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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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必要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令发布)于年月日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号令发布)于年月日实施。

两规章实施以来,对建立健全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科学性、有效性,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深刻变革,产品质量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模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两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亟需进行整合修订。

(一)修订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近年来监管机构机制发生了变化,现行部门规章实施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另外,国务院出台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相关政策,需要修订管理办法予以落实。

(二)修订工作是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需要。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年)》,要求全面加强质量监管;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加强对质量的全方位监管,进一步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

从现状来看,经过多年努力,传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初步得到解决,而产品性能问题、非传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显现。

(三)修订工作是监督抽查工作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两规章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成果、新技术的运用,传统产业实现转型升级,新产品不断涌现,企业生产经营业态、产销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传统的监督抽查手段已不能满足监管需要;另一方面,监督抽查工作实践中产生的一系列好的做法也需要通过规章的形式加以固化,形成制度性规定在全国推广运用。

二、起草过程为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总局专门成立修订工作小组,赴安徽等地开展调研,在北京、广东、福建等地分别组织检验机构专家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同志座谈征求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制说明

修订(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卫生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修订过程(一)任务来源、修订单位、主要修订人1、任务来源: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立项计划>的通知》(沪卫食品〔2019〕6号),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卫生规范》(DB31/2026—2014)修订工作。

2、修订单位: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3、主要修订人:秦玉青、李妍、宋亦馨、施锦、朱建新、章寅、石春红、李自芳。

(二)简要修订过程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申报地方标准修订立项后,查阅了国内、外的相关技术标准,结合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标准修订的时间进度,并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

修订期间,工作组通过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形式形成标准文本修订送审稿。

二、标准主要修订内容(一)主要修改条款共计25项。

原文、修改后的条款及相应的修改依据见下表格。

1、原前言原文: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修改为:本标准代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卫生规范》(DB 31/2026-2014)。

本标准与DB31/2026-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框架;——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包装间洁净等级;——修改了包装间环境温度控制要求,并增加了脱离冷藏条件的时间控制要求;——取消了销售包装份量规定;——修改了禁止品种;——修改了附录A“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原料检验、环境监测、过程监控和成品检验要求”。

修改依据:按照标准修订的实际内容进行修改。

2、原条款1范围原文: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等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修改为: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料采购和贮存、膳食生产、成品贮存、运输和陈列、销售等环节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最高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最高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序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引言在当今社会,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已经成为我国民商事领域的主要争议解决方式之一。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仲裁活动的组织和进行、裁决的效力认可以及对仲裁裁决的申诉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而最近,最高法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将就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最高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背景和意义在最高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修订的说明中指出,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需要,进一步健全仲裁制度,提高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推动仲裁制度更好地服务广大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长远发展。

2. 修订的主要内容(1) 加强仲裁裁决的执行力。

修订草案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对该申请不得驳回。

(2) 强化对仲裁程序公正、公平的要求。

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应当为仲裁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的仲裁服务,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

(3) 增加对仲裁员的规范和监督。

修订草案对仲裁员的条件和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规定了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

(4) 对仲裁程序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强化。

修订草案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管理,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高效、有序进行。

3. 修订意见的征求和回应最高法院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积极听取了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提交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回应。

修订草案也会根据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进一步完善。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在开展专家指导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一、修订的基本思路(一)认真梳理分析相关事故,明确监管重点。

统计分析近十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事故情况,从事故类型、危险因素、发生部位、作业环节、施救情况等方面,梳理事故暴露出的共性问题,进一步明确治理的关键环节。

2013-2022年,工贸行业共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95起、死亡357人。

从事故类型看,中毒和窒息事故92起、死亡346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96.8%和96.9%。

从危险因素看,硫化氢和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的事故76起、死亡294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80%和82.4%。

从发生部位看,污水处理系统相关事故41起、死亡156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43.1%和43.7%;炉窑、槽罐、纸浆池、腌制池等设备设施相关事故27起、死亡107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28.4%和29.9%。

从作业环节看,清理清淤环节发生事故35起、死亡129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36.8%和36.1%;检维修作业环节发生事故26起、死亡98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27.4%和27.4%。

从实数伤亡扩大原因看,盲目施救相关事故83起、310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87.4%和86.8%。

根据事故统计分析,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环节,配套编制《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明确将各相关行业涉及的污水处理设施、炉窑、槽罐、纸浆池、腌制池等风险较高的设备设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将清理清淤、检维修作业,硫化氢和一氧化碳中毒风险防范以及禁止盲目施救等方面纳入《规定》重点要求。

(二)总结专家指导服务成果,完善措施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充分开发利用社会人力资源,促进国家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民经济信息与职业分类信息统计的需要,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99版《大典》)。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反映先进生产服务技术的新职业不断涌现,因产能落后和技术淘汰而导致部分传统职业消失,还有一部分职业的工作任务、职责内容等也出现了调整,我国现实社会的职业分类体系已发生了较大变化。

因此,为适应社会产业业态的客观变化,满足国家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培养以及从业者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99版大典进行重新修订。

制定与实施国家职业分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1999年5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编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大典》,建立了国家职业分类体系。

该体系是按照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国际标准职业分类》基本原则和描述结构,借鉴了发达国家的职业分类经验,并兼顾我国国情研究制定的。

《大典》颁布以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许多领域的职业技术伴随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从业者的劳动方式及职业素质要求也发生了相应变化。

因此,本次《大典》修订在职业分类体系、职业定义及描述内容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动与修改。

本次修订针对99版《大典》职业分类存在的主要问题,修订补充了职业描述信息;为适应社会形态与经济结构调整,新增了职业信息描述项;在系统分析研究国际劳工组织、美国、英国、德国等12个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职业分类的基础上,采用国际通用的职业分类原则与方法,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我国社会职业发展现实,构建了符合新时期职业发展、便于国际职业信息的交换与比较的国家职业分类体系。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大典》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人才强国为目标,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职业分类先进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职业分类体系,促进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于《 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的修订说明

关于《 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的修订说明

附件2关于《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的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在xx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xx打造知识产权标杆城市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22〕2号)进行修订,形成了《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按照《xx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以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的要求,我局于《管理办法》届满前对其进行续期,内容不作修改,文号更改为深市监规〔2022〕2号。

《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为xx知识产权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不断强化,部分条款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工作实际,亟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过程2021年9月,我局启动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在修订过程中,总结了专家使用和专家库管理的实践经验,比较了各地各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多方调研及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按照《xx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要求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在前期基础上对《管理办法》开展了第二轮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共六章三十四条,分别为“总则”“专家库建设”“专家的权利与义务”“专家库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7〕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已列入人民银行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

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 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一)践行风险为本, 指导金融机构提升反洗钱工作实效的需要。

客户尽职调查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基础, 需要基于风险为本的理念开展, 而现行《办法》中“客户身份识别”概念并未体现“客户尽职调查”的真实含义, 缺少对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风险识别要求, 也未提出基于风险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因此, 修订《办法》, 更加突出风险为本理念, 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有效性, 更好地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二)顺应金融业态发展, 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需要。

《办法》发布已十余年, 大量细分金融行业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已经无法适应当前金融业态发展, 不少新兴金融业务如线上支付、证券行业非经纪业务、银行非开户类金融服务等客户尽职调查不完善, 因此, 需要修订《办法》, 明确需要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行业、机构, 完善不同行业客户尽职调查规定, 修改不适用的条款并充分考虑未来较长时间的业态发展状况, 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

(三)参照国际通行标准, 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

2019 年, 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和反洗钱工作有效性与国际通行标准存在差距。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1.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2月23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3号司法部复议应诉局,邮编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司法部2020年11月24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行政复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领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及其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及其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及其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变革,企业所处的商业环境和面临的经济业务日趋复杂。

随着收入、金融工具、租赁等会计准则的变化,管理层需要作出更多具有更高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

同时,会计估计在性质上差别很大,复杂的会计估计在财务报表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给注册会计师恰当保持职业怀疑、应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审计风险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解决实务中与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有关的问题和难点,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中注协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最新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及其应用指南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风险导向、提升质量。

坚持以风险为导向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核心理念。

围绕风险导向审计理论,进一步强化并细化有关规定,指导审计人员在应用风险导向审计思路时,更好地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切实提升审计质量。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贴近实际。

注重将国际准则的先进成果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实践结合,针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明确、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引导注册会计师聚焦关键风险,降低审计风险。

三是坚持国际趋同、符合国情。

涵盖国际准则的所有要求和内容,符合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同时,针对中国具体情况,提出更符合中国实际的要求并提供更详细的指引,建立健全国际趋同框架下中国化审计准则体系。

三、修订过程2020年9月,中注协成立项目组,启动了本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期间,项目组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就在审计会计估计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行了调研。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是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力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在保障和提升检验检测行业技术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工作的规范性,认可检测司自2019年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第9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形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能力验证,是指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力要求实施的监管手段。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9号令,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为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国家认监委2006年发布《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立了能力验证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等要求,对规范能力验证工作、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支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15年来,总局、认监委持续组织实施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542项,考核机构5.6万家次;同时,部署省局每年组织辖区内能力验证约150项,考核机构2.2万家次。

但随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以下简称《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内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变化和相关能力验证技术标准的更新,《实施办法》已严重滞后于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发展对能力验证的需要。

一是与上位法存在冲突。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将管理对象“实验室”调整为“检验检测机构”,且《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对检测机构和能力验证承担单位的罚则,对国内能力验证组织者和境外能力验证组织方的管理等,与《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不匹配。

关于《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我部对《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2010年,原信息产业部公布《规定》,明确了通信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对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新增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大了听证范围,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新增了首违不罚制度,明确了案件办理期限,确定了重大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现行《规定》在管辖、简易程序适用情形、听证期限、办案期限等方面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在立案、证据、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等方面缺乏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亟需作出相应调整和补充,增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除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专卖领域外,我部其他工业领域、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尚未制定行政处罚相关规章,也需要结合此次修订一并予以考虑。

修订《规定》,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适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监管形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客观需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现行《规定》更名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现行《规定》部分章节设置进行调整和优化,共设五章六十三条,对立法目的与依据、实施主体、管辖、决定、送达、执行和结案等内容作出全面规范。

(一)修改完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相关规定现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为通信主管部门,包括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这与目前管理体制现状已不相符。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修订说明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修订说明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并于2001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现行名录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名录的发布和实施对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88607个(5.3%),报告表674588个(40.3%),登记表912243个(54.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我部决定对名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根据部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在前期开展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启动了该项工作。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名录修订工作组、专家组,编制了工作方案。

2013年初,我们广泛征求了各省评估中心、部分环评单位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机械工业、轻工业等行业协会等单位对现行名录的意见和修订建议。

共收到53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共计1040条。

同时,在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赴福建、江苏、河南、新疆、北京、内蒙等地实地开展调研,组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价单位开展座谈,深入了解地方执行名录的情况、环评分类管理的特色和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征求意见和现场调研,我们对名录修订的现实需求了解的更加深入,为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召开名录修订工作研讨会和专家讨论会,认真分析研究每一条反馈意见。

关于《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按照税务总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办法》自2002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2017年12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之后,《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亟需修改和完善,比如缺少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重要规章报告党中央或党组、起草过程中专家参与、施行后评估等制度性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税务部门制度建设质量,结合税收工作实践,有必要对《办法》进一步完善。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系统内骨干,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

二是与修改后的立法法、《条例》相衔接。

以修改后的立法法、《条例》为依据,建立健全税务部门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制度性规定。

在保证《征求意见稿》规定完整性的同时,又不过度重复法律法规的已有规定。

三是解决税务部门规章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充分考虑税务工作实际,以规章制定过程中普遍反映的共性问题为导向对《办法》进行修订。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

附件3《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对原质检总局和原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进行修订,形成了《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40号文件实施19年来,为提升设备监理行业人员能力水平, 保障重大工程设备质量安全,促进设备监理行业良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该文件已不适应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和设备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通过修订40号文件,进一步完善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为设备监理监理行业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在维持40号文总体架构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设备监理师职业能力要求,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调整了考试科目、考试报名资格年限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设备监理I码业资格制度暂行规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关于制度名称。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修改为“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保持一致,体现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性质。

二是关于考试报名条件。

征求意见稿大幅放宽报考条件,将具有大专学历、本科学历或学位、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的人员,报考年限分别降低为:从事设备监理相关业务工作满4年、3年、2年;具有设备监理方向工程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和博士学历的人员,不设工作年限要求。

同时,不再受理中专学历人员申请。

《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和修订说明

《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和修订说明

一、起草目的为进一步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支持生物制品产业发展,规范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药品审评中心起草本技术指导原则。

二、起草过程按照国家局工作部署,药品审评中心就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进行课题立项,成立指导原则起草小组。

经书面征求部分生物制品企业意见、就重大问题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征求专家意见、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定稿会,形成终稿。

三、起草思路本技术指导原则的起草,借鉴了国内及ICH等国外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在遵循生物制品研发规律的基础上,针对生物制品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的特点、类型和具体阶段,从技术角度阐述在中国境内已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生物制品在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的思路、方法及阶段性要求,例举了影响安全性的重大药学变更。

本技术指导原则为便于申办者研究及上市申报,格式上将阶段性技术要求与生物制品CTD格式相衔接。

四、主要内容本技术指导原则分为七部分,包括前言、一般原则、药学研究阶段性要求、药学变更管理和影响安全性的重大变更示例、参考文献、名词解释、缩写词列表。

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指导原则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等。

第二部分介绍了临床期间药学研究和变更研究的基本考量、药学变更风险评估和可比性研究以及沟通交流等内容。

第三部分详述了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的阶段性要求,包括原液及制剂等。

第四部分对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管理进行了概括,并例举了影响安全性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五部分至第七部分分别介绍了本指导原则起草过程中主要的参考文献,以及指导原则中的名词解释、缩写词等。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为更好地理解本指导原则内容,需说明以下问题:1、本指导原则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制定,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

本指导原则属于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和变更的一般性要求,对具体研究事项直接引荐参考已发布相关指导原则。

CNAS-SV01 202X《民航温室气体声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CNAS-SV01 202X《民航温室气体声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CNAS-SV01:202X《民航温室气体声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修订说明1.任务来源和背景涉及民航温室气体声明核查机构认可的有关标准发生了变化,主要包括:1)ISO 14066:2023修订发布2023年8月, 2023版国际标准ISO 14066《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组能力要求》(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Competence requirements for teams validating and verifying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发布。

新标准在范围及内容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将替代ISO 14066:2011。

新标准是对ISO/IEC 17029《合格评定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和ISO14065《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中第7章“资源要求”的补充要求。

该标准过渡期为2年,即自2023年8月起至2025年8月止。

2)IAF MD6关于《ISO 14065:2020的应用要求》发布2023年11月,国际认可论坛(IAF)发布强制性文件IAF MD6:2023《〈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ISO 14065:2020)标准的应用要求》,该文件为IAF各成员机构一致应用ISO14065 来实施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提供了额外的应用指导,以确保各认可机构评审的一致性。

作为IAF 成员,CNAS 将遵照IAF要求,于2024年6月30日起实施该文件。

3)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及CNAS安排,对于已获认可的民用航空领域温室气体(GHG)核查机构,将于2024年8月起依照ISO/IEC 17029:2019和ISO 14065:2020实施认可转换。

另外,根据CNAS认可规范体系文件架构的层级定位,原CNAS-RV02:2022将撤销并由其他文件替代,相关内容将调整到本文件中。

基于以上原因,需要修订CNAS-SV0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本期关注I SPECIAL FOCUS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我们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现行政府采购法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岀一些不足,如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采购绩效有待提高、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公共采购制度不统一不衔接等。

当前,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创新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突岀问题,优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都亟需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此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律引领和保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

三是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10章14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章对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O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新增政府采购政策一章,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明确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新增对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的要求,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章,明确采购需求的定义及定位,规定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主要内容,增加对采购人内部需求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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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修订)
(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行为,提高科学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在多轮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460号)进行了全面修订,拟定了《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对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服务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促进科学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制度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首先,原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无法满足诸如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改革新要求;其次,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科学事业单位的性质、类型和业务特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科学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新要求。

此外,2012年12月,财政部先后发布了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
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2号),对科学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信息提供等都提出了新要求。

因此,为了贯彻落实科学事业单位管理改革新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原制度亟待全面修订。

二、修订原则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新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准则》体现了最新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要求和会计核算理念,是修订原制度的依据。

因此,我们在修订《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过程中,遵循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是与《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相协调。

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与新修订发布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协调一致,使财务制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体现财政改革相关成果。

近十几年来,财政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对加强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出了很多新要求。

因此,原制度的修订要适应财政改革新要求,满足财务管理的新需要。

四是突出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要求。

加强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是提升新时期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总体要求。

这次修订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充实了对科研项目的会计核算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要求,这将对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打好“两基”、推进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管理发挥重要积极作用。

三、修订内容
与原制度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新增公共财政改革涉及的会计核算
征求意见稿中纳入了近年来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工资津贴补贴、国有资产管理、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管理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有关会计核算内容,主要涉及“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在相关科目设置和使用上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一致。

(二)改进了科技产品核算方式
征求意见稿对原制度中“科技产品”科目的核算进行了改进,考虑到科技产品在科学事业单位的特殊性,采用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方式对科技产品成本进行核算,从而确保科技产品成本数据真实、准确。

(三)新增在建工程核算内容
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在建工程”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要求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反映,实现了基建会计与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并轨整合。

(四)增设“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为体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中规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程序要求等,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完整反映科学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全过程以及待处置资产价值和处置收支等。

(五)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核算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即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

这一处理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需要,既不影响科学事业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又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科学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科学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会计数据支持。

(六)调整“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
按照《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关于专用基金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调整了“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在该科目下设置了职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其他基金等明细科目,删除了修购基金、医疗基金、住房基金等核算内容。

(七)细化事业收入科目的设置
科研项目收入和非科研事业收入是高等学校的两大收入来源,为直观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承担的科研和非科研工作任务对科学事业单位收支情况的影响,征求意见稿本着重要性原则,将“事业收入”科目拆分为“科研项目收入”和“非科研事业
收入”两个一级会计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和反映;同时,为了增强各类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征求意见稿要求科学事业单位在收入支出表中不仅要分别列示科研项目收入和非科研项目收入的金额,还要列示事业收入的总额。

(八)细化事业支出科目的设置
新修订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九章“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要求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并要求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

为了更清晰地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支出结构,满足科学事业单位成本费用核算需要,征求意见稿将“事业支出”科目拆分为“科研项目支出”、“非科研事业支出”、“支撑业务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6个一级会计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和反映;同时,为了增强各类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征求意见稿要求科学事业单位在收入支出表中不仅要分别列示各类事业支出的金额,还要列示事业支出的总额。

(九)调整收入支出表的结构
由于科学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多元化,对不同来源的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要求具有显著差异,了解科研事业单位收入总额信息,进而分析各项收入占科研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比重,对于
科研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分析经费补偿情况、加强经费管理、做出经济决策十分必要。

鉴于此,征求意见稿调整了收入支出表的格式,使之既能够反映科研事业单位收入总额和支出总额信息,又能够反映各种不同来源资金的收、支和结转结余情况。

(十)增加支出与成本费用调节表
征求意见稿在科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体系中增加了“支出与成本费用调节表”,将其作为收入支出表的附表,要求科学事业单位清晰反映科研、非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离退休等各项事业支出经调节计算形成各项权责发生制成本费用的情况,这既有利于落实《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要求的科学事业单位“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核对机制”的建立,又可为科学事业单位分摊计算科研、教学成本提供口径一致、可供验证的基础数据。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中需要具体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欢迎您就以下问题及您关注的其他问题给予反馈。

(一)关于“科技产品”的核算方式
问题1:征求意见稿中对“科技产品”的核算采用了企业成本核算方式,这一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取得较为完整、准确的科技产品成本信息,缺点是与预算管理无法直接衔接。

在我们调研中,也有专家建议对科技产品采用与“在建工程”类似的
核算方式进行核算,即在净资产中设置与“科技产品”对应的基金项目,从而实现与预算管理的衔接。

两种方式对科技产品均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实现了与预算的衔接。

对于科技产品的核算,您认为哪种方式更为合理?为什么?
问题2:科技产品形成的资产项目除了实物资产外,是否也应该包括生产科技产品过程中产生的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为什么?
(二)关于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收支科目设置
问题3:征求意见稿关于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收支科目细化设置的规定是否必要?各科目核算范围的界定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收支核算的需要?
(三)关于“行政管理支出”和“后勤保障支出”的划分 问题4:在我们调研中,有会计实务工作者认为,小规模科学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支出较小,大多与行政管理支出无法严格分开,所以划分两个科目核算较为困难,而大的科学事业单位一般可以划分。

您认为“行政管理支出”和“后勤保障支出”是否应当合并?为什么?
(四)关于内部成本费用信息的提供
问题5:征求意见稿新增的支出与成本费用调节表的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有无改进建议?您认为该表作为财务报表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否应当提供更详细的成本费用信息?如何从会计核算系统生成这些信息?
(五)关于制度的总体内容
问题6: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是否能够满足科学事业单位业务的会计核算需要?还有哪些会计核算内容需要加以补充或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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