个极板;三、当由地面经风井分区供电或没有主排水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设置在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de)充水井内,不得将两块主接地极置于一个太窝(水井)内.宜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四、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它适当地点.第3.6.4条局部接地装置(de)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有电气设备(de)硐室;二、单独装设(de)高压电气设备;三、低压配电点;四、连接电力电缆(de)接线盒;五,接触电压大于40V(de)任何地点.第3.6.5条布置接地装置时,应降低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接地母线和电力设备金属外壳上(de)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第3.6.6条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de)总接地电阻应不应大于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同接地网之间(de)保护接地电缆芯线或与芯线相应(de)接地导线(de)电阻值,不得大于1Ω.第3.6.7条矿用电缆配电(de)移动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de)金属外壳,必须采用配电电缆(de)接地芯线与接地网相连.第3.6.8条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75m2,厚度不应小于5mm.二、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61m2,厚度不应小。

矿山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和编制依据

矿山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和编制依据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矿山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和编制依据(一)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单位为履行合同或协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依据合同或协议和相应的规范,优化解决以下基本问题: 1.根据工程条件和施工单位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施工设备。

2. 确定各类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施工进度。

3. 解决各类工程的材料、劳力、设备的资源及其分配(包括配备顺序)问题。

4. 解决项目开始前的所有需要准备的工作。

(二)各类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 1.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编制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还应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与总概算、设备总目录,地质精查报告与水文地质报告,补充地质勘探与邻近矿井有关地质资料,井筒检查孔及工程地质资料,各专业技术规范,相应各行业的安全规程,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标准,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劳动卫生及环境保护文件,国家建设计划及建设单位对工程的要求,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施工力量,技术装备及可能达到的机械程度和各项工程的平均进度指标。

2.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除要依据相应的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文件(包括其年度施工组织设计) ,以及工程施工合同或招投标文件外,还应依据单位工程施工图、施工图预算,国家或部门及建设地区颁发相应的现行规范、规程、规定及定额,企业施工定额、进度指标、操作规程等,并考虑企业的技术水平与装备和机械化水平,有关技术新成果和类似工程的经验资料等。

(2) 矿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还必须依据经批准的地质报告、专门的井筒检查孔的地质与水文资料或预测的巷道地质与水文资料等。

(3) 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还必须依据工程的地质、水文及土工性质方面的资料。

(4) 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还应结合相应的。

有色金属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1、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改、扩建矿山可参照执行。

2、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有哪些基本规定?第2.0.1条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规模在100~200t/d,矿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

改扩建的一、二类矿山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注:矿山类别的划分,按国家现行的矿山建设标准(见本规范表2.0.8)执行。

第2.0.2条矿床地质条件复杂,埋藏深需采用坑探验证获得工业储量,或勘探程度不足又急需开采,且水文地质条件不复杂的矿床,在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详查报告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资源基本可靠,预期矿山开采经济效益良好,经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探采结合的方式进行勘探和建设。

第2.0.3条当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报告内容多或进行了专门性水文地质勘探时,应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作为矿山设计的依据。

第2.0.4条采用探采结合的矿山,或100~200t/d以下不具备勘探报告的小型矿山,只适用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和部分中等复杂类型的矿山。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水文地质工作应达到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的深度。

一、矿坑预计涌水量较大,需预先疏干的矿山;二、矿山附近有较大地表水体,对矿床充水可能有严重威胁,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三、岩溶塌陷对矿山附近重要工业构筑物或城镇等较大居民集中区可能有严重威胁和对矿山总体布局影响较大,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

第2.0.5条矿山设计应以B+C级储量为依据,必要时,可利用D级储量作延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用。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 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

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

2. 平巷与平硐
2.1 巷道断面设计
2.1.1 设计所需资料 1.巷道所处位置的地质资料; 2.巷道服务年限、用途及通风、排水等方面的要求; 3.运输设备类型、规格尺寸; 4.巷道内的装备、管道、电缆规格尺寸及架线要求; 5.支护材料供应情况。
2.1.2 有关规定
1.运输巷道安全间隙应符合下表规定: 安 全 间 隙
式中:L1——延伸长度 L ——车辆长度 LS——矿车轴距
6.平巷高度 1)人力运输的平巷,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 2) 采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时,平巷高度应满足滑触线悬挂高度的要 求,如下表: 滑触线悬挂高度(自轨面算起) (单位:m) 序号 1 2 名 称 电压等级(V)
2. 斜井、风井、平巷等一般工程,采用混凝土支护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20,
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护,其强度等级应≥C25; 3. 当井巷工程采用锚喷或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C20; 当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支护时,其强度等级应C25; 4. 地下硐室内的设备基础及地坪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C20。 1.3.3 竖井、斜井、通风井、平硐等主要井巷工程出口的支护,在地震烈度大 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应进行抗震验算。
1.3.1 井巷工程支护设计原则: 1. 支护设计方法,应以工程类比法为主,必要时,可用理论验算法验算; 2. 支护设计应充分利用围岩自身的承载能力,改善巷道或硐室的周边应力条 件,减少支护量;
3. 支护设计应优先采用喷锚支护,不用或少用木材支护;
4.在塑性岩体中,可采用先临时后永久的两次支护方法,必要时应采用监控量 测的手段进行设计。 5.处在流沙层、厚土层中的井筒,采用冻结法施工时,冻结段的支护应设计成
3.轨道铺设规定:
1)钢轨的型号应与行驶车辆的类型相适应,运输巷道内同一线路应采 用同一型号的钢轨,道岔的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2)矿用轨枕应优先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轨枕,预制混凝土轨枕不宜与 木轨枕掺杂使用; 3)在有电机车通行的巷道宜采用道碴道床,在大、中型矿山的主溜井 装矿硐室,带式输送机运输巷道及马头门处的巷道均宜采用整体道床。 无轨运输的巷道底板岩石硬度要求f≥4,否则应铺设混凝土,其强度等 级不得低于C20。 4)水平及倾角小于10°的永久性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道碴 厚度不应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深度不应小于轨枕厚度的2/3,道碴道床 上部宽度应大于轨枕长度50~100mm。

《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范》

《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范》

国家工程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范》(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矿山开采 (4)第四章井巷工程 (7)第五章提升运输 (9)第六章矿山通风 (13)第七章防排水 (15)第八章防灭火 (17)第九章排土场 (19)第十章矿山通信及信号 (20)第十一章矿山电气 (22)第十二章爆破器材 (24)第十三章职业卫生 (27)第十四章应急救援 (29)第一章总则1.0.1 为保障矿山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强化政府监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从矿产勘查到闭坑全寿命周期内,应安全、环保、健康、节约利用能源资源、保障公众权益、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质量。

1.0.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建设、生产和闭坑等全过程必须遵守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煤矿、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水气类矿山。

1.0.4 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应遵循以人为本、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环保、节约能源资源的原则,鼓励采用适宜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鼓励创建智能化矿山,实现本质安全。

1.0.5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的通用技术规范。

第二章基本规定2.0.1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

2.0.2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节水)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3 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要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地质环境,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2.0.4 矿山重要工程设施在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GB5007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7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GB5007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7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

有⾊⾦属矿⼭井巷⼯程设计规范中国有⾊⾦属⼯业总公司标准有⾊⾦属矿⼭井巷⼯程设计规范YSJ 021—93(试⾏)1993年北京主编单位:北京有⾊冶⾦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中国有⾊⾦属⼯业总公司试⾏⽇期:1993年10⽉1⽇中国计划出版社1993 北京关于颁发《有⾊⾦属矿⼭井巷⼯程设计规范》(试⾏)的通知(93)中⾊投字第0484号由北京有⾊冶⾦设计研究总院主编、昆明有⾊冶⾦设计研究院参编的《有⾊⾦属矿⼭井巷⼯程设计规范》,经审查,现颁布给你们,作为中国有⾊⾦属⼯业总公司标准(YSJ021—93),⾃1993年10⽉1⽇起试⾏。

各单位在执⾏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中国有⾊⾦属⼯业总公司⼯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联系。

中国有⾊⾦属⼯业总公司1993年6⽉28⽇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1988年5⽉中国有⾊⾦属⼯业总公司(88)中⾊基设字第36号《关于下达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和业务建设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的。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多年实践经验,并在吸取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步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先后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初稿和送审稿,经⼴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通过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50节354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竖井,斜井,平巷与平硐,溜井、溜槽与装卸矿硐室,地下破碎系统,硐室,锚杆喷射混凝⼟⽀护,地下动⼒设备基础。

《有⾊⾦属矿⼭井巷⼯程设计规范》编制组 1993年6⽉第⼀章总则第1.0.1条为统⼀有⾊⾦属矿⼭井巷⼯程设计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提⾼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于新建⼀、⼆类有⾊⾦属矿⼭井巷⼯程设计,三类矿⼭和改扩建矿⼭设计可参照执⾏。

第1.0.3条有⾊⾦属矿⼭井巷⼯程设计,应从技术⽅案、材料选⽤及结构设计等⽅⾯,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

第1.0.4条有⾊⾦属矿⼭井巷⼯程设计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针,认真贯彻执⾏《矿⼭安全法》、《矿⼭安全条例》、《矿⼭安全监察条例》、《冶⾦地下矿⼭安全规程》、《有⾊⾦属矿⼭⽣产技术规程》等国家现⾏的有关法规。

GB50070_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70_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采矿设计规范

采矿设计规范

第一节采矿设计规范一原则规定第一条采矿设计是矿山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矿山持续生产的关键环节。

所有采掘工程必须有完整的设计,一切采矿设计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矿山的各项技术政策和采掘充技术原则,正确选择设计方案和各项技术参数。

第二条地下开采的采矿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安全措施。

认真执行《冶金矿山安全规程》。

二采矿设计分类第三条按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管理范围,对采矿设计进行如下分类。

一类型设计:(1) 采矿总体设计;(2) 新采矿方法设计;(3) 开发新坑口(含井巷工程)设计;(4) 重大的采矿技措、安措工程设计;(5) 系统性的矿井通风、排水、运输、提升、充填等设计;(6) 省级和省级以上采矿科研项目设计。

二类型设计:(1) 局部性采矿开拓设计(如中段开拓、硐室工程、井筒延深、井底车场等);(2) 矿块开采设计及采空区处理设计;(3) 矿柱回采设计;(4) 局部性修改和补充设计;(5) 一般的采矿技措、安措等工程设计。

三设计基础资料第四条提供给采矿设计的基础资料,均应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签字,方可作为设计依据。

第五条一类型设计所需地质资料(一) 地质部门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书及附图、附件。

(二) 地质部门提供的详查评价报告书或储量计算说明书及其附图、附件。

(三) 矿山地测部门提供的有关文字资料及图件,包括:(1) 矿床地质说明书,储量计算说明书,分矿体列出矿体规模、产状、矿石类型、矿石与围岩的物理机械性质、主要断裂构造,探采对比说明书,远景储量预计说明,开采现状说明或闭坑报告书等;(2) 矿体纵投影图或水平投影图(1:200-1:1000);(3) 储量计算剖面图(1:200-1:1000);(4) 重点勘探线剖面图(1:200-1:1000);.(5) 现有生产或关闭坑口的开拓系统图,开采现状图(平剖面图)。

坑内外对照图(1:200-1:1000) ;(6) 设计中段及上下部中段地质平面图;(7) 设计所需其他测量成果资料。

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

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

1.1.5 工程地质勘探钻孔的技术要求 1. 钻孔深度应大于设计井深(斜井底板以下)3~5m;终孔直径不宜小于 91mm,采用金刚石钻机钻进时,终孔直径不应小于70mm; 2.垂直孔在每100m深度内,孔深误差不得大于±0.2%,钻孔弯曲度的顶角 不得大于1.5°。斜孔的顶角不得大于3°; 3. 工程地质勘探钻孔应采用全钻孔取芯,其岩芯采取率:在积岩与粘性土 中不宜小于80%,在破碎带及软弱夹层中不宜小于65%。 4. 勘探钻孔均应用不低于M10水泥砂浆封孔,并设置永久性标志。 1.1.6 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应提供下列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1.钻孔通过各岩石(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通过地段的岩石种类、 岩性、工程特性、风化程度、完整性划分围岩级别; 2. 对主要含水层提出岩层的渗透系数、涌水量及水质分析等水文资料; 3. 岩芯RQD值的质量指标; 4. 检查钻孔地质柱状图; 5. 井筒垂深超过600m,应提供地热、地应力变化及岩爆资料。
(单位:mm)
运输方式
有轨运输 无轨运输 胶带运输
设备之间
≥300 ≥400
设备与支护间
≥300 ≥600 ≥600
2.人行道设置规定: 1)运输巷道的一侧,必须设置人行道,人行道不宜穿越运输线路; 2)运输线路之间及溜口或卸矿口一侧不设人行道; 3)线路中心距应保证两侧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小于上 表所列数值。
4.人行道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人 行 道 宽 度
运输方式或地点 人行道宽度 电机车 ≥800 无轨运输 ≥1200 胶带机运输 ≥1000 人力运输 ≥700 人车停车处的 巷道两侧 ≥1000
(单位:mm)
矿车摘挂钩 处两侧 ≥1000
生产矿井的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表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一侧设 置躲避硐,两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

矿山开采设计规范

矿山开采设计规范

矿山开采设计规范篇一:露天采矿设计技术规定露天采矿设计技术规定与定额2001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采矿设计主要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对其它所有制企业仅供参考。

第103条露天采矿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第 104 条采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优先开发矿石质量高、易采易选和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矿床。

在矿床总体开发方案的指导下,在技术条件允许和保护资源的前提下,优先开采基建量小、投产快和品位较高的地段。

二、优先采用露天开采。

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中,应充分考虑露天开采在资源回收、劳动条件和生产能力可靠性等方面体现的优势。

在方案比较中,一般露天开采可考虑优越系数1.2。

三、加强矿产综合回收,坚持合理的开采顺序,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

在同一开采区段内,实行贫富兼采,大小兼采,降低贫化损失,提高入选品位;对暂时不能利用的资源应切实保护;开采主要金属的同时,应综合回收共生、伴生有用组分。

四、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山,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可行和经济效益等,做多个规模方案比较,并研究分期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五、应从设计方案、设备材料选择等多方面重视珍惜土地,降低能耗和节约木材。

第105条结合矿山建设规模、工艺要求和资金条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矿山装备水平和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提高露天采矿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第106条采矿设计应从总体方案到生产工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规。

对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土地损坏,应有相应的整治、复垦措施。

第107条露天矿设计要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动态经济分析,择优选取方案。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 201 条采矿设计主要基础资料:一、黑色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若干原则规定(一)经过储委审查批准的矿床详细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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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设计规范要求
基本要求
一、设计原则和方案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工业建设方针和政策,以及有关标准、规定和规范。

二、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诶和审批程序进行设计,恪守客观规律。

设计所需条件必须具备,设计文件必须符事相应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

三、设计前必须对现场做认真调查,认真分析建设条件,充分掌握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四、设计的工艺流程和指标应该即具有先进性,又具有实现的可靠性,对矿产资源尽量做到综合利用,选择产品方案时应该合理地确定精矿品位与回收率,既要确保优质又要有更大的经济效益。

五、尽量选用与选矿厂规模相适应的大型、先进、高效、能耗低的工艺设备,使选矿厂具有较高的机械化水平。

选矿厂生产检测、过程控制与自动化水平要考虑我国具体情况和发展的需要,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区别对待。

六、厂房设备配置必须符合工艺流程的要求,并考虑一定的灵活性,要合理紧凑,确保操作维护、检测有足够的工作面积和空间,上下工序物料转运、输送畅通,防止物料外溅与堵塞,尽量实现自流输送。

非生产车间容积和面积力求节省和适当。

七、配备必要的检修场地和设备以及维修设施,保证设备能够正常持续地进行运转。

八、应具有必要的技术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工作环境。

对粉尘、废水、废气、废渣、放射性有害物质等需要排放到大气、水体中的污染因子必须采取有效净化措施,对噪音必须采取消声措施以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和规定。

九、选矿工程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避免与农业争水,不妨碍农田水利建设。

对建厂破坏的土地应遵照国家“土地复恳规定”的要求进行复恳。

十、设备和建筑构件应考虑通用化和标准化,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省建设
时间,减少基建投资。

同时也应考虑建设厂地区的施工条件和施工力量,以保证选矿厂建设进度和质量。

十一、选矿厂供水、供电、运输、材料供应、修配服务设施、服务性公作设施等,应尽可能地与当地其他企业协作。

十二、引进国外选进技术应立足于加速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以求更大的经济效益,事先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以确定可否引进。

十三、设计的选矿厂应获得最佳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发挥投资最大的经济效益,使建设资金尽快地回收,以利于国家建设资金迅速地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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