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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煤矿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一直以来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煤矿开采规模不断扩大,煤矿安全问题也逐渐突出,给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确保国家的能源供应,2024年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政府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检查机制。

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日常巡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事故发生。

二、提升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煤矿安全技术研究与改进,推广应用新的矿山安全技术和设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减少因技术不足而造成的事故发生。

三、加强煤矿安全培训。

加大对煤矿企业员工的安全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组织定期的煤矿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掌握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四、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建立健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员,提前做好相关演练和准备工作。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反应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五、推进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通过加强煤矿安全宣传教育,营造安全优先的工作氛围。

鼓励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激发员工的安全自觉性和积极性。

六、加大对煤矿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违规操作、违规施工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并加大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追责问责力度,对责任人和相关责任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七、加强煤矿安全国际合作。

与国际社会分享煤矿安全管理经验,吸取国际先进经验,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通过与其他国家煤矿安全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国际煤矿安全规范的建立和实施。

综上所述,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员工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合力,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才能够全面提升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唐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唐政发〔2008〕8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地方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加强地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确保我市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1部(局、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办[2007]15号),省发改委等5委(厅、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06]832号),省国土资源厅等13厅(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整合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07]9号)。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和原则(一)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1、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或浪费资源的煤矿,关闭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规定的16种关闭情形之一的煤矿。

2、分步实施整合。

2008年底前年生产能力9万吨(不含)以下的煤矿必须参与整合,2009年底前年生产能力15万吨(不含)以下的煤矿必须参与整合,2010年全市地方煤矿的生产能力全部达到15万吨(含)以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豫政[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问责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二章准入第三条煤矿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全省辖区内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标准:1.新建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2.现有煤矿单井规模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3.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

(二)全省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并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1.煤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黑政办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8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20期第11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我省将对今明两年的小煤矿关闭数量进行大幅度调整,煤矿整顿关闭任务十分艰巨。

各产煤地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一切阻力,确保全省煤矿整顿关闭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二、根据《通知》确定关闭煤矿的16种类型,结合我省实际,确定10个方面的关闭重点。

一是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二是在国有重点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威胁大矿安全的小煤矿;三是超层越界开采矿井;四是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矿井不予扩储,资源采完后关闭;五是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死亡事故或发生1起重特大事故的小煤矿;六是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矿井;七是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矿井;八是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矿井;九是不同采矿人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的矿井;十是未依法取得煤矿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矿井。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煤炭 工业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 见) )
3提 升煤 矿安 全生 产条件 , 、 提
矿井必须采 : = 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 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 : 范 的问题 。 根据 国务 院关 于促进 工作的领导 用正规 采煤 方 法 。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级人
4 、压 减 小煤矿 数 量 ,提 高矿 经整 合形 成的矿 井的 ( 国发[051 号) 2018 和 国务 院 关于 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 , 成立专门 井单 井规模 。
3 、煤炭 资源 接近 枯竭 且 20 审核批准程序 有关部 『按照建设 的工作机构, 健全工作机制 , 采取 规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山西、 经济 和必 要的行 政手 段 , 组 蒙古 、 陕西 3 万吨 / , 0 年 新疆 、甘 序的通知》 国发[ 0]8 ) ( 2 5 号 的要 法律 、 0 2 求 ,为 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织国土资源、 煤炭行业管理 、 煤矿 肃、青海 、宁夏、北京、河北 、东 5 加强安全生产, 进一步推进煤炭整 安全监管 、 国有资产监管、 工商行 北及华东地区 1 万吨 /年 ,西南 顿关闭工作的整体进度和质量, 现 政管理、 公安、 电力等部门和工会 和中南地区 9万吨 /年。 组织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煤 5 合理开 发 和保护 煤炭 资源 , 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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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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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安监 总煤矿CO B 8 2 O] 号 发布 日期 :二00六年三 月十五 日 4
部署 和要 求 , 实加 切 各省、自治 、 直辖市及新疆 化 布局 , 高产 4 集 中度的 重要手 民政 府的 统 一 提 结 生 产 建 设兵 团 安 全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既 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 强对 煤炭 资源 整合 上作 的领导 ,

煤矿安全生产意见-工作意见范文(完整版)

煤矿安全生产意见-工作意见范文(完整版)

煤矿安全生产意见-工作意见范文煤矿安全生产意见/工作意见范文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一些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仍然存在,一些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整治,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遏制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狠抓落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抓整顿关闭落实。

*年底前关闭下列矿井:*年底前未提出申请的、申请未被受理的、终止程序的;已受理正在运行程序经审核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生产矿井;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和建设工期超过5年的基建、改扩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组织生产的、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以及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办字〔*〕109号文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矿井。

关闭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各市要抓紧制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按要求列出关闭矿井名单,将关闭任务落实到县(市、区),并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抓专项检查落实。

瓦斯治理主要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情况;按核定能力、特别是通风能力生产情况;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使用、维修和值班情况;各级瓦斯督导组工作落实情况。

防治水主要检查防治水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落实情况;防治水队伍、设备和物资的落实情况;贯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情况;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及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老窑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开采防水煤柱、擅自扩大开采深度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0.02•【文号】国办发[2013]99号•【施行日期】2013.10.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煤炭工业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关系数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煤矿安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

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

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

修订煤炭产业政策,提高煤矿准入标准。

国家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皖安[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皖安〔201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煤矿持续开展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杜绝了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

但较大事故仍未有效控制,较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

同时,随着煤矿开采深度不断增加,瓦斯、水害、热害和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越来越严重,一些制约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和深层次问题未彻底解决,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认真吸取近期煤矿安全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煤炭行业“抓大、管中、关小”科学发展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1.深化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

一是坚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和“时间、空间”保障原则,围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科学进行开拓布局和采掘接替,为瓦斯治理创造必要的时空条件。

二是严肃查处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造假行为,凡发现假钻孔、假计量、假指标、假预测、假检验行为的,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

三是做好防突效果评价和防突预测图绘制工作,所有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2013年6月底前必须绘制完善的瓦斯地质图和防突预测图。

四是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以下简称四大矿业集团)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所属矿井已开采煤层的突出敏感指标及临界值考察工作。

掘进工作计划

掘进工作计划

坎上煤业有限公司坎上煤矿二零一零年技改工作计划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川经〔2006〕218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雅安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复函》(川办函〔2007〕14号)、四川省煤炭资源整合办公室关于雅安市煤炭矿业权设置调整方案的复函(川煤整合函【2008】13号)文件等要求。

雅安市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划,将荥经县荥河乡坎上煤厂与荥河乡楠木沟头煤矿、荥河乡四社煤厂矿区范围内的煤炭资源与周围闲置的煤炭资源进行整合,增加保有资源/储量,整合后生产能力为年产9万吨。

根据雅经委号文件的技改批复, 本矿将于年月日正式进入技改扩能工作,为能如期完成年产9万吨的技改工作本矿特制定以下2010年技改工作计划。

一、主运输巷、+1023辅助进风巷、总回风巷扩刷计划:1、主运输平巷扩刷总长1475米,目前的巷道规格为2m×2m半圆拱,为达到生产要求需将该巷扩刷到3.2 m×3.1 m的净断面。

2、+1023辅助进风巷扩刷总长1040米,目前的巷道规格为2.2 m×2 m半圆拱,为达到通风要求需将该巷扩刷到2.6 m×2.6 m的净断面。

3、总回风巷扩刷总长920 米,目前的巷道规格为1.8 m×1.8 m半圆拱,为满足总回风的通风须要将该巷扩刷到3 m×3.3 m的净断面。

4、由于巷道扩刷距离远工程量大所以在技改工作正式开始时本矿将进入扩刷工作。

具体扩刷计划如表一:二、主运输巷、+1023辅助进风巷、总回风巷掘进计划:1、主运输巷的下山斜井坡度18度斜长170米,巷道规格2.4m×2.4m支护方式为锚喷支护。

资源整合矿井有关规定

资源整合矿井有关规定

山西省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通知发布时间:2006-7-5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晋煤规发[2006]269号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7号省长令《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盲目、违规建设,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仅适用于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两个以上多矿井进行资源整合的30万吨/年及以上的建设矿井(以下简称建设矿井)。

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根据国家安{TodayHot}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字﹝2006)48号)的规定,待省研究请示后另行通知。

二、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办矿审批,直接进入矿井的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合并)。

三、建设矿井要在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后,由建设矿井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煤炭地质部门和设计部门分别编制煤矿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

1、矿井地质勘查报告要重点查明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特别是井下采掘现状、采空区、古空区积水、瓦斯、火区等基础地质资料,高级储量需达到勘探阶段的比例要求,尤其是先期开采地段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或储量比例。

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编制要按照附件1内容及格式要求编制,内容要做到真实、可靠。

2、矿井设计要在批准的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的基础上,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的状况,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的原则,严格按照附件2内容及格式编制。

四、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按照分级审批、分{HotTag}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

矿井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的,其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报省局备案登记(见附件3);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矿井勘查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局审查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7.06•【文号】国办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煤矿安全事故多发是当前煤炭行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和组织机构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反映出煤炭行业管理上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在资源开发管理、行业标准和规程修订、市场准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治理、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

为此,要围绕煤矿安全生产采取措施,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煤炭行业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

为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兼顾煤矿安全生产和有关行业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相应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调整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调集部队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推动指导煤炭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的码 头上下旅客 , 如需使用非专
码头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高速客船应 靠泊符 合下硎条件的码头 : (- -)满足船舶安全靠 泊的摹 本要求 ; ( )高速客船靠 泊时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 + 二
( )避升港 口通航 密集区和 狭窄航段 ; 三
( )_ 下旅客 设施符合安全条件 , 四 _ 卜 ( 五)夜 间有足 够的照明 ,
第三十一条 本规 则所述 “ 高速客船”系指载客 1人以上 , 2 最大 航速 ( /秒 )等 于戎大 于以下数值的船舶 :37 0 16 ,式中 米 . 。6 7 “ ”系指对应设计水线 的排水 体积 ( 立方米 ) 但 不包括 在非排 水 状态 下船体 由地效 应产生的气动升 力完全支承在 水面上的船舶 。 本规则所述 “ 公司” 船 系指船舶所有 人 , 经营人 或者 管理人以及
其他 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 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 管理的所有 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 第三十二条 外 国籍高速 客船 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 : 定 ,俏应满 足船旗国主管 当局的要 求。 第三十三条 本规 则束尽事宜 , 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
的国际 公约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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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五条 高速客船应建 开航前安 台 自查制度 , 制定开航前
安全 自查表并进行对 照榆查 , 海事管理 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 自查表进 行监督抽查 。 第二十六条 高速客船庙按 定办理进 出港 口手续 , 并缴纳规 费。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 至少席办 瑚一次船舶签证手续 , 国际航行的
第三十 四条 本规 由交通部讯责解释 。 0 第三 十五条 本规则 自 20 年 6月 1口 施行 交通部 19 年 06 起 96 1 门2 发 布的 “ 2 4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高速 客船 安会管 理规则》( 交通部 令 19 年第 1 号)同时废止 96 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4•【文号】安委办[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后,各地按照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06年11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12个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中发现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展缓慢,个别地方未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部分地方对已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尚未组织实施;二是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不符合规定,把已公告关闭的矿井以资源整合、资产整合、增能改造或矿井置换等名义予以恢复,使其合法化,以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代替煤炭资源整合,有的整合后的矿井规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三是对已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列入整合的矿井,没有及时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其它相关证照,有的仍在非法组织生产,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个采矿许可证,多套生产系统”的现象;四是部分地区对拟整合的矿井没有正确执行“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实施整合的矿井未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这些做法背离了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不符合《通知》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影响和阻碍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面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要作为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第二阶段工作的重点任务,统一部署,规范运作,积极推进。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

否则,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论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二、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

整合主体煤矿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

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审批整合技改煤矿设计时,要明确规定建设工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1.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4.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法律法规问答题55题1

法律法规问答题55题1

1、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什么和什么之间的关系?答: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

3、安全生产管理三并重原则是什么?答:管理、装备、培训。

4、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安全生产的法律是什么法?自什么时间开始施行?答:《安全生产法》。

自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5、《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自何时开始施行?答:2010年10月7日。

6、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几个?答:5个。

7、煤矿井下带班领导应在哪儿交接班?交班时应交接哪些内容?答:带班下井领导应在井下交接班。

上一班带班领导在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班时应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班记录。

8、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颁发采用什么原则?答: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如何申请?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0、煤矿“三大规程”是什么?答:“三大规程”是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11、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职工办理何种保险?答: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2、矿山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是什么?答:入矿教育、班(组)长教育、岗位教育13、煤矿安全培训的“四要素”是指什么?答:强化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14、煤矿安全生产的“三不生产”指的是什么?答: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规程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15、煤矿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内容是什么?答: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相关领导受不到追究不放过。

16、安全管理基本原则是什么?答: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专管群治、全员管理17、煤矿生产的“三违”现象指的是什么?答:“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18、国务院第446号令中针对安全生产隐患,煤矿应建立健全哪些制度?答: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doc 6).doc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doc 6).doc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国务院于2005年9月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大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随着整顿关闭工作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推进煤炭整顿关闭工作的整体进度和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

煤炭资源整合是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小煤矿的整顿工作" 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小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的必然选择;是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通过资源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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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
整合的若干意见.DOC
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国务院于xx年9月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大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随着整顿关闭工作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x]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xx]2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推进煤炭整顿关闭工作的整体进度和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

煤炭资源整合是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小煤矿的整顿工作" 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小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的必然选择;是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通过资源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

各地要充分认识搞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一部署,规范动作,积极推进。

二、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煤炭资源整合的规划,明确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规模和操作程序,落实各部门在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牵头部门。

各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落实各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确保煤矿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明确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和原则
(一)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
1、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

2、淘汰落后生产力。

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矿井;各省(区、市)规定淘汰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从其规定。

3、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

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

4、压减小煤矿数量,提高矿井单井规模。

经整合形成的矿井的规模不得低
于以下要求:山西、内蒙古、陕西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9万吨/年。

5、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
1、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

2、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以纳入整合范围。

3、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xx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注销其各种证照,一律予以关闭。

4、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特别规定》依法予以关闭。

(三)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
1、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应按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
骤地进行。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应遵循已批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2、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的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相关部门必须吊(注)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必须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

合法矿井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

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4、坚持一个法人主体。

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

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

5、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6、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四、严格遵循煤炭资源整合程序
(一)县级(含,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并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暂扣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限制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资源整合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方案中明确直接关闭的矿井要立即实施关闭。

(三)拟设立的法人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整合后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对整合后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

(五)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按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筒要立即封闭。

矿井设计必须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

(六)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施工。

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七)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向设计批准部门或机
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并审批。

(八)验收合格的矿井依法向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证申请,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认真做好对煤炭资源整合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明确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职责,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督管理和监察。

为确保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向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防止违法生产。

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要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订应急预案,为竣工投入生产奠定基础。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地要及时将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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