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指导的救济(一)
行政复议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 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一,两者受理机关不同。
第二,两者的受案范围不同。
第三,两者的适用程序不同。
第四,两者的审查范围不同。
第五,具体的审理制度不同。
第六,两者的处理权限不同。
第三节 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2条、第6条
二、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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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 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 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 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 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 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 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 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 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 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 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 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 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非权力行政行为
第十一章非权力行政行为一、行政指导行为(一)行政指导的概念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权力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行政性;多样性;自愿性(三)行政指导的原则正当性原则;自愿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四)行政指导的意义1、对现行法律不健全、法律手段不完备有补充替代作用;2、对相对方有关行为的选择有辅导促进作用;3、对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协调疏通作用;4、对可能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有预防抑制作用。
(五)行政指导的救济行政指导是一种非职权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力。
但行政指导毕竟是通过一个合法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合法行政主体的信赖而接受行政指导,如果产生了不利后果,行政主体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句话如何理解?为何要加定语?)完善的建议:1、行政主体对错误的行政指导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可以是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等,并且追究错误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程序一般应是行政程序先行。
(参见:章建生著:《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8页。
)2、不能对行政指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来获得对行政指导所造成损失的补偿。
(参见: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行政救济的方式
优点是: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亦可 以审查其合理性 (二)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活动,其优点是程 序严格,相对公正。
2
二、两种救济方式的关系 (一)原则:自由选择,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引发
8、刑事侦查行为:公安、国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 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在 我国,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被定为为司法职权。
9、起诉不作为原则上以提出过请求为前提,但特殊情 况下行政机关负有主动作为义务的除外。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 程保证金30万元。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取 消,乙公司也无资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王某传唤到公安局 ,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的财 产移交给甲公司后将王某释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做出“一个行为”,共 同被告;联合做出“多个”行为,且意思表示可分,以做出 实质不利影响的机关为被告
3、行政机关做出行为后被撤销,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继续 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 作出撤销 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行政机关新组建的机构、临时性的机构 有规章以上授 权,该机构为被告,无规章以上授权,组建机关是被告。
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还可 以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 (二)例外1: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议、法 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必须先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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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指导救济的必要性
力为后盾。 这种“ 官方” 做出的行为往往被辅之 以利益诱导或惩治性 应对其损失负全 责。若相对方明知该行政指导违法而为 了自己私利
于行政指导行为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 已有许多实例可对其予 以说 明。如 19 9 4年国务院颁布的《 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 的
一
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中管制惯性的影响, 中国的行政指导往往留 给 公民的 自主空间较小, 这就使得其在实施中更倾 向于诉诸事实上的 行政指导 的・质 l 生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实现 一定的行政 目的, 基于国家的法律原 强制力。 它异化为行政命 令的情形也多有发生 , 以至出现许 多指导性
二、 行政指导实务 中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实务中, 行政指导具有许 多不可替代的优点和作用 ,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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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本 文分析 了行政 指导的性质 , 析 了实务 中行政 指导存在 的一系列 问题 , 并分 以此说 明对行政指导 实行救济 的必要性 。
中 图分 类号 : 9 2 1 D 2.
二战后,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各国的确立, 行政指导作为适应 市 市场经济的建立 、 发展和管理型政府向服 务型政府的转变 , 行政指导 以其 特 有 的优 点在 社 会 中的 作 用 日益 凸显 出来 。 然 而 同 时不 可避 免
后者如某地政府却从地方局部利益出发大力倡导本地工厂大批量地仿制国外知名品牌的服装款式并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最终使受指导方吃了官司并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行政指导内容违法的情况下若相对方在接受指导时无法识别判断出行政指导内容违法盲目听从而遭受损失行政机关应对其损失负全责
L g I S s m A d S c t e a y t e n o i e Y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行政处理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行政处理的救济途径和方式【范本一:行政处理的救济途径和方式】一、行政处理的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1.1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1.2 行政复议的申请材料1.3 行政复议的办理程序1.4 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效力2. 行政诉讼2.1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2.2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2.3 行政诉讼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2.4 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2.5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2.6 行政诉讼的结果和效力3. 行政救济3.1 行政救济的申请条件3.2 行政救济的申请材料3.3 行政救济的办理程序3.4 行政救济的期限和效力二、行政处理的救济方式1. 撤销行政处罚1.1 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1.2 撤销行政处罚的申请材料1.3 撤销行政处罚的办理程序1.4 撤销行政处罚的期限和效力2. 改正行政行为2.1 改正行政行为的内容2.2 改正行政行为的申请条件2.3 改正行政行为的申请材料2.4 改正行政行为的办理程序2.5 改正行政行为的期限和效力3. 赔偿损失3.1 赔偿损失的条件3.2 赔偿损失的申请材料3.3 赔偿损失的办理程序3.4 赔偿损失的期限和效力【本文涉及附件】附件:行政复议申请表格、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行政救济申请材料模板、撤销行政处罚申请材料模板、改正行政行为申请材料模板、赔偿损失申请材料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行为。
2.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
3. 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救济。
【文档结束】【范本二:行政处理的救济途径和方式】一、行政处理的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1.1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时限和程序要求1.2 行政复议的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 有关证据和材料的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1.3 行政复议的办理程序-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审查和调查取证- 作出复议决定1.4 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效力- 复议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内- 复议决定为最终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2. 行政诉讼2.1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允许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情形2.2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律法规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行政复议决定不予改变或撤销2.3 行政诉讼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起诉状- 有关证据和材料的复印件2.4 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 立案- 受理与审查- 开庭审理- 判决与执行2.5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审- 二审- 终审2.6 行政诉讼的结果和效力- 法律规定的赔偿、撤销、改正等结果- 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3. 行政救济3.1 行政救济的申请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未作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范围3.2 行政救济的申请材料- 行政救济申请书- 有关证据和材料的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3.3 行政救济的办理程序- 受理行政救济申请- 调查核实- 作出救济决定3.4 行政救济的期限和效力- 救济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内- 救济决定为最终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二、行政处理的救济方式1. 撤销行政处罚1.1 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或不当1.2 撤销行政处罚的申请材料-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 有关证据和材料的复印件1.3 撤销行政处罚的办理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 调查核实- 作出撤销决定1.4 撤销行政处罚的期限和效力- 撤销决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撤销决定具有法律效力2. 改正行政行为2.1 改正行政行为的内容- 修正涉及公民、法人权益的错误行政行为- 改正涉及公共利益的不当行政行为2.2 改正行政行为的申请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权益的重大损害- 改正行政行为不侵犯公共利益2.3 改正行政行为的申请材料- 改正行政行为申请书- 有关证据和材料的复印件2.4 改正行政行为的办理程序- 调查核实改正事项- 作出改正决定2.5 改正行政行为的期限和效力- 改正决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改正决定具有法律效力3. 赔偿损失3.1 赔偿损失的条件-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法人遭受损失- 该行政行为违法侵权3.2 赔偿损失的申请材料- 赔偿损失申请书- 有关证据和材料的复印件3.3 赔偿损失的办理程序- 调查核实损失事项- 作出赔偿决定3.4 赔偿损失的期限和效力- 赔偿决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赔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文涉及附件】附件:行政复议申请表格、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行政救济申请材料模板、撤销行政处罚申请材料模板、改正行政行为申请材料模板、赔偿损失申请材料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行为。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1.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2.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①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②共同点:•法律位阶相同,为我国基本法•制定制度目的相同(维权与监督)•程序启动方式相同(不告不理)•为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基本原则(合法、公开、公正)③不同点: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特征及其审查范围不同(准司法及合理性审查)・申请形式和审理方式不同•受案范围不一致(人身权财产权为限、具体行为)•审查依据和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审级规制和法律效力不同-提起时间和审理期限不同3简述行政诉讼。
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4简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诉讼目的•提起诉讼主体(双方、反诉)•举证责任•适用法律5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宪法的要求•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6简述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提供社会公正功能7简述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受理•设置权限争议法院解决两法院的冲突•适用由行政法院判例所确定的原则为基本原则•三审终审原则♦除此之外,设立多个专门法庭8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历程。
•中国成立前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中国成立后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萌芽:(1949-1958)《中政协共同纲领》(1949-12-20)《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1949-5)宪法第7条空白:(1958-1979)建立和发展阶段:(1979-今)1989年7届2次大会通过诉讼法,90年10月1日施行9简述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错误决定或违法行为提起申诉或请求重新评估的权利和程序。
它是一种行政法律机制,旨在保护公民、组织在与行政机关的互动中享受合法权益和获得公平待遇。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点和概念:
1. 申诉权:行政救济是公民和组织享有的法律权利,用于解决他们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不当行为。
2. 监督功能:行政救济体系的存在能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并防止滥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3. 纠正错误:行政救济的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或不当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4. 程序性保障:行政救济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法定程序等保障,以保证公正、透明和合法的处理。
5. 独立性和中立性:行政救济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以便能够独立地评估和裁决行政争议。
行政救济的目的是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行政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和机构可能各有差异,但其核心的理念是为了保障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和法治原则。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
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
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展为辅。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展补偿。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那么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XX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露、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
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
监察救济的特征表达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立法救济那么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视,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
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视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
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
信访救济那么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展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对行政救济权利的理解
对行政救济权利的理解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行政救济权利,这可不是什么深奥得让人摸不着头脑的东西哟!你想想看,假如有一天你走在路上,突然被误当成小偷给抓起来了,这时候你得多冤枉啊!这时候行政救济权利就像你的救命稻草一样。
比如说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呀,这就好比你在不公平面前有了一个申诉的渠道。
就像你被错怪了,然后有个机会能让你跟相关部门说清楚事情的真相,让他们重新审查对你的处理是否正确。
再说说行政诉讼吧,这简直就是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假如你觉得复议结果还是不满意,那你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把事情弄到法庭上去,让法官来公正裁决。
这就好像是一场正义与不公的较量!你有勇气去争取自己应得的东西,难道不棒吗?还有啊,国家设立这些行政救济权利,不就是为了保障我们老百姓的权益嘛!这就跟在海上航行有了灯塔指引一样重要!比如说某地要进行拆迁,要是补偿不合理,老百姓就可以运用行政救济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这多重要啊!难道我们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权益受损而无动于衷吗?肯定不能啊!就拿我身边的一个例子来说吧,我有个朋友小李,他的店铺被错误地吊销了营业执照,这对他的生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他当时又气又急,不知道该怎么办。
后来呀,他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了各种证据,最终让相关部门认识到了错误,恢复了他的营业执照。
他当时那个激动啊,直说这行政救济权利真是太重要了,救了他的命!总之,行政救济权利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和了解的。
它是我们在遇到行政机关可能的错误时的盾牌和利剑,让我们有底气去争取公平和正义!我们要好好利用这些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呀!别等到权益受损了才后悔莫及。
记住,这些权利就是为我们老百姓设立的,是我们应得的!所以,朋友们,一定要珍惜和用好行政救济权利哦!。
论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
( ) 一 行政 指导 的含 义 厦 其 分 类
目前 , 关于行政指 导的 含义 , 理论界可谓众说 纷纭 , 莫袤
一
补了管理方法 的空 白. 黏合 了行政关 系 , 节约 了行政成本 , 提
高了行政效率 。当前 , 行政指导 已被 广泛运用并发挥了积极
的 作用 . 而 与 行 政 指 导 在 实 践 中表 现 出 的 强 大 功 能 及 其 在 然 法 治 行 政 、 务 行 政 中所 处 的地 位 不 相 符 的 是 , 政 指 导 的 服 行
s se o d n s a v i g t n, ai n o e s t n y tm n o n r o e s t n y tm ; e t g p t e y t m f a mi it t e l a o n t a c mp n ai s se a d C u t c mp n a o s se S t n u h ri i t i ol o y i i
Ab t a t sr c : W i h xe sv p l ai n o d n srt n g i e i r ci e i e p s s a s r s o u s o s w i t t e e tn ie a p i t fa miita o ud n p a t ,t x o e e e f q e t n h l h c o i c i i e
2 0世纪 7 0年代 .在 国家 干预 主义 与经 济 自由主 义 的起
一
、
落中 . 一种新 的行政 管理方 式——行 政指 导应运而 生 . 它兼
容 了 二者 的优 长 。 更 为 民主 、 松 的 手 段 , 一 定 程 度 上 弥 以 宽 在
行政指 导 的 含义 及其 在 实践 中存在 的 问题
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是怎样的
⾏政事实⾏为的救济是怎样的案件的事实能够为我们解决事务纠纷⾮常有帮助,所以事实的真实性就对对我们来说更为重要了。
所以这案件的真实性以及案件事实对处理各项事务能够有很⼤帮助,能够加快事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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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实⾏为的救济是怎样的《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政复议和提起⾏政诉讼中⼀并提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只要⾏政机关及其⼯作⼈员⾏使⾏政职权的⾏为违法,并侵犯了公民的⼈⾝权、⽣命健康权或者造成公民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就有权请求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请求⼈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违法的救济途径,审判实践中并不存在不同观点。
但对于认为⾏政机关的事实⾏为(如公安机关的强制传唤⾏为、⾏政机关⼯作⼈员在⾏使职权时的造成他⼈⾝体伤害的⾏为等等)违法,请求⼈的救济途径如何,国家赔偿法并⽆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其救济途径有以下⼏种:1、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确认该⾏政⾏为违法,并提出赔偿申请。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是各国国家赔偿⽴法的通例,通常称为协议先⾏原则。
因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容易使赔偿义务机关及早发现问题,主动纠正违法⾏为,另⼀⽅⾯有便捷之利,可使⼤量的国家赔偿争议解决在诉讼之前。
2、向⾏使⾏政职权⾏政机关的上⼀级⾏政机关申请复议,并提出⾏政赔偿。
虽然我国⾏政复议法规定了复议范围,但对⾏政机关的事实⾏为是否可以提起⾏政复议,没有具体规定。
但是,⾏政机关的事实⾏为是可诉性的⾏政⾏为,可以认为,该事实⾏为是⾏政机关没有作出⾏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具体⾏政⾏为。
同时,复议机关是⾏使⾏政职权⾏为⾏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其具有对下级⾏政机关进⾏监督、检查的职责。
⽽且,⾏政机关对其本⾝的⾏政⾏为是否合法,往往存在⼀定的主观误区,认为其⾃⼰的⾏政⾏为不存在违法。
行政执法救济中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救济中的问题及对策行政执法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要求行政机关改正或撤销其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救济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一、问题1. 救济程序复杂行政执法救济程序繁琐,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和材料,申请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准备。
此外,救济程序还需要经过多个环节,时间较长,申请人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
2. 救济结果不尽如人意在行政执法救济中,申请人往往难以获得满意的结果。
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申请人难以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裁量权,申请人难以要求行政机关改变其行为。
3. 救济机构权力不足行政执法救济机构的权力较为有限,往往只能提出建议或意见,不能强制行政机关改变其行为。
此外,行政执法救济机构的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准确的评估。
二、对策1. 简化救济程序为了解决救济程序复杂的问题,可以采取简化救济程序的措施。
例如,可以减少证据和材料的要求,缩短救济时间,提高救济效率。
此外,可以建立在线救济平台,方便申请人进行救济申请和查询。
2. 加强救济结果保障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救济结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例如,可以建立行政执法救济结果公示制度,公示救济结果和处理情况,增加救济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可以建立行政执法救济结果强制执行制度,对行政机关不执行救济结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3. 提高救济机构权力和能力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救济机构的权力和能力,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例如,可以赋予救济机构更多的权力,例如强制行政机关改变其行为。
此外,可以加强救济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专业知识的提升,提高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准确评估的能力。
总之,行政执法救济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解决行政执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提高救济效率和公正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论行政指导相对人权益保障之救济机制构建
济作 出 明确 和 具 体 的 规 定 , 也 没 有 将 行 政 指 导 排 除 在 外 , 就 为将 制度 存 在 的 意 义有 所 降 低 。再 加 之 信 访制 度 存 在 着 体 制 不 顺 、 能错 但 这 功 行 政 指 导 纳入 行 政 复议 的受 案 范 围 提供 了可 能 。 且行 政 复 议 制度 的 位 、 序 缺 失 、 案 和 终 结机 制 不 规 范 等诸 多 问题 . 成 了海 量 的 信访 而 程 立 造
出现 了大 量侵 害相 对 人 权益 的不 当行 政指 导行 为 , 建 保 障 相 对 人 权 益 的 法律 体 系 已成 当务 之 急 。 因此 本 文探 讨 通 过 完善 行 政 复议 、 政 诉 构 行 讼 、 访 等 制度 , 建 一 个保 障行政 指 导相 对 人 权 益 的救 济 机 制 。 信 构
科技信息
0科技 与法制0
S I N E&T C O O CE C E HN L GYIF R TON N O MA I
20 0 9年
第 3 期 3
论行政指导相对人权益保障之救济机制构建
闫 巍 ( 金华职 业技术 学院法律 事务专 业 浙江
【 摘
金华
3 10 ) 2 0 7
要 】 政 指 导 在 我 国 的 司法 实践 中正发 挥 着越 来越 重 要 的 作 用 , 而 由 于 我 国行 政 指 导 缺 乏 实体 法 和 程序 法 约束 等 原 因, 实 践 中 行 然 在
目前信 访 制 度 存 在 较大 缺 陷 毫 无 疑 问 , 因此 而 要 废 除信 访 制 度 但
该 对 行 政 复 议 的 现 行 法 规进 行 扩 大 性 解 释 .使 其 可以 适 用 于 行 政 指 大 可 不必 。随 着 社 会 的迅 速 发 展 , 各种 纠 纷 和 侵 权 行 为 的 样式 日益 多 样化 , 与此 相 对 应 的也 应 该 建 立 多元 化 的 纠 纷 解 决 机制 。任 何 一 种 救 导, 当然 , 能 通 过立 法 将 其 明确 纳 入 行 政 复 议 的范 围 则 更好 一 些 。 如
《行政救济》课件
案例概述
某土地征收案件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案例概述
该案例涉及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通过分析,可以了解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标准和程序,以及行政补偿在平衡各方利益中的作用。
案例分析
感谢观看
THANKS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行政救济的法律体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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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案例分析
某市居民因城市规划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市政府的相关决定。
执行方式
建立健全的行政救济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监督机制
列举监督行政救济的具体措施,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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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法律依据
01
02
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补偿的程序:行
行政补偿的特点:行政补偿是对合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一种合理补偿,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的特点。它是一种预防和减少损失发生的机制,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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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程序
审查内容
审查方式
决定类型
决定程序
01
02
03
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阶段。具体的程序和操作方式由专门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论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
口 张 炎
的救济。 因此 , 政 指 导 权 的 运行 也 应 受 到 司 法 权 的 制约 和监 行 督, 当行 政 指 导权 的运 行 侵 害 了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对 人 对 相 其 行 使 提 出 异 议 时 , 允许 相 对 人 向法 院 请 求 救 济 , 得 行 政 应 使
指 导 权 接受 司法 审 查 。
二、 对行政指 导提供 司法救济 的必要性与可 行性
( ) 赖保 护 原 则 的要 求 。 一 信
信赖 保 护 原 则 是 指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组 织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管 理 活动 已经 产 生 信赖 利 益 。并 且 这 种信 赖 利 益 因其 具 有 正 当 性 而应 当得 到 保 护 时 , 政 机关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这 种 行 为 , 行 如 在 我 国 ,由于 行 政 指 导 制 度 的 不 完 善 以 及 缺 乏 相应 的法 律 法 规 对 其 进 行 规 范 。 政 指 导制 度 面 临着 同样 的困 境 : 行 行政 指 导 因 制 度 上 的 缺 陷 导 致 其 侵 权 事 实 大 量 发 生 .给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了 巨大 的损 害 , 而且 , 于 救 济 机 制 的 缺乏 。 由 相 对 人 的 救 济 权 无 法 得 以实 现 , 一 现 状 是 与“ 损 害 必 有 救 这 有
定 是有 瑕 疵 的 。行 政 指 导 作 出 后 。 相 对 人 不 接受 行 政 指 导 , 若 该 行 政 指 导 对作 出该 行 为 的行 政 主 体 没有 约束 力 :但 若 相对 人 接受 了该 行政 指 导 ,该 行 政 指 导 则 就对 行政 主 体 产 生 了约 束力 , 即基 于 信 赖 利 益 原 则 , 政 主 体 不得 随意 撤 消 或 变 更该 行 行 政 指 导 ,而该 相 对 人 也 对 行 政 指 导 享有 了相 应 的 合 法 的信 赖 利 益 。 因 此 , 后 一 种 情形 下 , 出该 行 政 指 导 的 行 政 主体 在 作 与接受该行 政指导的相对人之 间就产生了一种法律关系 . 即 该 行政 指导 行 为 在 一 定 的条 件 下 是 能 够产 生 法 律 效 果 的 。 因 此 , 政指导应被纳入到“ 政行为” 行 行 的范 畴 中 。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篇一: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包括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申诉、行政信访、人事争议仲裁)司法机关救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10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第一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法院在多方主体的参与下,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行政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涵盖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行政行为等方面的规范,旨在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有效。
其中,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下面将从效力和救济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法律效果的能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性和有效性。
1.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以及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
只有合法的行政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法性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本前提,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定要求,旨在保障行政行为符合法治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调查事实、合理评估证据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可能被撤销或者撤回。
2. 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行政行为能够生效并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主体的资格和行政行为的正式要件。
主体的资格主要指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使该行政行为的职权和权限,只有具备相应的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才有资格做出有效的行政行为。
此外,行政机关还需要依法授权,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做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正式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法定要素,如作出机关的名称、时间、当事人的身份、具体的内容和决定等,以及制定适当的形式,如书面或者口头决定等。
只有具备了正式要件,行政行为才能生效并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果。
二、行政行为的救济行政行为的救济是指当事人对不合法、不公正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行政救济程序行政救济程序是指依法设立的一系列程序,用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寻求救济的过程。
常见的行政救济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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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指导的救济(一)文章摘要:本文从对行政指导的分析入手,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对行政指导进行分析,给行政指导救济的必然性与现实性以理论依据,并对我国行政指导的救济模式进行构建。
关键词:行政指导博弈分析事前救济司法救济二十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基本上是围绕着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斗争展开的。
直到20世纪30年代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之前,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始终支配着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发展。
30年代后,以“罗斯福新政”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使资本主义世界摆脱了危机,带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政府干预成为世界的主流。
20世纪70年代,“滞涨”危机宣告了凯恩斯主义的破产。
在国家干预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的起落中,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应用而生,它兼容了二者理论现实与政策主张的合理性,各取所长,以更为民主,宽松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管理方法的空白,黏合了行政关系,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促进了信任、沟通、合作的现代行政法人精神的形成。
然而,一项制度的完善,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前,行政指导已被广泛接受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对于救济,它仍是一片空白。
即使在行政指导发达的日本,对行政指导的救济亦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救济问题成为行政指导制度的一项缺陷。
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指导救济的概述行政指导作为在二战后才兴起的行政管理模式,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存在有诸多的缺陷,仍在逐步完善之中。
在当前,对行政指导的争论最大的莫过于行政指导的救济问题了,笔者认为,对行政指导的救济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应从行政指导的理论分析入手。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相对于行政指导在实践中的应用,行政指导在理论上的研究还是不成熟的,各国的学者对行政指导的概念、性质仍存在争论,对行政指导的救济更缺乏统一的认识。
一个完善的行政指导的概念的形成,是定义者在对行政指导的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分析、综合、概括的过程,它应准确把握行政主体、目的性、法律依据,抽象性与具体性,单方性等方面的内容,这是对行政指导的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亦即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对于行政指导的主体,学术界对其的认识已趋于一致,即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它不包括行政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业务指导,因此,行政指导的主体也就是行政主体。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条规定: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要求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指导、劝告、建议以及其他的不属于处分的行为。
2、目的性行政指导的目的属性是行政指导制度据以存在的基础。
就行政管理而言,一种制度之所以会存在并为政府所利用,只是由于这种制度能有助于实现政府特定的目的而非其他。
日本学者室井力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为的行为;而根岸哲则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其意图的行为;我国学者罗豪才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的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法律依据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问题是学者们争议的一个焦点,其中大多数日本学者均未强调这一问题。
譬如和田英夫认为,行政指导是这样一种行政作用,即不管有无立法依据,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个人,公法、私法上的法人和团体,要求对手一方的同意协作以实现行政机关的意图,诸如警告、劝告、提供知识、信息等。
与日本学者不同的是,我国学者大多强调行政指导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中台湾学者林江山先生将法律上的依据阐释为依据法律及其精神原则,即并非仅有法律规则,尚包括法律原则。
近年颁布的日本《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指导须有在职权所管辖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行政指导作为行政手段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
给行政指导主体以组织法上的依据,可以有效的制止行政机关对权力的滥用,更好的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行为法上,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固然依据法律,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据法律精神和国家政策。
譬如,国务院制订产业政策的主要依据是现行宪法。
4、抽象性与具体性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前者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后者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着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从各国行政指导的实际情况来看,行政指导的对象显然不是针对特定人。
制订产业政策、扶助中小企业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导向政策、计划纲要等,自然并非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个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方;与此同时,亦广泛存在着为实施特定行政目标、针对特定相对人加以利益诱导、警告、劝诫等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强制前的劝告。
故笔者认为,行政指导的抽象性与具体性是行政指导的两种存在形态,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指导的全部内容。
5、单方性关于行政指导是否依相对方的同意为成立要件,学者们有较多争议,以下笔者将通过对不同学者主要观点的介绍来分析这一问题:(日)原田尚彦: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采用被称为建议、指导的非权力手段鼓励国民、诱导国民作出行政厅所希望的行为的行政作用之总称。
(日)南博方: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所采用的多种行为形式中,被称为建议、指导、指示、希望、劝告、鼓励、恳请、协力、警告等等一系列行为......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谋求相对人同意的行政作用。
(日)根岸哲: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谋求相对人的合作并对其做工作,以此实现行政机关意图的行为。
(美)C.约翰逊:(日本)行政指导指的是根据法律建立的政府各部门具有的权力,在某一部门管辖的范围内,对企业或管理对象颁发指示、要求、通知、建议或表彰,行政指导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它不以任何明文规定的法律为依据,但不能违反法律。
(台湾)林纪东:行政指导乃行政机关就其所掌之事实,对于特定之个人、公私法人或团体,以非强制之手段,取得相对人同意与协力,以达到行政目的之行为。
胡建淼:所谓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三位日本学者的观点分别用“诱导”、“谋求”“劝告”等来表示,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应用行政指导,并“希望”得到相对方的协助,至于相对方实际上同意与否,并非判定行政指导成立与否的要件之一,亦即,行政指导一经行政主体作出便告成立,对于行政指导是否产生预期作用,则无关该行政指导本身的成立;美国学者C.约翰逊的观点则未涉及行政指导是否是单方性;台湾学者林纪东、大陆学者林江山均使用“获得”、“取得”等词语来予以表示,显然视行政指导为一种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合意行为。
笔者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非以相对方之同意与协助为成立要件。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32条明确规定:行政指导时,行政指导实施者必须注意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任务或者所管辖事务范围和行政指导内容只有在相对方的协助下才得以实现。
在实践中,各国均有因相对方的不协助而导致行政指导之目标难以实现的经历。
譬如,日本通产省曾经对本田公司施以行政指导劝告其不要打进汽车生产领域,但原来只生产摩托车的本田公司毅然打进汽车生产领域,并最终成为仅次于丰田、日产的第三大汽车厂家。
通过以上对行政指导概念的分析,可以得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运用劝导、建议、敦促等非强制手段,在相对方的协助下实施的一种单方行政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性质(一)对行政指导的学理分析根据博弈理论,所谓制度是特定范围内多人多次博弈的结果。
就其实质而言,博弈是指存在利益竞争的双方,为谋求互惠而既对峙又合作的战略选择。
用博弈理论来分析社会中参与竞争各方的行为可以得出,参与竞争的各方都在使自己在竞争中降低成本和行为理性化,用博弈理论来分析行政法,就要求现代行政法律制度应该以规范行政行为为核心,体现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的战略选择。
根据平衡论的主张,现代行政法应当追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兼顾公益与私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沟通与合作、制约与激励,以减少成本,提高行政效益。
一般而言,行政相对方对于利益的增长,呈现出一种近乎本能的关注,并为之付出努力。
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的主体都会积极的谋求自己利益的增长。
因此,行政指导必然存在博弈,同时,由于行政指导双方都偏重于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使损害对方成为可能,因此对行政指导亦必须依法规制。
1、行政指导的博弈前提博弈的前提是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为了保证这种平等性,现代行政法既需要制约行政权,将其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又要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违反诚信原则,使博弈建立不平等的基础上而变的毫无意义。
从理论而言,行政指导的双方在其博弈过程中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作出行政指导行为,其采用的劝导、建议等非强制手段完全使相对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而相对方则以对等的方式理性的分析行政指导并采取相应对策配合行政指导的主体实施行政目标。
在此种条件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地位处于平衡的状态,对于行政主体,其可以做出自己认为适应的指导,而相对方则具有“意志自由”,可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指导政策。
2、行政指导的博弈基础博弈的基础是双方都能从博弈中受益。
现代行政法体现了一种激励机制,激励行政主体为了更好的行政目标而积极行政,同时激励相对方为了赢得更多的利益增加机会而自愿加入博弈结构中。
在行政指导中,双方博弈的过程就是一个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争取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行政机关在对社会的管理过程中,为了实现管理中的最大效益,其必然针对发展中的具体情况而作出相应对策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一个政府来说,能在平和稳定的环境中实现经济的腾飞是其最佳选择。
在行政指导中,行政机关通过指导性政策来实现行政目的,达到自己的意图;而对相对人来说,对于政府的指导只有在能满足其发展需要的情况下,他才会积极采纳。
因此从一个行政指导做出到获得相对方认可的过程就是一个双方为了满足自己目标而博弈的过程,只有对双方都有利可图时,此行政指导才能发挥其效用。
(二)影响行政指导的现实因素从理论上讲,行政指导可以认为是平等的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多次博弈。
但在现实中,行政指导的运行并未按照理论的设想来实现,而是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影响,使其成为一种具有实践意义的不同于理论上的行政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