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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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法律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过程。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救济方式的选择及其效果评估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行政诉讼中常见的救济方式,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一、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1.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受害者经济补偿的救济方式。

行政赔偿的目的是恢复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制度的惩罚。

2. 行政撤销行政撤销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救济方式。

行政撤销的目的是终止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状态,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3.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奖励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的救济方式。

行政奖励的目的是鼓励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升行政效能,并增强公共利益的实现。

4. 行政推诿行政推诿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责任的救济方式。

行政推诿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解决公民诉求,并满足公众利益的需要。

二、救济方式的效果评估1. 效果评估的目标救济方式的效果评估应该着眼于解决争议、保障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促进行政法治。

评估的标准应包括受益人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惩处、行政机关是否改正错误、司法裁决是否得到贯彻执行等。

2. 评估方法(1)定性评估通过对案件的实际结果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受益人的权益、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司法裁决的合法性,评估救济方式的效果。

这种方法适用于绝大多数的行政诉讼案件,能够客观反映救济方式对受益人的保护程度。

(2)定量评估根据相关数据进行计量和统计分析,对救济方式的效果进行评估。

例如,可以通过数据统计判断行政机关遭受行政撤销次数的增减情况,以及行政赔偿金额的变化趋势,从而评估行政撤销和行政赔偿的效果。

3. 效果评估的局限性效果评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评估指标的选取困难:救济方式的效果不仅仅包括经济赔偿,还涉及到行政的合法性、公众利益的实现等多个方面,选取合适的指标进行评估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正当救济途径

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正当救济途径

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正当救济途径传播实用维权案例,凝聚微弱法治力量,助力大国法治梦想,我们在努力再努力!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虽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但在行政行为存续期间,对于行政机关同样具有约束力,不允许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废止其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但为了给可能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予以救济,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应遵循上述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琼行申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森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再审申请人伍森林因其诉被申请人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文昌市自规局)与原审第三人伍书民、伍书乐不履行纠正土地行政登记错误职责及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行终1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1年9月20日,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文集用(2011)第02197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021970号集体土地证),将位于文昌市××镇的房屋所用112.07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涉案土地)登记至冯凤连(现已去世,系伍书民、伍书乐的母亲)名下。

伍森林知悉上述颁证事实后,于2014年11月12日向文昌市自规局申请更正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为其与伍书凤及冯凤连共有。

文昌市自规局工作人员多次以口头方式给其答复。

因文昌市自规局未予变更,伍森林遂于2019年1月9日诉至文昌市人民法院,请求:一、确认文昌市自规局对伍森林要求变更第021970号集体土地证登记的申请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二、请求撤销第021970号集体土地证。

我国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

我国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

作者简介:包红光 (9 1 ,男,湖北荆州人 ,湖 南 1 8 一) 科技学院法律系讲师, 硕士, 研究方向为行政 法学和劳 动法
学。
10 3
照 “ 依法行政”的要求 , 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 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也不能和法律精神原则相冲突 ;另外 ,
相对人不能认识到行政指导行为的不合理 , 则可以请求行政 主体承担全部责任。 因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 行政 目的, 通过 引导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而达到某
我 国行政 指导 司法救 济 制度 的构 建
包红光
( 湖南科技学院 法律系,湖南 永州 4 5 0 ) 2 10
摘 要:对于行政指导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理论界 已多有论述,但对行政指导司法救 济制度 的构建,还缺 乏系统全面的研
究。文章从行政指导 司法救济的受案范 围、行政指导诉讼的类型分析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修 改与完善三个方面做 了阐述。
由于行政主体拥有行政相对人所不能比拟的技术、经济 、资
源优势, 且行政主体以实现行政 目标和增进公共福祉 为其 当 然职责, 行政相对人会对政府的权威性、 公益性和专业性产
力的行政指导不属于人 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从而从
立法上断绝了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之路。 但这一规定明显和
“ 有损害必有救济”以及 “ 司法终局”的法治原则相背,不 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 , 因此行政法学界大部分学 者均主 张应该将行政指导纳入 司法审查的范围并对其必要 性做了比较 深入的探讨 , 但对于如何构建行政指导 司法救济 制度却缺乏系统的分析 , 笔者认为应该从受案范围、诉讼类
会加重法院的负担 ,增加法院的成本。因此 , 主张将所有行 政指导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的激情, 一

试论行政指导的实践形态及其法律救济

试论行政指导的实践形态及其法律救济

不应含有不 正 当 目的 ; 4) ( 该行 为采用 的不 是 “ 命令式 ”, 而
是采用 比较柔和 的指导 、 劝告 、 建议 、 督促等方式 , 这显然不 同 于 一般行政行为 ; 5) ( 该行 为可能没有直接 的行为法依据 , 但
符 合法律精神 、 原则 、 规则或政 策 ; 6) ( 该行 为作用 的对 象是
关键词 : 行政指 导 ; 赔偿 ; 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 : 2 . D9 5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3 8 7 ( 0 2)7 0 2 — 2 10 — 4 7 2 0 0 — 0 9 0
在 当前纷繁复杂 的行政 管理 活动中 ,出现 了一种行 之有 效 的行政管 理方式—— 指导行政。 如同行政契约 、 行政计 划一 样, 这种新型行政行为引起 了行政法学 家们的关注 。
效, 便转变方 式 , 逐步 向强制 型靠 拢。 它有两个 明显变化 : 首先
是指导方式 的变化 。 开始时 , 导机关采取柔和的 、 活的 、 指 灵 隐
相 对 人 , 可能 影 响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有
不知种洋葱 到底合不合算 。 种植推广工 作一度陷入 中断状态 。 针对这种情 况 , 里研 究决定加 大工作力度 , 镇 给村干部下 “ 死 命令 ”. 让他们 回去做村 民工作 , 同时张榜公 布各村 的工作进 展并 以此作 为该 年度考 核村干部的主要依据 。 对村 民, 里则 镇 许诺 : 明年镇政府将 以保底价02 .元忻 收购洋葱 。 采取这些措施后 , 推广工作进行很顺 利 , 但第二年洋 葱上 市时 , 由于 国际市场突变 , 大量洋葱卖 不出去 , 民便找镇里 村 让其兑现承诺 ,但镇领 导则认 为他们是根据市里有关精神进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是指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利益受到侵害或者被不当限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是一种让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或者组织因对他们造成的惨重损失或者侵害得到平衡,得到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形式。

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或处理有异议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对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地方进行改正。

而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不作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或者不当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是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职能,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得到检验和保障,同时也可以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行政救济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需品,也是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强化行政救济制度的宣传和推广,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深地了解和掌握相关制度,同时也需要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监管力度,确保行政救济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保障。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种类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种类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种类一、司法救济的含义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并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多使用于下述情形:当因为某些政府机构的妨碍和不作为使公民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得到救济时,或者在公民的任何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致损害后,公民都有权利通过司法机关进行救济,这些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当然,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无权利得到法律救济,还要取决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司法救济是人民法院审理一切案件的开始和必经程序(除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外)。

在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获得救济之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

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既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依法提出申诉,也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原裁判错误的,可以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二、司法救济的种类1. 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指通过承认、保护民事权利和利益以协调当事人之间利害冲突的诉讼活动。

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对民事诉讼权利做了具体规定,这是实现民事救济的主要问题。

2. 刑事救济刑事救济是指通过刑法对刑事犯罪行为予以否认(不告不理)、剥夺或减免其法律后果来为被害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的一种诉讼活动。

我国宪法和刑法都规定了有关刑事法律救济的问题。

3.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依法定的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是:第一,行政救济仅限于法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行政救济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行政救济的主要目的在于制止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促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恢复。

第四,行政救济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相结合的特点。

由于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因而其行政救济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撤销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二是变更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三是责令行政赔偿;四是确认违法或无效。

行政救济的是哪些

行政救济的是哪些

行政救济:1、相对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正的一种救济。

因实施救济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故称。

是监督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

此种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

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

2、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此种救济以活动的实质为标准,凡指在行政法上能够为相对人提供补救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和司法机关提供的救济。

行政救济是行政法的基本制,有权力必有救济,法律上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平等赖此实现。

二、行政救济途径1、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司法机关救济司法机关救济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行政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次,行政纠纷也随之而增多。

中国是发展中国国家,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在防止行政权滥用的同时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国家社会纠纷是普遍存在的,存在纠纷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妥善的解决。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错误决定或违法行为提起申诉或请求重新评估的权利和程序。

它是一种行政法律机制,旨在保护公民、组织在与行政机关的互动中享受合法权益和获得公平待遇。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点和概念:
1. 申诉权:行政救济是公民和组织享有的法律权利,用于解决他们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不当行为。

2. 监督功能:行政救济体系的存在能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并防止滥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3. 纠正错误:行政救济的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或不当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4. 程序性保障:行政救济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法定程序等保障,以保证公正、透明和合法的处理。

5. 独立性和中立性:行政救济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以便能够独立地评估和裁决行政争议。

行政救济的目的是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行政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和机构可能各有差异,但其核心的理念是为了保障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和法治原则。

行政诉讼中的补救和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中的补救和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中的补救和救济方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进行行政救济,而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当事人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本文将探讨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补救和救济方式。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和保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有关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有效制度之一,它是国家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是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

二、行政诉讼的补救方式1.撤销诉求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行政行为的撤销诉求,要求法院驳回该行政行为,并追溯到该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状态。

在追溯状态后,由行政机关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重新作出符合法律法规的决定。

2.确认诉求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诉求,要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并予以确认。

确认诉求的目的是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赔偿诉求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诉求,要求行政机关在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依法进行赔偿。

赔偿诉求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限的过程中,更加慎重谨慎,确保公正合理。

三、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1.停止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停止行政行为的诉求,要求法院对正在执行的或者将要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暂时中止,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停止行政行为是一种即时性救济,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行为实施前或者实施中向法院提出停止行政行为诉求,以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或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诉求,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采取必要的行政行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构建我国行政指导救济制度

构建我国行政指导救济制度
三 、构建行政指导救济制度是落实信赖保护原则的要
求。
构建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 必要性

从理论上看, 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的 , 它不直接产生法 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也不负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
当事人 可 以选 择 接 受 ,也 可 以选 择 不接 受 。 因此有 人认 为 , 行 政 相对 人 既然 有选 择 权 , 那么 因接受 行政 指 导而 产生 的不 利 后 果显 然应 当 由 自己来 承担 , 而不 能 归咎 于 行政机 关 。 笔
Hale Waihona Puke 不会有完善的行政指导制度。给予行政指导以相应的救济,
是行政指导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构建我 国行政指导救济制度 的具体设想
考虑到构建我国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紧迫性和现实的法 制成本, 笔者认为 , 另起炉灶建立一套全新的行政指导救济 制度不仅脱离现实, 而且极不经济 , 我们应当在修改现有救 济法律的基础上加以适度创新, 促使我国行政指导制度逐步
所 作 出 的行 政 指导 也就 失 去 了存 在 的基 础 。
济不能寄托在青天大老爷身上 , 而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救济制
度 的基础 之 上。
四、 构建行政指导救济制度是完善行政指导制度的重要
环节 。
二、构建行政指导救济制度是防止行政权力滥 用的需
要。
尽管近年来 , 我国有关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定 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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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救济制度
文 /李 斌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职责、 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 的范围内 , 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基于 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 策, 在行政相对方的协助下 , 适时、 灵

行政行为不当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

行政行为不当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

行政行为不当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变革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对于行政管理的权力运用也越来越关注。

但是,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和灵活性,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当的行政行为,这些不当的行政行为可能给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本文就行政行为不当造成损害时的救济途径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自己的或者下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从而实现行政法律的正确实施。

在行政行为不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有责任核查其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合理、公正、适当等原则。

如果复议结果支持申请人的诉求,则行政机关有义务立即修改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以便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二、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不具备救济作用或者未获得满意结果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申请人通过司法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案件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会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审查,判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如果判定为不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者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三、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与当事人达成一项协议,以和解行政争议或补偿申请人的损失。

在行政行为不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行政和解可以是行政机关通过友好协商,给予申请人适当的补偿或者使用其他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

四、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其不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给受损害的申请人的一种救济途径。

在行政赔偿中,申请人应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如果判定为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是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直接原因,行政机关有义务向申请人进行赔偿。

五、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指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责任过错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追究。

论行政指导相对人权益保障之救济机制构建

论行政指导相对人权益保障之救济机制构建

济作 出 明确 和 具 体 的 规 定 , 也 没 有 将 行 政 指 导 排 除 在 外 , 就 为将 制度 存 在 的 意 义有 所 降 低 。再 加 之 信 访制 度 存 在 着 体 制 不 顺 、 能错 但 这 功 行 政 指 导 纳入 行 政 复议 的受 案 范 围 提供 了可 能 。 且行 政 复 议 制度 的 位 、 序 缺 失 、 案 和 终 结机 制 不 规 范 等诸 多 问题 . 成 了海 量 的 信访 而 程 立 造
出现 了大 量侵 害相 对 人 权益 的不 当行 政指 导行 为 , 建 保 障 相 对 人 权 益 的 法律 体 系 已成 当务 之 急 。 因此 本 文探 讨 通 过 完善 行 政 复议 、 政 诉 构 行 讼 、 访 等 制度 , 建 一 个保 障行政 指 导相 对 人 权 益 的救 济 机 制 。 信 构
科技信息
0科技 与法制0
S I N E&T C O O CE C E HN L GYIF R TON N O MA I
20 0 9年
第 3 期 3
论行政指导相对人权益保障之救济机制构建
闫 巍 ( 金华职 业技术 学院法律 事务专 业 浙江
【 摘
金华
3 10 ) 2 0 7
要 】 政 指 导 在 我 国 的 司法 实践 中正发 挥 着越 来越 重 要 的 作 用 , 而 由 于 我 国行 政 指 导 缺 乏 实体 法 和 程序 法 约束 等 原 因, 实 践 中 行 然 在
目前信 访 制 度 存 在 较大 缺 陷 毫 无 疑 问 , 因此 而 要 废 除信 访 制 度 但
该 对 行 政 复 议 的 现 行 法 规进 行 扩 大 性 解 释 .使 其 可以 适 用 于 行 政 指 大 可 不必 。随 着 社 会 的迅 速 发 展 , 各种 纠 纷 和 侵 权 行 为 的 样式 日益 多 样化 , 与此 相 对 应 的也 应 该 建 立 多元 化 的 纠 纷 解 决 机制 。任 何 一 种 救 导, 当然 , 能 通 过立 法 将 其 明确 纳 入 行 政 复 议 的范 围 则 更好 一 些 。 如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是执法机关中的一员,其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司法救助方面,检察机关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在从事司法救助工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

一、对申请司法救助的犯罪嫌疑人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在现阶段,国内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测量和法律评估体系尚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从事司法救助工作时往往凭借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来进行评估。

这种方式容易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公正,不能真正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二、司法救助方案的可持续性不足在执行司法救助方案过程中,由于司法救助本身的制度性局限性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司法救助方案往往难以长期有效。

例如,司法救助工作人员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辅导时,由于缺乏长期跟进和支持,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或者检察机关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社会化帮助时,由于社会资源的匮乏和个人意愿的差异性,难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长期的、系统的社会化服务。

三、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标准化不足在执行司法救助任务时,由于没有科学的标准和流程,导致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往往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

这不仅影响了司法救助的效果和标准化,也为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四、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治理能力不足在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治理能力,导致司法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下降。

例如,司法救助工作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缺乏科学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导致在执行司法救助方案时出现一些误判和错误决策。

这不仅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五、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在执行司法救助任务时,由于一些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个人目的性和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导致司法救助工作的效果和质量大大降低。

例如,一些司法救助工作人员将司法救助视为捞取经验和利益的“敲门砖”,而非真正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工具。

论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

论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
论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
口 张 炎
的救济。 因此 , 政 指 导 权 的 运行 也 应 受 到 司 法 权 的 制约 和监 行 督, 当行 政 指 导权 的运 行 侵 害 了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对 人 对 相 其 行 使 提 出 异 议 时 , 允许 相 对 人 向法 院 请 求 救 济 , 得 行 政 应 使
指 导 权 接受 司法 审 查 。
二、 对行政指 导提供 司法救济 的必要性与可 行性
( ) 赖保 护 原 则 的要 求 。 一 信
信赖 保 护 原 则 是 指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组 织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管 理 活动 已经 产 生 信赖 利 益 。并 且 这 种信 赖 利 益 因其 具 有 正 当 性 而应 当得 到 保 护 时 , 政 机关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这 种 行 为 , 行 如 在 我 国 ,由于 行 政 指 导 制 度 的 不 完 善 以 及 缺 乏 相应 的法 律 法 规 对 其 进 行 规 范 。 政 指 导制 度 面 临着 同样 的困 境 : 行 行政 指 导 因 制 度 上 的 缺 陷 导 致 其 侵 权 事 实 大 量 发 生 .给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了 巨大 的损 害 , 而且 , 于 救 济 机 制 的 缺乏 。 由 相 对 人 的 救 济 权 无 法 得 以实 现 , 一 现 状 是 与“ 损 害 必 有 救 这 有
定 是有 瑕 疵 的 。行 政 指 导 作 出 后 。 相 对 人 不 接受 行 政 指 导 , 若 该 行 政 指 导 对作 出该 行 为 的行 政 主 体 没有 约束 力 :但 若 相对 人 接受 了该 行政 指 导 ,该 行 政 指 导 则 就对 行政 主 体 产 生 了约 束力 , 即基 于 信 赖 利 益 原 则 , 政 主 体 不得 随意 撤 消 或 变 更该 行 行 政 指 导 ,而该 相 对 人 也 对 行 政 指 导 享有 了相 应 的 合 法 的信 赖 利 益 。 因 此 , 后 一 种 情形 下 , 出该 行 政 指 导 的 行 政 主体 在 作 与接受该行 政指导的相对人之 间就产生了一种法律关系 . 即 该 行政 指导 行 为 在 一 定 的条 件 下 是 能 够产 生 法 律 效 果 的 。 因 此 , 政指导应被纳入到“ 政行为” 行 行 的范 畴 中 。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监察和信访等方面。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具有便捷、高效、经济等优势。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具有公正、透明、高效等优势。

3.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行政赔偿是行政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4.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的行为。

行政监察是行政救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5.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诉求,请求解决问题或给予帮助的行为。

信访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途径。

总之,以上这些救济方式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民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行政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涵盖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行政行为等方面的规范,旨在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有效。

其中,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下面将从效力和救济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法律效果的能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性和有效性。

1.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以及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

只有合法的行政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法性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本前提,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定要求,旨在保障行政行为符合法治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调查事实、合理评估证据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可能被撤销或者撤回。

2. 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行政行为能够生效并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主体的资格和行政行为的正式要件。

主体的资格主要指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使该行政行为的职权和权限,只有具备相应的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才有资格做出有效的行政行为。

此外,行政机关还需要依法授权,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做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正式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法定要素,如作出机关的名称、时间、当事人的身份、具体的内容和决定等,以及制定适当的形式,如书面或者口头决定等。

只有具备了正式要件,行政行为才能生效并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果。

二、行政行为的救济行政行为的救济是指当事人对不合法、不公正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行政救济程序行政救济程序是指依法设立的一系列程序,用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寻求救济的过程。

常见的行政救济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救济的程序和范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活动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律程序。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

第二章异议申请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异议申请应当包含异议的行政行为、理由和证据,并由异议申请人签名。

第六条行政机关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及时作出答复。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作出答复前,可以要求异议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于复杂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应当明确理由,依法公开和送达异议申请人。

第三章行政复议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被复议行政行为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复议审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陈述,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当明确理由,依法公开和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行政诉讼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十日。

第十九条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并依法组织审理。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行政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名称]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或者具体不作为,具有外来性、强制性和处置性的特点。

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

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
行政 机 关作 出 的警 告 、 款 、 收 违法 所 得 、 收 非 罚 没 没 法 财物 、 责令 停 产停 业 、 暂扣 或 者 吊销 许 可 证 、 扣 暂
《 行政诉讼法》第 1 条规定 : “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 确、 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 保护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 , 维护和监督行 吱 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 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 ”行政复议法》 1 第 条规定:为了防 “ 止和纠正违法 的或者不 当的具 体行 政行为 , 保护公 民 、
易变的原则 , 在它未受到控制时, 可将它比作 自由流
了补偿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损害。我们可以将民法学 中 的信赖利益理论进行类推, 那么, 行政机关应该就其作 出的错误行政指导行为, 对受指导的相对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 的损害加 以补 偿。行 政指导—个显著 的特 点就
动、 高涨的能量 , 其效果往往具有破坏性。” 因此说 , 权力具有强制性 , 掌权者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 , 往往
我 国对 于行政指 导的法律监督与救 济还 比较薄弱 , 实践 中, 必须 畅通行政指 导的司法途径 , 完善行 政指导 的行 政救
济 , 清国家赔偿和 国家补偿 的界 限。 厘
[ 关键词 ] 行 政指导 ; 法律救 济; 行政 相对人 ( 中图分类号 ] 601 [ D 3 .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 编号 ]0 9 10 ( 0 1 0 — 16 0 10 — 2 3 2 1 )5 0 0 — 3
会 无 限地 扩 张权力 , 力 地聚敛 权 力 。 竭 而权 力失 去必 要 的 制约 和 限制 时 , 然会 将 其 自身 的利 益 置 于社 必
是相对人 自 愿原则 , 也就是行政机关进行指导 , 行政相 对人在意思 自治 的基 础上愿意接受 ,行政指 导才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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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一)
摘要:行政指导在我国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与宪政理念和价值是相冲突的,也与“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公理相悖。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对行政指导提供司法救济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关键是要确立切实可
行的行政指导行为司法审查规则。

法院对行政指导进行司法审查,除了适用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应适用一些特殊的规则,即审查范围、原告资格、审查标准、调解的适用和判决形式等方面的规则。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司法救济
在我国,由于行政指导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行政指导制度面临着同样的困境:行政指导因制度上的缺陷导致其侵权事实大量发生,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且,由于救济机制的缺乏,相对人的救济权无法得以实现,这一现状是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责任行政的要求是相左的。

针对这一现状,笔者试图从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就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这一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早日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行政指导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
1.1关于行政指导性质的探讨——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
在我国建立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最大的阻碍来自于对行政指导性质的界定,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行政行为才能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由于中国的指导制度受日本行政指导理论的影响较深,而日本早期的行政法学理论把行政指导界定为事实行为而非权力性行为而把行政指导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因为行政指导以相对人的自愿接受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为原则而不具有强制力,且该行为不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同时我国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关于“行政行为”的要素为:(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应为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4)外部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对外实施的,不包括其对内部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而行政指导只符合其中的3个要素,即主体要素、职权要素以及外部要素但不具备法律要素而把其归为事实行为。

但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是有瑕疵的。

行政指导作出后,若相对人不接受行政指导,该行政指导对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没有约束力;但若相对人接受了该行政指导,该行政指导则就对行政主体产生了约束力,即基于信赖利益原则,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消或变更该行政指导,而该相对人也对行政指导享有了相应的合法的信赖利益。

因此,在后一种情形下,作出该行政指导的行政主体与接受该行政指导的相对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法律关系,即该行政指导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

因此,笔者认为,行政指导应被纳入到“行政行为”的范畴中。

1.2宪政的要求──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权力
权力的运行必须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为最终目标和最高价值的。

同时,限制政府权力(主要是指行政权)即建立有限政府需以实现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为基本条件。

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所解决的是权力的分工和相互制约,权力的相互制约是其核心。

二战后,行政权的运行出现了膨胀的现象。

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的“警察权”,随着行政国的产生和发展,出现了以给付、提供服务为内容的积极行政,行政权作用方式的改变和作用范围的扩大,必然引起对其监督和制约力度的加强,除在立法上对其运行进行严格的程序约束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它的法律监督,即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牵制和制约。

在法治社会里,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

这也表明,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最为有力的。

若行政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就应对其进行司
法审查,为受其侵犯的权利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因此,行政指导权的运行也应受到司法权的制约和监督,当行政指导权的运行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对其行使提出异议时,应允许相对人向法院请求救济,使得行政指导权接受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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