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京建法3号)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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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北京市太阳能光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北京市太阳能光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北京市太
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1.13
【实施日期】2012.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北京市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做好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申报工作,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1]187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我市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
(一)示范项目要求: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的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光伏发电。

绿色生态城区应当把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绿色建筑应达到一定比例;申请集中示范的绿色生态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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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满足安装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保证系统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应用原则,实现合理的太阳能保证率和综合节能、投资收益。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与促进政策,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制订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市规划委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规划设计标准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项目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管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负责本市生产环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质量监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市假冒伪劣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北京市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给水排水》
【年(卷),期】2012(38)6
【摘要】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3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总页数】1页(P50-50)
【关键词】太阳能热水系统;北京市;城镇建筑;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节约能源法;建筑领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023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出台 [J],
3.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J],
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的函 [J], 无;;;;;;;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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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建住宅拟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北京市新建住宅拟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北京市新建住宅拟强制安装太阳能热⽔系统北京市新建住宅拟强制安装太阳能热⽔系统2011-10-18 02:31:11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有70⼈参与⼿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本报讯本市新建、改扩建住宅将强制安装太阳能热⽔系统,居民使⽤热⽔按实际使⽤量收费。

昨晚,市住建委公布《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太阳能热⽔系统建筑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要求,采⽤集中供热的既有⾮节能住宅完成改造后,从当年采暖季开始实⾏供热计量收费。

安装太阳能热⽔系统的,将由开发商承担安装成本。

⼩区已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系统的,是否改造需经三分之⼆以上业主同意。

征求意见稿要求,本市新建的城镇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活热⽔需求并有条件安装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当配备⽣活热⽔系统,优先采⽤⼯业余热、废热作为⽣活热⽔热源。

不具备采⽤⼯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系统,并实⾏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安装、同步验收交⽤。

对于太阳能热⽔的使⽤,征求意见稿要求采⽤计量收费的原则。

采⽤集中集热、集中补热式太阳能热⽔系统的,除分摊⽇常维护等固定费⽤外,⽔费、辅助热源费等可以按实际使⽤的热⽔量计费,按⽉缴纳。

使⽤费的价格确定和调整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三分之⼆以上业主同意。

太阳能热⽔系统的共有共⽤部分,将由开发商或业主共同决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或物业企业负责运⾏维护。

运⾏维护费⽤在收取的太阳能热⽔使⽤费中⽀出,更新费⽤在房屋公共维修基⾦中⽀出。

本市还⿎励节能服务公司和太阳能热⽔系统供应企业与居住⼩区的开发商、物业管理单位或业委会开展合作,承包既有居住⼩区安装太阳能热⽔系统。

改造投资和运⾏维护费⽤在热⽔费中⽀出。

太阳能热⽔系统的设备保修期不应少于3年,使⽤年限不应少于15年,并需提供终⾝上门维修服务。

同时,本市⿎励具备条件的⽼建筑通过改造,安装使⽤太阳能热⽔系统。

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

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

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程序性规定》和《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京建物协[2012]0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发布日期】2012.08.08【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程序性规定》和《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细则》的通知(京建物协〔2012〕0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市场秩序,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质量和应用项目的正常运行,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的《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3号)和《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117号)的要求,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和新能源协会决定在本市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

现将《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程序性规定》和《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细则》予以印发,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88223777附件:1《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程序性规定》2《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细则》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附件1: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程序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3号)要求,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的质量和运行使用正常,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有效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供应单位质量诚信活动,根据《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117号)的规定,制订本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6.01
•【字号】京建科教[2007]559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7〕559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4年度编制计划”的通知》(京建科教[2004]368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主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技术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T 461-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市民用建筑中应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家用太阳能热水器的施工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新建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须经过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就安装位置与安装方式与物业部门协商解决,以保证屋面防水性能及其它设施不受破坏。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负责解释工作。

二○○七年六月一日。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月开始实施)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月开始实施)

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满足安装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保证系统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应用原则,实现合理的太阳能保证率和综合节能、投资收益。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与促进政策,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制订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市规划委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规划设计标准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工程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工程的财政资金进行管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负责本市生产环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质量监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市假冒伪劣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我国各地建筑节能的强制安装太阳能政策概览

我国各地建筑节能的强制安装太阳能政策概览

我国各地建筑节能强制安装太阳能政策概览中国现在有强制规定安装太阳能的省、市、自治区大概有21个,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及海南等)和中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及湖北等)等地。

其中基本以12层为界,12层以下强制安装,12层以上鼓励安装,除上海(6层以下强制安装)外。

其他地区则以鼓励安装太阳能等节能产品为主,要求较低,在设计时需要稍微注意即可。

北京:新住宅强制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北京市住建委下发的《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规定,2012年3月1日起,新建城镇居住建筑,以及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

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将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今后,开发商要在售楼处公示小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和辅助能源形式,并将公示内容和产权归属等情况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写明热水系统户内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维修及养护责任、保修年限、使用年限等信息。

而已有的老楼,政府也鼓励通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安装。

江苏:2008年就出台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政策江苏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南京要求从目前尚未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新建12层住宅,和新、改、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12层以下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2层以上住宅使用太阳能,如悬挂阳台的挂壁式集热器等,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1.云南省:从200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设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将作为"建筑构件"安装,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海南省《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据悉,政府将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补助企业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

3.江苏省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 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4.浙江省《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5.湖北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6.安徽省2009年3月1日起,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将实施,届时,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做节能报告所需要的各项法规和规范

做节能报告所需要的各项法规和规范

做节能报告所需要的各项法规和规范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09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1])5、《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6、《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国家发改委发改环资[2004]2505号)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3月10日)8、《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2001年1月8日)9、《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10、《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11、《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74号)12、《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若干意见》13、《北京市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京发改[2007]154号)1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6号令)15、《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2006年12月)16、《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2005]65号令)1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44号令)18、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16号)19、《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3]25号文20、《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2008]第530号。

21、《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22、《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的通知》(建科[2008]114 号)2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手册》(2017年1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处(气候处))24、《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5、《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一~第四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6、《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本,节能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年第24号)27、《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第31号)28、《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改委公告[2013]第4号)29、《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第32号)30、《北京市2017年节能低碳技术产品及示范案例推荐目录》(京发改[2017]958号)31、《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3号)3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文件编制技术规范》DB11/T974-201333、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4]905号)34、《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5]739号)二、建筑类相关标准及规范(一)建筑专业●设计规范1、《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2007年)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3、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标准》DB11/T 1198-20154、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155、《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6、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11/938-2012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8、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2015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1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11、《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12、《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4、《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1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16、《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17、《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1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1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20、《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132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22、《种植屋面》JGJ155-201323、《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现浇混凝土模板内置保温板做法)》DB11/T644-20092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25、《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2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2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0)29、《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30、《数据中心制冷与空调设计标准》T/CECS487-201731、《数据中心等级评定标准》T/CECS488-20173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配套图集》PT-687●产品标准1、《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2、《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083、《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8(二)暖通专业●设计规范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11/1025-20134、《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20158、《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9、《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10、《数据中心节能设计规范》DB 11/T 1282-20151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730-200512、《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 174-20101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14、《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 11/1066-201415、《档案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产品标准1、《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2、《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103、《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20094、《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5、《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标准》GB19762-2007(三)给排水专业●设计规范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4、《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6、《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7、《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8、《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9、《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10、《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11/343-200611、《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12、《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14、《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2009●产品标准1、《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20142、《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7(四)电气专业●设计规范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4、《绿色照明工程技术规程》DBJ01-607-20015、《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06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1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11、《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12、《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14549-93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5、《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121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11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产品标准1、《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415-20132、《单端无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142-20123、《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20044、《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5、《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4-20066、《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3-20067、《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2013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4-20139、《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1310、《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

管理与人事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

管理与人事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

管理与人事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关于管理与人事的“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推广和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以下是对该意见稿的分析和评价:1、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施工与维护意见稿明确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施工与维护应该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筑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护单位等各方严格遵守规范,提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品质和使用效果。

2、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检验和评估制度意见稿明确了对新建建筑和重大装修施工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需依法备案,并严格进行检验和评估。

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检验和评估制度,是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品质和效率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举措。

3、强化建筑业主的责任和义务建筑业主是太阳能热水系统运用的关键,意见稿明确了建筑业主应当在使用过程中做好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并提高热水使用效率,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4、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信息化管理为方便管理与人事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管和检测,意见稿提出了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信息化管理。

从建设初期的审核备案,到后期的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保养,都应有详细记录,有助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效率和品质的监管和提升。

总的来说,管理与人事发布的“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管理和监管的一次全面规范和升级,旨在提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效率和品质,使得其更好地应用于建筑领域。

未来随着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相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和人们对太阳能产业的认知将逐步深入、扩大,太阳能产业也将逐渐得到更为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第二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14]40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第二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14]40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第二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第二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14〕407号)各施工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于2014年11月2日至11月6日对本市新建在施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贯彻实施情况。

(二)《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3号)贯彻落实情况。

(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京建材〔2008〕725号)贯彻实施情况。

(四)国家和北京市“禁限”产品使用情况。

(五)施工现场建设工程节能材料质量状况抽查。

二、检查形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建材办和主要施工集团总公司(附件2)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情况的专项检查。

三、检查要求(一)检查工程本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工程项目,由市建筑节能建材办从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和各主要施工集团上报的工程中随机抽取。

各主要施工集团上报的工程为本集团公司内(含二级公司)全部涉及外保温和外窗安装施工的新建在施工程。

并于2014年10月31日(星期五)前,填报《新建建筑节能在施工程清单》(附件1),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建筑节能建材办邮箱,并传真纸质版一份(盖章)。

(二)检查安排各施工集团严格按照检查时间及人员安排(附件2)、现场资料清单(附件3)开展自检工作。

北京太阳能政策介绍

北京太阳能政策介绍

北京太阳能政策介绍太阳能政策是指政府为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城市,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太阳能政策,以推动太阳能产业的快速发展,并提高太阳能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本文将为您介绍北京太阳能政策的相关信息。

首先,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从经济角度上鼓励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安装太阳能系统。

例如,“京津冀地区太阳能利用和能效改造示范工程”政策,对太阳能热水、太阳能采暖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等项目给予补贴,促进太阳能产业的快速发展。

此外,北京市还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贴太阳能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太阳能技术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其次,北京市政府通过建立标准和规范,推动太阳能产业的规范发展。

北京市发布了一系列的技术规范,规范了太阳能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安装等环节。

此外,北京市还推动太阳能产品的认证和标准化工作,提高太阳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用户的权益。

同时,北京市政府还加强了对太阳能行业的监管力度,打击不合格产品和不良企业,维护太阳能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另外,北京市政府鼓励太阳能产业与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促进太阳能在建筑领域的应用。

北京市发布了一系列的建筑政策,要求新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应当考虑安装太阳能热水、太阳能采暖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等设施,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性。

此外,北京市政府还推动太阳能建筑的示范工程,以案例的方式推广太阳能建筑的成功经验,提高太阳能建筑的铺设速度和质量。

此外,北京市政府还注重加强太阳能产业的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才政策,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加大太阳能科研和人才培养力度。

北京市设立了太阳能科技创新基地和太阳能人才培训中心,为太阳能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保障。

最后,北京市政府还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地区和国家在太阳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北京新建建筑3月1日起强制安装太阳能

北京新建建筑3月1日起强制安装太阳能

北京新建建筑3月1日起强制安装太阳能新建建筑下月起强制安装太阳能自3月1日起,本市新建建筑,将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经济技术指标和设计安装要求纳入本市地方标准,重要指标和要求作为强制性条款。

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公共建筑要配备生活热水系统据介绍,办法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要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

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集中式辅助热源系统等设施设备为业主共有共用部分,由业主共同决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费用在收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中支出,更新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系统的户内设施部分和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为房屋产权人所有,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由产权人负责。

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既有居住建筑安装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在建筑物共有部位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提倡业主使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

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费用由产权人负担,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国家和本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居住建筑提倡使用智能卡计费居住建筑的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要按照业主的委托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共有共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制止擅自改装、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北京新建住宅拟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北京新建住宅拟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北京新建住宅拟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佚名
【期刊名称】《建设科技》
【年(卷),期】2011(000)020
【摘要】北京市住建委近日公布《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要求,采用集中供热的既有非节能住宅完成改造后.从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将由开发商承担安装成本。

小区已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系统的.是否改造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41.99
【相关文献】
1.北京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J],
2.安徽颍州:今后新建住宅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J], ;
3.安徽颍州:新建住宅需安装太阳能热水 [J],
4.武汉12层以下新建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J],
5.江苏新建12层以下住宅将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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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

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付,监督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指导与监督。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北京某住宅太阳能集中集热-分户储热系统设计实例

北京某住宅太阳能集中集热-分户储热系统设计实例

技术48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北京某住宅太阳能集中集热-分户储热系统设计实例郑亚娟 李向军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能源已经成为影响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常规能源日趋紧张,而太阳能是最完美的能源替代方案,太阳能是一种洁净的自然再生能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且太阳能是所有国家和个人都能够分享的能源,研究太阳能利用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已成为当前建筑节能的一个重要课题。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设应用管理办法【2012】3号文件指出,新建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城镇公共建筑和7至12层的居住建筑,应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当屋面能够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大于或等于按太阳能保证率为50%计算的集热器总面积时,应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

近几年关于太阳能的应用也接触了不少,下面就以工程为实例,就住宅屋面集中集热、分户贮热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及计算做一次专项介绍。

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北京朝阳区来广营某住宅项目,地下2层,地上7层,分两个单元,共28户,按北京市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采用集中集热、分户贮热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

2.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2.1太阳能热水系统形式的比较目前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系统形式分为:分散系统、集中系统、集中-分散系统。

其中分散系统指各户分散集热、贮热、辅助加热的系统;集中系统指集中集热、集中贮热、集中辅助加热的系统;集中-分散系统指集中集热、集中或分散贮热、分散辅热的系统。

各系统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配套图集 PT-891中已有详细的介绍。

三类系统相对比集中-分散系统对建筑外形的影响、系统的运行维护、计费管理上都更具优越性,因此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于住宅建筑。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农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1】本市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保证质量的原则。

在积极扩大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集热器面积的同时,实现合理的太阳能保证率、综合节能和投资收益。

第五条【基本原则2】本市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可持续应用的原则。

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更新等全过程,不断完善技术标准,落实责任主体,建立服务保障和监管体系。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制定和实施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与促进政策,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制订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市规划委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规划设计标准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项目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对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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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3号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满足安装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保证系统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应用原则,实现合理的太阳能保证率和综合节能、投资收益。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与促进政策,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制订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市规划委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规划设计标准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项目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管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负责本市生产环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质量监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市假冒伪劣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区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本市建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政策措施,对全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促进。

第八条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有关的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中介机构,在各自职责与业务范围内参与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

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通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十条根据建筑功能特点、节能降耗和方便使用与维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太阳能集热系统的类型。

(一)城镇公共建筑和7至12层的居住建筑,应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

(二)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当屋面能够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大于或等于按太阳能保证率为50%计算的集热器总面积时,应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

(三)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当屋面能够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小于按太阳能保证率为50%计算的集热器总面积时,应采取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太阳能集热系统,亦可采用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与空气源热泵相结合的热水系统。

(四)6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可选用集中式或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采用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的,提倡居民在每天12时至24时之间使用该系统提供的热水。

第十一条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辅助热源应当选用城市热网、燃气或居民低谷电。

当必须采用普通电能作为辅助热源时,宜采用分散辅助热源形式。

第十二条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集中式辅助热源系统等设施设备为业主共有共用部分,由业主共同决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服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费用在收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中支出,更新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户内设施部分和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为房屋产权人所有,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由产权人负责。

第十三条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应用系统的改造、运行、维护、更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

第十四条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设备的质量,并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提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选择在供应合同中承诺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保修期在3年以上,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供应单位的产品。

第十五条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与投资效果的后评估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十六条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规范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辅助热源及运行方式,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新建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施工图纸,应当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系统布置、管道井、固定预埋件、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防雷等内容。

确保结构安全、布局合理、性能匹配、使用安全和安装维修方便。

第十八条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招标选择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供应单位。

签订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应当包括保修期、使用年限和售后维修服务条款。

第十九条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由采购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供应单位参加,按照供货合同及国家、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和检验。

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及材料不得安装使用。

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施工单位的进场验收、检验资料与施工记录,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存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国家、本市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落实试运行时间,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监理单位应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材料的进场检验,并按照设计要求,严格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质量负总责。

按规定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关内容。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和辅助能源形式,并将公示内容和产权归属等情况纳入房屋买卖合同,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热水系统户内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维修及养护责任、保修年限、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四章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二十三条既有居住建筑安装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在建筑物共有部位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提倡业主使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

既有建筑安装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由业主依法确定实施单位、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验收交用。

提倡与政府部门推进的抗震加固、建筑节能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在屋顶部位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可由参加安装的业主委托房屋管理单位统一组织设计和设备采购、安装。

第二十四条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报文物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当优先选择建筑物的原设计单位作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单位;如果选择其他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在阳台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由安装单位出具由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安装部位承载能力符合要求的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费用由产权人负担,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国家和本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改造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与施工许可、设备采购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章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第二十八条居住建筑的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业主的委托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共有共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制止擅自改装、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居住建筑的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个人产权户内设施和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与维护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太阳能集热系统使用费的固定费(包括日常维护费、系统运行电费、运行人员费、节能服务公司垫付的改造投资)可按户均标准实行预缴;变动费(包括热水费、集中补热的辅助热源费)可按使用的热水量计量,按月缴纳或按年预缴。

提倡使用智能卡计费。

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的价格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反映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际运行成本,有利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可持续应用。

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价格应当写入业主对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的委托书中,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经占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一条居住建筑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中通过计量收取的热水费用,用于支付辅助热源的能耗动力费用、水费、维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改造投资费用。

第三十二条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备需要更新时,应当由相关业主共同决定更新的实施单位。

第三十三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和运行节能服务公司因破产、调整业务方向转让或中止该项业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原合同的中止和新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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