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指导的救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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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 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一,两者受理机关不同。
第二,两者的受案范围不同。
第三,两者的适用程序不同。
第四,两者的审查范围不同。
第五,具体的审理制度不同。
第六,两者的处理权限不同。
第三节 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2条、第6条
二、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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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 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 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 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 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 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 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 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 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 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 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 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 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非权力行政行为

非权力行政行为

第十一章非权力行政行为一、行政指导行为(一)行政指导的概念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权力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行政性;多样性;自愿性(三)行政指导的原则正当性原则;自愿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四)行政指导的意义1、对现行法律不健全、法律手段不完备有补充替代作用;2、对相对方有关行为的选择有辅导促进作用;3、对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协调疏通作用;4、对可能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有预防抑制作用。

(五)行政指导的救济行政指导是一种非职权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力。

但行政指导毕竟是通过一个合法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合法行政主体的信赖而接受行政指导,如果产生了不利后果,行政主体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句话如何理解?为何要加定语?)完善的建议:1、行政主体对错误的行政指导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可以是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等,并且追究错误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程序一般应是行政程序先行。

(参见:章建生著:《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8页。

)2、不能对行政指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来获得对行政指导所造成损失的补偿。

(参见: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行政救济的方式

行政救济的方式
一、行政救济的两种方式: (一)行政复议; 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审查行政机关的活动,其
优点是: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亦可 以审查其合理性 (二)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活动,其优点是程 序严格,相对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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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种救济方式的关系 (一)原则:自由选择,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引发
8、刑事侦查行为:公安、国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 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在 我国,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被定为为司法职权。
9、起诉不作为原则上以提出过请求为前提,但特殊情 况下行政机关负有主动作为义务的除外。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 程保证金30万元。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取 消,乙公司也无资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王某传唤到公安局 ,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的财 产移交给甲公司后将王某释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做出“一个行为”,共 同被告;联合做出“多个”行为,且意思表示可分,以做出 实质不利影响的机关为被告
3、行政机关做出行为后被撤销,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继续 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 作出撤销 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行政机关新组建的机构、临时性的机构 有规章以上授 权,该机构为被告,无规章以上授权,组建机关是被告。
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还可 以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 (二)例外1: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议、法 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必须先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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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指导救济的必要性

试论行政指导救济的必要性
仍 去接 受 , 应 当 由行 政 机 关 和 相对 方共 同承 担 责任 。 也
力为后盾。 这种“ 官方” 做出的行为往往被辅之 以利益诱导或惩治性 应对其损失负全 责。若相对方明知该行政指导违法而为 了自己私利
于行政指导行为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 已有许多实例可对其予 以说 明。如 19 9 4年国务院颁布的《 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 的

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中管制惯性的影响, 中国的行政指导往往留 给 公民的 自主空间较小, 这就使得其在实施中更倾 向于诉诸事实上的 行政指导 的・质 l 生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实现 一定的行政 目的, 基于国家的法律原 强制力。 它异化为行政命 令的情形也多有发生 , 以至出现许 多指导性
二、 行政指导实务 中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实务中, 行政指导具有许 多不可替代的优点和作用 , 但是



要 本 文分析 了行政 指导的性质 , 析 了实务 中行政 指导存在 的一系列 问题 , 并分 以此说 明对行政指导 实行救济 的必要性 。
中 图分 类号 : 9 2 1 D 2.
二战后,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各国的确立, 行政指导作为适应 市 市场经济的建立 、 发展和管理型政府向服 务型政府的转变 , 行政指导 以其 特 有 的优 点在 社 会 中的 作 用 日益 凸显 出来 。 然 而 同 时不 可避 免
后者如某地政府却从地方局部利益出发大力倡导本地工厂大批量地仿制国外知名品牌的服装款式并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最终使受指导方吃了官司并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行政指导内容违法的情况下若相对方在接受指导时无法识别判断出行政指导内容违法盲目听从而遭受损失行政机关应对其损失负全责
L g I S s m A d S c t e a y t e n o i e Y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行政处理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行政处理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行政处理的救济途径和方式【范本一:行政处理的救济途径和方式】一、行政处理的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1.1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1.2 行政复议的申请材料1.3 行政复议的办理程序1.4 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效力2. 行政诉讼2.1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2.2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2.3 行政诉讼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2.4 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2.5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2.6 行政诉讼的结果和效力3. 行政救济3.1 行政救济的申请条件3.2 行政救济的申请材料3.3 行政救济的办理程序3.4 行政救济的期限和效力二、行政处理的救济方式1. 撤销行政处罚1.1 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1.2 撤销行政处罚的申请材料1.3 撤销行政处罚的办理程序1.4 撤销行政处罚的期限和效力2. 改正行政行为2.1 改正行政行为的内容2.2 改正行政行为的申请条件2.3 改正行政行为的申请材料2.4 改正行政行为的办理程序2.5 改正行政行为的期限和效力3. 赔偿损失3.1 赔偿损失的条件3.2 赔偿损失的申请材料3.3 赔偿损失的办理程序3.4 赔偿损失的期限和效力【本文涉及附件】附件:行政复议申请表格、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行政救济申请材料模板、撤销行政处罚申请材料模板、改正行政行为申请材料模板、赔偿损失申请材料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行为。

2.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

3. 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救济。

【文档结束】【范本二:行政处理的救济途径和方式】一、行政处理的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1.1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时限和程序要求1.2 行政复议的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 有关证据和材料的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1.3 行政复议的办理程序-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审查和调查取证- 作出复议决定1.4 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效力- 复议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内- 复议决定为最终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2. 行政诉讼2.1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允许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情形2.2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律法规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行政复议决定不予改变或撤销2.3 行政诉讼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起诉状- 有关证据和材料的复印件2.4 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 立案- 受理与审查- 开庭审理- 判决与执行2.5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审- 二审- 终审2.6 行政诉讼的结果和效力- 法律规定的赔偿、撤销、改正等结果- 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3. 行政救济3.1 行政救济的申请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未作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范围3.2 行政救济的申请材料- 行政救济申请书- 有关证据和材料的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3.3 行政救济的办理程序- 受理行政救济申请- 调查核实- 作出救济决定3.4 行政救济的期限和效力- 救济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内- 救济决定为最终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二、行政处理的救济方式1. 撤销行政处罚1.1 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或不当1.2 撤销行政处罚的申请材料-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 有关证据和材料的复印件1.3 撤销行政处罚的办理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 调查核实- 作出撤销决定1.4 撤销行政处罚的期限和效力- 撤销决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撤销决定具有法律效力2. 改正行政行为2.1 改正行政行为的内容- 修正涉及公民、法人权益的错误行政行为- 改正涉及公共利益的不当行政行为2.2 改正行政行为的申请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权益的重大损害- 改正行政行为不侵犯公共利益2.3 改正行政行为的申请材料- 改正行政行为申请书- 有关证据和材料的复印件2.4 改正行政行为的办理程序- 调查核实改正事项- 作出改正决定2.5 改正行政行为的期限和效力- 改正决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改正决定具有法律效力3. 赔偿损失3.1 赔偿损失的条件-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法人遭受损失- 该行政行为违法侵权3.2 赔偿损失的申请材料- 赔偿损失申请书- 有关证据和材料的复印件3.3 赔偿损失的办理程序- 调查核实损失事项- 作出赔偿决定3.4 赔偿损失的期限和效力- 赔偿决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赔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文涉及附件】附件:行政复议申请表格、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行政救济申请材料模板、撤销行政处罚申请材料模板、改正行政行为申请材料模板、赔偿损失申请材料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行为。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1.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2.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①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②共同点:•法律位阶相同,为我国基本法•制定制度目的相同(维权与监督)•程序启动方式相同(不告不理)•为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基本原则(合法、公开、公正)③不同点: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特征及其审查范围不同(准司法及合理性审查)・申请形式和审理方式不同•受案范围不一致(人身权财产权为限、具体行为)•审查依据和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审级规制和法律效力不同-提起时间和审理期限不同3简述行政诉讼。

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4简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诉讼目的•提起诉讼主体(双方、反诉)•举证责任•适用法律5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宪法的要求•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6简述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提供社会公正功能7简述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受理•设置权限争议法院解决两法院的冲突•适用由行政法院判例所确定的原则为基本原则•三审终审原则♦除此之外,设立多个专门法庭8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历程。

•中国成立前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中国成立后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萌芽:(1949-1958)《中政协共同纲领》(1949-12-20)《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1949-5)宪法第7条空白:(1958-1979)建立和发展阶段:(1979-今)1989年7届2次大会通过诉讼法,90年10月1日施行9简述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错误决定或违法行为提起申诉或请求重新评估的权利和程序。

它是一种行政法律机制,旨在保护公民、组织在与行政机关的互动中享受合法权益和获得公平待遇。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点和概念:
1. 申诉权:行政救济是公民和组织享有的法律权利,用于解决他们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不当行为。

2. 监督功能:行政救济体系的存在能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并防止滥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3. 纠正错误:行政救济的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或不当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4. 程序性保障:行政救济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法定程序等保障,以保证公正、透明和合法的处理。

5. 独立性和中立性:行政救济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以便能够独立地评估和裁决行政争议。

行政救济的目的是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行政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和机构可能各有差异,但其核心的理念是为了保障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和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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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指导的救济(一)文章摘要:本文从对行政指导的分析入手,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对行政指导进行分析,给行政指导救济的必然性与现实性以理论依据,并对我国行政指导的救济模式进行构建。

关键词:行政指导博弈分析事前救济司法救济二十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基本上是围绕着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斗争展开的。

直到20世纪30年代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之前,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始终支配着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发展。

30年代后,以“罗斯福新政”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使资本主义世界摆脱了危机,带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政府干预成为世界的主流。

20世纪70年代,“滞涨”危机宣告了凯恩斯主义的破产。

在国家干预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的起落中,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应用而生,它兼容了二者理论现实与政策主张的合理性,各取所长,以更为民主,宽松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管理方法的空白,黏合了行政关系,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促进了信任、沟通、合作的现代行政法人精神的形成。

然而,一项制度的完善,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前,行政指导已被广泛接受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对于救济,它仍是一片空白。

即使在行政指导发达的日本,对行政指导的救济亦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救济问题成为行政指导制度的一项缺陷。

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指导救济的概述行政指导作为在二战后才兴起的行政管理模式,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存在有诸多的缺陷,仍在逐步完善之中。

在当前,对行政指导的争论最大的莫过于行政指导的救济问题了,笔者认为,对行政指导的救济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应从行政指导的理论分析入手。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相对于行政指导在实践中的应用,行政指导在理论上的研究还是不成熟的,各国的学者对行政指导的概念、性质仍存在争论,对行政指导的救济更缺乏统一的认识。

一个完善的行政指导的概念的形成,是定义者在对行政指导的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分析、综合、概括的过程,它应准确把握行政主体、目的性、法律依据,抽象性与具体性,单方性等方面的内容,这是对行政指导的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亦即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对于行政指导的主体,学术界对其的认识已趋于一致,即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它不包括行政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业务指导,因此,行政指导的主体也就是行政主体。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条规定: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要求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指导、劝告、建议以及其他的不属于处分的行为。

2、目的性行政指导的目的属性是行政指导制度据以存在的基础。

就行政管理而言,一种制度之所以会存在并为政府所利用,只是由于这种制度能有助于实现政府特定的目的而非其他。

日本学者室井力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为的行为;而根岸哲则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其意图的行为;我国学者罗豪才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的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法律依据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问题是学者们争议的一个焦点,其中大多数日本学者均未强调这一问题。

譬如和田英夫认为,行政指导是这样一种行政作用,即不管有无立法依据,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个人,公法、私法上的法人和团体,要求对手一方的同意协作以实现行政机关的意图,诸如警告、劝告、提供知识、信息等。

与日本学者不同的是,我国学者大多强调行政指导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中台湾学者林江山先生将法律上的依据阐释为依据法律及其精神原则,即并非仅有法律规则,尚包括法律原则。

近年颁布的日本《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指导须有在职权所管辖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行政指导作为行政手段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

给行政指导主体以组织法上的依据,可以有效的制止行政机关对权力的滥用,更好的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行为法上,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固然依据法律,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据法律精神和国家政策。

譬如,国务院制订产业政策的主要依据是现行宪法。

4、抽象性与具体性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前者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后者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着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从各国行政指导的实际情况来看,行政指导的对象显然不是针对特定人。

制订产业政策、扶助中小企业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导向政策、计划纲要等,自然并非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个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方;与此同时,亦广泛存在着为实施特定行政目标、针对特定相对人加以利益诱导、警告、劝诫等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强制前的劝告。

故笔者认为,行政指导的抽象性与具体性是行政指导的两种存在形态,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指导的全部内容。

5、单方性关于行政指导是否依相对方的同意为成立要件,学者们有较多争议,以下笔者将通过对不同学者主要观点的介绍来分析这一问题:(日)原田尚彦: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采用被称为建议、指导的非权力手段鼓励国民、诱导国民作出行政厅所希望的行为的行政作用之总称。

(日)南博方: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所采用的多种行为形式中,被称为建议、指导、指示、希望、劝告、鼓励、恳请、协力、警告等等一系列行为......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谋求相对人同意的行政作用。

(日)根岸哲: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谋求相对人的合作并对其做工作,以此实现行政机关意图的行为。

(美)C.约翰逊:(日本)行政指导指的是根据法律建立的政府各部门具有的权力,在某一部门管辖的范围内,对企业或管理对象颁发指示、要求、通知、建议或表彰,行政指导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它不以任何明文规定的法律为依据,但不能违反法律。

(台湾)林纪东:行政指导乃行政机关就其所掌之事实,对于特定之个人、公私法人或团体,以非强制之手段,取得相对人同意与协力,以达到行政目的之行为。

胡建淼:所谓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三位日本学者的观点分别用“诱导”、“谋求”“劝告”等来表示,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应用行政指导,并“希望”得到相对方的协助,至于相对方实际上同意与否,并非判定行政指导成立与否的要件之一,亦即,行政指导一经行政主体作出便告成立,对于行政指导是否产生预期作用,则无关该行政指导本身的成立;美国学者C.约翰逊的观点则未涉及行政指导是否是单方性;台湾学者林纪东、大陆学者林江山均使用“获得”、“取得”等词语来予以表示,显然视行政指导为一种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合意行为。

笔者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非以相对方之同意与协助为成立要件。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32条明确规定:行政指导时,行政指导实施者必须注意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任务或者所管辖事务范围和行政指导内容只有在相对方的协助下才得以实现。

在实践中,各国均有因相对方的不协助而导致行政指导之目标难以实现的经历。

譬如,日本通产省曾经对本田公司施以行政指导劝告其不要打进汽车生产领域,但原来只生产摩托车的本田公司毅然打进汽车生产领域,并最终成为仅次于丰田、日产的第三大汽车厂家。

通过以上对行政指导概念的分析,可以得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运用劝导、建议、敦促等非强制手段,在相对方的协助下实施的一种单方行政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性质(一)对行政指导的学理分析根据博弈理论,所谓制度是特定范围内多人多次博弈的结果。

就其实质而言,博弈是指存在利益竞争的双方,为谋求互惠而既对峙又合作的战略选择。

用博弈理论来分析社会中参与竞争各方的行为可以得出,参与竞争的各方都在使自己在竞争中降低成本和行为理性化,用博弈理论来分析行政法,就要求现代行政法律制度应该以规范行政行为为核心,体现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的战略选择。

根据平衡论的主张,现代行政法应当追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兼顾公益与私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沟通与合作、制约与激励,以减少成本,提高行政效益。

一般而言,行政相对方对于利益的增长,呈现出一种近乎本能的关注,并为之付出努力。

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的主体都会积极的谋求自己利益的增长。

因此,行政指导必然存在博弈,同时,由于行政指导双方都偏重于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使损害对方成为可能,因此对行政指导亦必须依法规制。

1、行政指导的博弈前提博弈的前提是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为了保证这种平等性,现代行政法既需要制约行政权,将其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又要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违反诚信原则,使博弈建立不平等的基础上而变的毫无意义。

从理论而言,行政指导的双方在其博弈过程中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作出行政指导行为,其采用的劝导、建议等非强制手段完全使相对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而相对方则以对等的方式理性的分析行政指导并采取相应对策配合行政指导的主体实施行政目标。

在此种条件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地位处于平衡的状态,对于行政主体,其可以做出自己认为适应的指导,而相对方则具有“意志自由”,可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指导政策。

2、行政指导的博弈基础博弈的基础是双方都能从博弈中受益。

现代行政法体现了一种激励机制,激励行政主体为了更好的行政目标而积极行政,同时激励相对方为了赢得更多的利益增加机会而自愿加入博弈结构中。

在行政指导中,双方博弈的过程就是一个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争取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行政机关在对社会的管理过程中,为了实现管理中的最大效益,其必然针对发展中的具体情况而作出相应对策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一个政府来说,能在平和稳定的环境中实现经济的腾飞是其最佳选择。

在行政指导中,行政机关通过指导性政策来实现行政目的,达到自己的意图;而对相对人来说,对于政府的指导只有在能满足其发展需要的情况下,他才会积极采纳。

因此从一个行政指导做出到获得相对方认可的过程就是一个双方为了满足自己目标而博弈的过程,只有对双方都有利可图时,此行政指导才能发挥其效用。

(二)影响行政指导的现实因素从理论上讲,行政指导可以认为是平等的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多次博弈。

但在现实中,行政指导的运行并未按照理论的设想来实现,而是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影响,使其成为一种具有实践意义的不同于理论上的行政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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